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供暖系统安全标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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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井供暖系统安全标准矿井供暖系统安全标准 前言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 煤矿安全规程 、 GB50019-2003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以及国家、山西省 相关规定,由集团公司安监局编制。 本标准共分八章。内容包括:基本规定、井筒防冻、空气加热 室、热风道、热风炉、安全保护、供热锅炉房、锅炉设备、主要附件 和仪表。本标准适用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对煤矿暖风、供热系统的安全 管理和监管,并作为矿井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的评估、检查主要内 容,其中第一章基本规定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对规范进行修改和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电子版发送至集团公司

2、安监局安全体系建设办 公室,邮箱: 主编单位:同煤集团安监局 主要起草人:丁学良、康松涛、段文广、史永强、贺家伟、王 岗、李杰 1 基本规定基本规定 1.0.1 在采暖、 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 对有可能造成人体伤害 的设备及管道,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1.0.2 室外温度等于或低于-4煤矿的进风立井;等于或低于 -5煤矿的进风斜井; 等于或低于-6煤矿的进风平硐, 当有淋帮水、 排水沟或排水管时,应设置空气加热设备。 1.0.3 煤矿用热风炉的电器控制系统应符合规定, 由专业厂家设 计、制造。 1.0.4 煤矿用热风炉在额定的输出温度下应有额定的换热量输 出,保证进风井口以下空气温度在 2

3、以上。 1.0.5 热风输出管道中应装设防烟防火门, 并与电器控制系统联 动,当热风流异常时能自动关闭,隔断热风炉与矿井的连通。 1.0.6 必须按锅炉使用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未取 得锅炉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1.0.7 在用锅炉必须实行定期检验制度。 未取得定期检验合格证 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1.0.8 锅炉本体保温绝热良好、无漏风、不正压燃烧、不漏烟, 有消烟除尘装置,符合节能降耗规定要求,排烟温度符合要求热水锅 炉出水温度不超规定。 1.0.9 安全阀整定合格,安装合理,动作灵敏可靠并定期校验, 安全阀排汽管有疏水管法兰连接密封良好。 1.0.10 压力表定期校验,

4、加铅封,选型安装合理,并标有最高压 力的明显标志,压力表指示正确、表盘清晰、便于观察。 2 井筒防冻井筒防冻 2.0.1 室外温度等于或低于-4煤矿的进风立井;等于或低于 -5煤矿的进风斜井; 等于或低于-6煤矿的进风平硐, 当有淋帮水、 排水沟或排水管时,应设置空气加热设备。 2.0.2 井筒空气加热的室外计算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立井与斜井:取历年的极端最低温度平均值; 2 平硐:取历年的极端最低温度平均值与采暖室外计算温度二 者的平均值。 2.0.3 通过加热器加热后的热风计算温度, 按热风与冷风混合地 点及条件可采用下列数值: 1 当在井筒内混合时:立井可取 6070,斜井及平硐可

5、取 4050; 2 当在井口房混合时:热风压入式可取 2030,热风吸入式 可取 1020;热风与冷风混合温度应按 2计。 2.0.4 当矿井为抽出式通风时,热风宜设专门风机输送。 2.0.5 当利用井筒进风负压输送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 井口房应有可靠的密闭措施,经常开启的大门宜设热风幕; 2 空气加热器系统风流阻力不宜大于 50Pa; 3 空气加热器冷风侧应有防止被室外风压倒风的措施。 2.0.6 加热空气的热媒,宜采用高温水。当采用蒸汽热媒时,蒸 汽压力不应低于 0.3MPa,并应有可靠的疏水装置,冷凝水应返回锅 炉房。 2.0.7 空气加热器散热面积的富余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6、绕片式加热器可取 1.151.25; 2 串片式加热器可取 1.251.35; 3 空气加热机组不宜少于 2 组,不设备用机组。 3 空气加热室、热风道空气加热室、热风道 3.0.1 煤矿用热风炉主体运行方式是正压送风, 负压排烟, 正负 压值及流量应与换热量相适应。 3.0.2 煤矿用热风炉必须(应)具有燃烧室、沉降室和换热器三 个界限明显的部分。燃烧室、换热器的大小要符合燃煤量和换热量的 要求。 3.0.3 沉降室在烟气排出方向应有足够的距离, 并加设隔墙以保 证烟尘沉降效果和明火不接触换热器。 3.0.4 换热器应设有膨胀装置,以保护焊缝不因热膨胀而损伤。 换热器中空气与烟气应隔离,不得

7、相互渗漏。 3.0.5 换热器高温端温度不超过 850,换热器热风出口温度不 超过 120,并留有安全监控和检测孔。 4 热风炉热风炉 4.0.1 煤矿用热风炉设计应符合标准, 按照审定的图纸和技术文 件制造。 4.0.2 换热器加工材料的材质, 高温区材质应符合规定。 换热器 中最高温端至温度降低方向区域的长度不少于 800mm,并达到在 1000恒温下 10 小时自然冷却后,无氧化、变形和蜕皮。 4.0.3 煤矿用热风炉所有焊接应符合规定。 特殊材质的焊接应采 取满足要求的方法和工艺。 4.0.4 炉膛砌筑应符合规定。 砌筑材料应选用适合所燃煤质的要 求。 4.0.5 列管式换热器、 炉门

8、、 炉排、 配套辅机和附件应符合规定。 4.0.6 安全报警和保护装置等应符合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的 规定。 4.0.7 煤矿用热风炉的电器控制系统应符合规定, 由专业厂家设 计、制造。 4.0.8 热风炉表面油漆应符合规定。 4.0.9 煤矿用热风炉在额定的输出温度下应有额定的换热量输 出,保证进风井口以下空气温度在 2以上。 4.0.10 煤矿用热风炉热效率、气密性、运行时噪声、污染物排 放量应符合规定,烟囱高度应不低于 15 米。 4.0.11 煤矿用热风炉的运行时间应符合规定。安全报警和保护 装置等附机和附件的运行时间一般不低于 4000h,并方便维修更换。 5 安全保护安全保护 5.

9、0.1 换热器高温端必须(应)设置温度监控安全保护装置,当 温度超过设定值时,应能声光报警并自动切断引烟机电源。 5.0.2 换热器热风出口附近应设置温度监控安全保护装置, 当温 度超过设定值时,应能声光报警并自动切断引烟机电源。 5.0.3 煤矿用热风炉送风管路中的热风出口附近应设置烟雾和 一氧化碳监控安全保护装置, 当烟气含量超过 80 /m3或一氧化碳含 量超过 0.0024时,应能声光报警并自动切断送风机和引烟机电源。 5.0.4 监控安全保护装置应定期检定和校验。 监控安全保护装置 可根据需要设定、维修和更换。 5.0.5 送风机、引烟机和助燃鼓风机等控制系统应设置电器联 锁。送风机

10、不开,引烟机不能启动;送风机如有故障停止,引烟机应 立即自动停止;引烟机停止或延时后送风机应自动停止。 5.0.6 热风输出管道中应装设防烟防火门, 并与电器控制系统联 动,当热风流异常时能自动关闭,隔断热风炉与矿井的连通。 5.0.7 热风输出管道口应装设金属防护网,其网格面积不大于 1 平方厘米。 5.0.8 煤矿用热风炉应有防雷电装置 6 供热锅炉房供热锅炉房 6.0.1 必须按锅炉使用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未取 得锅炉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6.0.2 在用锅炉必须实行定期检验制度。 未取得定期检验合格证 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6.0.3 必须做好锅炉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

11、, 保证锅炉本体和安全 保护装置等处于完好状态。 锅炉设备运行中发现有严重隐患危及安全 时,应立即停止运行。 6.0.4 严格按照 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 的规定 选调、培训司炉工人。司炉工人须经考试合格取得司炉操作证才准独 立操作锅炉。 严禁将不符合司炉工人基本条件的人员调入锅炉房从事 司炉工作。 6.0.5 锅炉房应有水处理措施, 锅炉水质应符合 低压锅炉水质 标准的要求。应设专职或兼职的锅炉水质化验人员。水质化验人员 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才准独立操作。 6.0.6 锅炉房内的设备布置应便于操作、 通行和检修, 有足够的 光线和良好的通风以及必要的降温和防冻措施 6.

12、0.7 锅炉房承重梁柱等构件与锅炉应有一定距离或采取其他 措施,以防止受高温损坏。 6.0.8 锅炉房至少应有两个出口, 分别设在两侧。 锅炉房通向室 外的门应向外开,在锅炉运行期间不准锁住或闩住,锅炉房的出人口 和通道应畅通无阻。 6.0.9 露天布置的锅炉应有操作间,并应有可靠的防雨、防风、 防冻、防腐的措施。 7 锅炉设备锅炉设备 7.0.1 设备本体及辅机达到完好要求, 有技术铭牌, 挂完好牌和 责任牌。 7.0.2 有锅炉使用登记证和有效定期检验报告, 安装、 重大修理、 清洗有告知备案及验收手续。 7.0.3 锅炉本体保温绝热良好、无漏风、不正压燃烧、不漏烟, 有消烟除尘装置,符合

13、节能降耗规定要求,排烟温度符合要求热水锅 炉出水温度不超规定。 7.0.4 安全阀整定合格,安装合理,动作灵敏可靠并定期校验, 安全阀排汽管有疏水管法兰连接密封良好。 7.0.5 压力表定期校验,加铅封,选型安装合理,并标有最高压 力的明显标志,压力表指示正确、表盘清晰、便于观察。 7.0.6 蒸发量大于 1T/H 的锅炉必须装双色水位计,水位显示清 晰、准确,并有最高、最低水位标志,设有高低水位报警信号、阀门 装设正确开闭灵活,放水管可靠连接无跑冒滴漏。 7.0.7 排污阀按规定装设,灵活可靠,无跑冒滴漏,按炉内水质 情况,每班排污不少于两次。 7.0.8 锅炉本体的主蒸气管和承压排污管道的

14、弯曲部分禁止“虾 米腰”焊接。 7.0.9 承压热水锅炉按规程要求有超温保护及自动补水装置, 有 可靠汽化泄放装置。 8 主要附件和仪表主要附件和仪表 8.1 安全阀安全阀 8.1.1 每台锅炉至少应装设两个安全阀。 锅炉的安全阀应采用全 启式弹簧式安全阀、杠杆式安全阀和控制式安全阀(脉冲式、气动式、 液动式和电磁式等)。 8.1.2 安全阀应铅直安装,并尽可能装在锅筒与集箱的最高位 置, 在安全阀与锅筒和集箱之间, 不得装有取用蒸汽的出汽管和阀门。 8.1.3 锅筒上的安全阀和过热器上的安全阀的总排放量, 必须大 于锅炉额定蒸发量,并且在锅筒(锅壳)和过热器上所有安全阀开启 后,锅筒(锅壳)

15、内蒸汽压力不得超过设计时计算压力的 1.1 倍。强 制循环锅炉按锅炉出口处受压元件的计算压力计算。 8.1.4 过热器出口处安全阀的排放量应保证过热器和再热器有 足够的冷却。省煤器安全阀的流道面积由锅炉设计单位确定。 8.1.5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 3.8MPa 的锅炉,安全阀的流道 直径不应小于 25mm;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 3.8MPa 的锅炉,安全 阀的流道直径不应小于 20mm。 8.1.6 安全阀上必须有下列装置 (1) 杠杆式安全阀应有防止重锤自行移动的装置和限制杠杆越 出的导架。 (2) 弹簧式安全阀应有提升手把和防止随便拧动调整螺钉的装 置。 (3)静重式安全阀应有防止重

16、片飞脱的装置。 (4)控制式安全阀必须有可靠的动力源和电源: 8.2 压力表压力表 8.2.1 每台锅炉除必须装有与锅筒(锅壳)蒸汽空间直接相连接 的压力表外,还应在下列部位装设压力表: (1)给水调节阀前; (2)可分式省煤器出口; (3)过热器出口和主汽阀之间; (4)燃气锅炉的气源入口。 8.2.2 选用压力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 2.5MPa 的锅炉,压力表精确度不 应低于 2.5 级;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 2.5MPa 的锅炉,压力 表的精确度不应低于 1.5 级。 (2)压力表应根据工作压力选用。 压力表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 工作压力的 1.5-3.0 倍,最好选用 2 倍。 (压力表表盘大小应保证司炉 人员能清楚地看到压力指示值,表盘直径不应小于 100mm。 8.2.3 压力表装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装设在便于观察和吹洗的位置,并应防止受到高温、冰 冻和震动的影响; (2) 蒸汽空间设置的压力表应有存水弯管。 存水弯管用钢管时, 其内径不应小于 1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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