质押合同(权利质押)(两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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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信托文件中相关内容约定必须一致质 押 合 同 合同编号:质权人(债权人):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地 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889号 法定代表人:电 话: 传 真:邮 编:出质人(债务人):地 址:法定代表人:电 话:传 真:邮 编: 为保障质权人债权的实现,出质人以其享有所有权且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的财产权利,自愿为债务人 出质人到期履行债务提供质押担保。质权人与出质人双方本着诚实守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共同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 出质人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1)出质人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依据第 号 (提示:指借款合同、股权受益权或项目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等。

2、如为增资扩股此处则为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称“主合同”)出质人作为债务人应向质权人支付的全部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提示:业务部依据业务类型填写“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或“回购价款”等具体内容)、违约金、赔偿金、质押财产保管费用和质权人为实现债权及质权的全部费用及主合同无效后就质权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前款所称“质权人为实现债权及质权的全部费用”是指质权人依据主合同、本合同或其他担保合同行使任何权益、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电讯费、差旅费等。第二条 出质人出质的财产权利由本合同项下的质押

3、财产权利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三条 依法需要办理出质登记的,由双方配合在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出质登记事宜,全部费用由出质人承担。出质人将出质的权利凭证及质权凭证于 年 月 日前交付质权人具体业务经办部门验收并占有。第四条 出质人负责办理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登记、鉴定、公证、保险、保管等事宜(如有),并承担其全部费用。第五条 出质人陈述与保证:【提示:如出质人为企业,请使用以下表述】(一)出质人是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二)出质人签署并履行本合同:不违反对其适用的中国法律的规定;不违反出质人的公司章程、其他组织性文件的规定;不违反对出质人有约束力

4、的任何承诺、协议或合同的规定;不违反对出质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判决、裁决、裁定或其他政府机构的决定。(三)出质人已经就签署和履行本合同取得了其股东会、董事会授权和/或其他必要的授权、批准或同意。(四)出质人具有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不存在可能对出质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或仲裁、强制执行、破产等法律程序或其他任何事件或状况。(五)出质人保证其为签署、履行本合同而向质权人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信息,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和适用/使用期内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故意隐瞒和欺骗的情况。(六)出质人对出质财产享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权益和利益,出质财产上不存在

5、任何抵押权、质权或其他权利负担。(七)没有任何针对出质财产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的存在、悬而未决或有此类威胁,且在本合同项下质权设立前亦不会发生前述情形。(八)出质财产没有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或此类威胁,且在本合同项下质权设立前亦不会发生前述情形。(九)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并同意质权人将出质人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十)如出质人为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上市公司关联方,出质人保证按照上述要求

6、及时就本合同项下担保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示:如出质人为自然人,请使用以下表述】(一)出质人系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有权签署本合同,并已取得配偶对签署本合同及以夫妻共同财产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需的同意。 (二)出质人签署并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中国法律的规定;不违反对出质人有约束力的任何承诺、协议或合同的规定;不违反对出质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判决、裁决、裁定或其他政府机构的决定。(三)出质人确认自己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信誉等情况、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以及主合同的所有内容已经充分了解。出质人自愿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其在本合同项

7、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四)出质人具有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不存在可能影响出质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的诉讼或仲裁、强制执行等法律程序或其他任何事件或状况。(五)出质人保证其为签署、履行本合同而向质权人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信息,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和适用/使用期内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隐瞒和欺骗的情况。(六)出质人对质押财产享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权益和利益,质押财产上不存在任何质权或其他权利负担。(七)不论出质人是否已经或将与主合同项下的其他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协议或类似协议,该协议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将不会损害质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利益。(八)没有任何针对

8、质押财产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存在、悬而未决或有此类威胁,且在本合同项下质权设立前亦不会发生前述情形。(九)质押财产没有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或此类威胁,且在本合同项下质权设立前亦不会发生前述情形。第六条 质押财产权利若非因质权人原因出现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形,质权人可要求出质人在 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担保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押权利,并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存入质权人指定信托财产专户作为出质人履行担保义务的准备金。不足部分由出质债务人(债务人)承担连带仍应承担清偿责任。第七条 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质押权利

9、。若质权人同意出质人处分该质押权利,出质人应将处分该质押权利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存入质权人指定信托财产专户作为出质人履行担保义务的准备金。若质权人认为出质人处分该质押权利所得价款明显低于该质押权利的价值,出质人应按质权人的要求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出质人不得处分质押权利。第八条 出质人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存款单、仓单、提单等的兑现或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在通知出质人后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提货。质权人将兑现的价款或所提货物变现后,存入质权人信托财产专户作为出质人履行担保义务的准备金。第九条 出质人债务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质权人,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

10、人提前承担担保责任: (一)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兼)并、分立、股份制扩建、与外商合资(作)、拟破产、歇业、解散等。 (二)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 (三)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四)法定代表人、单位住所及电话发生变更。 出质债务人发生前款第(一)项的情形应提前二十个工作日通知质权人,经质权人对有关新债务人或信托资金运用人及债务清偿达成协议后,债务出质人方可实施上述行为;发生前款其他情形应在事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质权人。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质权人可以提前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权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1、债务出质人歇业、解散、破产、被撤销、

11、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2、质权人依据主合同的约定提前主张债权未能实现或者未能全部实现。3、出质人收取质押财产权利孳息后不按照约定存入质权人指定的信托财产专户。第十一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权利所产生的孳息(出质人收取质押权利所产生孳息后1个工作日内必须存入质权人信托财产专户内)。所收孳息应当先冲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剩余孳息须存入质权人信托财产专户内,作为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准备金。第十二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完毕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权利凭证,并协助出质人办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全部或部分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押权利,用于清偿到期债务。质押权利折价、

12、拍卖、变卖、兑现后,其价款超过本合同担保范围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与出质人仍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一)如果出质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配合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则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继续履行配合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的义务,且每逾一日,出质人应向质权人支付【】元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质权人或信托财产因此遭受的损失的,还应当继续赔偿至可以弥补实际损失为止。(二)如果因出质人的原因导致质权未有效设立,或者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或者导致质权人未及时且充分实现质权,且出质人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出质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担保的债务与债务人共同向质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

13、)出质人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或违反本合同任何义务,或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一义务的,或出质人违反其在本合同的陈述、保证或承诺的,债权人可书面通知出质人纠正其违约行为,如果出质人于债权人发出上述通知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仍未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则债权人有权单独或一并行使下述权利:1.要求出质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2.要求出质人提供新的担保;3.要求出质人赔偿损失;4.根据“质权的实现”条款的约定实现质权;5.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或质权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救济措施。(四)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何约定,均视为债务出质人在主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五)如因出质人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的,出质人

14、应在担保范围内赔偿债权人全部损失。第十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需按本合同担保债权总额的 %(提示:根据法院审判实践,超过30%一般不予支持)/或按担保债权总额的日万分之 (提示:根据法院审判实践,超过万分之八一般不予支持)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出质人违反本合同任何约定义务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质权人的损失,出质人应另行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引起诉讼的由质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六条 约定的其他事项1、主合同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的,质权同时无条件转让。 2、如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现在是或将来成为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它条款或该条款其它内容的有效性。3、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合同主体为自然人的需签字并按手印)后生效。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附:质押财产权利及质权凭证清单( 张)(提示:请业务部根据具体情况填写附件) (本页为合同签署页,无正文)质权人: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公章或合同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出质人: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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