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话笔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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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话笔录的要求谈话是纪检机关在办案中最常用、最重要的一种调查方法,无论是初步核实,还是立案调查;无论是一般违纪问题,还是大案要案,调查取证都离不开谈话这种方式。将谈话内容制作成谈话笔录,经谈话人、谈话对象和记录人当场审核签字后,就成为证据,它与物证、书证、视听材料、鉴定结论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和证明力。但不是所有的谈话笔录都具有这种效力和证明力,只有符合制作要求的谈话笔录,才能作为证据使用。所以说,做好谈话笔录,是我们必须具备的基本功。谈话笔录是一个“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的“命题”,它反映着你所有的工作成果,是别人了解案情的重要渠道。如果稍有不慎,出了问题,就直接影响着案件的成败。做为一个案

2、件检查人员,应切实掌握好笔录制作的基本知识,把工作做实、做牢,确保办案工作不在笔录这一环上出问题。一、谈话笔录制作中的规范性要求 1、结构要件要完整。制作谈话笔录,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笔录用纸。谈话笔录的结构一般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基本情况介绍,包括谈话时间、地点、谈话人、记录人、谈话对象、性别、年龄、政治面貌、文化程度、民族、单位及职务、电话等基本情况。二是谈话笔录的内容,包括违纪者本人交待的违纪事实、经过及个人的认识;证人、其他当事人提供的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背景、结果,参与者和知情人的情况,当时有关人员的态度及表现等。三是对笔录内容的认定,包括被谈话人审定笔录内容后,在笔录上签署的认

3、定意见和署名。无论谈话对象是谁,谈话时间长短,记录内容多少,但笔录的结构要件要齐全。 2、要采用问答式。谈话笔录不能仅记一方的谈话内容,应把谈话人的提问和谈话对象的回答都如实记载下来。记录方式一般采用“问”和“答”的形式,也可简用“?”和“:”的形式代替,但整份谈话笔录要前后一致。记录的谈话内容要求“真实、全面、清楚”。所谓“真实”,就是把整个谈话内容不失原意地、完整地记录下来。对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手段、情节、后果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都要原原本本地加以记载。特别是对谈话对象陈述违纪的构成要件、重要情节和案件线索,应当尽量记得详细具体,力求按原话记载。有用手势来表示某一事物的,

4、也应予以描述记录。对谈话对象答话的语气、声调和动作表情,如哭、笑、低头不语、言语支吾、尴尬难堪、暴跳如雷等情形,在记录中都应表述出来。对谈话中的方言,记录时应当加以注释。对调查中所涉及的时间、地点、人员、数字等要核实记准。谈话对象声明记不清、记不准的情节,笔录中也应如实反映。所谓“全面”,就是要把问话和答话全部地记录下来,而不能有所取舍。谈话对象的答话,不管是陈述有错还是陈述无错的内容,是有利于被调查人还是不利于被调查人的内容,都要作如实记录。所谓“清楚”,就是字迹清楚,不要潦草。记录时应满行书写,不要隔行。记录过程中如改动过多,可以重新抄写,但最好是随谈随记,谈完记完,不用重抄。由于谈话笔录

5、要长期保存,所以必须用毛笔、钢笔、蓝黑或碳素墨水书写,不能用签字笔、圆珠笔甚至铅笔书写。 3、应一人一录,必要时一事一录。收集证人证言,应个别进行,不得采用开座谈会形式。同样,对每个谈话对象的陈述也必须单独制作笔录,有时为了案情需要,还可以一事一录。在具体办案中,切忌因为几个人的证言相同,而省略不作笔录,更不能让其他证人在某一证人陈述的笔录上签名代替。 4、应经被谈话人认可。谈话笔录必须经证人核对,并经他们签署证明记录无误,才能作为案件的证据。二、制作谈话笔录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笔录格式不规范。有的单位使用的谈话笔录格式与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格式不完全一致,有的单

6、位在查办案件时,使用的笔录用纸比较随便,有的甚至使用空头白纸。这既不符合规定,又显得很不严肃。二是语句表述不确切。有的由于准备工作不充分,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名、地名、专用名词术语等不了解、不熟悉,谈话中听不明白又不愿意多问,致使笔录中出现了一些表述不准确的语句。还有的对谈话对象讲的一些方言不加注释,上级机关调卷阅卷时就看不懂了。在记录过程中,有的抓不住重点,不知道哪些该记,哪些不该记,或由于记录速度跟不上谈话速度,就顺其自然,能记多少记多少,或自以为被谈话人的陈述与案件无关,就随意简化谈话内容,结果导致笔录内容语句不通、词不达意。三是字迹书写不清楚、不正规,制作的谈话笔录字迹潦草,错别字多。四是

7、要素、手续不齐全。谈话笔录是正确认定案件性质的主要证据,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书。如果记录要素不全,手续不完善,要么重新进行谈话补记,要么就成为废证。笔录要素不全,主要是因为使用的谈话笔录用纸不符合规定,导致制作的谈话笔录缺项、漏项;有的在记录过程中由于记录速度跟不上,就把一些暂时记不上的内容先留空格,记完后又没有认真审查,结果导致忘记、漏记,出现了不满行记录或隔行记录的现象;还有的没有书写页码等等。手续不完备,主要是指有的谈话笔录没有让被谈话人在每页上签字画押,有的没有让被谈话人在补充或修改的地方,用手指印或个人印章进行固定,还有的被谈话人只签名不写意见,或签署意见时使用“属实”、“基本一致”等

8、模糊语言。三、谈话笔录的制作(一)制作谈话笔录前的准备工作 由于证人证言的易变性,收集证人证言的过程比收集其他证据的过程相比更加复杂,因此要做好周密的准备工作。 1、明确调查任务。在谈话前要明确为什么要做这个谈话笔录。如果连这个都不考虑,打无准备之仗,那是做不好的。谈话的目的是查实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一方面,我们要准确分析案件性质,结合其他已知证据分析案情,明确待查清的主要问题、要收集哪些证言。另一方面确定谈话要解决什么问题、问题能够解决到什么程度。 2、分析已知证据。这里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分析已知证据的内容。要熟悉全部已掌握证据,对其准确定性,分析证据所反映的案件情况,找出证据与案件事实的

9、联系。二是分析已知证据的证据能力。也就是分析已知证据的可靠性。如果个案的已知证据多为证明力较弱的间接证据,取证人员就可以在收集证人证言过程中有的放矢,将所提问题的重点放在与直接证据有关的问题或为间接证据增强证明力的问题上。当取证人员分析已知证据内容不合理、不详细、前后矛盾、可信度低时,就要针对这些问题拟定证人证言的调查提纲,把调查重点放在这些不明确的问题上;已知证据环环相扣、可信度较高时,就可以据此认定案件的背景资料,在此基础上与待调查的证人证言相互印证。 3、列出谈话提纲。为了保证笔录制作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办案人员应仔细地拟定书面形式的谈话提纲,先问啥后问啥,一条一条的列出,防止遗漏内容,

10、并且在实施前还应在脑子里形成谈话提纲的详细信息;对于那些与案情有关键作用的证人或消极作证的证人,取证人员更要充分分析证人的心理状态、文化层次、职业特点及表达能力等,策略地拟定调查中的对策,切忌无准备的临场随意发问。因谈话至少要两人以上,一个提问,一个担当记录工作,担当记录的人员在谈话前,应与谈话人充分交流,了解并掌握谈话人的意图、步骤、策略、方法等,并做好纸、笔墨、印泥及记录时所需查阅资料的准备工作。 (二) 制作谈话笔录 1、谈话笔录首部即填充部分关于谈话时间的填写。通常,谈话笔录的时间填写中存在的问题有,一是笔录制作时间一栏空白不填或事后补填;二是随意填写制作笔录时间,如笔录当时没填时间,

11、以后忘记了时间就随意地填一个时间,结果出现差错;三是时间填写不全,有的仅有几月几日,年不写。应当说,准确填写时间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利于制作笔录的规范化,二是利于制服案件当事人,是口供在先,取证在后,还是取证在先,口供在后。时间的填写必须是阿拉伯数字加年月日,不能出现“2005、3、17”的形式;也不能将年号省略,如将2005年3月17日写成05年3月12日。这里顺便讲一下制作笔录的数字要求,一是凡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而且又很得体的地方,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遇特殊情况,可以灵活变通,但应力求保持相对统一。二是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的两种主要情况:首先是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和时刻;其次是记数与计量。但

12、应注意以下问题:年份不能简写,星期几必须一律用汉字。一个数值的书写形式要照顾到上下文,不是出现在一组表示科学计量和具有统计意义的数字中的一位数可以用汉字。如一个人三本书等。四位和四位以上的数字,采用国际通行的三位分节法。节与节之间空半个阿拉伯数字的位置。五位以上的数字,尾数零多的,可以写为万、亿等作单位的数。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不能换行。关于谈话地点,一般在证人的单位、住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办公住所或者“两规”场所。一般要具体到房间。关于谈话人与记录人的填写,要注意的问题就是谈话人必须是具有办案资格的纪检工作人员。被谈话人情况的填写内容比较多,需要注意的是:年龄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工作单位

13、和职务的填写必须用全称,不能用简称,如对个体户的职业表述为个体工商户,不能从简;住址要写详细,通讯和联系方式也要记录下来。 2、谈话笔录正文部分制作谈话笔录正文,语言文字总的要求是条理清晰、结构严谨、内容翔实、语言文字规范。不能杂乱无章、缺乏逻辑或者语言不通、表述不清,用词概念含糊、不当、错字、漏字、别字及滥用简化字、繁体字等。如妻子写成爱人、老婆等;账目写成帐目等。还有地方口语书面化,如乘出租车说成打的等;标准称谓简单化,如人民币元称为块等。 (1)首先是权利义务告知的问题。各单位的办案人员在写这部分内容时,可能叙述都不一样,但必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是在与被谈话人谈话时,要告知自己的工作单位

14、,并出示本人的有关证件;二是要告知被谈话人是按照党政纪条规进行谈话了解有关情况,告知其权利和义务,特别要说明,要如实回答,不得隐瞒事实和证据,说假话、作伪证是要追究其党政纪责任等内容,并记下证人的态度。 (2)要记录清楚被谈话人的身份、经历等内容。主要记录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工作简历、与案件相关的工作经历、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等等。如开办了哪些公司、都从事了哪些项目、主要有哪些业务单位等,依次列明,因为依据这些信息,可以判断其他证据的合理性,同时根据这些信息还可以发现新的案件线索。如果我们在谈话了解过程中,发现有些信息与我们已掌握的吻合,可以更加印证我们的判断;如果出现偏离,那么我们就要

15、及时调整思路,在谈话中进一步弄清原因,把问题查清。举例说明,如果我们掌握的信息说明,被谈话人是为了工程审批的事找的案件当事人,但在记录被谈话人经历的过程中,又没有其没有这一经历,这时我们就应该考虑一下,他是否是代替他人向案件当事人行贿或其他方面的问题,并进而展开下面的询问。 (3)记录被谈话人与案件有关人员的的关系、交往情况。例如,我们找证人谈话,是在掌握一定事实的情况下进行的,但事实是否如此,还有无其他情况,这些都需要在谈话中进一步深入了解。了解证人与案件当事人交往情况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证人与案件当事人的相识情况,如“你认识王某某吗?”,从这一角度切入笔录。二是根据证人的回答相应

16、调整下面的问话,如果相识,是怎么认识的,是通过业务往来还是通过他人介绍;如果不认识,那么我们就要考虑再从其他角度将证人与案件当事人联系起来。另外就是了解证人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从这个关系,我们可以判断是否存在职务上的领导、隶属或制约关系,还是工作关系,这些问题都要在这里解决。询问这些问题的实质是做好铺垫,进而将证人的作证引入正题的。 (4)了解案件当事人与证人间的经济往来。从这里开始就进入了谈话笔录的关键部分,应注意的问题是在这个阶段上要注意问话方式,应该笼统地问“你和王某某之间有什么经济上的来往?”,而不是像有的谈话笔录那样,直接根据我们掌握的信息发问,如直接问:“你讲一下,在某年某月,送给王某某1万元的问题?”,这不仅存在指供、诱供之嫌,而且直接把我们掌握的全部信息暴露给了被谈话人。在讲清了他们之间经济往来的情况下,要按时间、地点、人物、数额这几个情节作一个简单概括;笔数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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