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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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第三章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v本章教学目的 帮助学生了解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及其特性,保险合同的一般分类,掌握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履行及变更,以及保险合同争议处理的解释原则和解决方式。保险合同第一节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概述 一、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v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一种协议v保险合同必须具备的条件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保险合同必须合法 保险合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v含义含义是指自然人或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是指自然人或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义务

2、的资格v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岁以上的成年人岁以上的成年人v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岁以上、岁以上、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的精神病人v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10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特性v双务性合同v射幸性合同v补偿性合同主要是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v条件性合同v附和性合同v个人性合同主要体现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双务性合同v单务合同只对当事人一方发生权利,对另一方只发生义务的合同v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

3、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的合同v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负有缴付保费的义务,保险人负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合同射幸性合同v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上v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点来源于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性,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表现明显v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点是就各个保险合同而言的保险合同附和性合同v附和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作出取或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v并非保险合同全部采用标准合同形式,有些特殊险种的合同采用协商办法签订v保险合同不是典型的附和合同,而是具有附和性质的合同保险合同第二节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分类保险合同

4、的分类 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v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可将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v财产保险合同即以财产(有形或无形)为保险标的的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即以人的生命、身体或健康作为保险标的的合同。v两者的区别合同主体不同 理论依据不同 保险合同二、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与定额保险合同二、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与定额保险合同 v根据保险价值在合同中是否预先确定为标准v定值保险合同(55)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优点缺点v不定值保险合同(55)不定值保

5、险合同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不预先确定其价值,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估算价值、确定损失的保险合同。v定额保险合同针对人身保险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在订立合同时,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所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保险合同 案例: 有一批货物出口,货主以定值保险保险的方式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按投保时实际价值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100万元,保险金额也为100万元,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出险时当地完好市价为80万元。问:(1)如果货物全损,保险人如何赔偿?赔款为多少? (2)如果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60,则保险人如何

6、赔偿?其赔款为多少? 保险合同 分析: (1)按照定值保险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赔偿金额,因此,保险人应当按保险金额赔偿,其赔偿金额为100万元。(2)保险人按比例赔偿方式。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1006060万元保险合同三、足额、不足额与超额保险合同(三、足额、不足额与超额保险合同(5555)v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v足额保险合同足额保险合同是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v不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又称低额保险合同,它是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赔偿方式:比例赔偿法和第一危险赔偿法v超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第55

7、条第3款指出,“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善意产生的超额保险,超过部分无效。恶意超额保险,合同全部无效。保险合同 案例: 李某2011年12月23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期间为1年的家庭财产保险,其保险金额为20万元,2012年2月26日李某家因意外发生火灾,火灾发生时,李某的家庭财产实际价值为30万元。若按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则: (1)财产损失15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2)家庭财产损失25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为什么?保险合同 分析: (1)因为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是按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均予以赔偿的发生。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15万元,所以保险公司应

8、当赔偿15万元。(2)保险公司应当赔偿20万元。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20万元。保险合同 案例: 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100万元,保险有效期间从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1)该企业于2011年2月12日发生火灾,损失金额为8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2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2)2011年12月12日因下暴雨,仓库进水而造成存货损失8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企业财产实际价值为8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保险合同 分析: (1)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80100/20040万元。 因为该保险为不足额保

9、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2)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保险价值损失金额80万元。因为该保险为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所以按保险价值赔偿。 保险合同四、单个保险合同、团体保险合同与综合保险合同四、单个保险合同、团体保险合同与综合保险合同v根据保险标的数量的不同v单个保险合同单个保险合同是以一人或一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又称单独保险合同。在保险合同中,单个保险合同居多。v团体保险合同团体保险合同是集合多数性质相似的保险标的,而每一保险标的分别订有各自的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v综合保险合同综合保险合同即指保险人对承保的多数保险标的仅确定一个总的保险金额,而不分别规定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

10、。保险合同 五、指定险保险合同与一切险保险合同五、指定险保险合同与一切险保险合同v根据保险人所承保风险的状况不同v指定险保险合同指定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一种或几种风险的保险合同。指定险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一般在保险条款中都明确列举出所承保的风险。仅承保一种风险的保险合同,为单一风险保险合同;承保数种风险的保险合同,为多种风险保险合同。 v一切险保险合同一切险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除“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的保险合同。一切险保险合同以“除外责任”条款来确定不承保的风险,以此界定其承保风险的范围。保险合同 六、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v根据保险当事人的不同 v原保险合同投保人直接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契约

11、。保险标的如有损失,由保险人直接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赔偿给付责任。v再保险合同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契约。v从合同的关系上来看,再保险是以原保险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保险合同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要素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合同的主体v参加保险这一民事法律关系,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v保险合同的当事人v保险合同的关系人v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v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或给付责任的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必须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经营v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纳保险费

12、义务的人投保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合同案例:案例: 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请问: 该游客是否可以投保? 保险合同 分析:游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因为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当保险标的安全存在时投保方可以由此而获得经济利益。若保险标的受损,则会蒙受经济损失。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即故宫)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即游客)带来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旅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

13、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v被保险人v保单所有人v受益人保险合同被保险人v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v在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的确定v被保险人的确定方式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出被保险人的名字以变更保险合同条款的方式确认被保险人采取订立多方面适用的保险条款确认被保险人保险合同保单所有人v拥有保单各种权利的人。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v保单所有人拥有的权利变更受益人领取退保金领取保单红利以保单作为抵押品进行借款在保单现金价值的限额内申请贷款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指定新的所有人保险合同受益人v也叫保险金受领人。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

14、v受益人的形式不可撤销受益人可撤销受益人v受益人不同于继承人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是原始取得;而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是继承取得受益人没有用其领取的保险金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义务;而继承人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保险合同v受益人相关要求:受益人相关要求:受益人在资格上一般没有限制,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成为受益人。受益人一般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加以指定,并且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如果被保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受益人可以由被保险人的监护人指定。如果没有指定,则在被保险人死亡时,由其继承人领受保险金。受益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

15、以是多个人。当受益人为数个人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的,则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是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不得单独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保险合同受益人的受益权的消灭受益人的受益权的消灭 v受益人的受益权可因下列原因消灭:受益人的受益权可因下列原因消灭: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放弃受益权。受益人放弃受益权。受益人有故意危害被保险人生命安全的行为,其受益人有故意危害被保险人生命安全的行为,其受益权依法取消。受益权依法取消。 保险合同案例案例: 有一承租人向

16、房东租借房屋,租期9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1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请问: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 保险合同分析: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保险合同案例案例: 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

17、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王某的妻子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分析:分析: 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在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保险合同案例:案例: 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费由企业支付。职工张一指定妻子刘二为受益人,半年后张一与妻子刘二离婚,谁知离婚次日张一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2万元保险金,企业以张一生前欠单位借款留下一半,

18、另一半则以刘二已与张一离婚为由交给张一父母。此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保险金按理应当给谁?为什么? 分析:分析: 此企业处理错误。因为受益人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只有受益人才有保险金请求权;同时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不是遗产,不得用于清偿债务或按遗产分割。因此该保险金应当归刘二。保险合同案例: 某市小学学生王某随父亲在非游泳水域游泳时溺水身亡,王某的父亲也因家人指责喝农药自尽。王某的母亲李女士与公婆不和,迫于生计,在办理完父子俩的丧事后改嫁他人。 由于王某投保了学生平安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赔付6000元。但在李女

19、士与王某的祖父在究竟谁能领取这笔保险金的问题上产生了纠纷。李女士认为自己应该全额领取保险金,王某的祖父认为李女士已经改嫁,丧失了领取保险金的权利,这笔保险金应该由其全额领取。 你认为保险公司应如何支付?保险合同分析:分析: 由于王某在投保学生平安保险时没有指定受益人,依照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之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父母、子女、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此案中王某的父母是惟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尽管李女士已经改嫁,但并不影响她的受益权,王某的父亲在王某死亡后身故,也同样不影响保险金的分配,因此王某的父母每

20、人各应受益保险金3000元。王某的父亲身故后,他应受益的3000元保险金作为他的遗产,同样要按照第一顺序在李女士与王某的祖父母间进行二次分配,每人各分得1000元。因此,本案例中保险金6000元,保险公司向李女士支付了4000元,向王某的祖父母支付了2000元。保险合同案例案例: 有一位王先生4年前投保了20万元人寿保险,指定他的妻陈女士为受益人。投保后,王先生与陈女士离异,与周女士结婚并生有一个儿子。但王先生并未申请变更受益人。王先生发生意外事故后,其妻周女士、儿子及前妻陈女士都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经审核后,拒绝了王先生现任妻子和儿子的申请,将保险金给付了陈女士。王先生的妻子

21、周女士气愤难平:丈夫车祸身亡,可得到保险金的不是可怜的妻儿,而是已反目成仇的前妻。请问:这样处理合理吗 ? 保险合同分析分析:保险公司将保险金给付了前妻陈女士有悖于情,但的确是依法行事。王先生在保险合同是指定了陈女士为受益人,虽然陈女士已与王先生离婚,但是离婚并不变更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41条规定,变更受益人是一种要式行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这种变更行为自保险公司收到投保人或被保人的书面通知并在保单上批注之日起生效,由于王先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没有办理变更手续,视为没有变更受益人。所以,保险金的受益人仍是前妻陈女士。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辅助人v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

22、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v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v 保险公估人:是指接受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委托,为其办理保险标的的勘查、鉴定、估损及赔款的理算等,并出具证明的人。保险合同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费保险金保险利益指定受益人保险中介人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客体v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v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v保险标的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特定的保险标

23、的是保险合同订立的必要内容,但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并非保障保险标的本身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内容v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合同内容v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条款v是规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条文,是保险公司对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v根据合同内容分类基本条款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以及按照其他法律一定要记载的事项附加条款保险人按照投保人的要求增加承保风险的条款v根据合同约束力分类法定条款法律规定必须列入保单的条款任选条款保险人自己根据需要列入保单的条款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法18条)v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v保险标的v保险金额确定保险

24、金额的原则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严格遵循保险利益原则v保险费投保人向保险人购买保险所支付的价格v保险期限按日历年、月计算以一件事件的始末为存续期间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形式v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记载“声明事项”,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v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它是正式保单发出前的临时合同暂保单的法律效力与正式保单完全相同v保险单简称保单。它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行为的一种正式书面形式v保险凭证也称小保险,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法律效力与保险单相同保险合同第四节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和履行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和履

25、行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一、保险合同的订立v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作出的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作出的法律行为,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法律行为,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v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作出的意思表示。作出的意思表示。v承诺是指当事人另一方就要约方的提议而作出的承诺是指当事人另一方就要约方的提议而作出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保险合同二、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二、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3)v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v保险合同的生效已经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对于各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法

26、律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v成立不等于生效许多保险合同约定,在其成立后的某一时间内生效,因此,在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 案例: 2010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并当即签发了保险单。但是在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期间自2010年5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 日止。 2010年4月30日,该公司的职工王某登山,不慎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的亲属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但是保险公司却拒绝予以赔付。家属不服,遂打起了官司。保险合同 分析 : 本案的关键在于弄清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期间开始

27、和保险责任期间开始的关系。 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生效没有特别约定,合同自成没有特别约定,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立时生效。但是,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生效约定了附属条款,则保险合同从符合附属条款约定的生附属条款,则保险合同从符合附属条款约定的生效情形时开始生效效情形时开始生效。保险合同自生效到终止的期间为保险期间,即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保险合同v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险责任开

28、始的时间,该时间可以约定在合同生效以前某一个时点,也可以约定在合同生效后的某一时点。 v 本案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保险责任期间开始于2010年5月1日,而保险事故发生在2010年4月30日,正好在保险责任期间外,所以,保险公司对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外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保险公司没有到开始履行保险责任的时间,因此,拒绝赔偿是合理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投保人的义务一、投保人的义务v缴纳保费的义务(14)是投保人最重要的义务v通知义务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52)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21)v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57)保险合同二、保险人的义务二、保险人的义

29、务v确定损失赔偿责任责任范围的确定基本责任:按合同的基本条款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附加责任:是附加于保险人基本责任范围之上的责任。一般不能单独承保除外责任: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外,保险人不予承担的责任规定除外责任的原因避免保险人遭受巨额损失限制对非偶然事故的赔偿避免逆选择除外责任包括除外地点除外风险除外财产除外损失v履行赔偿给付义务赔偿金的主要内容赔偿或给付金额施救费用检验估价等合理费用保险合同 案例: 2008年4月,某乡政府为该乡农户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费为每户7.5元,保额为每户2500元,并且保险双方特别约定:保费分两次交付,11月份交清。保险公司遂向乡政府签发了保单并加

30、盖了公章。后来,保险公司曾多次向乡政府催讨保费未果。当年7月,一场历史罕见的特大洪灾冲垮了该乡的防洪大堤,淹没了全乡的农田和房屋,农户损失惨重。灾情发生后,乡政府迅速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则以该乡未交保费为由予以拒赔。 保险合同 乡政府上诉到法院,法院最终以保险公司支付赔款380万元、乡政府支付保费及利息3万元予以结案。你认为法院判罚是否合理,为什么? 分析: 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投保人按约定交纳保费是否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在通常情况下,保险合同一经订立,合同双方就产生了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投保人负有支付保费的义务,保险人负有承担保险标的遭受损害补偿的义务。 本

31、案中,保险公司向乡政府签发了保单,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应受法律保护,乡政府应按约定交纳保费,对投保人拖欠保费的,保险人可通过索讨或诉讼的方式追讨或解除保险合同。但是,本案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对合同何时生效即保险人何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作出特别约定,只是在保单中注明,保费分两次交付,11月份交清。故乡政府是否按约定交付保费不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除非在保单上特别约定,“保单自交费之日起生效”。这样,即使投保人分文未交,保险人也必须承担保险责任。因此,本案保险合同成立时,应视为合同签订时开始生效,保险人便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第五节 保险合同变更与终止v保险合同主体的

32、变更v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v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v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v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变更一般指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故又称保险合同的转让、保险单的转让v财产保险保单转让的程序(49)一般情况下,转让必须得到保险人的同意货物运输保险允许保单随着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转移,不需征得保险人的同意v人身保险保单的转让程序(41)一般不需要经过保险人的同意即可转让,但在转让后必须通知保险人保险合同 案例: 2005年7月11日,王某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指定其妻子李某为受益人。后来,王某与李某离婚。不久,王某又与张某结婚。婚后,王某与张某办理了一份写有“自本日起受

33、益人由王某的前妻李某变更为张某”的公证书。但是王某并未将公证书变更受益人一事通知保险公司。2006年9月12日,刘某遭遇车祸身亡。张某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要求。保险公司确认了张某与王某结婚后确实办理了变更受益人的公证书但未将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认定该变更无效。保险公司按原合同的规定将保险金付给原受益人即王某的前妻李某。张某于是起诉保险公司至法院。保险合同 分析: 被保险人对受益人的变更不需要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但是必须及时向保险人作出通知。保险法第41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

34、保险单上批注。”此案中,王某最初指定的受益人为李某,虽然在与李某离婚并又与张某结婚后,办理了一份变更受益人的公证书,但是并未将变更受益人一事通知保险公司,因此在这个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没有发生改变,依然为先前指定的李某。因此保险公司可以付给李某保险金。保险合同案例案例 2006年10月3日,A汽车运输公司为公司一辆“长城”牌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金额为3万元。2007年2月,汽车运输公司将该“长城”牌汽车卖给了个体运输户甲。为省事,汽车运输公司没有到保险公司办理该车的保险合同过户批改手续。同年3月中旬,甲开车外出,与他人汽车相撞,致使对方车人严重受损。甲知道自己所驾汽车曾投过保,

35、遂通知保险公司出险。保险公司因该车保险合同未批改过户,拒绝派人勘查现场。后经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甲需赔偿15万元。于是,甲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绝,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 问保险公司是否应理赔?其法律依据是什么?保险合同分析分析 保险公司无须赔偿甲的损失。保险公司无须赔偿甲的损失。 根据原保险法第根据原保险法第3434条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条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保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同除外

36、”。同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同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也规定:也规定:“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过户、变更用途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过户、变更用途等,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等,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 ” 本案中,汽车运输公司作为该本案中,汽车运输公司作为该“长城长城”牌汽车的投保牌汽车的投保人,在出售该车给甲前没有履行通知义务,没有申请办理人,在出售该车给甲前没有履行通知义务,没有申请办理批改手续,已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从出售时起,保批改手续,已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从出售时起,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已经终止。甲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自然险

37、公司的保险责任已经终止。甲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自然无法律依据。无法律依据。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v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如保险标的种类的变化、数量的增减、存放地点、保险险别、风险程度、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费、保险金额等内容的变更。v保险合同订立后,投保人可以提出变更合同内容的要求,但须经保险人同意,办理变更手续,必要时加缴保费,合同方才有效。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v合同的无效当事人所缔结的保险合同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即指合同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而产生的无法律约束力的后果。无效的原因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合同内容不合法

38、,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自始无效与失效保险合同v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标的的危险已发生或保险标的已消灭,除当事人双方不知情外,合同无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而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11)未明确说明的责任免除条款无效(17)内容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无效。(34)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无效。(33)

39、保险合同v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36、37) 由于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的某些条件,使保险合同效力暂时停止的状况。如果被保险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履行这些条件,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60天 两年 缴费日-保险合同中止-保险合同失效(复效) 宽限期 未交费或交费保险合同案例 1996年2月,某市渔业公司以其职工为被保险人向市人寿保险公司集体投保简易人身保险,保险金额5000元,保险费每月20元,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口头约定受益人为投保人,合同签订后,依约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但被保险人对此一概不知。同年3月4日,渔业公司所属“闽渔01号”在海上失火沉没,船上19名公司职工遇难死亡。同月21日,保险公司依约

40、向渔业公司支付保险金合计105000元。但李甲等19人作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未得到这一笔保险金。当从新闻媒介中获此消息后,李甲等19人向保险公司和渔业公司索要保险金无结果,为此诉至法院。 问1本案中渔业公司与保险公司约定,投保人为受益人的行为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2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李甲等19人能否得到这笔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如何做? 3保险法对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人身保险合同中止与复效有哪些规定? 4假如渔业公司在交了首期保费后,没有按约定续交保费,保险公司能否用诉讼方式取得? 保险合同分析分析 1属无效行为。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

41、,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渔业公司在未征得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指定自己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亦未在有关保险单上签名盖章,故该单位的指定无效。 2因渔业公司与保险公司约定的投保人为受益人的行为无效,因此,该保险合同就没有指定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死亡之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支付保险金的义务。所以,李甲等19人可以得到这笔保险金。保险公司应追回向渔业公司支付的保险金,并向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支付保险金。 3保险费的支付方式:投保人在合同成立后,可以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保险合同 缴纳保险费

42、的期限: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合同中止效力后二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复效,在此期间,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约定,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4不能。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不得以强制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保险费,投保人可以选择不缴纳保险费以终止合同。保险合同v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的终止:是保险合

43、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保险合同的终止:是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发生,法律效力完全消灭的法律事实。约定的事由发生,法律效力完全消灭的法律事实。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自然终止:是指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因发生法定或约定事自然终止:是指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因发生法定或约定事由导致合同的法律效力当然地发生不复存在的情况。这由导致合同的法律效力当然地发生不复存在的情况。这些情况通常包括:些情况通常包括: 第一,保险合同期限届满。第一,保险合同期限届满。 第二,合同生效后承保的风险消失。第二,合同生效后承保的风险消失。 第三,保险标的因非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完全灭失。第三,保险标的因非

44、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完全灭失。 第四,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未按规定的程序将合同转让,第四,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未按规定的程序将合同转让,由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已失去保险利益,使保险合同自转由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已失去保险利益,使保险合同自转让之日起原有的法律效力不再存在。让之日起原有的法律效力不再存在。保险合同因履约导致终止因履约导致终止 因保险合同得到履行而终止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因保险合同得到履行而终止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约定的保险事故已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了内,约定的保险事故已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了给付给付全部全部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即告结束。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即告结束

45、。 按照赔偿或给付金额是否累加,履约终止可分为以下按照赔偿或给付金额是否累加,履约终止可分为以下两种不同的情况:两种不同的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在普通的保险合同中,无论一次还是多次第一种情况是在普通的保险合同中,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只要保险人历次赔偿或给付的保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只要保险人历次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总数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并且保险期限金总数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均终止。尚未届满,保险合同均终止。第二种情况是在机动车辆保险和船舶保险合同中,保险第二种情况是在机动车辆保险和船舶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赔付的保险金不进行累

46、加,只有当某人在保险有效期间赔付的保险金不进行累加,只有当某一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才终一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才终止。否则,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保险金,只要保险人止。否则,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保险金,只要保险人每次赔偿的保险金数目少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每次赔偿的保险金数目少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且保险金额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且保险金额不变。不变。 保险合同案例案例 王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王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1010万元。他在保险期内不幸遭受三次意外事故:万元。他在保

47、险期内不幸遭受三次意外事故:第一次事故中,造成他一目失明,保险公司第一次事故中,造成他一目失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5 5万元;第二次事故万元;第二次事故中,他被折断一指,保险公司又按合同约定中,他被折断一指,保险公司又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支付保险金1 1万元;第三次事故中,他丧失万元;第三次事故中,他丧失左腿左腿, ,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应该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应该支付保险金5 5万元。万元。 问保险人应如何履行给付责任?问保险人应如何履行给付责任?保险合同分析分析 被保险人王某在第三次事故中丧失左腿。被保险人王某在第三次事故中丧失左腿。如无前面两次事故则保

48、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如无前面两次事故则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5 5万元。但在本案中,保险人总共已支付保万元。但在本案中,保险人总共已支付保险金险金6 6万元,而保险金额为万元,而保险金额为1010万元。根据万元。根据“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只要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只要保险人历次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总数达到保保险人历次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总数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并且保险期限尚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均终止。未届满,保险合同均终止。”的原则,保险的原则,保险人在第三次事故发生后只要支付保险金人在第三次事故发生后只要支付保险金4 4万万元保险

49、合同就终止。因此,保险人只给付元保险合同就终止。因此,保险人只给付4 4万元保险金,而且保险合同终止。万元保险金,而且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合同案例案例 某车主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保额为某车主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保额为4040万万元。在保险期内先后发生数次保险事故,元。在保险期内先后发生数次保险事故,第一次车辆受损第一次车辆受损1515万元,第二次受损万元,第二次受损2020万万元,第三次受损元,第三次受损8 8万元,第四次受损万元,第四次受损4545万元,万元,第五次受损第五次受损6 6万元。万元。 问保险人应如何赔偿?问保险人应如何赔偿?保险合同分析 因为机动车辆保险的历次赔偿金额不累加,只有当某

50、一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才终止。在本案中,保险人在第一次事故后赔偿15万元,在第二次事故后赔偿20万元。这两次的赔偿金额均未达到保险金额不进行累加,所以在第三次事故后赔偿8万元。但第四次保险事故损失45万元,超出了保险金额,保险人赔偿40万元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对第五次事故损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合同v因解除导致终止因解除导致终止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在保险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前,合同保险合同的解除:是在保险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效力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的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的解除应

51、当符合法律规定:必须在可以解除的保险合同的解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必须在可以解除的范围内行使解除权;必须存在解除的事由;必须以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解除权;必须存在解除的事由;必须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解除;必须在时效期间内行使解除权。的方式解除;必须在时效期间内行使解除权。 保险合同的解除,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两种形保险合同的解除,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两种形式。式。 法定解除: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项出现时,保险合同当法定解除: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项出现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依法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事人一方可依法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 意定解除:又称协议注销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意定解除:

52、又称协议注销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约定情况时可随时注销人依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约定情况时可随时注销保险合同保险合同 投保人行使解除权(投保人行使解除权(1515) 保险人行使解除权(保险人行使解除权(1616、2727、3232、3737、5151、5252)保险合同v案例: 2005年11月12日,某单位为全体职工投保了简易人身险,每个职工150份(5年期),月交保险费30元。2007年5月,该单位职工付某因交通事故不幸死亡,他的家人带着单位开出的介绍信及相关的证明资料,到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保险公司在查验这些单证时,发现被保险人付某投保时所填写的

53、年龄与其户口簿上所登记的不一致,投保单上所填写的64显然是不真实的。实际上,投保时付某已有67岁,超出了简易人身险条款规定的最高投保年龄(65岁)。于是,保险公司以单位投保时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已超出了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为理由,拒付该笔保险金,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该单位退还了付某的保险费。保险合同v案例评析案例评析被保险人的年龄是决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也是在承保时测量危险程度,决定可否承保的依据。一般来说,年龄越大,危险也越大。但是在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要逐个验明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是有困难的,因此,往往是在发生保险事故或者在年金保险开始要发放年金时,才核实年龄。所以不可避免的就会产生许多

54、年龄申报不实情形,这其中有些带有欺诈的成分,有些也许只是投保人的偶然疏忽或过失所致。但有一点很显然,这样对保险公司控制风险是非常不利的。所以保险法第53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在本案中付某的年龄申报不实将直接导致保险合同的被解除,尽管这种不实告知也许是出于疏忽或其他原因。保险合同 但是既然年龄误告构成了对最大诚信原则的违反,又为何要规定2年的解除期呢?因为,在众多的年龄申报不实的案例中,有许多并非是出于故意的,而保险公司如果注意到这一点

55、,在投案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放纵,而在出险时解除合同,不予赔付,则显然对被保险人是极不公平的。鉴于此,法律规定了一个选择期(在我国是2年),在此期间内保险公司有权选择是否执行选择权,但一旦该期间一过,它就不能再以同样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就好象它已经注意到了这种情况的存在并予以默认,这也就是人身保险合同中常常提到的不可抗辩条款。所以,本案中保险公司的拒付理由是充足的,完全符合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并且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未超过2年。保险合同第六节第六节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v文义解释原则按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来解释文义解释必须要求被解释的合同字句本身有单一的而且明确的含义v意图解释原则在无法运用文字解释方式时,通过其他背景资料进行逻辑分析来判断合同当事人订约时的真实意图,由此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意图解释,只适合用于合同的条款不精当,语义混乱,不同的当事人对同一条款所表达的实际意思理解有分歧的情况v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时,法院或仲裁机关要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不可滥用v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的解释原则v补充解释原则保险合同 二、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二、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v协商v调解v仲裁v诉讼解决争议最激烈的方式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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