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吉林大学法学院830经济法学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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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吉林大学法学院830经济法学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一、简答论述题1 简述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答案】(1)反垄断法的概念反垄断法,有实质意义和形式意义之分。实质意义的反垄断法,是由反垄断法律规范所构成的系统,是部门法意义上的反垄断法。形式意义的反垄断基本法律,是指一国规制垄断行为的基本法律。根据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和部门法的定义规则,可以认为,反垄断法是调整在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该定义所界定的是实质意义上或部门法意义上的反垄断法,而不是形式意义上的、作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反垄断法。(2)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在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

2、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反垄断关系。反垄断关系,又可以分为垄断行为规制关系和反垄断体制关系。垄断行为规制关系,是指在规制垄断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作为调制主体的市场规制部门和作为调制受体的经营者之间、经营者相互之间因规制垄断行为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反垄断体制关系,是指各相关国家机关因反垄断的权限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反垄断权力分配关系。(3)反垄断法的地位和体系反垄断法的地位。从部门法视角看,反垄断法是经济法体系中市场规制法的重要部门法之一; 从法域归属视角看,反垄断法属于公法。体系。由于反垄断法所调整的反垄断关系可以分为垄断行为规制关系和反垄断体制关系,反垄断法相应地可分为垄断行为规制法和反

3、垄断体制法。由于垄断行为一般被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经营者集中行为三大类,垄断行为规制法亦可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法、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规制法、经营者集中行为规制法。在我国,行政性垄断行为也是一类垄断行为,因此,我国的垄断行为规制法,还包括行政性垄断行为规制法。2 试述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答案】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是指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地位和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规制。(1)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实际上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反垄断法规范的垄断协议行为包括横向的固定价格、市场划分、联合抵制和

4、纵向的限制转售价格、排他交易以及串通招投标等多种表现形式。(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为: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国务院反垄

5、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3)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行为。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3 试论投资主体制度。【答案】(1)投资主体制度的概念投资主体制度,是指政府依法确立、约束和规范投资主体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些规范体现了政府对投资主体的直接依法调控。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一般由政府负责投资;涉及基础建设的项目一般由政府成立各种专业投资公司或者由企业

6、作为投资主体进行投资,或者由政府与企业合作投资;对于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之外的其他一般投资项目,可以依靠市场进行调节,由企业或者私人进行自由投资,政府只起引导和监督的作用。在这个领域,往往也可以吸收外国投资主体进行投资。(2)投资主体的资格条件在社会和经济发展过程中能够相对独立做出投资决策的法人或自然人;有足够的资金来源;对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享有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或经营管理权;能够承担投资风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 结合我国的立法与实践,论述条约在我国法院的使用及其效力。【答案】(1)条约在我国法院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规定了若干与条约有关的条款宪法第62条第14款规定:全国人

7、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根据第67条第18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包括“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比较这两项条款,可见,前者的“决定战争”权就是后者的“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权。中国最高权力机构可根据宪法赋予的宣战权和缔结和平条约权,宣布进入战争状态或结束战争状态。宪法施行以来,尚未发生过援引这两项条款的情况。宪法第67条第14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第8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职权包括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和废

8、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第89条第9款规定国务院的职权包括:“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这三项相互联系的条款是指和平时期,我国最高立法机构常设机构、国家元首和最高行政机关在有关国际法方面的分工合作。就宪法程序而言。首先是国务院有权缔结国际条约和重要协定,然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和废除国际条约和重要协定,最后由国家主席根据该决定,予以批准和废除。(2)条约在我国法院的效力条约在国内的执行,属于国内法范围,各国通过宪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以保证一切生效条约的执行。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在阐述国家忠实履行义务时宣称,各国应忠实履行其在依公认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相一致的国际条约的义

9、务。联合国大会1980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4条规定“:缔约各国承担在国家一级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充分实现本公约承认的各项权利。”因此,“条约是国家的双方行为或多方行为,国际法给予以法律的效果,即发生拘束缔约国家的效力; 而国内法律是国家的单方行为,在国际法卜并无任何法律的效果”,国家的法律不得与缔结的国际条约相冲突,否则国家应承担破坏条约的责任。国家执行条约,就是实践自己的缔约诺言。各国实践提供的国内法执行条约的方式有:通过宪法规定执行条约。国家通过专门制定和颁布的法律规定执行条约。如1986年我国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

10、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5 试述学界关于经济法产生的主要观点并作评析。【答案】(1)关于经济法的产生问题,在国内外法学界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观点一:经济法是在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观点二:近代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不否认“市民革命以前的经济法的存在”。观点三:随着国家和法律的产生,经济法就产生了; 到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经济法形成一个新的法的部门。观点四: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的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2)对在经济法产生问题上的不同观点的评析经济法产生的含义经济法产生是指经济法这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的形成。经济法产生的时间

11、和历史背景a. 经济法产生的历史背景:第一,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生了奴隶制生产关系,奴隶制生产关系的总和是经济法得以在奴隶制国家产生的经济基础。第二,奴隶制国家为了行使其管理经济的职能,陆续制定或认可了一系列经济法律规范,这是经济法得以在奴隶制国家产生的法制前提。第三,奴隶制国家的立法者对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需要制定或认可相应的法律规范有了基本的认识,这是经济法得以在奴隶制国家产生的思想条件。b. 经济法产生的时间:第一,经济法的产生先于经济法学的产生,而不是相反。第_,经济法的产生与否,决定于国家是否制定、认可了经济法律规范及其数量的多寡,而不在于“经济法”这一概念的提出与否和经济法学说的形

12、成与否。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而不是经济法律的总称。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的根据,是国家制定、认可了大量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而不能无视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6 试论广告监管的模式。【答案】(1)广告监管的概念广告监管,是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广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行为的总称。广告的监管是对广告活动的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它是对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代理活动的监管,以及对从事广告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的监管。此外,凡是通过各种媒介或形式刊播、设置、张贴广告,也都属于广告监管的范围。广告监管工作应该是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为主,其他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为辅配合进行工作。

13、(2)广告监管的模式各国基于不同的国情和法律制度,对广告监管采用不同的模式。最典型的是自律主导型和国家主导型两种广告监管模式。自律主导型,是指以行业自律为主,国家监管、社会监管为辅的广告监管模式。国家主导型,是指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管为辅的广告监管模式。(3)我国广告监管模式的选择基于实际国情,我国的广告监管模式也应采用国家主导型,即以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为主,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为辅的模式。与自律主导型广告监管模式不同,我国广告监管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担负更为艰巨的监管职责,发挥着更为重要的经济管理职能。其主要体现在事前预防、事中监管和事后救济三个方面。目前我国的政府监管虽仍不完善,但已初步形成了以广告审查制度为事前预防,以广告监测制度为事中监督,以查处违法广告为事后救济的动态监管机制。一、简答论述题Yseno搜考试作业资料考研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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