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期考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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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名词解释:婚姻: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愿建立夫妻关系的结合。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收养或抚养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男女双方有权根据本人意愿选择配偶,决定与谁结婚、什么时候结婚、是否结婚等,任何人不得包办、强制或干涉。离婚自由:是指终止结婚的自由。家庭暴力:是指用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方法,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 (隐蔽性、连续性、严重性、多样性)婚姻无效:也称无效婚姻,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夫妻财产制:是指

2、规范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婚姻对外财产责任,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及清算,以及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的法律制度。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和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契约方式商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与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时,无过错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探望权:也称探视权、交往权,是指未与子女共同

3、生活的离婚父母一方依法享有定期看望子女并与之保持正常联络与交往的权利。收养:是指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使原本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监护:广义的监护是指对一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保护和管理的法律制度。狭义的监护是指无父母或父母不能照护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管理和保护的法律制度。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或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的遗嘱的指定,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的丧失:是指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罪行

4、或其他违法行为的继承人,依法取消原有的法定继承权和遗嘱继承权。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对称,是指法律以明确规范的形式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的分配原则等的一种继承方式。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未丧失继承权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父母的继承顺序,继承其父母应继承遗产份额的一种特殊的法定继承制度。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的,该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由他的继承人继承的制度。遗嘱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是指在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方式将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

5、全部赠送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立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包括公民和集体组织)签订的有关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权利的协议。二、简答:(一)包办和买卖的区别:1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人(包括父母)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强迫他人缔结婚姻的行为。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婚姻的行为。2、两者都严重违背婚姻自由原则,但买卖婚姻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婚姻则不以此为目的,买卖婚姻肯定是包办婚姻,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二)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即两个或更多的婚姻

6、关系重叠。 (法律上和事实上)法律后果:1、违反一夫一妻制所缔结的婚姻无效。2、重婚是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3、重婚是构成无过错一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之一。4、从刑法论,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三)婚姻成立的要件:1、实质要件,是指结婚当事人本身各自必须具有的状况及相互关系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分为必备条件、禁止条件。2、形式要件,是指符合法律要求的婚姻成立的方式或程序,具有公示、公信特点。婚姻的必备条件:第一,男女双方有结婚合意(合意:当事人具有婚姻行为能力;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真实;表示同意结婚意思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 ;

7、第二,达到法定婚龄:男 22,女 20(四)婚姻无效的内容: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4、未到法定婚龄。通过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是婚姻无效的唯一法定程序。请求人的范围(利害关系人):婚姻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法定婚龄为由: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五)婚姻撤销的内容:1、婚姻课撤销的原因。在我国,因受胁迫而结婚是请求撤销婚姻的唯一理由。2

8、 请求权;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只能由婚姻关系中受胁迫的当事人本人享有和行使。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3、程序,申请撤销婚姻请求权人,依法应当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4、法律后果,婚姻被依法撤销的,自始无效。(六)特有财产的范围:1、一方的婚前财产;2、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得到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夫妻一方的财产。(七)夫妻订立财产约定依法必须具备的成立要件:1、当事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4、夫妻财产约定

9、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八)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1、夫妻为婚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债务;3、履行法定赡养扶养义务所负债务;4、夫妻一方或双方因共同财产管理之需所生的债务;5、夫妻一方因继承遗产所负债务;6、为支付婚姻家庭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债务;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8、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债务;9、其他在婚姻生活中应由夫妻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九)登记离婚的条件:1、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2、适当安排子女抚养;3、夫妻共同财产已作适当分割;4、无其他与离婚有关的争议;5、夫妻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

10、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十一)诉讼离婚程序的特别规定:1、对丈夫离婚起诉的限制:在妻子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丈夫不得提出离婚;2、对军人配偶离婚权的限制: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十二)离婚时行使补偿请求权的条件: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2、夫妻一方对婚姻家庭有特别贡献;3、夫妻一方主动要求另一方给予补偿;4、补偿请求权只能在离婚时行使。(十三)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和情

11、形:1、夫妻一方有重大过错行为;2、夫妻一方有过错;3、存在损害事实(另一方受到了损害) 。4、夫妻一方的过错与另一方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十四)收养的法律特征:1、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收养是设立或变更亲属身份和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3、收养是法律拟制血亲关系的行为;4、收养只能发生在无直系血缘关系或非直系血亲关系的自然人之间。(十五)收养的法律效力:1、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产生法律拟制的近亲属关系;3、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4、养子女与生父母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消除。(十六)解除收养

12、关系的法律后果:1、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2、未成年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3、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协商后恢复;4、成年养子女对养父母给付生活费义务和经济补偿;5、生父母对养父母的经济补偿;6、养子女在收养期间所应得的个人财产应归属于养子女所有。(十七)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2、继承权平等原则;3、养老育幼原则;4、互谅互让,协商处理遗产原则;5、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十八)继承权丧失的事由: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13、4、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十九)遗产的范围: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二十)代位继承的条件:1、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是代位继承发生的前提条件和唯一的法定原因;2、被代位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3、代位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4、被代位人生前存在有效的继承权;5、代位继承只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不适用于遗嘱继承;6、代位继承人原则上至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二十一)转继承的条件:1、被转继承人在

14、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2、被转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存在有效的继承权;3、转继承人承受被转继承人有权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二十二)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1、性质不同,代位继承是代位继承人基于代位继承权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代位继承人所行使的是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而不是被代位人的遗产继承权,代位继承具有替补继承的性质。而转继承是连续发生两次继承,转继承人所享有的是分割被转继承人应取得的遗产份额,而不是取得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所以,转继承具有连续继承的性质。2、发生条件不同,代位继承发生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同时并非任何人死亡都会发生代位继承,被代位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

15、子女。而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任何一个继承人符合这一条件,均可成为被转继承人。3、权利主体不同,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而在转继承中,转继承人可以是被转继承人的所有继承人,既包括法定继承人,也包括遗嘱继承人。4、适用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能发生于法定继承中,不适用于遗嘱继承。而转继承既可以适用于法定继承,又可适用于遗嘱继承,还可以适用于遗赠。(二十三)遗赠的法律特点:1、遗赠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2、受遗赠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组织;3、遗嘱是遗赠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4、遗赠是由受遗赠人亲自行使受遗赠权的行为;5、遗赠

16、具有无偿性。(二十四)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2、一夫一妻制原则;3、男女平等原则;4、反对家庭暴力原则;5、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6、计划生育原则。三、其他:历史类型:群婚制(血缘、亚血缘) ;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的调整对象:婚姻关系、家庭关系;性质是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我国现行亲属分类:配偶;血亲;姻亲。罗马法亲等制:以一世我国婚姻法(亲等)的计算方法:以一代古代婚姻制度:掠夺婚、赠与婚、有偿婚、聘娶婚、宗教婚。六礼: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婚约:早期婚约、晚期婚约。结婚登记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登记程序:1、申请(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与对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生明。 ) ;2、审查;3、决定。夫妻财产制度的种类:嫁资制、统一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共同财产制。中国古代离婚制度:出妻、义绝、和离、呈诉离婚。婚姻法第 42 条规定,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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