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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七专题第七专题 侦查措侦查措施施 第一节第一节 侦查概述侦查概述 一、概念一、概念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进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措施。二、侦查程序的阶段1、破案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2、预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三、对
2、侦查行为的申诉和控告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第二节第二节 侦
3、查行为侦查行为一、讯问犯罪嫌疑人一、讯问犯罪嫌疑人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2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并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
4、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3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首先应当讯问他是否有犯罪行为,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犯罪行为,即让其陈述犯罪的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认有犯罪事实,则让其作无罪的辩解,并就其供述和辩解中的有关问题向他提问。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其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4讯问聋、哑或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参加,并在讯问笔录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聋、哑或国籍、民族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姓
5、名、工作单位和职业。5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笔录应当交给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如记录有差错或者遗漏,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更正或者补充。6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二、询问证人和被害人二、询问证人和被害人 1询问证人应当由侦查人员进行。询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2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
6、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3询问证人应当遵守个别进行的原则。4询问时,应当告知他必须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5询问聋、哑证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作翻译,并将这种情况记入笔录。询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人、外国人,应当为其聘请翻译人员。6侦查人员询问证人时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关于询问被害人的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5条的规定,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 三、勘验、检查三、勘验、检查 是指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是指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
7、检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以发现、收集和固定犯罪活动所查,以发现、收集和固定犯罪活动所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侦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侦查行为。查行为。勘验与检查的异同:两者性质是相同的:验、查。两者适用对象不同:勘验的对象是现场、物品和尸体,而检查的对象则是活人的身体。 勘验、检查的种类和程序现场勘查、物证检验、现场勘查、物证检验、尸体检验、人身检查、尸体检验、人身检查、侦查实验侦查实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
8、知死者家属到场。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对于被害人的人身检查,应征求本人同意,不得强制进行。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或者医师进行。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
9、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四、搜查四、搜查 是指侦查人员依法对犯罪是指侦查人员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可能隐藏罪犯嫌疑人以及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证据的人身、物品、住处和或证据的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索、检查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的一种侦查行为。搜查的程序:搜查的程序:1搜查必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搜查必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由关负责人批准,并由2名以上侦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查人员进行。2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出示搜查证。3、侦查人员在执行逮、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
10、、拘留的时候,遇有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4、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5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6、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7搜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被搜查人员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五、查封、扣押物证书证五、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1、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
11、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2、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3、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扣押通知书,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检交扣押。4、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5人民检察院、公
12、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侦查机关不能扣划存款、汇款。6、冻结存款的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7、对于在侦查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对犯罪嫌疑人的存
13、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邮电部门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 六、鉴定 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科学鉴别并做出鉴定意见的一种侦查行为。鉴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刑事技术鉴定;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扣押物品的价格鉴定;文物鉴定;稀动植物及其制品鉴定;违禁品和危险品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等。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
14、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七、技术侦查措施 1、适用的案件范围: 一是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二是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的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三是追捕被通缉或者被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2、适用的阶段 只能在立案之后采用,在立案之前则不能采取技术侦查措施。3技术侦查的种类。关于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主要
15、包括监听、通信监控、追踪定位。4技术侦查的适用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5技术侦查的批准和执行。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16、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依照法律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八、隐匿身份的侦查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隐匿身份的侦查,有的教科书称为秘密侦查。主要包括两种:一是乔装侦查。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二是控制下交付。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
17、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依照法律规定采取隐匿身份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九、辨认九、辨认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犯罪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1、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
18、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认,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人批准。2、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3、主持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主持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避免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 4、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个别进行。 5、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物品中,不得给辨认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
19、数不得少于7人;对犯罪嫌疑人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10人的照片。 6、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7、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签名,辨认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十、通缉十、通缉概念:概念:通缉是指公安机关通令缉拿依通缉是指公安机关通令缉拿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活动。人的一种侦查活动。 通缉的程序:1、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在自己、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范围以内,可以直管辖的地区范围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
20、当报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2、有关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凭通缉令羁押。3、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往境外,需要在边防口岸采取边控措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作边控对象通知书。4、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布悬赏通告。5、犯罪嫌疑人自首、被击毙或者被抓获,并经核实后,原发布机关应当在原通缉、通知、通告范围内,撤销通缉令、边控通知、悬赏通告。 第三节 侦查终结 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对已经立是指侦查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经过侦查,在案件事案的刑事案件经过侦查,在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取得了确实、充分证实已经查清,取得了确实、充分证据的基础
21、上,依法结束侦查,并对据的基础上,依法结束侦查,并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的一种诉讼活动。案件提出处理意见的一种诉讼活动。 侦查终结的两种方式第一,经过侦查,取得了能够证实犯罪第一,经过侦查,取得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时,即应终结侦查,嫌疑人有罪的证据时,即应终结侦查,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起诉。第二,经过侦查,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时,也应及时终结侦查。 侦查终结的要求 案件事实清楚;案件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 法律手续完备。法律手续完备。1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
22、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制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制作作起诉意见书起诉意见书,经县级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2撤销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
23、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第四节第四节 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一、补充侦查的概念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二、补充侦查的种类:1、报请批准逮捕案件的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2、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时,人民检察院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 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文书,应当按照补充侦查提纲的要求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3、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应当在1个月以内完毕。补充侦查两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