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春季《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高起专)》期末考核

上传人:A11****业论文 文档编号:100695119 上传时间:2019-09-24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18年春季《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高起专)》期末考核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2018年春季《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高起专)》期末考核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2018年春季《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高起专)》期末考核》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18年春季《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高起专)》期末考核(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期末作业考核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满分100分一、简答(每题10分,共60分)1、简述平衡论的基本内涵。答:“平衡论”至今尚属理论萌芽时期,其自身亦需一个不断的自我反思和建构过程才能渐臻完善的理论体系。我们在思考和构建“平衡论”体系时日益感受到,“平衡论”的提出对我们进行行政法学研究而言更具深远的方法论意义。2、 简述信赖保护原则。答: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行政行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3、 简述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答:(1)即时生效;(2)受领生效;(3)公

2、告生效;(4)附条件生效。4、 简述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答:(1)公正原则;(2)公开原则;(3)保障基本人权原则;(4)效率原则。5、 简述行政职权的性质与特点。答:(1)强制性:行政职权是一法定权力,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2) 单方性:其效力的发生通常不以行政相对人的意志为转移;(3) 不可处分性:没有法律依据并经过法定程序,行政主体不能增加、减少、放弃或转让行政职权;(4) 与职责的统一性。6、 简述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受行政委托组织的区别。答:(1)否享有行政职权不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经授权后自身享有被授予的行政职权; 受委托组织:经委托后,自身仍不享有被委托的行政职权,仅仅享有

3、该职权的行使权而已; (2)行事的名义不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可以自己名义行事被授予的行政职权;受委托组织:不可以自己名义行事受委托的行政职权,而应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3) 责任承担主体不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自己承担被授予的行政职权;受委托组织:自己不承担受委托的行政职权的行使后果,而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注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被授予的行政职权时是行政主体;而受委托组织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职权时不是行政主体。(4) 是否需要法律依据: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授权必须有法定依据,若授权没有法定依据的,则应当视为“委托”;受委托的组织:不强求必须法定依据,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二

4、、 论述题(每题20分,共40分)1、论述行政合法性原则。答: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不得享有行政法规范以外的特权。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予以追究,违法行政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的内容。2. 结合实际,谈谈行政指导的重要意义。答:行政指导是对目前法律不完备的及时补充。由于立法周期、费用等限制,尚不能完全满足行政管理对行政立法的需求,难以周到地为“依法行政”提供法律依据和具体对策。行政机关可以利用行政指导等措施实施管理,可以起到对“法律空白”和传统“依法行政”手段的补充。行政指导是现代行政管理民主化的发展趋势,传统的行政管理具有明显的“命令一服从”的关系特征。二战后,特别是近几十年来,各市场经济国家随着经济民主化的趋势,相应产生了行政管理民主化的趋势,由于行政指导是在行政相对人的自愿同意和协助下进行的,与强制性法律手段相比,行政指导更具民主性,更符合行政相对人的意愿,从而减少行政阻力,更有利于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习题/试题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