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历年真题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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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 2007年 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题课程代码:05680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15小题,每小题 1分,共 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1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的作者是()A马克思B列宁C恩格斯D摩尔根2婚姻家庭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同一定社会中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适应的人类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A人身关系B伦理关系C财产关系D社会形式3亚血缘群婚制时期的两性关系是()A直系血亲间的集团婚B同行辈的集团婚C同行辈的集团婚中排除了兄弟姐妹D一男一女的结合但并不牢固4 中华人

2、民共和国婚姻法属于()A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B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C独立的法律部门D身份性财产法5率先宣示“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这一名言的法律文件是()A1791 年法国宪法B1804 年法国民法典C1896 年德国民法典D1934 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6下列不属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严重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而构成的犯罪是()A遗弃罪B虐待罪C重婚罪D拐卖妇女、儿童罪7我国婚姻法第 4条规定: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 ()A互相尊重B互相谅解C互相信任D互相帮助8我国传统上的中表婚是指()A姑姑与侄儿之间的婚姻B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C堂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D表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9根据刑法第 25

3、8条的规定,犯重婚罪的,处以()A2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管制B2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C3 年以下有期徒刑D拘役或管制10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应当()A先审理离婚案件后审理婚姻无效案件B同时审理C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再进行离婚案件的审理D只审理离婚案件11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的夫妻财产制是()A分别财产制B共同财产制C统一财产制D剩余共同财产制12收养是()A民事法律行为B刑事法律行为C行政法律行为D诉讼法律行为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施行时间是()A1998 年 11月 4日B1990 年 3月 8日

4、C1992 年 4月 1日D1994 年 2月 1日14我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A40 周岁以上B30 周岁以上C25 周岁以上D10 周岁以上15对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又无法查实的()A按男方个人财产处理B按女方个人财产处理C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D充公收归国库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10小题,每小题 2分,共 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16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有()A未到法

5、定结婚年龄的B非双方自愿的C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D离婚未满一年的17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包括()A公安机关B婚姻当事人C婚姻当事人的近亲属D基层组织18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人身关系的规定包括()A夫妻姓名权B夫妻人身自由权C夫妻婚姻住所决定权D夫妻计划生育义务19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A经济上的供养B生活上的照料C精神上的尊敬、慰藉、关怀D体力上的照料、帮助20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可以作为送养人的公民和组织有()A孤儿的监护人B社会福利机构C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D双胞胎的生父母21古代离婚制度中, “七

6、出”的内容包括()A “无子”B “口多言”C “窃盗”D “妒”22古罗马亲属法中依市民法的规定而成立的婚姻,结婚方式分为()A共食婚B宗教婚C买卖婚D时效婚23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有()A宪法和其他法律B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C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D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规章24按古代宗法等级制度所作的亲属分类中,宗亲包括()A在室女B来归之妇C妻族D本宗男子25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兄、姐对弟、妹的扶养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是()A兄、姐有负担能力B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C弟、妹提出扶养申请D弟、妹未成年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 5小题,每小题 3分,共 15分)26拟制血亲

7、27涉外婚姻(狭义)28法定婚龄29非婚生子女30收养的拟制效力四、简答题(本大题共 2小题,每小题 6分,共 12分)31简述父母对子女的教育义务。32简述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五、论述题(14 分)33论我国婚姻家庭法有关夫妻扶养义务的规定。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 2小题,第 34题 8分,第 35题 16分,共 24分)34宋男幼年丧父,随母改嫁到离老家很远的地方,与家乡亲友断绝了往来。宋男在大学期间结识了同班同学王女,双方关系密切,决定毕业后结婚。毕业前,宋男携其母去王女家拜访,对未来的女婿和儿媳,双方父母均表示满意。但在交谈中,得知宋男的祖母与王女的妈妈是同胞姐妹后,双方的父母均

8、不同意此亲事,认为辈份不对且为很近的亲属。但宋男王女感情甚笃,坚持要求结婚。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宋男、王女是何亲属关系?(3 分)(2)婚姻登记机关应否给宋男、王女登记?(5 分)35王军与李萍于 1995年结婚,两人结婚用房是王军在 1993年为结婚购置的,现价值 20万元。王军与李萍婚后一直与王军祖父母住在一起。1996 年生育一女孩也由祖父母代为照顾。2002 年王军的父亲去世,王军继承了 1万元的遗产。2003 年李萍的父亲去世,李萍继承了一批字画,估价 10万元。王军平时爱好写作,出版了一部小说,稿酬 6000元,全部用于购买了专业书籍。2000 年结

9、婚五周年纪念日,两个用存款购买一枚价值 5000元的钻戒,一直由李萍戴着。2003 年元旦同学聚会,李萍遇到了初恋情人刘宾,刘宾已是南方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总经理,两人相见,旧情萌发,李萍为了与刘宾远走高飞,辞去了工作,并向法院起诉离婚。王军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案例中的各项财产,应如何处理?(10 分)(2)子女的抚养权如何处理?(6 分)答案:一、1-10、CDCBA DADBC 11-15、BACAC 二、16.ABC 17.BCD 18.ABCD 19.ABCD 20.ABC 21.ABCD 22.ACD 2

10、3.ABCD24.ABD 25.ABD 三、26.拟制血亲: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故亦称法亲或准血亲。27. 涉外婚姻(狭义):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在中国按照中国法律结婚、离婚或复婚。28. 法定婚龄: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是结婚年龄的下限。到达法定婚龄才能结婚,未达法定婚龄者结婚是违法的。29. 非婚生子女:是婚生子女的对称,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30. 收养的拟制效力:指收养依法创设新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故称为收养的积极效力。四、31

11、. 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品德、学业上对子女的关怀和培养。包括: (1)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2)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使其身心健康地成长。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犯罪。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始于子女出生,父母以任何手段危害子女生命和健康的行为都是违法的。32. 我国婚姻法第 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

12、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五、33. (1)夫妻扶养义务,是指夫妻之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义务。 婚姻法第 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 (2)理解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应注意: 夫妻之间的扶养权利和义务,是规律身份关系所导致的必然结果; 夫妻之间接受扶养的权利和履行扶养的义务是以夫妻合法身份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始于婚姻缔结之日,消灭于婚姻终止之时;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内容包括夫妻之间相互为对方提供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扶助,以维系婚姻家庭日常生活的正常进行;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属于民法上的强行性义务,夫妻之间不得以

13、约定形式改变此种法定义务。 (3)违反夫妻扶养义务的法律后果: 当一方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义务。此为自力救济的方法; 当夫妻间因履行扶养义务发生纠纷时,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通过调解或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强制有扶养义务的一方履行扶养义务,此为公力救济的方法; 夫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情节恶劣,致使需要扶养的一方陷入生活无着的境地,构成遗弃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同时,亦不免除其应当继续承担的扶养义务。六、34. (1)宋男、王女是何亲属关系?(3 分) 答:宋男、王女是表侄与表姑的关系。宋男的祖母与王女的妈妈是同胞姐妹,宋男的父亲与

14、王女是表兄妹,故宋男与王女为姑侄关系。 (2)婚姻登记机关应否给宋男、王女登记?(5 分)经计算,宋男与王女是四代旁系血亲,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得结婚,宋男与王女不在法律规定的禁婚亲范围,如果符合结婚的其他实质要件,婚姻登记机关可以予以登记。35. 1)案例中的各项财产,应如何处理?(10 分) 答:案例中的各项财产,应作如下处理: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本案中王军、李萍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继承的遗产未作只归一方所有的说明,故依法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均分;

15、王军出书的收入属知识产权的收益,依法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此款已用于购买了书籍,且为王军一人使用,但因数额较大,离婚时应由王军给李萍一半的补偿; 李萍配戴的戒指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所购买,因此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由李萍给王军一半的补偿; 二人现住房为王军 1993年为结婚购置的,属于王军的婚前个人财产; (2)子女的抚养权如何处理?(6 分) 答: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应遵循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并参考其他因素。 本案中,王军与李萍的经济条件基本相同,这时应考虑孩子与祖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利,所以,离婚时孩子可以由王军抚养,李萍支付一定的抚养费。法院应明确规定离婚时不抚养子女一方的探视时间、方式等,以保障其探视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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