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996丰林集团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601996丰林集团信息披露管理办法(1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丰林集团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以下简称“披露指引”)及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信息披
2、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一)(二)(三)(四)(五)(六)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1丰林集团(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的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第四条 公司和
3、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披露。第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4、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管理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2丰林集团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第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
5、,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为由不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第十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
6、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变更指定报纸或网站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经上海3丰林集团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人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或已登记内容披露的
7、,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款规定。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一) 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二)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经上海证券交
8、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或本管理办法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4丰林集团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9、件,并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一节 定期报告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公司应当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
10、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 公司基本情况;5丰林集团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四) 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 董事会报告;(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1、。第二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二)(三)(四)(五)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6丰林集团(六)(七)财务会计报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二)(三)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因故无法形成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决议的,公司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对
12、外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第二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一)(二)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定期报告全文及摘要(或正文);7丰林集团(
13、二)(三)(四)(五)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二十七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等。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
14、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第三十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第二节 临时报告8丰林集团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内容涉
15、及上市规则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第九章“应当披露的交易”、第十章“关联交易”和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项”所述的重大事项的,还应遵守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临时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决议 公告可以加盖监事会公章)。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第三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一)(二)(三)(四)(五)(六)公司的
16、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9丰林集团(七)(八)(九)(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
17、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七)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十八) 获得大额政
18、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10丰林集团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十九)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一)(二)(三)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第三十五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
19、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一)(二)(三)该事件难以保密;该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第三十六条 公司按照第三十四条或第三十五条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11丰林集团(二)(三)(四)(五)(六)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
20、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否决情况;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第三十
21、七条 公司按照第三十四条或三十五条规定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上市规则要求的,公司应当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照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市规则或本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上市规则或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2丰林集团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上市规则、本管理办法或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上市规则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
22、、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第四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
23、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管理办法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管理办法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本管理办法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第四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13丰林集团(一)(二)(三)(四)(五)(六)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认真提供基础资料;董事会秘书对基础资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工作;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
24、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由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召开前 10 日送达公司董事和监事审阅;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董事会秘书负责并责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进行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第四十六条 公司临时报告有关重大事件的内部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一)(二)(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长,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
25、司、子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公司相关各方起草临时报告披露文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14丰林集团(四)(五)(六)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于需要提请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批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及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相关议案,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送达公司董事、监事或股东审阅;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须履行公司内部相应审批程序的拟披露重大事项,由公司依法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26、程的规定作出书面决议;经审核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签发,或于必要时由董事会秘书请示董事长后予以签发。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十八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第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第五十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
27、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15丰林集团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
28、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为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第五十二条 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财务部门、投资管理部门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公司下属公司应密切配合证券部,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能够及时进行。第五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二)(三)(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29、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6丰林集团(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第五十四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披露信息报告的
30、第一责任人。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单位发生的本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的具体办理。第五十五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通过各相关事业部或直接向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报告。第五十六条 公司就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发布临时公告后,相关信息披露人还应当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持续报告已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协助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
31、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17丰林集团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32、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与聘请的会计师、律师等外部知情人士订立保密协议或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确保相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对外泄露。第六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加强对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第六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第六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等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在接待投
33、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上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公司应要求其立即更正;拒不更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公司实行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有关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并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18丰林集团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或以公告形式予以披露。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
34、档案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由其指定的记录员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第六十四条 对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有权对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合理赔偿要求。第五章 附则第六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或上市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或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第六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第六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市规则和/或本管理办法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第六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以上”、“超过”、“以内”都含本数,“少于”、“低于”、“以下”不含本数。第六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七十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一日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