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章明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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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第十章 明朝法律制度明朝法律制度 一、历史概况一、历史概况年代,年代,13681644年。年。废丞相制。废丞相制。六部尚书与通政使、左都御史、大理卿合六部尚书与通政使、左都御史、大理卿合称称“九卿九卿”。内阁制。内阁制。“一条鞭法一条鞭法”。二、法制指导思想二、法制指导思想1、“刑乱国用重典刑乱国用重典” “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重典” 。2、法贵简、严。、法贵简、严。3、礼法结合,明刑弼教。、礼法结合,明刑弼教。三、法律渊源三、法律渊源1、大明律、大明律 2、大明令、大明令 3、大诰与榜文、大诰与榜文 尚书尚书大诰,周公东征殷遗民时

2、对臣大诰,周公东征殷遗民时对臣民的训诫。民的训诫。4、条例、条例 “律者,常经也;条例,一时之权宜也律者,常经也;条例,一时之权宜也” 弘治十三年(弘治十三年(1500年),问刑条例,年),问刑条例,二百九十七条。二百九十七条。5、会典、会典是按朝廷六部官制的结构编纂的,以各类是按朝廷六部官制的结构编纂的,以各类行政典章制度为主的法律汇编。仿照唐行政典章制度为主的法律汇编。仿照唐六典、元典章等六典、元典章等 。 四、身份法四、身份法1、社会分层、社会分层贵族,皇族宗室、外戚、功臣。贵族,皇族宗室、外戚、功臣。士大夫,童生、秀才、举人、进士。士大夫,童生、秀才、举人、进士。官员。官员。平民,军、

3、民、匠、灶户。平民,军、民、匠、灶户。贱民,雇工人、奴婢。贱民,雇工人、奴婢。贱役,倡、优、皂、卒。贱役,倡、优、皂、卒。2、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明律律首有明律律首有“三父八母图三父八母图”以明确父母子女以明确父母子女的服制关系。的服制关系。“三父三父”指同居继父、不同居继父、从继母指同居继父、不同居继父、从继母嫁继父三种不同情况的继父。嫁继父三种不同情况的继父。“八母八母”是养母、嫡母、继母、慈母、嫁母、是养母、嫡母、继母、慈母、嫁母、出母、庶母、乳母。出母、庶母、乳母。 五、刑事法五、刑事法1、通例、通例(1)确立)确立“比附比附”类推的原则类推的原则明律规定:明律规定:“若断罪无正条,引律

4、比附。应若断罪无正条,引律比附。应加、应减,定拟罪名,转达刑部议定奏闻加、应减,定拟罪名,转达刑部议定奏闻”。如扯破宝钞比照弃毁制书(皆斩);骂三如扯破宝钞比照弃毁制书(皆斩);骂三品以上官长比照骂祖父母、父母(斩)等。品以上官长比照骂祖父母、父母(斩)等。(2)涉外案件)涉外案件明律规定:明律规定:“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即一律以明律论处。即一律以明律论处。类似于近现代的类似于近现代的“属地法属地法”主义。主义。 2、刑罚、刑罚继承唐律以来的五刑体系并有所发展。继承唐律以来的五刑体系并有所发展。徒流刑必须附加杖刑。徒流刑必须附加杖刑。实际司法中尚适用凌迟、

5、充军、迁徙、枷实际司法中尚适用凌迟、充军、迁徙、枷号、刺字、廷杖等刑。号、刺字、廷杖等刑。 3、罪名、罪名“轻其所轻,重其所重轻其所轻,重其所重”。即即“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律为重;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 另,特设另,特设 “奸党奸党”罪罪 、“交结近侍官员交结近侍官员” 等等而对一些轻微触犯礼教、典礼的罪名,处而对一些轻微触犯礼教、典礼的罪名,处刑比唐律要轻。刑比唐律要轻。如列入如列入“不孝不孝”的闻父母丧匿不举哀,处杖的闻父母丧匿不举哀,处杖六十,徒一年(唐律

6、为流二千里);祖父六十,徒一年(唐律为流二千里);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处杖一百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处杖一百(唐律为徒三年)。(唐律为徒三年)。 六、财产法六、财产法1、永佃权、永佃权是一种永久占有、耕种他人土地的权利,是一种永久占有、耕种他人土地的权利,属于用益物权,以交付佃租为义务。属于用益物权,以交付佃租为义务。“一田二主一田二主”、甚至、甚至“一田三主一田三主”。2、明朝典正式入律、明朝典正式入律典、卖并有明确区分。典、卖并有明确区分。七、司法制度七、司法制度1、司法机构、司法机构中央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中央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地方,分为省、府、县三级。省一级设提地方,分为省、府、县三级。省一级设提刑按察司。刑按察司。军人司法审判系统军人司法审判系统。所镇抚、卫镇抚司、省断事司、五军断事所镇抚、卫镇抚司、省断事司、五军断事官四级司法体制官四级司法体制。 特殊的司法机构,厂卫组织。特殊的司法机构,厂卫组织。 2、诉讼审判制度、诉讼审判制度严禁诬告、越诉严禁诬告、越诉。提倡无讼、息讼。提倡无讼、息讼。“申明亭申明亭”, “乡约乡约” 。会审制度的完备会审制度的完备“热审热审”、“朝审朝审”、“大审大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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