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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0锌锭购销合同(内部长单)使用说明1.锌锭购销合同(长单)适用情形。本锌锭购销合同(长单)(示范文本)适用于公司内部企业之间签订的年度锌锭购销合同,公司按照每月生产及计划安排,按月组织发货,按批次结算货款的情形。2.关于文本的使用。文本中带括号处,例如【注:】、【键入内容】为说明性、提示性文字,签订合同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替代或删除,同时应当删除本使用说明,不作为正式签署的合同的一部分。锌锭购销合同(长单)合同编号:【键入内容】本协议由双方于【键入签署日期】在【键入合同签订地】签署。甲 方(买方):【键入内容】住 所:【键入内容】法定代表人:【键入内容】乙 方(卖方):【键入内容】
2、住 所:【键入内容】法定代表人:【键入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购买产品事宜,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第一条 标的物1.1【年度产品买卖数量总计:【键入内容】吨。本合同项下货物交付时间自【键入内容】日起至【键入内容】日止。月度供货数量安排如下】:标的物名称牌号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单位计量单位锌锭吨合计1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备注:1.2【合同签订量为计划供货量,实际合同数量以乙方在每月【18】日前书面通知甲方销售计划为准,经甲乙双方约定,当月度销售计划与实际交货量发生偏离时,
3、按下述约定条款执行】: 1.2.1【若实际交货量与销售计划量偏离小于【键入内容】吨,结算周期内实际交货量按当月价格进行结算,偏离部分的交货量不再进行补交或提前结算操作】。 1.2.2【实际交货量销售计划+【键入内容】吨时,超过“销售计划+吨”的部分按当月价格预结算,实际结算价格以下一计价月价格为准,并在下一计价月对结算价格、金额进行纠正调整】。 1.2.3【实际交货量销售计划-【键入内容】吨时,少于“销售计划【键入内容】吨”的部分在次月进行补交,实际结算价以差额产生月份的价格为准】。1.2.4【销售计划应当注明是否包含预结算量和补交量,未注明则默认为“上月预结算量不包含在本月销量计划中,待补交
4、量则包含在本月销售计划量中”】。第二条 标的物交付时间、地点及方式2.1月度交货周期:【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在该周期内任何一日交货均视为当月交货】。2.2 标的物交付地点及方式:双方约定按以下第【键入内容】种方式执行:(1)乙方将标的物安全运抵【键入内容】交付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人。(2)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到【键入内容】提货。(3)其他交货方式【如不选则本项,请填“无”,请勿留白】2.3 标的物在交付甲方前的运输、装卸费等费用及标的物损毁、灭失风险由乙方承担;标的物交付甲方后的运输、保险、装卸等费用和安全环保风险及标的物损毁、灭失风险由甲方承担。2.4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按国
5、标执行,允许交货重量尾差1。第三条 合同价款及结算支付3.1标的物执行价格为下列第【键入内容】种: A.月均价:【以对应计价周期(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上海有色网对应品级的【键入内容】锌锭月度网均价为基准-【键入内容】元/吨结算】。B.其他:【根据实际情况填写】3.2 合同价款的支付:【甲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基准价及双方确定的该批次标的物数量向乙方全额预付该批次合同价款。双方按照本合同3.3款约定结算后,预付合同价款冲抵结算价款,如预付合同价款不足以覆盖结算价款,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在【1】个工作日内补齐合同价款可继续发货。若标的物价格下跌导致甲方预付合同价款余额超过该批次已供货价值的
6、【键入内容】%,超出部分甲方可作为后续发货的货款,尾款月末结清】。乙方收款信息:【键入内容】3.3 【合同价款的结算方式:本合同项下标的物交付数量为暂估数量,最终以实际交付数量进行结算。在每批次供货到达指定地点之日起【键入内容】日内,甲乙双方按照到场验收合格数量及本合同约定的单价编制结算确认单,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3.4发票的开具:(1)乙方根据收款和发货进度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结算完毕后,票款结清。甲方的开票信息:【键入内容】(2)本合同约定价格为含税价格,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的税率调整,则价税合计的价格应当做相应调整,以开具发票的时间为准,不含税价格不因国家税率变化而变化。双方不
7、再针对此事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四条 包装规范及验收4.1 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和要求:(1)以原厂包装为准,乙方不承担包装物的回收。(2)包装物重量扣除标准:【键入内容】4.2 标的物质量验收标准:【执行GB/T470-2008标准】。第五条 标的物验收5.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标的物时应当按提货单据注明的重量、件数进行验收。5.2 若发生标的物短少,甲方在收货三天内协调第三方开具货损证明凭证(火车站交货的开具“货运记录”,仓储提货的开具“货物验收证明”,须第三方盖章确认),并将凭证原件提交乙方,货损解决方式如下:(1)货损在本合同第二条第2.4款约定范围内视为正常值,不予调整;(2)货损超过
8、本合同第二条第2.4款约定范围的,处理方式为【键入内容】。5.3 甲方若对质量有异议,应当在收货后【10】日内且未使用前书面告知乙方,否则视为甲方对产品验收合格。5.4 若甲方提出质量异议的,则甲方需书面通知乙方,双方共同进行取样、制样和签封仲裁样。【甲方】应当派代表现场监督,并签字确认;若有异议,现场提出,双方协商解决。若【甲方】未派代表现场监督,则视为认可【乙方】的取样、制样和签封仲裁样行为。分析试样一式三份,乙方持一份,甲方持一份进行分析化验,第三份签封后留作仲裁样,仲裁样由【乙方】保管,保存期限为【键入内容】个月。分析结果【键入内容】个工作日内出具,甲方对乙方的分析结果若有异议,应当在
9、收到分析结果【键入内容】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复检。若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甲方需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仲裁,否则视为认可乙方分析结果。如需仲裁,双方共同送样到【键入内容】或【双方确认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若仲裁结果与乙方化验结果相较,在允差范围内以乙方的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超出允差范围以仲裁结果为最终结算依据。5.5 仲裁样品的邮寄费、仲裁机构仲裁样品的保管费以及检测费用统称为仲裁费用,由提起仲裁方先行垫付,并根据仲裁结果按以下方式划分:(1)双方都在允差范围内,仲裁费用由提起仲裁方支付;(2)一方在允差范围内,一方不在允差范围内,仲裁费用由不在允差范围内一方支付;(3)双方都不在允差
10、范围内,仲裁费用由与仲裁结果差距大的一方承担。5.6 允差范围界定如下:【键入内容】。第六条 廉政合同双方应当签订廉政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其中一方违背廉政合同约定条款内容,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第七条 安全、环保、职业健康7.1甲乙双方在货物生产、运输、装卸、交付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一方到对方指定地点交货、提货时,一方及其委托的运输方、运输方驾驶员还应当遵守对方的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要求,接受对方在安全、环保、职业健康方面的监督和管理。7.2若因一方违反了上述规定,给对方或/及第三方造成
11、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一方应当就对方或/及第三方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八条 保密条款8.1任何一方因本合同的洽谈、缔约以及履行过程中而获得或知悉的对方任何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均视为保密内容,信息接收方应当承担保密义务。信息接收方未经信息披露方书面同意,不可将保密内容以任何方式透露给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以外其他事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除外。8.2本条款不因合同的不生效、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合同的终止或者部分终止而失去约束力。8.3任何一方违反本项约定,对另一方造成损失或不利影响的,
12、违反本保密约定的一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本合同总金额【键入内容】%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守约方有权就不足部分要求违约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 不可抗力9.1 因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立即用最快捷方式通知另一方该事件的性质、发生日期、预计持续时间等有关全部细节,以及该事件阻碍通知方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程度。若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怠于履行通知义务的,由此而导致的损失由该方承担。任何信用、资本或资金短缺不应当视为本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事件范围。9.2 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当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键入内容】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证
13、明,如其不能提供该等证明,另一方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如不可抗力事件延续至【键入内容】日以上时,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解决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的问题。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经双方协商,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第十条 违约责任10.1 【乙方每月按生产运营计划量组织发货,周实际交货量周平均交货量(生产运营计划量/本月生产日*天数)的【90】%则视为履约。否则,违约方需对进度缺口量按照【键入内容】元/吨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在结算时予以扣减体现】。10.2 【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
14、每逾期一日,按迟延支付金额的【键入内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键入内容】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赔偿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10.3 【本合同任何一方违约,若违约金未能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当承担守约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诉讼费或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第十一条 通知与送达11.1 任何一方向其他方发出的全部通知、要求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可采用当面送交、邮件、传真等书面方式发出。11.2 双方通知地址如下:甲方:【键入内容】联系人:【键入内容】电话:【键入内容】邮箱:【键入内容】传真:【键入内容】联系地
15、址:【键入内容】乙方:【键入内容】联系人:【键入内容】电话:【键入内容】邮箱:【键入内容】传真:【键入内容】联系地址:【键入内容】11.3 上述通知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各方发生纠纷进入诉讼、仲裁程序时法律文书及其他相关文件的送达。11.4 任何一方变更通知地址,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11.5 因一方提供的通知地址不准确、通知地址变更后未依据程序及时告知对方、被送达方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通知、文书等无法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送达的,以邮件、传真发出之日作为送达之日。11.6 按照本条约定地址发出的文件,被送达方未反馈是否收悉且按照第11.5款的约定无法判断是否送达的,自文件发出之日第5日视为送达之日。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12.1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键入管辖法院,建议为我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2.2 因处理争议而产生的诉讼费或仲裁费、公告费、律师代理费、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