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合同法03教学课件14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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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讲教师,合同法,融资租赁合同概述,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第二节,第一节,融资租赁合同的终止,第三节,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学习重点:,第一节 融资租赁合同概述,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第一节 融资租赁合同概述,融资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其特征是: 1、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三方当事人、两个合

2、同、一个标的物。 2、合同的标的物是由承租人指定、由出租人购买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3、出租人将购买的租赁物交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所购租赁物的所有权虽然归出租人,但出租人购买租赁物并不是为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满足承租人的使用、收益需要。 4、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但租金并非为使用租赁物的代价。 5、融资租赁合同将融物与融资相结合。 6、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为专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第一节 融资租赁合同概述,1、融资租赁合同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区别 2、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区别 3、融资租赁与抵押贷款的区别,二、融资租赁合同与相关合同的区别,第二节 融资租赁合同的效

3、力,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构成的新型合同关系,所以法律效力表现为两个合同关系上。 (一)出卖人与出租人订立的买卖合同。 (二)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的融资性租赁合同。,第二节 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一)出卖人与出租人订立的买卖合同。 该买卖合同关系应当遵循买卖合同的一般规则,但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不同:第一,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而不是作为买受人的出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受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第二,因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所产生索赔的权利,买受人即出租人转让给承租人行使,如果出租人未转让的,该权利才由买受人即出租人行使;,第二节 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一)出

4、卖人与出租人订立的买卖合同。 第三,买受人即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所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第四,买受人即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尽管租赁物由承租人占有,但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第二节 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二)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的融资性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属于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基本特点仍属于租赁合同,但是在以下方面具有自己的特点。,第二节 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1.出租人 (1)出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擅自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买卖合同内容的,其行为构成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违反,应向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2)出租人交付租赁物的义务不是由自

5、己承担,而是由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一方,作为交付租赁物义务的辅助人向承租人交付,承租人受领交付也是作为买受人的受领辅助人的身份实施的。,第二节 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3)在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作为所有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而由承租人承担责任。 (4)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第二节 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2.承租人 (1)承租人有支付租金的义务。 (2)承租人应该妥善保管、使用和维修租赁物。,第三节 融资租赁合同的终止,一、融资租赁合同终止的原因 融资租赁

6、合同因租赁期间届满、合同解除等原因而消灭。但融资租赁合同与一般租赁合同的区别是,租赁合同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一旦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归于消灭,租赁合同得因解除而消灭。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毁损、灭失而形成的租金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合同并未消灭。,第三节 融资租赁合同的终止,二、融资租赁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 主要涉及两个问题: (一)因租赁物期限届满而消失时租赁物的归属问题 (二)承租人的价值返还请求权的问题,第三节 融资租赁合同的终止,(一)因租赁物期限届满而消失时租赁物的归属问题 由于融资租赁合同兼具融物与融资的双重属性,因此,保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仅是为了担保租金债权的实现。当事人约定于租

7、赁期间届满时租赁物的所有权转归承租人所有的,一方面满足了承租人无须一次性支付大笔价金即可对标的物使用、收益的要求;另一方面也免却了出租人占有、保管标的物,为标的物寻找新的承租人或买受人之累。因此,合同法准许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时,租赁物归属于承租人所有。,第三节 融资租赁合同的终止,(二)承租人的价值返还请求权的问题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在这种情况下,租金往往是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全部成本来确定的,出租人的全部利益也就是收到的全部租金,不包括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的剩余价值。由于承租人负有交付租金的义务,因此在承租人不能按约定交付租金时,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案列分析: 某市甲建筑工程总公司出资100万元,购进一套进口机械设备,后因经济效益欠佳导致公司资金运作十分紧张。该公司与本市环宇租赁公司协商,将该设备作价80万元让与环宇租赁公司;环宇租赁公司又将该设备出租给甲建筑工程总公司继续使用并按期收取租金。随后,双方办理了相关手续。合同履行期内,甲建筑工程总公司又与本市乙银行达成货款20万元的协议,并以租用的机械设备为银行贷款提供抵押担保。贷款期限届满后,甲建筑工程总公司无足够的资金偿还银行贷款。乙银行在催收无望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现其抵押权。,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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