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4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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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经济法复习考试重点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范围和2000国际贸易术语1、 国际货物买卖的范围 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公约的适用范围包括:1.公约适用的主体范围。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必须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之一:或者双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都是缔约国;或者虽然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不是缔约国,但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应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2.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是“货物买卖”。但并非所有的国际货物买卖都属于公约的调整范围,公约排除了以下几种买卖:(1)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2)拍卖;(3)依执法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

2、卖;(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5)船舶、气垫船和飞行器的买卖;(6)电力的买卖;(7)卖方绝大部分义务是提供劳务和服务的买卖。3.公约没有涉及的法律问题。公约的规定并没有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所有方面,以下问题公约没有涉及: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2、 2000国际贸易术语组别 术语缩写 术语英文名称 术语中文名称 E组发货 EXW EX works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F组主要运费未付 FCA Free Carrier 交至承运人(指定地点) FAS Free Along Side

3、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 Free On Board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C组主要运费已付 CFR 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险加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CPT 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CIP Carriage and l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D组货到 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DES Delivered EX Ship 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DEQ

4、 Delivered EX Quay 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 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DDP 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二,国际货物买卖中,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1、 卖房违约的补救方法:(1)、卖方实际履行 (2)、减少价金 (3)、宣告合同无效 (4)、损害赔偿2、 买方的补救方法: (1)、实际履行 (2)、损害赔偿 (3)、宣告合同无效3、 先期违约的补救:(1)一方当事人显然将不履行合同大部分主要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2)若在履行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约,另一方当事

5、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3、 风险转移1、 风险分担的原则: (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的原则 (2)过失划分的原则 (3)国际惯例优先的原则 (4)划拨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 2、 风险转移的时间:(1) 涉及运输的交货:a/、卖方没有义务在指定地点交货,风险于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b/卖方在某以特定地点交货、风险在该地点货交承运人时风险转移给买房。(2) 、在途货物的交货:原则上,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运输单据,则在货交承运人时风险转移到买方(3) 不涉及运输的交货:a、卖方营业地交货,买方接收或卖方遭到拒收时风险转移给买方。b/、卖方营业地以外交货,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到该

6、地点交他处置时,风险才转移给买方。4、 提单运输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三大作用:1、货物收据。2、物权凭证。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文件5、 国际海上运输保险法1、 保险人承保的风险: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外来风险2、 保险人的责任期间: 通常保险人的责任期间是以被保险货物远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仓库或存储处开始运输时起,至该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存储处,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存储处所为止。就是所谓的“仓至仓条款”。若未抵达上述存储处,则以货物到达卸载地后60天(航空运输为

7、30天),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为终止。3、 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共有6种险别,它们是:(1)协会货物条款(A)简称ICC(A);(2)协会货物条款(B)简称ICC(B);(3)协会货物条款(C)简称 ICC(C);(4)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WCC);(5)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ISCC);(6)恶意损害险(Malicious Damage Clause)。 以上六种险别中,(A)险相当于中国保险条款中的一切险,其责任范围更为广泛,故采用承保除外责任之外的一切风险的方式表明其承保范围。(B)险大体上相当于水漬险。(C)险相当于平安险,但承保范围较小些。(B)险和(C)险都采用列明

8、风险的方式表示其承保范围。六种险别中,只有恶意损害险,属于附加险别,不能单独投保,其他五种险别的结构相同,体系完整。因此,除(A)、(B)、(C)三种险别可以单独投保外,必要时,战争险和罢工险在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后,也可作为独立的险别进行投保。六、银行托收 托收是指卖方以买方为付款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代其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程序:1、卖方(委托人)出具票据,向出口地银行提出托收申请,填写托收指示书,附具或不附具装运单据。2出口地银行接受申请后,委托它在出口地有往来的银行代为办理收款事宜。3、代收行向买方(付款人)做出付款提示或承兑提示,在付款人付款后通知托收行,托收行即向卖方付款

9、。 托收的种类:光票托收、跟单托收七、备用信用证和商业信用征的区别与联系1、一般商业信用证主要涉及买卖合同货款的支付,开证银行仅在受益人(卖方)提交有关单据证明他已经履行买卖合同时,才支付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备用信用证则是在受益人提供单据证明债务人(开证申请人)没有履行基础交易的义务时,开证银行才支持信用证项下的款项。2、在正常情况下,当采用一般商业信用证时,开证银行是期待并愿意按信用证规定对手一人开出的汇票及单据付款的,但是备用信用证的开证银行则并不希望按该信用证的规定对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及提供的单证付款。3、在进出口业务中,一般商业信用证都是以买方为开证申请人,以卖方为受益人;但在使用备用信用

10、证时,情况则有所不同,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也可能是买方。八、服务贸易总协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简称GATS,第一条规定:本协定适用于各成员国影响服务贸易所采取的措施。服务包括任何部门的任何服务,但是行使政府职权所提供的服务除外。适用的四种服务贸易:过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存在。9、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是TRIPS的首要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各成员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对其他成员之国民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其本国国民。 最惠国待遇原则: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某一成员提供其他国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均应无条件的适用于全体其他成员之国民。例外

11、:1、由一般性司法协助及法律实施的国际协定引申出的且并非专为保护知识产权的特权或优惠。 2、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允许的按互惠原则提供的优惠 3、TRIPS未加规定的表演者权、录音制作者权和广播组织权 4、建立WTO协定生效之前已生效的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协定中产生的10、 国际技术贸易法律制度1、 国际贸易技术:是指跨越国境的有偿技术转让,技术贸易是否具有国际性与转让和受让双方的国籍无关,完全取决于转让技术是否“跨越国境”。2、 国际许可贸易:在国际技术贸易中只转让技术使用权的交易。3、 国际许可协议:又叫国际许可合同,是指技术出让方将其技术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跨越国境地让渡给技术受让方,而让受让方

12、支付使用费的合同。 特征:(1)、转让的客体是无形的技术 (2)、转让方一般提供的是技术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3)、具有较强的时间性 (4)、具有明确的地域性 (5)、有严格的法律性 种类:根据标的分为:专利许可协议、商标许可协议、著作权许可协议、专有技术许可协议、混合许可协议 根据协议可适用的的地域范围及使用权大小分为:独占许可协议、排他许可协议、普通许可协议、交叉许可协议、分许可协议(从属许可协议)11、 国际直接投资的形式1、 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特点:第一,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名称和规章,只能以设立它的总公司的名义开展上产经营活动。第二,分支机构的主要业务活动由总公司决定,由于其所代表的

13、公司信誉度较高,资产较多,其所能从事的业务范围也可能很广。第三,分支机构的资产完全由总公司投入,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活动引起的法律后果最终由总公司承担。2、 在境外新建企业,第一,在境外设立合营企业。第二、设立合作经营企业。第三、国际合作开发。特征:a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b合作主体具有特殊性(一方为政府或国家公司,另一方为跨国公司)c、合作方式大多为特殊的契约式合营。第四在境外设立独资经营企业3、 跨国并购,又称越界并购,是指外国企业为了某种经济目的,通过一定的渠道、手段或支付方式,兼并或者收购东道国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股份或资产,对东道国企业参股、相对控股或控股,最终取得东道国企业的经

14、营管理权或实际控制权的企业经济行为。4、 BOT投资方式,是英文建设运营移交的缩写,是指政府通过合同授予私营企业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许可其融资和建设特定的公共基础设施,并准许其进行经营管理和商业利用,如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项目产品等方式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期限届满时将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特征:第一、BOT方式适用于规模宏大、投融资风险高、收入来源稳定,且通常为东道国带有垄断性经营的基础设施项目。第二、政府外国投资者以BOT方式进入,实质上就是东道国授予外国投资者特许权,以特许协议的方式将本属于政府的一部分社会管理职能在一定期限内转让给项目公司。第三、BOT方式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贷款活动,其筹资方式是将传统的股本投资与项目融资结合在一起的一种较新型的国际投资方式。第四、BOT方式围绕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移交构成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12、 布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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