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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X公司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一 目的为规范、强化XXXXX有限公司本部(以下简称公司)动火作业等各种特殊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等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二 特殊作业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公司范围内检修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盲板抽堵作业、临时用电作业、起重吊装作业、动土施工作业以及断路作业等八种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凡在公司范围内开展本制度列明的特殊危险作业的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的安全规定和要求。三 分工与主要职责3.1 有关部门的职责3.1.1 安全部是本公司特殊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项目
2、施工和检修过程中所涉及的特殊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批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动火安全作业证(一级动火),参与动火安全作业证(特殊动火)的会签。3.1.2 生产部作为本公司生产工艺和生产技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系统和公用工程的吹扫置换和盲板抽堵方案,监督检查相关工艺处置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审核断路安全作业证、动火安全作业证(一级动火),审批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和动土安全作业证。3.1.3 机动部作为本公司设备管理及工程施工的主管部门,负责对设备安装、检维修和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的特殊作业的专业技术方案进行指导审查,督促落实专业安全措施,协调和配合对外来作业人员开展的安全教
3、育及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审核动土安全作业证、断路安全作业证和吊装安全作业证(一级吊装),审批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高处作业安全作业证(二三级高处)和吊装安全作业证(二三级吊装)。3.1.4 保卫部负责监督检查特殊作业中有关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参与动土安全作业证的会签,审批断路安全作业证。3.1.5 特殊作业申请单位,按照“谁申请、谁办证”的原则,负责有关特殊作业的申请和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制定有关工艺处置方案,落实相关的安全措施,进行与作业安全有关的分析和实验,组织开展作业现场的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3.1.6 项目施工作业单位,按照“谁受益、谁办证”的原则,负责有关特殊作业的
4、申请并按本公司要求办理安全作业证,制定与作业有关的专项作业方案,落实相关的专业安全措施,督促申请单位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接受作业现场的安全教育、安全交底等工作,按规定开展作业现场的安全监护。3.2 有关人员的职责3.2.1 作业人员,必须经有效的资格认证并持证上岗,开展特殊作业必须持有安全作业证且手续齐全,作业前必须确保所有安全措施已落实到位,作业过程中严格执行本制度的规定要求,严格遵守相应的作业规范,作业结束后应确保不留安全隐患。3.2.2 监护人,应当具备安全监护相关知识和技能,认真落实作业所采取的安全措施,熟悉现场,有较强的责任心,坚守监护岗位,不做与监护工作无关的其他事项,出现问题能及
5、时正确处理,掌握必要的消防、防护知识并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作业结束后与作业人员一道清理现场,不留安全隐患。3.2.3 分析人员,依据国家和行业采样的相关标准到现场取样分析,对采样的代表性及分析结果的准确性负责。3.2.4 作业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作业活动,识别作业活动可能存在的作业风险,组织制定专项作业方案,监督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组织作业人员接受作业前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工作,对作业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3.2.5 作业申请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有关工艺处置方案,督促落实有关安全措施,开展作业前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工作,对作业安全的生产工艺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3.2.6 作业审批
6、人,审定作业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以及风险控制措施,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到位,协调和解决作业项目存在的重大问题,对作业安全负全面领导责任。四 作业内容和要求4.1 动火作业4.1.1 动火作业术语(1)本制度所称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施以外的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 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破拆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
7、备和电动工具。(2)本制度所称易燃易爆场所: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4.1.2 动火作业的分级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遇节日、假日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即在原定动火级别的基础升高一级。其中:(1) 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可燃气体储罐的围堰内或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8、存放有产品介质的危险化学品库、空分的纯氧系统及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3)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分厂或单独厂房、单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生产、安全、保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4) 公司内,除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范围以外,划出的没有火灾危险性区域,为固定动火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动火区域内,严禁设固定动火区。(5) 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4.1.3 动火分析及合格判定
9、标准(1)公司有关气体取样检测分析操作应执行质监部的相关分析规程。有关动火分析规程应当明确取样分析项目和标准、取样及检测方式、检测仪器的使用范围和完好性。使用便携式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测仪进行分析的,选配检测设备要与危害气体种类相匹配,并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特殊动火作业应使用两台仪器同时检测,检测偏差不应大于仪器有效误差范围。取样检测的过程要有照片记录,分析单要注明取样位置和取样时间。(2)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分析。(3)动火分析与
10、动火作业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min;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4)动火分析合格判定标准 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动火设备、管线及作业环境内,氧含量不应大于23.5%; 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进行监测分析。浓度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规定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中“其他安全措施”一栏注明。(5)分析报告单必须填写到动火安全作业证
11、或粘贴在存根正面左上方。4.1.4 动火作业安全要求(1)作业前,作业单位和作业所在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2)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应的安全措施; 作业过程中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识; 相关的事故案例及经验、教训。(3)作业前,作业所在单位应做好如下工作: 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安全作业要求; 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 对作业现场地下隐
12、蔽工程进行交底; 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夜间作业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会同作业单位应组织作业人员到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4)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篦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取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并采用安全电压; 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
13、材、通讯和照明设备、脚手架或临时作业平台、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5)作业前应清除动火作业现场及周围的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要求。(6)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7)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
14、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8)在有可燃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9)动火作业期间,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离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10) 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11)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气瓶应直立放置并采取防止倾倒措施,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防倾倒、防晒设施。(12
15、)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安排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动火点所在分厂应预先通知公司生产调度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13) 进入作业现场的所有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器具;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器具;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加相应作业。(14) 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15)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16) 作业结束后,动火人和监护人应清理现场,并确认现场无残留火种。4.1.5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审批(1) 动火作业前,由动火所在单位(含分厂、子公司,下同)安全员组织有关人员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