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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2022 渔业水面承包合同书(样本) 转让方(发包方):_受让方(承包方): 宣州区养贤乡人民政府 制 年 月 日订立合同双方: 发包方(甲方): 养贤乡人民政府 承包方(乙方):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全面推行我乡水产生态养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安徽省湿地保护条列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甲方将其所属水面发包给乙方承包经营,从事水产生态养殖,经双方共同协商订立合同如下:一、养贤西大河基本情况:1、水面名称: 仙人滩2号 ;2、承包面积约: 30
2、0 亩 (以实际面积为准) 3、范围四至:东:西大埂 南:前杨村桥 西:以自然水域(不包括村组低洼田 北:西大埂柏坝排涝站; 二、水面承包转让情况:1、承包权转让期限5年,自农历 2023 年 正 月初一 至 2027年 腊 月 二十九 止。2、承包费及交纳方式:乙方中标 万元;生态养殖保证金按照中标价20%缴纳(¥: 元),合计:人民币大写: (¥: 元),于签订协议时一次性缴纳至甲方财政账户。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贯彻落实生态养殖发展理念、国家渔业发展方针和养贤乡全面推行水产生态养殖工作实施方案规定。 2、协助乙方解决承包养殖过程中出现的矛盾,依法进行调解。 3、每年由第三方检测公司
3、对养殖水域进行两次水质检测(分别为6月和9月),如果水质没有达到生态养殖标准:第一次扣除生态养殖保证金一万元,第二次扣除生态养殖保证金三万元,连续3次水质不达标,扣除全额生态养殖保证金,甲方可终止或解除本承包合同,收回水面承包权。甲方可以将该生态养殖保证金用于本辖区范围内生态环境修复;如用于乙方承包的水面进行修复的,不足的部分由乙方补足。承包水面达到规定的生态养殖标准,该保证金尚有结余,承包期满后甲方可以退还生态养殖保证金(不计息)。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全面落实并执行养贤乡全面推行水产生态养殖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从事水产养殖、环境保护等各项规定。 2、乙方在服从乡、村两
4、级对水系统一管理的前提下,享有承包水面的经营权、产品处置权,并自理生产成本。 3、乙方在发展渔业生产的同时,不得在承包范围内增设拦网,影响行洪安全,不得堵塞和破坏原有的水利设施和水系及水上交通(不得私自筑坝),不得影响农业生产用水及灌溉。如发展渔业生产确需改变现状,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4、在承包期内乙方必须服从防汛抗旱指挥,不得阻碍防汛抗洪、泄洪及抗旱放水,并自行做好拦网防逃措施,并按照养贤乡政府的规定网目大小自行更换拦网设施。 5、因民生、交通、水利、市政等公益性项目建设(包括并不限于:拓宽坝埂、建设桥梁以及其它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压),涉及到乙方承包的水面,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项目建设需要
5、,不得阻碍施工。对乙方经营损失甲方仅退还剩余承包年份实际占用水面面积的承包费,且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解除合同,如乙方经营过程中的行为涉及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相关行为,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或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无条件配合。 6、为保证水产养殖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乙方必须按照“种草、投螺、稀放、配养”方式开展水产生态养殖,养殖密度应低于相应水域承受力。 7、乙方在承包期限内严禁使用人畜禽粪进行肥水养殖和施肥养殖,禁止养殖珍珠蚌,禁止种养菱角,禁止养殖家禽,禁止高密度养殖等掠夺性经营和污染水环境的肥水养殖模式,禁止使用不明药物污染或破坏水体等行为。 8、承包期满后,拦捕渔等乙方添置的可移
6、动设施均由乙方自行处理,其他不可移动设施无偿归属甲方所有,并将水面恢复原状交发包方或下一轮承包者,严禁在塘口交接期间破坏水体资源。 五、履约责任 1、原则上不允许干塘,如确需干塘的,须经甲方批准。 2、乙方养殖期间水质符合生态养殖标准,甲方应返还生态保证金。 3、乙方在水面承包期,如果水质受到污染,未能及时将水质改善达到生态养殖水面标准的,将扣除当年的生态养殖保证金(当年生态养殖证保金=总保证金/承包年限)。 4、乙方在承包期限内,如有违反合同规定,养殖珍珠蚌、种养菱角、养殖家禽、高密度等养鱼、肥水(如投喂人畜禽粪等进行肥水)和施肥养殖等污染水体的,甲方在办理保全证据后,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
7、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并取消当年生态养殖保证金返还。 5、在承包水面到期后,乙方移交水面时有毁草、捞螺和电捕等破坏水生环境和渔业资源行为,或水质污染未能整改到符合生态养殖水面标准的,一经发现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取消生态养殖保证金返还。对影响恶劣、对抗行政执法、对执行合同滋事的承包经营者将移交司法机关给予严惩。6、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违反养贤乡水产生态养殖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相应责任、义务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生态环保规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或者终止合同,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生态养殖保证金不予返还。合同期内,如上级对生态
8、环保等有新的规定,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按照实际承包期限支付承包费。7、如乙方在经营过程中违反本合同禁止性条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将承包水面恢复原状并承担甲方损失。 六、其他事项 1、承包期内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倒圩),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顺延承包期一年。2、乙方在承包期内依法转让承包权的,须经甲方同意,并办理转让手续。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3、承包期内乙方应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如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承担。七、双方补充约定(可另附页) 1、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商定作出补充,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且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相关费用及保证金后生效,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