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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竞争法学竞争法学(第二版)(第二版)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一编第一编 竞争法总论竞争法总论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一章第一章 竞争、竞争理论与竞争政策竞争、竞争理论与竞争政策第一节竞争的含义与性质第二节 竞争理论基本问题第三节 竞争政策基本问题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竞争的含义与性质第一节竞争的含义与性质一、竞争的基本含义和类型一、竞争的基本含义和类型竞争法是规范竞争行为、调整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在学习和研究竞争法的问题之前要对竞争的基本问题有所了
2、解。竞争是一个广泛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现象,因而竞争概念的使用领域是非常广泛的。 本书对竞争法所调整的经济竞争进行大致的概括:竞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济活动的主体(经营者)在特定的市场上通过提供有利的价格、数量、质量、服务或其他条件,争取交易机会以获得更大经济利益的行为。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二、竞争的基本条件和属性二、竞争的基本条件和属性商品经济中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矛盾是产生竞争的一个重要内因。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矛盾是产生竞争的另一个重要内因。商品供求状况及其变化则是市场竞争发展的外部原因。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
3、法学系列教材三、竞争的积极作用和消极影响三、竞争的积极作用和消极影响(一)竞争的积极作用 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的运行机制,其具有多方面的积极作用。1竞争使稀缺资源得到合理配置2竞争推动经济技术进步3竞争促进收入的合理分配 4. 竞争使消费者利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5. 竞争还有利于保障人们的经济自由,创造社会平等的经济基础,维护政治民主的经济基础 (二)竞争的消极影响 竞争在具有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可能会产生某些消极的影响。首先,竞争的规律是优胜劣汰,其在促进资源合理配置的同时,往往会造成企业破产、工人失业、贫富悬殊等社会问题,引起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之间的矛盾,影响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21世纪中
4、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三、竞争的积极作用和消极影响三、竞争的积极作用和消极影响其次,由于市场调节的滞后性、自发性和分散性以及规模经济效应的影响,竞争可能引起在一个较短时期内经济的盲目性,造成某一特定的行业或部门的资源浪费和经济社会的动荡衰退。 最后,在竞争的过程中往往会产生破坏竞争的力量,主要表现为出现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前者使竞争受到限制、排除,后者使竞争无序发展,都使得竞争的积极作用不能正常发挥,经济秩序受到破坏,经济的活力受到抑制。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二节第二节 竞争理论的基本问题竞争理论的基本问题一、古典竞争理论一、古典竞争理论
5、古典竞争理论就是指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学派的竞争理论。 亚当斯密的自由竞争理论内容十分丰富,归纳起来大致包括“经济人”假设、竞争机制或“看不见的手”以及自然秩序三项内容,这一理论成为经济学竞争理论的基础。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二、二、 马克思主义竞争理论马克思主义竞争理论源于古典竞争理论的马克思竞争理论,贯穿于其价值理论与剩余价值理论之中,在经济学说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马克思对竞争的研究重点考察的是生产者之间的竞争及与此相关的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竞争。 其核心思想有两点:(1)同一部门内的生产者之间的竞争使商品的个别价值形成为社会价值;(2)同一部门内生产者与消
6、费者之间的竞争,即供求关系的变化制约着商品社会价值确立的界限,决定着商品价值的实现程度。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一)完全竞争理论(一)完全竞争理论从19 世纪70 年代开始至20 世纪20 年代,以新古典学派的瓦尔拉斯、帕累托和马歇尔等人为代表。围绕市场均衡理论和价格理论而形成的竞争理论。完全竞争理论将完全竞争静态均衡作为理想的市场状态,其他状态都被看作对完全竞争的偏离。它第一次试图比较严谨地、系统化地说明市场竞争所需具备的条件,为竞争理论后来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同时也为现实生活中某些市场的分析提供了指南。三、新古典竞争理论三、新古典竞争理论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
7、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二)不完全竞争理论二)不完全竞争理论在20世纪30年代,由英国经济学家罗宾逊夫人和美国经济学家张伯伦各自提出的竞争理论。认为现实的竞争不是完全竞争,而是垄断竞争或不完全竞争。不完全竞争或垄断竞争理论是对完全竞争理论的发展,但是,这种发展是十分有限的,从总体上看还没有摆脱完全竞争理论的教条与束缚。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四、现代竞争理论四、现代竞争理论现代竞争理论是相对于古典竞争理论和新古典竞争理论而言的。现代竞争理论在内容上是相对独立的、系统的,成为微观经济理论的一个特定研究领域;在分析方法上采取动态分析,把竞争作为一个动态的
8、变化过程。(一)创新与动态竞争理论(一)创新与动态竞争理论熊彼特对竞争理论发展的重要贡献是对竞争过程采取了动态分析方法,认为竞争不仅从时序上看是一个动态过程,更重要的是从内部结构上看,是一个演进的动态过程,是一个创新与技术进步的动态过程。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二)有效竞争理论(二)有效竞争理论有效竞争理论是克拉克在放弃其早期有关可行性竞争的结论的基础上,于20世纪50、60年代提出和最终形成的现代竞争理论的第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该理论认为完全竞争理论是不现实的、不可能存在的,因此在无法实现理想的竞争模式时,我们只能追求在现实条件下可行并且确有实效的竞争。克拉克有
9、效竞争的观点和政策结论是对竞争理论的重大发展,竞争理论的主流派从此放弃了传统竞争理论的静态均衡模式,把分析起点建立在了动态竞争的基础之上。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三)哈佛学派的竞争理论(三)哈佛学派的竞争理论20 世纪50 年代以哈佛大学教授梅森和他的学生贝恩为代表的哈佛学派建立了产业组织理论体系。 产业组织理论从经验研究出发,具体分析了竞争过程中市场结构(S)、市场行为(C)以及市场绩效(P)之间的相互关系,进一步发展了克拉克的有效竞争理论。哈佛学派认为,竞争政策的目标就是要保证竞争过程达到有效的市场成果。哈佛学派的竞争理论曾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至20世纪70年代
10、的相当长的时期内,成为美国政府制定竞争政策的理论依据。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四)芝加哥学派竞争理论(四)芝加哥学派竞争理论芝加哥学派竞争理论的基础是经济自由主义思想和社会达尔文主义。芝加哥学派认为,市场竞争过程是一个没有国家干预的市场力量自由发挥作用的过程,国家对市场竞争过程的干预应该被仅仅限制在为市场竞争过程确立制度框架条件上。竞争的唯一目标是保证消费者福利最大化,竞争政策的任务就是要保持能够保证消费者福利最大化,特别是国民经济资源最佳配置的市场机制的作用。竞争政策的具体依据,就是资源配置效率和生产效率的标准。芝加哥学派的竞争理论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对美国
11、和其他国家的竞争政策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并且这种影响不仅仅是技术层面的,它改变了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观念和目标,因而还是系统的和革命性的。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五)新奥地利学派的竞争理论(五)新奥地利学派的竞争理论主要代表学者有米塞斯、哈耶克等人 这一学派以哈耶克的自由主义经济思想为基础,对市场的调整功能给予很高的评价,而对政府的介入抱有极强的不信任感。强调竞争是信息不完全条件下知识的发现过程,通过这一过程,价格就会起到调整各种各样不同人的个别行为的作用。 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与芝加哥学派的竞争理论同时对反托拉斯政策产生了重要的影响。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12、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六)可竞争市场理论(六)可竞争市场理论20世纪80年代由美国的鲍莫尔等人提出的。“可竞争市场”是指一个具有进出绝对自由且进出成本绝对小的市场。即一个市场是可竞争的,就必须不存在严重的进入或退出障碍。强调范围经济和成本的弱增性。可竞争市场理论的竞争政策强调,国家竞争政策的主要任务是最大可能地消除市场限制,设法降低“沉没成本”,扶持可竞争市场中的潜在竞争者,采取便于资本流动和推进企业垂直联合与改组的政策,以保证市场的可竞争性和多元产品厂商的收益稳定。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七)(七)交易费用理论交易费用理论 以科斯、诺斯、威廉姆森为代表而提出
13、的新制度经济学的竞争理论 从节省交易费用的观点来考察经济制度,重视企业组织在市场中的作用。所谓交易费用,是指通过市场机制组织交易所支付的成本,包括收集交易信息、谈判、签约和履行合约的监督费用。 交易费用理论认为,在(垂直交易关系等)一些情况下,替代市场的并不是政府管制,而是特定的企业“组织单位”和企业间的“垂直”分工关系。 交易费用理论虽然只涉及竞争的一个侧面,但其分析方法有其独到之处。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八)后芝加哥学派的竞争理论(八)后芝加哥学派的竞争理论后芝加哥学派的竞争理论也被称为新产业组织理论。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后期,当时一些反垄断经济学家应用博
14、弈论工具和新实证产业组织经济学分析工具对企业策略性行为进行了深入分析,用策略博弈理论、沉没成本、激励理论等理论工具和概念,对一些传统理论解释不清或不准确的产业组织问题给出了新的、更科学的解释。后芝加哥学派认为现实市场中的企业策略行为可能导致垄断,并且市场机制本身无法消除这种垄断,因此政府用反垄断法来调整企业策略性行为是有必要的。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三节第三节 竞争政策的基本问题竞争政策的基本问题一、竞争政策的基本含义和地位一、竞争政策的基本含义和地位竞争政策是促进竞争而不是限制竞争的,因此竞争政策是市场经济国家为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而实施的一项基本的经济政策,其
15、核心目标是通过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确保竞争机制在相关市场发挥作用,从而提高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增进消费者福利。在狭义上,竞争政策就等同于竞争法主要是其中的反垄断法。广义上的竞争政策无疑是以狭义上的竞争政策即竞争法为核心的,因为竞争政策本身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法律化的经济政策或者主要是通过法律来实施的经济政策。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二、二、竞争政策与其他经济政策竞争政策与其他经济政策一项有效的竞争政策,不仅其本身应该是合理的、完善的,而且还应该与其他经济政策相协调。 (一)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一)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 两者的一致性,首先表现在它们都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基
16、础上。两者的一致性,其次表现在两者的最终目标具有一致性。两者在不少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因此存在着潜在的冲突。第一,调整手段的差异。第二,作用机制的差异。第三,调整范围的差异。第四,价值导向的差异。第五,实施过程的差异。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二)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二)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在传统上,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这两类重要的经济政策之间的界限是很明显的,因为贸易政策专司对外贸易,主要针对政府及其行为,采用与进出口密切相关的、适用于国与国之间的政策措施,协调各国市场之间的资源配置;竞争政策则专司对内交易,主要针对厂商及其行为,采取适用于一国市场以内的政策措施配置本
17、国市场内的资源。竞争政策与自由贸易政策在追求的目标和面临的现实条件方面具有一致性。竞争政策与自由贸易政策首先具有共同的目标,即都追求资源配置的效率以及总体经济福利的最大化,都为了保证贸易自由与公平竞争,最终使消费者获利。同时,尽管完全的自由竞争和自由贸易是最理想的状态,但是现实条件与理想状态并不一致,现实条件往往受到一定程度的扭曲与限制。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竞争政策与自由贸易政策又具有多方面的差异性,竞争政策与自由贸易政策又具有多方面的差异性,存在着潜在的冲突。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存在着潜在的冲突。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两者的作用领域不同。两者的价值观念和取向
18、不同。两者的具体处理和作用方式不同。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思考题:思考题:如何理解竞争法所调整的经济竞争?如何理解竞争的积极作用和消极影响?现代竞争理论有哪些主要流派?它们各自对竞争法有什么影响?如何理解竞争政策在经济政策体系中的地位?如何理解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贸易政策的关系?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二章第二章 竞争法基本理论概述竞争法基本理论概述第一节 竞争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竞争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二节第二节 竞争法的体系构成和立法模式竞争法的体系构成和立法模式 第三节第三节 竞争法的性质和地位竞争法的性质和地位第四节第四节 竞
19、争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竞争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第五节第五节 竞争法的基本价值和政策目标竞争法的基本价值和政策目标 第六节第六节 竞争法上的知识产权问题竞争法上的知识产权问题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第一节 竞争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竞争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一、竞争法的概念竞争法的概念竞争法是以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维护自由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为基本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竞争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竞争法包括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部分;而狭义上的竞争法则仅指反垄断法,而不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法是现代经济法中最早发展起来的部分,也是其核心和典型的部分。21世纪
20、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二、竞争法的调整对象二、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大多数学者认为是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或者是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竞争关系)和国家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管理关系(竞争管理关系或者竞争规制关系)。也有学者认为,竞争法调整的是竞争规制关系,竞争关系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市场关系,是通过民商法来进行调整的。 民商法调整的不是竞争关系全部,它并不排除其他法律从不同角度对竞争关系进行调整。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二节第二节 竞争法的体系构成和立法模式竞争法的体系构成和立法模式 一、竞争法的体系构成及相互关系一、竞争法的体系构成及相互关系竞争法通常
21、由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个核心部分构成。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旨在禁止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法;而反垄断法则是旨在反对限制竞争、维护自由公平竞争和经济活力的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在保护竞争上有着共同的取向和积极作用,它们都对市场竞争行为进行规制,都有利于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对维护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来说,二者都是必不可少的。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二、二、竞争法的立法模式竞争法的立法模式各个国家和地区在进行竞争立法时就根据各自的情况,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模式。目前,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竞
22、争立法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分别立法的模式。第二,合并立法的模式。第三,以反垄断为主的立法模式。我国采取分别立法的模式。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三节第三节 竞争法的性质和地位竞争法的性质和地位 一、竞争法的性质一、竞争法的性质由于竞争法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因而竞争法的性质取决于经济法的性质。 竞争法运用公法的方法调整竞争关系,体现了国家对市场竞争行为的干预,其公法性质是非常明显、毋庸置疑的。但同时,竞争法也具有一定的私法性质,因为它调整的竞争关系是经济关系的一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在体现公法和私法性质的程度上是不相同的。具体说来,反不正当竞争法相较于
23、反垄断法更多地体现了私法性质,以致有人将其归为民事侵权法的范畴。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二、竞争法的地位二、竞争法的地位竞争法的地位是指竞争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何种位置,以及它与相关法律的关系问题。 作为经济法的一个组成部分,竞争法典型地体现了平衡协调、社会本位、实质公正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理念。而且,由于竞争机制是最基本的市场运行机制,因而为确保竞争机制正常发挥作用的竞争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特别是其中的反垄断法,在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甚至被视为“经济宪法”、“市场经济的基石”和“自由企业大宪章”。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24、第四节第四节 竞争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竞争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一、竞争法的特征一、竞争法的特征从竞争法的基本性质、内容和各国的竞争立法、执法情况出发,这里将竞争法的基本特征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一)国家干预性(一)国家干预性竞争法在本质上就是国家为弥补民商法调整的不足而自觉地干预市场,以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和经济活力而产生的。(二)社会本位性(二)社会本位性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指它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三)经济政策性(三)经济政策性 经济法在整体上具有较强的政策性,而其中竞争法(特别是
25、反垄断法)的政策性更加明显。不仅表现在竞争法的制定、修改本身与国家的经济政策密切相关,而且表现在其执法和司法活动也带有很强的政策性,从而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同样的法条在不同的国家以及不同国家的不同时期的执行情况可能有很大的差异。 二、竞争法的基本原则二、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竞争法同样有自己的基本原则,这是指贯穿于竞争法之中的,体现国家监督、管理市场竞争行为的基本目标和价值判断标准的根本规则。学界对于竞争法基本原则的具体表述并不一致,但在基本精神上还是大致相同的。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一)保护自由竞争原则(一)保护自由竞争原则 竞争自由虽然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但是
26、它往往要受到各种人为的干扰和阻碍。竞争法,自然就要担负起维护竞争自由的重任,并且将保护自由竞争作为一项基本原则。 (二)保护公平竞争原则(二)保护公平竞争原则 市场竞争不但应当是能够自由开展的,还应当是公平进行的。正义与公平、公正所表达的意思基本相同,都是人类所追求的一种理想。 (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虽然在市场竞争中竞争者的个体利益与社会的公共利益之间有一致的方面,这一点在古典经济学中得到了充分的强调,但它们之间也有矛盾和冲突的方面,因此市场竞争过程不能自动地、无条件地实现社会公共利益。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五节第五节 竞争法的基本
27、价值和政策目标竞争法的基本价值和政策目标 一、竞争法的基本价值一、竞争法的基本价值竞争法的基本价值蕴涵在保护竞争之中。 竞争法的基本价值在总体上是通过保护竞争或维护竞争秩序这种特定方式来体现的,而在保护竞争或维护竞争秩序时所要实现的具体目标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则是不完全相同的。实质公平、正义与社会整体效率共同作为竞争法的基本价值,它们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只有建立在公平、正义基础上的效率才是有意义、值得追求的效率,也只有在能够实现社会整体效率基础上的公平、正义才是更高层次的公平、正义。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二、竞争法的政策目标二、竞争法的政策目标竞争法的政策目标,是指
28、竞争法通过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所应当保护的利益和实现的功能。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在调整的角度和侧重点等方面存在差别,因而竞争法这两个部分在政策目标上也会有所不同 。一国竞争法的政策目标是由该国竞争法所面临的经济社会条件和国际环境所决定的。 竞争法的政策目标作为竞争法基本价值的具体化,一般直接或者间接地体现在有关的竞争立法中。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我国竞争法的政策目标可以大致概括如下: 1、保护公平竞争,促进社会公正。竞争法对这一目标的追求是通过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证竞争机制功能的正常发挥来实现的。 2、保护有效竞争,促进经济效率。促进
29、经济效率也是法律尤其是直接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的根本目标3、保护消费者利益。这一目标实际上是上述两个目标的要求和体现。无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是非法垄断行为,都会使得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竞争法通过对自由、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一方面要促进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经济的发展而使消费者整体利益得到实现,另一方面要通过对非法竞争行为的制止使得消费者在具体交易中的利益得到保障。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六节第六节 竞争法上的知识产权问题竞争法上的知识产权问题一、知识产权与竞争的基本关系一、知识产权与竞争的基本关系(一)知识产权在形式、微观和静态上表现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权(二)知识产权在
30、本质、宏观和动态上体现为对竞争的促进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的补充保护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的补充保护(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保护知识产权当然主要是专门的知识产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版权法等)的任务,但它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最初关注的大部分甚至全部对象,因为早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就是围绕着为专利法和商标法提供补充保护,因而人们往往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法的一部分。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六节第六节 竞争法上的知识产权问题竞争法上的知识产权问题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的补充保护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的补充保护(二)反不正当竞争
31、法对知识产权进行兜底保护的特点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实现其维护公平竞争的基本功能的过程中,一般并不赋予当事人以积极的权利,而是通过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的禁止来体现。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三、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三、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一)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的关系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在基本目标与功能上具有一致性,拥有和正当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存在违反反垄断法的问题。 (二)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特点知识产权滥用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
32、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三、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三、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三)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规则的细化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的主要功能是宣示性和说明性的,即它表明反垄断法既不否定知识产权法授予的权利,也不将知识产权作为除外适用领域或者豁免事项,而是不适用于依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而适用于不正当行使(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思考题:思考题:如何理解竞争法的调整对象?试析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联系和区别?简述竞争法的性质和在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竞争
33、法如何体现经济法的特征?竞争法有哪些基本原则?试析竞争法的基本价值和政策目标。反不正当竞争法如何为知识产权提供保护?反垄断法如何规制知识产权的行使行为?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三章第三章 竞争法的历史发展竞争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 竞争法的产生与发展概述第二节 美国竞争法的产生与发展第三节欧盟竞争法的产生与发展第四节 日本竞争法的产生与发展第五节 我国台湾地区竞争法的产生与 发展第六节 我国竞争法的产生与发展第七节 国际竞争法的产生与发展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第一节 竞争法的产生与发展概述竞争法的产生与发展概述一、竞争法产生的原因一
34、、竞争法产生的原因市场本身并不能保证竞争的自由和公平,相反,却蕴涵着破坏自由和公平竞争的种子。这一方面表现为在竞争中会存在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垄断倾向,另一方面表现为在竞争中会诱发各种不公平、不正当的行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虽可依民法侵权行为法得到一定程度的规制,但是它们不仅损害了竞争者的利益,而且也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对其进行有效规制越来越依赖于专门的法律。以反对非法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为内容,以维护自由和公平竞争秩序为宗旨的新型法律制度竞争法的产生就成为必要和必然。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二、竞争法的萌芽和初创二、竞争法的萌芽和初创在古罗马法的一些法律制
35、度中就有某些反不正当竞争性质的规范,其诚信诉讼与现代竞争法中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标准有着渊源关系。 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伴随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蔓延,一些国家的民法典、刑法典以及判例中,相继出现了规范此类行为的规定。 19世纪90年代以前,各国对竞争的法律调整还处于不自觉的、被动的状态,竞争法律规范仍然是少量而分散的。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三、现代竞争法的产生和发展概况三、现代竞争法的产生和发展概况在19世纪末,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由自由竞争向垄断阶段过渡,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并恶性发展,国家对市场竞争的干预和管理明显加强,并进而产生了现代竞争法。现代竞争法的产生以19世纪
36、末、20世纪初的三个重要的事件为标志。现代竞争法产生的最主要标志是1890年美国谢尔曼法的颁布。另一个重要标志是德国1896年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个标志是在国际层面,即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1900年的布鲁塞尔修订本中增加了不正当竞争条款,这是国际公约第一次对不正当竞争作出明确的规定。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四、竞争法的主要发展趋势四、竞争法的主要发展趋势其发展演变的过程反映了竞争法的发展趋势,这大致可概括如下:第一,竞争法调整的范围越来越广泛。第二,竞争法越来越重视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第三,竞争法的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第四,竞争法受经济学理论和
37、经济政策的影响越来越大。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二节第二节 美国竞争法的产生和发展美国竞争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美国竞争法的产生和发展概况一、美国竞争法的产生和发展概况竞争法在美国主要表现为反垄断法,通常被称为反托拉斯法。美国没有专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判例法,但其反托拉斯法中附带规定了反不正当竞争的内容。美国建国之初,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是依据英国普通法上的侵权行为制度来处理。 19世纪70年代开始,美国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向垄断阶段过渡,参议员谢尔曼提出谢尔曼法案。1914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标志着美国反托拉斯法体系进一步
38、形成。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二、美国竞争法的基本框架二、美国竞争法的基本框架美国反托拉斯法的核心内容主要有以下三项:禁止反竞争的合同、协议、决议或者协同行为(联合或者共谋);禁止以不正当方式获取或者维持独占(垄断)地位,或者滥用独占(垄断)地位;禁止反竞争的企业合并以及对企业合并的申报进行审查。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国际上技术创新竞争日趋激烈,美国政府在反垄断上更加注重与鼓励创新的平衡。当时,微软公司因被指控通过视窗操作系统“捆绑”销售其他软件从而构成市场垄断而遭到司法部起诉,经过多年的诉讼,微软最终没有被要求解体,但其向竞争对手支付了75亿美元的巨额赔偿。2
39、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三节第三节 欧盟竞争法的产生和发展欧盟竞争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欧盟竞争法的产生和发展概况一、欧盟竞争法的产生和发展概况欧盟竞争法作为欧盟经济实现一体化最终目标的战略手段之一,其主要是为了保护欧盟市场的完整统一与良好运转,保证企业间充分有效竞争,维护自由公平交易,努力建成一体化的欧洲内部大市场虽然欧盟目前还没有完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是在欧盟范围内人们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协调的努力几乎在欧共体成立之初就开始了。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二、欧盟竞争法的基本框架二、欧盟竞争法的基本框架(一)欧盟禁止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
40、配地位的制度原来的欧共体条约中并没有关于控制与共同市场相抵触的企业集中行为的明确规定。为了实施有关竞争法的实体规范,欧共体理事会还制定了有关的程序规范,第17/62号法规是其中的重要规范。(二)欧盟控制经营者集中的制度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四节第四节 日本竞争法的产生和发展日本竞争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日本竞争法的产生和发展概况一、日本竞争法的产生和发展概况在日本,竞争法采取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分别立法的模式,二者都有相应的法典。早在1934年就制定了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后又在1947年制定了禁止垄断法。针对当时日本商业领域中假冒、虚假表示等行为严重存在的情况,19
41、34年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主要就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禁止垄断法自颁布以来进行过多次修改,以适应日本经济的发展变化。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二、日本竞争法的基本框架二、日本竞争法的基本框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方面,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没有规定所谓的概括性条款,而是采取列举的方法罗列规定了各类具体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从日本禁止垄断法所规制的对象来看,它包括以下的行为或状态:私人垄断、不当交易限制、垄断状态、不公正交易方法、特定国际性协定或合同、事业者团体的一定行为、股份持有量、公司干部的兼任、公司合并、相当于公司合并的一定行为、价格的协调性提高。 日本禁
42、止垄断法的规定是很完整的,也是很严厉的,尤其是关于垄断状态的规制在各国反垄断法中独树一帜。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五节第五节 我国台湾地区竞争法的产生和发展我国台湾地区竞争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我国台湾地区竞争法的产生和发展概况一、我国台湾地区竞争法的产生和发展概况在我国台湾地区,竞争法一般被称为公平交易法,并采取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合并立法的模式,具体表现为1991年制定、后经过修改的“公平交易法”及其配套法规。二、我国台湾地区竞争法的基本框架二、我国台湾地区竞争法的基本框架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的规范内容,主要包括反垄断法(自由竞争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平
43、竞争法)两部分。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六节第六节 我国竞争法的产生和发展我国竞争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我国竞争法的产生和发展概况一、我国竞争法的产生和发展概况我国在实行计划经济时期,由于否定甚至排斥市场竞争,因而没有竞争法产生的土壤。 在实行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竞争机制被引入并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以及逐步融入世界经济体系,我国才相应地产生了从法律上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1993年9月2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在2007年8月30日通过。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
44、材二、我国竞争法的基本框架二、我国竞争法的基本框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共5章、33条,其核心内容主要体现在第二章明文予以禁止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垄断法共8章、57条。尽管条文还是比较粗线条的,但是它具有了各国反垄断法所共同具有的基本内容,即在总则之外,第二章至第四章分别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这三个基本方面的实体制度。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七节第七节 国际竞争法的产生和发展国际竞争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国际竞争法产生的原因一、国际竞争法产生的原因在有关国际决议、国际条约中,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的法律一般被称为管制限制性商业行为
45、的法律,主要是指反垄断法,一般不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本来是各国的国内法 ,国内反垄断法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以及目前国际经济贸易领域竞争的现实情况,使得对各国的反垄断法进行协调、形成国际反垄断法律制度成为必要。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二、国际竞争法发展概况二、国际竞争法发展概况世界范围内的反垄断法尚未成型,尚处于酝酿阶段。一些决议、条约尚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其原则和内容对各国的反垄断立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在一些已生效的多边条约中包含的反对垄断、保护竞争的规定,虽还不算典型的、完整的反垄断法律制度,但它对于规范特定领域的竞争行为还是有积极意义的。 将来建立统一的国际反
46、垄断法律制度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但需要国际社会继续作出长期不懈的努力。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思考题:思考题:现代竞争法产生的主要标志有哪些?分析竞争法的主要发展趋势。美国反托拉斯法包括哪些主要的制度?试析欧盟竞争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试析日本禁止垄断法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主要变化。试述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的制度构成和主要内容。简述我国竞争立法的主要过程。简述竞争法国际协调的原因和现状。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四章第四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问题概述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问题概述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性质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
47、行为的界定和构成要件 第三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般条款问题 第四节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问题 第五节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完善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性质性质一、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禁止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从事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一类法律制度的统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一起,共同构成竞争法的基本内容。 我国目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体系以反不正当竞争法(此即所谓的形式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包括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48、、部门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等多种法律渊源。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性质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性质反不正当竞争法相较于反垄断法来说更多地体现了私法性质。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侵权行为法在市场竞争领域的延伸和专门化。 ,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并非单纯的私法,而是越来越多地渗入了公法的因素,甚至有专门执法机构的主动介入,因此兼具公法和私法的性质,与反垄断法一样,都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性质的认识实际上是与不正当竞争观念的立论基础有关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性质与其利益保护结构也是密切联系的。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49、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二节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和构成要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和构成要件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基本含义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基本含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个内容广泛、性质不易确定的概念。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都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不正当竞争包括垄断行为在内,而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则是与垄断行为并列的。我国原来有不少人主张在广义上使用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并据此进行立法。从各国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立法来看,对不正当竞争的界定在表述方式和侧重上并不完全一致。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由于对不正当竞争观
50、念的立论基础有不同的认识,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也随之有不同的看法。基于我国的现实需要和国际的发展趋势,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大致作如下概括: 1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各类市场交易活动的参加者; 2 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与诚实信用原则或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相悖的行为; 3 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4 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三、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中的竞争关系三、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中的竞争关系问题问题在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时,除了前面四个方面的要素外,往
51、往还涉及竞争要素的问题。对此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规定和做法是不完全一致的。总体来说,这方面经历了一个从严格强调到逐步淡化的过程,现在一般并不强调行为人和受害者之间的直接竞争关系。这实际上是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客体范围不断扩大相关的。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三节第三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般条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般条款问题款问题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一般条款的含义与功能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一般条款的含义与功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设概括条款也可以说是有关立法的通例,并构成了其重要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是相对于具体条款而言的,是指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设立的包含了不
52、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要件的概括规范。一般条款的具体表述虽然形式各异,但其最核心的内容是诚实信用原则和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二、我国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一般条款问题中一般条款问题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这就确定了该法包括诚实信用在内的基本原则。该条第2款却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这使得该条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一般条款。从合理解释现行规定的角度讲,既不能完
53、全拘泥于字面而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理解为不具有任何一般条款的意义,又不能脱离立法原意将其解释为完全的一般条款,而应从现行规定的现状出发,考虑到不同领域法律问题的性质,将其理解为有限的一般条款。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四节第四节 我国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的实施问题实施问题 一、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及其职权一、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及其职权(一)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一)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机构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的职权(二)反不正当
54、竞争执法机构的职权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责任制度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责任制度 (一)民事责任制度(一)民事责任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9条、第10条、第14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行政责任制度(二)行政责任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除了掠夺性定价、搭售和商业诋毁三种行为以外的8种行为分别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体现了行政违法行为法定原则)(三)刑事责任制度(三)刑事责任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刑事责任的追究只作原则性规定,而1997年修订
55、的刑法对于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刑事责任作了规定。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五节第五节 我国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的修订完善修订完善 一、我国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必要修订的必要性性可以归纳概括如下:1 该法在立法体例上的过渡性、应急性问题。 2 该法的封闭性与原则性并存问题。 3 该法执行机构的职权与执法手段不足的问题。 4 该法在法律责任方面的不完善问题。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二、我国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修订的主要问题主要问题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自身完善的角度看,这涉及很多方面的问
56、题:扩大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主体范围,将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主体由原来的经营者扩大到一切从事市场交易的主体 将总则中的有关条款改造成一般条款,克服现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封闭性。 增加列举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并对各种具体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细化。 第四,强化行政执法手段,完善法律责任制度。 第五,解决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统一问题。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思考题:思考题:试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性质。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如何认识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中的竞争关系问题?如何认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般条款?试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机构和法律责任制度。谈谈我
57、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完善的基本思路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案例与思考:案例与思考:案例1 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2 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金山公司猎豹浏览器不正当竞争案案例3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哟哟限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五章第五章 禁止市场混淆制度禁止市场混淆制度第一节 市场混淆行为及其法律规制概述市场混淆行为及其法律规制概述 第二节 假冒他人
58、注册商标 第三节 仿冒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第四节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第五节 虚假表示商品质量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第一节 市场混淆行为及其法律规制概述市场混淆行为及其法律规制概述一、市场混淆行为的概念一、市场混淆行为的概念市场混淆行为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相混淆的行为。作为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场混淆行为的本质特征是擅自使用他人的商业标识,盗用他人商业标识上所凝结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从而导致市场上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混淆以及消费者
59、的误认误购。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二、市场混淆行为的法律规制二、市场混淆行为的法律规制市场混淆行为明显与诚实信用、公平等商业道德相悖,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也是一种传统的、常见的和危害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而受到各个国家和地区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有关国际规范的禁止。制定了专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国家和地区都在法律中对市场混淆行为明确予以禁止。 在英美法国家,一般没有专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是在其有关不正当竞争的判例法中有相应的规范市场混淆的规则。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二节第二节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一、反不正当
60、竞争法保护商标的特点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标的特点商标是指能够将一个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的特定标记。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在现代商标法中一般都规定有反不正当竞争的条款,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将不正当地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而首先加以禁止。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来看,不论将他人的注册商标用在何种商品上,也不论是否将其作商标用,只要有可能在市场上产生混淆,甚至即使不产生混淆,但可能对他人注册商标信誉造成损害的,就可以被确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受到禁止。 即使是在实行注册原则的商标法中,也需要在某些情况下对未注册商标提供一定的保
61、护。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的认定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的认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是我国商标法、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使用的一个概念,但对其内涵和外延的理解并不一致。我国学界和实务界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有所谓的广义、中义和狭义的理解。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性质和功能来看,这里应作中义的理解,因此实际上既有假冒,也有仿冒。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法律责任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法律责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既是一种违背商标法,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又是一种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为人
62、在实施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的时候,必然同时触犯两个法律,从而发生法条竞合。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适用规则,此时按照商标法的规定给予处罚。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三节第三节 仿冒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仿冒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装、装潢一、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含一、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含义与保护的必要性义与保护的必要性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可分为商品通用的名称、包装、装潢和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两类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则是经营者为自己生产的产品所独创,其除了具备商品通用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基本功能外,还有区别同种商品
63、的不同经营者的作用,能够促使消费者和用户将特定的商品与特定的经营者、特定的商品质量和信誉联系在一起。 禁止仿冒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任务,且历史悠久。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二、仿冒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二、仿冒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行为的认定装潢行为的认定(一)关于知名商品的认定依据规定,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被认定为知名商品。(二)关于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特有性的认定(三)关于混淆误认和使用的认定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
64、学系列教材三、仿冒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三、仿冒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对于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行为人除了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行政责任。知名商品经营者已经取得专利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被仿冒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有关规章对侵权人予以处罚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四节第四节
65、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姓名一、企业名称和姓名的含义及保护的必要性一、企业名称和姓名的含义及保护的必要性企业名称是一个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文字符号,是企业重要的商业标识,消费者或者购买者可以通过这种标识来识别商品的来源;自然人的姓名与特定的商品联系起来时,也可以产生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名称权、姓名权是民事主体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行为在本质上是盗用他人的商业信誉。经营者在自己的经营活动中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造成与其他的企业名称或姓名相混淆,使消费者误以为该企业的商品是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此种行为既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又损害了经营者
66、的商誉和经济利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二、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行为二、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行为的认定的认定具有识别商品来源作用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因他人擅自使用而引起市场混淆的,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项规定的仿冒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解释,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这里的“企业名称”。我国对于企业名称保护的规定,既立足于国内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制度和使用实际,又履行巴黎公约关于厂商名称保护的国际义务。 21世纪中
67、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三、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法律三、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法律责任责任对于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行为,行为人除了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和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外,还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即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五节第五节 虚假表示商品质量虚假表示商品质量一、虚假表示商品质量概述一、虚假表示商品质量概述对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规定的3种情
68、况,是认定为3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是认定为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因而该项规定的前后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有着不同的理解。本书认为,该项是规定虚假表示商品质量的,伪造、冒用质量标志和伪造产地是两种典型的虚假表示商品质量的行为,但在此之外还存在其他虚假表示商品质量的行为。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二、伪造、冒用质量标志二、伪造、冒用质量标志质量标志是指证明特定经营者的商品质量达到了某种水平的符号或标记。质量标志包括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和其他质量标志。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的具体行为表现为4种:(1)未获名优标志的产品,擅自使用名优标志;(2)产品虽获得名优标志,但因质量下降,名
69、优标志被撤销或责令停止使用后仍然继续使用该名优标志;(3)使用编造的虚假名优标志;(4)在获得低级别名优标志的产品上,擅自使用级别高的名优标志。伪造、冒用质量标志等的目的主要是使商品质量等造成混淆,以次充好,以侵占合法经营者名优产品的市场份额,损害消费者的权益。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三、伪造产地三、伪造产地产地是指商品的地理来源,例如商品的出产地、制造地或加工地。产地和产地标示的基本功能是指明商品的出产地域。 由于有些产品的质量或其他特征受制于特定地区的气候、土壤、水质甚至人文等因素,所以产地往往与商品的质量、声誉等密切相关。 伪造产地的目的是使购买者对商品的地理
70、来源从而对商品质量发生混淆,欺骗消费者,获取不应有的竞争优势,从而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四、其他虚假表示商品质量的行为四、其他虚假表示商品质量的行为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的行为以及伪造产地的行为仅仅是在商品上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行为中比较突出的两类,并不能囊括全部,所以还应归纳出采用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即经营者采取除伪造质量标志以及产地标示以外的其他方法,在商品上对反映商品质量的各种因素作不真实的标注,导致或足以导致购买者对商品质量产生错误认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
71、学系列教材五、虚假表示商品质量行为的法律责任五、虚假表示商品质量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虚假表示商品质量的行为,行为人除了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外,还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即经营者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案例与思考案例与思考:案例1:莒县酒厂诉文登酿酒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资料案例2: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诉河北汇特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周文清不正当竞争及注册商标侵权纠纷案资料案例3: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
72、诉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思考题:思考题:试析市场混淆行为的含义和主要类型。试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标权的特点。认定仿冒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如何认定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行为?如何理解虚假表示商品质量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六章第六章 禁止商业贿赂制度禁止商业贿赂制度 第一节 商业贿赂及其法律规制概述 第二节 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 第三节 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责任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第一节
73、 商业贿赂及其法律规制概述商业贿赂及其法律规制概述一、商业贿赂的概念、特点和危害一、商业贿赂的概念、特点和危害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通过贿赂手段来获取交易机会或者经济利益的行为。 从行为的含义和性质来看,商业贿赂属于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造成的危害是多方面的。其首要的危害就是破坏了正常的交易秩序,阻碍市场竞争机制正常作用的发挥。同时,商业贿赂的存在令经营者将成本转嫁给消费者,给本来就处于弱势的消费者群体增加负担;更为严重的是,商业贿赂会使一些劣质产品流入市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特别是在医疗行业,更会损害消费者的健康乃至生命。进一步来看,商业贿赂腐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事
74、业单位从业人员,滋生腐败现象和经济犯罪,降低政府公信力。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二、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规制二、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规制商业贿赂行为是交易双方的自愿行为,似乎是合同自由的范畴,但是这种行为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了竞争的不公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而各国都将商业贿赂行为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规制。1993年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贿赂作为应予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明确加以规定。就完善立法来说,我国目前关于商业贿赂的规定在实体内容上存在明显的问题。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二节第二节 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商业贿赂行为
75、的认定一、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要件一、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要件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和暂行规定的规定,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需要具有主体要件、目的要件和手段要件第一,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是行贿者和受贿者。第二,商业贿赂行为的目的是排除同行竞争者,为自己获取更多的交易机会,以牟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第三,商业贿赂行为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表现为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买通交易对方或与其有关的人。 但是,在实践中商业贿赂行为的表现形式复杂多样,而且不断变化,因此一个具体行为的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界限往往不是很明显,涉及许多具体界限的把握。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二、二、回扣与商业贿赂回扣与商
76、业贿赂回扣是卖方返还给买方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即回扣不是卖方额外从别处拿出物品或金钱给予买方,而是返还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回扣款不过是商品价款的一部分而已,因此回扣是与特定的商品价款的返还相联系的。这是回扣区别于其他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的主要表现。在现行法律规范中,账外暗中是回扣本身的构成要件,不是账外暗中的便不叫回扣(如可以是折扣)。因此,回扣不存在合法与非法之分,都属于非法的商业贿赂。 三、折扣与商业贿赂三、折扣与商业贿赂 折扣是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卖方在所成交的价款上给买方的一定比例的减让或优惠,即价格让利。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四、佣金与商业贿赂四、佣金与
77、商业贿赂佣金是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的一种劳务报酬,是具有独立地位和经营资格的中间人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中介服务所得到的报酬。佣金不发生在交易的直接双方之间,它由商业活动的中间人或经纪人收取,可以由卖方给付,也可以由买方给付,或者双方共同支付。 五、附赠与商业贿赂五、附赠与商业贿赂附赠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附带向交易对方无偿提供一定数量的现金及实物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附赠作为经营者推销商品的一种销售手段是非常多见的,其原则上是合法的。但是,附赠如不加控制也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影响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三节第三节 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责任
78、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责任商业贿赂行为除了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外,还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商业贿赂罪的刑事责任的追究,应当依照刑法第163条、第164条的规定进行。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案例与思考案例与思考:葛兰素史克商业贿赂案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思考题:思考题:试析商业贿赂行为的含义。试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商业贿赂行为的必要性?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需要具备哪些要件?如何认识商业贿赂与回扣的关系?如何认定折扣和佣金的性质?试析附赠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性质。21世纪中国
79、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七章第七章 禁止虚假宣传制度禁止虚假宣传制度第一节 虚假宣传行为及其法律规制概述 第二节 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 第三节 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责任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第一节 虚假宣传行为及其法律规制虚假宣传行为及其法律规制概述概述一、虚假宣传行为的概念一、虚假宣传行为的概念虚假宣传,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其商品或者服务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公开宣传,导致或足以导致购买者产生误解的行为。 首先,虚假宣传的手段是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其次,虚假宣传的内容是对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信息进行不真实的、引人误解的散布和
80、传递。再次,虚假宣传的后果是导致或者足以导致购买者的误解,作出错误的交易行为,并且损害了竞争者的利益。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二、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规制二、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规制基于虚假宣传行为的危害,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竞争法以及有关国际规范以各自的方式对其进行了调整。有关国际规范往往将虚假宣传称为误导公众(misleading the public) 。在欧盟,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有欧盟范围内专门针对引人误解的广告(misleadingadvertising)的规范。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第21条对虚伪不实或者引人错误之表示或表征作了规定。在我国,
81、有多个法律涉及对虚假宣传行为的规制。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二节第二节 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在对虚假宣传行为进行具体认定时有一系列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一、一、“引人误解引人误解”与与“虚假虚假”的关系的关系引人误解的宣传与虚假宣传是交叉的关系,在绝大部分的情况下,虚假的宣传也是引人误解的,但在有些情况下,内容本身是真实的宣传也可能引人误解;同时,有时内容本身是虚假的宣传未必引人误解。 二、二、“引人误解引人误解”的判断标准的判断标准在判定一项商业宣传行为是否引人误解时,应该以该宣传所针对的对象的理解为准,而不应以宣传行为的实施者的理解为准。21世
82、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三、比较广告中的虚假宣传行为三、比较广告中的虚假宣传行为比较广告是一种特殊表现形式的广告。比较广告不是一种独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不是虚假宣传行为中一种独立的形式,它会经常使用在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的行为中,成为这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方式。就比较广告是否构成虚假宣传行为来说,也要从其内容的真实或者引人误解方面进行判断。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四、虚假宣传与商业诋毁的竞合四、虚假宣传与商业诋毁的竞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与该法第14条规定的商业诋毁行为之间既存在区别,又有着密切的联系。虚假宣传行为与商业
83、诋毁行为存在规范竞合,因此在经营者采取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方式来宣传或突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的情况下,同时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和商业诋毁行为。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三节第三节 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责任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责任,各国主要通过竞争法和广告法进行规定,责任形式包括停止宣传行为、行政罚款、民事赔偿等,危害严重的虚假广告的经营者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规定了虚假宣传行为的行政责任。 对于刑事责任,广告法原则性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构成犯罪的,依法
84、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和广告法第47条作了原则规定。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案例与思考:案例与思考:案例1:北京柏安资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智慧名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2:黄金假日诉携程机票预订不正当竞争案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思考题:思考题:试析虚假宣传行为的含义。如何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中“引人误解”和“虚假”之间的关系?如何把握“引人误解”的判断标准?比较广告在什么情况下构成虚假宣传?虚假宣传与商业诋毁是什么关系?虚假宣传行为如何承担法律责任?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
85、法学系列教材第八章第八章 禁止侵犯商业秘密制度禁止侵犯商业秘密制度第一节 商业秘密及其法律保护概述 第二节 商业秘密的认定 第三节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第四节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第一节 商业秘密及其法律保护概述商业秘密及其法律保护概述一、商业秘密的概念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关于“商业秘密”的概念,目前国内外尚无统一界定。一般认为,现代商业秘密法律制度起源于英美国家的司法实践,而后为大陆法系国家所借鉴。由于深受判例法的影响,商业秘密的概念比较灵活。直至20世纪后,各国(地区)才开始以成文法的形式尝试对商业秘密进行界定。我国借鉴了其他
86、一些国家的做法,在1993年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将商业秘密界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二、商业秘密的性质和特征二、商业秘密的性质和特征在商业秘密具有什么性质的问题上,人们的认识也是不完全一致的。这主要涉及商业秘密是不是一种财产,商业秘密所有人对商业秘密所享有的是不是一种权利,如果属于某种权利,具体属于哪一类权利,其具有什么特点。商业秘密不仅具有稀缺性、价值性和可转让性等特征,而且以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表现出来的商业秘密,具有无形性、一定的专有性、标的的可复制性等,因
87、此商业秘密具有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作为知识产权家族中比较新的一类,商业秘密具有不同于其他知识产权的特点。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三、商业秘密的作用与保护的必要性三、商业秘密的作用与保护的必要性在整个知识产权体系之中,商业秘密具有独特的地位。从微观层面看,在产业化的过程中,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商业秘密往往相辅相成,交叉性、多方位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保护商业秘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 保护商业秘密有利于鼓励创新。 2 保护商业秘密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四、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基本情况四、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基本情况保护商业秘密是一个古老的法律理念。近现代以
88、来,以英美法系国家较早通过判例法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国较早对商业秘密进行了保护。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二节第二节 商业秘密的认定商业秘密的认定对商业秘密的认定主要是围绕这三个基本要件进行。一、秘密性的认定二、商业价值性的认定三、管理性的认定四、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认定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三节第三节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一、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要件一、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要件(一)主体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权的行为主体大致为以下三类:(1)单位内部工作人员,即实施侵权行为的与商业秘密权利
89、人存在劳动关系、订有劳动合同的人员,尤其是指相关的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2)合同保密义务人,即依据合同约定负有共同保密义务的当事人;(3)侵权第三人,即对他人的商业秘密权实施侵权行为的,没有特别约定保密义务的第三人。(二)主观要件 主观上侵权行为人应当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三)行为要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类型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类型可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分为以下类型:(一)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二)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后的继续侵害行为 (三)来源正当但违背诚
90、实义务的行为(四)非善意第三人的间接侵害行为三、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三、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商业秘密的属性,他人只要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或者违反合同约定获取商业秘密,都不构成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 通过反向工程获得商业秘密是否构成侵权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举证责任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举证责任在一般的商业秘密侵权争议中,首先,主张权利的一方应当证明其拥有某项或某几项商业秘密,并明确该等商业秘密的内容和具体范围;其次,主张权利的一方还应当证明侵权方实施了不当获取其商业秘密的行为。解释第14条对此作了另外一种规
91、定,即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四节第四节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为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我国目前的法律中形成了一套针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体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对于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一般规定外,合同法以及一些其他法律、法规中也有规定。 二、行政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
92、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刑事责任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219条、第220条增加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案例与思考:案例与思考:案例1: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传人文化艺术有限公司、高某商业秘密侵权案资料案例2:深圳华为公司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案案例3:江西亿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余某等侵犯商业秘密罪案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思考题:思考题:试析商业秘密的性质和特征。试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业秘密的必要性。商业秘密的认定涉及哪些基本方面?试析侵犯
93、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要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有哪些类型?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抗辩理由有哪些?试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举证责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要承担什么责任?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九章第九章 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制度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制度第一节 有奖销售行为及其法律规制概述 第二节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认定 第三节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律责任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有奖销售行为及其法律规制概述第一节有奖销售行为及其法律规制概述一、有奖销售行为的概念和分类一、有奖销售行为的概念和分类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
94、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有奖销售行为具有如下特征:首先,有奖销售是一种市场促销行为,其目的是招揽顾客,促销其商品或者服务。不论经营者将其有奖销售行为进行怎样的美化,其根本目的都是以此为获取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的手段。其次,有奖销售既可以发生在经营者与商品购买者之间,也可以发生在经营者与其他相关者之间,只要经营者是以促销商品为目的。再次,有奖销售是公开进行的,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这与目的也是促销,但是采取秘密方式进行的商业贿赂是明显不同的。最后,有奖销售在法律关系的性质上属于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21世纪中国
95、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二、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律规制二、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律规制基于有奖销售是一种利弊兼具的市场竞争行为,很多国家和地区采用竞争法对其加以规制,有的国家还通过专门的法律对有奖销售行为进行规制。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了经营者不得从事的有奖销售,包括:(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的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 000元的。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相应的法律规范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客观实际的变化,需要根据新的情况对现有的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96、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二节第二节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认定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认定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和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有以下几类:一、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二、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四、视为欺骗性有奖销售的行为五、关于不正当的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的认定问题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三节第三节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律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律责任责任对于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律责任,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设置了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没有规定刑事制裁措施。2
97、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案例1:南京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行政处罚案2014年6月,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南京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的世茂君望墅售楼宣传内容涉嫌违规。经查证:当事人在2014年6月以“世茂君望墅邀您坐宝马”等为标题在江苏“三六五地产家居网”和“搜房网”的网站登出多条楼盘有奖销售信息,并在珠江路等地段登出“十载倾城,世茂10辆宝马献金陵”的楼盘销售广告,举办了一个针对其在售楼盘商品房的有奖促销活动。具体为:凡在2014年68月间购买当事人所开发的世茂外滩新城和君望墅楼盘商品房的客户,均有机会参加由当事人组织的抽取宝马X1
98、轿车的活动。奖品通过世茂集团下属的南京硕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南京宝利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采购,单价为262200元,两辆轿车合计524400元。该抽奖活动于2014年9月2日结束,共抽取了2辆宝马X1轿车,其中外滩新城楼盘参与抽奖者444人,中奖率0.2%,君望墅楼盘参与抽奖者52人,中奖率1.9%。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举办购买其楼盘商品房抽取宝马轿车作为奖品的行为,属于抽奖式有奖销售,但其奖品金额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上限50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第3项:“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
99、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因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时不予配合,且不停止违法行为,应当对当事人从重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6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80000元,上缴国库。抽奖式有奖销售在生活中十分多见,该案件中奖品金额明显超过5000元上限规定,造成对消费者不正当的利诱,违法性十分清楚。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案例2:陈某诉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奖券纠纷案 2003年9月,原告陈悦参加沙河实业股
100、份有限公司举办的开盘抽奖活动,并抽得特等奖,奖品为价值8万元的车位一个。当晚陈悦到被告设立的领奖处领奖。因被告无法提供车位的所有权证明,且对车位大小、种类等性质未予现场明示,也未进行书面说明,陈悦拒绝领奖。原告认为被告应当依诚实信用原则向他交付奖品,于是将被告告上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被告认为公司对奖品有解释权,原告从中奖到起诉,时间接近一年半,其兑奖行为早已超过合理期限,其要求兑奖的行为不应再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法院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最高奖金额超过5 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被告的有奖销售活动未经有关部门批
101、准,且未将奖品现场明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处罚。原告是在被告的有奖销售活动中善意取得获奖的车位,虽然被告的行为属于违法违规的行为,但并不能因此否定被告在举办有奖销售活动中所作的兑奖承诺,也不能因此影响原告获得上述车位的权利或要求作出相应赔偿的权利。对于兑奖车位种类、大小等性质,由于被告并未现场予以明示或书面说明告知,故被告在奖券、活动计划及内部会议纪要里的说明效力不能抗辩获奖者。被告认为原告的兑奖行为已超过合理期限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抗辩理由不成立。被告应当根据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兑奖义务,将价值8万元的车位及其所有权证按有关房地产证办理规定如期兑现给原告,否则,
102、应当赔偿原告可得利益的损失即车位价值8万元。同时,法院认为被告的有奖销售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有关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思考题:思考题:试析有奖销售行为的含义和种类。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什么要规制有奖销售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哪些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试析我国关于附赠式有奖销售规制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思路。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十章第十章 禁止商业诋毁制度禁止商业诋毁制度第一节 商业诋毁行为及其法律规制概述 第二节 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第三节 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责任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
103、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第一节 商业诋毁行为及其法律规制概述商业诋毁行为及其法律规制概述一、商业诋毁行为的概念一、商业诋毁行为的概念商业诋毁,或称诋毁商誉、商业诽谤,是指在市场交易中,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的行为。商业诋毁行为的对象是他人的商誉。商誉一般是指社会公众对特定的经营者的经营能力、经营状况、资信状况、商品及服务质量等经营素质的客观评价。商誉作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财产,是经营者在参与市场竞争过程中逐渐形成的。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二、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规制二、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规制在英美法系国家,商誉权的保护制
104、度主要是通过判例建立起来的,商业诋毁行为被视为侵权行为而适用普通法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则。在大陆法系,多数国家(地区)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商誉。 在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以前,对法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法律保护主要适用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中关于法人名誉权的规定。1993年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害他人商誉权的商业诋毁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制。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二节第二节 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商业诋毁行为的构成应当具备以下要件:第一,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并且行为人与受害者之间具有竞争关系;第二,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第三,行为人在客观上有
105、诋毁行为,即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第四,行为的后果是被诋毁者的商业形象或商品形象方面的社会评价降低或有降低的可能性。 这些要件在具体的认定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相关问题。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二节第二节 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一、关于行为主体 商业诋毁行为的主体应当具有经营者的身份,即只有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所实施的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行为才构成这里的商业诋毁行为。二、关于主观过错三、关于客观方面的行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的规定,商业诋毁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四、关于行为的后果21世纪中国高校
106、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三节第三节 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责任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责任对商业诋毁行为的民事责任,主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进行处理。对商业诋毁行为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21条、第231条作了规定。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案例与思考:案例与思考:案例1: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诉珠海巨人高科技集团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2:宣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孟莫克公司、孟山都(上海)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案例3:奇虎公司、奇智公司与腾讯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
107、教材思考题:思考题:试析商业诋毁行为的含义。试析商誉的法律属性。商业诋毁行为的构成需要具备哪些要件?商业诋毁行为如何承担法律责任?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三编第三编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基本问题概述反垄断法基本问题概述第一节 反垄断法的概念和制度框架 第二节 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 第三节 反垄断法中的适用除外制度 第四节 反垄断法中的相关市场界定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第一节 反垄断法的概念和制度框架反垄断法的概念和制度框架一、反垄断法的概念和性质一、反垄
108、断法的概念和性质反垄断法是反对限制竞争,维护自由、公平竞争和经济活力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反垄断法是通称,它在不同的国家或者地区有着不同的称谓。例如,在美国一般称为反托拉斯法;德国的相关立法称为反限制竞争法,又通称反卡特尔法;在欧共体和有些国家称为竞争法(此即狭义上的竞争法);还有的叫公平交易法、管制限制性商业行为法等。 虽然名称各异,但它们所规制的对象是大致相同的,即各种垄断或者限制竞争行为。 作为竞争法的基本组成部分之一,反垄断法也是兼有公法与私法性质的。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二、反垄断法的基本制度框架二、反垄断法的基本制度框架尽管各国的反垄断法在立法模式和具体
109、内容上存在差异,但是它们在基本的制度框架上则是大致相同的。这种制度框架都包括反垄断实体制度和反垄断实施制度两个基本的组成部分。现代各国反垄断法的实体规范一般由禁止联合限制竞争制度、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和控制企业结合制度这三个最基本的方面组成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二节第二节 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一、垄断在经济学上的含义与分类一、垄断在经济学上的含义与分类二、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二、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反垄断法中的垄断与经济学中的垄断并不是一回事 各国反垄断法中并没有关于垄断的一般性定义,而只是根据各自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侧重从某个方面或者
110、角度对相关问题加以规定。各国反垄断法的重点一般均不放在市场结构上,而是放在市场行为上,并且主要着眼于其消极后果。综观各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其所规制的垄断可分为垄断状态和垄断行为两个基本方面。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可概括为特定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排除、限制竞争的状态或行为。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三节第三节 反垄断法中的适用除外制度反垄断法中的适用除外制度一、反垄断法中的适用除外的含义与依据一、反垄断法中的适用除外的含义与依据各国反垄断法中不仅有禁止或限制的非法垄断,还有得到允许和保护的合法垄断,即反垄断法中有关于适用除外的规定。 适用除外,是指基于某种政策考虑,对特定行
111、业、特定组织或特定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的一项法律制度。适用除外的对象主要涉及对维护本国整体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的行业或领域,以及对市场竞争关系影响不大,但对社会整体利益有益的限制竞争行为。 要明确适用除外与反垄断法上另一个重要的相近概念豁免之间的关系。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二、有关国家和地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范二、有关国家和地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范围及其演变围及其演变 从有关国家和地区反垄断法在不同时期的规定来看,属于适用除外的范围大致包括特定的行业、特定的组织、特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某些特殊性质的问题。 (一)特定的行业 属于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行业主要是
112、自然垄断行业、金融业、农业、实行国家专营专卖的行业以及体育行业的某些项目等。(二)特定的组织(三)特定的行为(四)其他特殊性质的问题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三、我国三、我国反垄断法反垄断法规定的适用除外制度规定的适用除外制度反垄断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其他国家的最新做法,初步建立了我国的适用除外制度,但这些规定是分散在不同地方的。(一)关于特定行业经营者的垄断状态的适用除外(二)关于特定的垄断协议的豁免(三)关于经营者集中的豁免(四)关于知识产权正当行使行为的适用除外(五)关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适用除外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四节
113、第四节 反垄断法中的相关市场界定反垄断法中的相关市场界定 一、相关市场界定的含义与意义一、相关市场界定的含义与意义相关市场(relevantmarket)的界定并不是反垄断法中的一项独立制度,却是建立和实施反垄断法各主要制度的基础。相关市场的界定一般是一个事实的认定问题,而不是一个立法上的规定问题,但是相关市场界定这种技术中介往往可以体现反垄断执法的宽严,从而也体现出一定的政策性。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二、相关商品市场界定的基本分析框架二、相关商品市场界定的基本分析框架(一)界定相关市场的基本依据1、替代性分析2、需求替代3、供给替代(二)界定相关市场的一般方
114、法1、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概述2、界定相关商品市场考虑的主要因素3、界定相关地域市场考虑的主要因素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二、相关商品市场界定的基本分析框架二、相关商品市场界定的基本分析框架(三)假定垄断者测试的分析思路假定垄断者测试是界定相关市场的一种分析思路,可以帮助解决相关市场界定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目前为各国和地区制定反垄断指南时普遍采用。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案例与思考:案例与思考: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中的相关市场界定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思考题:思考题:如何理解反垄断法的基本性质?
115、试述反垄断法的基本制度框架。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与经济学上的垄断有什么不同?如何理解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与豁免的关系?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哪些适用除外和豁免?界定相关市场在反垄断法的实施中有什么意义?试析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的基本分析框架。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禁止垄断协议制度禁止垄断协议制度第一节 垄断协议概述 第二节 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第三节 行业协会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第四节 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第一节 垄断协议概述垄断协议概述一、垄断协议的概念一、垄断协议的概念“垄断协议”是我
116、国反垄断法使用的概念。其他国家和地区以及国际组织对垄断协议有各自不完全相同的称谓。虽然在垄断协议的概念使用上存在差异,但是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反垄断法对其所要表达的意思是基本一致的。 所谓垄断协议,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采取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共同对特定市场的竞争加以排除、限制的行为。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二、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二、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垄断协议的构成包括三方面的要素垄断协议的构成要求主体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单个经营者无法形成协议或者实施联合一致的行为。 垄断协议的构成要求当事人之间有某种形式的共谋,具体表现为协议、决定或者其
117、他协同一致的行为。 垄断协议的构成要求具有限制竞争的目的或产生限制竞争的效果。垄断协议的实施使得参加经营者之间原来的竞争受到限制,或者使得参加经营者以外的其他经营者的交易受到限制。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三、垄断协议的基本分类三、垄断协议的基本分类横向的垄断协议和纵向的垄断协议是最基本的分类。 (一)横向垄断协议简称横向协议或者横向限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生产或销售同一类型产品或提供同一类服务而处于相互直接竞争中的经营者(如生产商之间、批发商之间、零售商之间等),通过共谋而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固定价格协议 、限制产量协议 、划分市场协议 、联合抵制协议 、限制开
118、发协议 、串通投标协议 等。(二)纵向垄断协议简称纵向协议或者纵向限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阶段而有买卖关系的经营者(如生产商与批发商之间、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等),通过共谋而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维持转售价格协议 、独家交易协议 、附加条件协议。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四、我国垄断协议的主要表现及危害四、我国垄断协议的主要表现及危害自实行改革开放、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以来,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通过协议限制竞争的行为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已有了较明显的表现,且涉及各个方面较早一些的,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中期,就出现了以下比较典型的垄断协议。较近一些的,
119、则突出集中在价格方面,尤其是引起各方面关注的“价格同盟”事件接连出现。 种种垄断协议限制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妨碍了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二节第二节 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一、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概述一、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概述由于垄断协议行为的反竞争性质更明显,对市场经济的危害巨大,因而禁止垄断协议制度一般是反垄断法中最受关注、制裁也最严厉的部分。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均对垄断协议采取了比较严格的规制措施;而且,有关反垄断法一般还将禁止垄断协议方面的规范置于其条文中的最突出位置,但作出具体规定的方式有所不同,大致可分为两种模式:
120、第一种模式是原则规定垄断协议的特征,不对垄断协议的具体类型进行列举,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垄断协议,依法认定。第二种模式是对垄断协议的特征作出原则规定的同时,对典型的垄断协议进行列举。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二、垄断协议的分析方法二、垄断协议的分析方法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判例中发展出的“本身违法原则”(perserule)和“合理原则”(ruleofreason)严格来讲,这里分别是“本身违法规则”和“合理规则”。本身违法原则,或称当然违法原则,是指某些行为因其明显的反竞争性而被依法确定为违法,凡发生这些行为就认定其违法,而不再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合理原则,是指对某些
121、行为是否在实质上构成限制竞争并在法律上予以禁止不是一概而论,而需要对经营者的动机、行为方式及其后果加以慎重考察后作出判断,予以认定。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三、我国三、我国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的规制对垄断协议的规制四、垄断协议的豁免四、垄断协议的豁免(一)垄断协议豁免的情形和条件(一)垄断协议豁免的情形和条件在垄断协议豁免的情形和条件方面,有的在反垄断法中对豁免作出了明确规定,有的则主要由执法机构和法院按照合理原则处理。(二)垄断协议豁免的程序(二)垄断协议豁免的程序各个国家和地区反垄断法的规定也不一致。有的规定协议当事人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请获准豁免;有的则规
122、定无须申请,由经营者自行判断;也有的原来规定了申报程序,但后来取消了。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五、串通招投标的法律规制五、串通招投标的法律规制串通招投标是垄断协议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 投标者相互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属于横向垄断协议的一种形式,而投标者和招标者的直接串通招投标行为属于纵向垄断协议的一种形式。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三节第三节 行业协会垄断行为的法律规行业协会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制一、行业协会对竞争的双重影响一
123、、行业协会对竞争的双重影响行业协会在沟通本行业与政府的关系、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等服务、实行行业自律以及支持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等方面,发挥着促进竞争的积极作用。行业协会也可能起到破坏市场竞争的消极作用。 行业协会对市场竞争的这种双重性决定了国家必须对其采取措施以去弊存利,既要鼓励、利用其积极的方面,又要对其可能的消极方面进行必要的规制。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二、行业协会垄断行为的主要类型二、行业协会垄断行为的主要类型行业协会垄断行为一般通过行业协会的“决议”实施,包括行业协会章程的任何条款、根据该章程对会员或者由会员作出的任何决议或建议、在协会内达成的任何非正式的建议
124、。对这些行为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按照实施主体的数量,行业协会垄断行为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行业协会单独实施的垄断行为、“领导会员”利用行业协会实施的垄断行为以及行业协会和会员共同实施的垄断行为。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三、行业协会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三、行业协会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鉴于行业协会具有实施垄断行为的潜在危险性,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将行业协会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纳入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之内,以各自不同的方式对其进行规制。有关国家和地区对行业协会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大致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以司法判例的方式确立行业协会的主体地位。第二种模式以德
125、国、日本为代表,明确在立法中把行业协会纳入反垄断法规范对象。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四节第四节 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作为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进行规制的必然结果,除了依法可以豁免的以外,垄断协议的当事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我国,行为人除了按照反垄断法第50条的笼统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外,主要是依据该法第46条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四节第四节 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一、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二、垄断协议中的宽恕政策三、行业协会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
126、校法学系列教材案例与思考:案例与思考:案例1:日本十二家企业实施汽车零部件和轴承价格垄断被国家发展改革委罚款12.35亿元资案例2: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及部分金店实施价格垄断被依法查处案例3: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诉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纵向垄断案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思考题:思考题:如何理解垄断协议的含义和构成要件?简要比较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的异同。试析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的基本分析方法。我国反垄断法是如何对垄断协议进行规制的?试析我国反垄断法关于垄断协议豁免的条件和程序规则。试析行业协会垄断行为的主要表现及其法律规制
127、。试析垄断协议中的宽恕政策。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位制度第一节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第二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 第三节 若干典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第四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责任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第一节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一、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和认定依据一、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和认定依据所谓市场支配地位(dominantmarketposition),有的也译为市场优势地位,是指经营者的一种市场状态,一般是指经营者在特定市场
128、上所具有的某种程度的支配或者控制力量。许多国家(地区)反垄断法试图对市场支配地位本身作出界定,这种界定是从各国(地区)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具体的政策取向出发的,因而各自规定的具体内容不尽相同,由此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各国(地区)反垄断法之间宽严程度的差异。市场份额是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标准并非是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唯一因素,其他相关因素也是很重要的,尤其是新竞争者进入市场的障碍和市场上替代商品的情况。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二、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和抗辩二、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和抗辩在多数情况下,市场份额又是最重要和最直观的因素。为增强法律规范的严密性和可操作性,节约执法
129、成本和对经营者实行有效监管,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根据市场份额作出必要的法律推断。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我国反垄断法第19条也规定了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制度 。将多个经营者作为整体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主要是解决寡头垄断问题。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二节第二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制一、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概述一、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概述反垄断法不禁止这种支配地位本身,但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却是违法的。由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具有滥用这种地位的可能性,其相对于其他企业更容易从事违法行为,因而反垄断法需要对
130、其进行“特别的关照”监督、控制。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是反垄断法实体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之一,在反垄断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对于维护竞争的自由和公平是必不可少的。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确认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确认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只有对这种地位加以滥用才是违法的。因此,如何确认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就成为关键的问题。各国或地区的反垄断立法一般只是根据其关注的重点列举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若干典型表现,而没有关于“滥用”的一般性定义,司法判例中对此也少有明确的和概括性的表述,一般也只是就个案的具体情形来分别作出认定。
131、我国反垄断法在第17条第1款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作了若干列举,并设有兜底条款,即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抗辩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抗辩如果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能够对自己被指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作出了客观合理的解释,即他所采取的行为是为了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恰当手段,并且主观上出于善意,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法院就可以不认定其具有滥用行为。虽然我国反垄断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这种抗辩,但从该行为的性质和立法宗旨应当是允许的,这实际上是要在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经
132、营者的利益与其竞争者的利益之间进行平衡协调,防止明显偏向某一方。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三节第三节 若干典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若干典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行为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第1款对若干典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作了列举。一、超高定价所谓超高定价,又称不公平高价或者垄断高价,通常是指经营者在正常竞争条件下所不可能获得的远远超出公平标准的价格,也就是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为前提的过高价格。二、掠夺性定价掠夺性定价,在我国有不少人甚至官方往往称之为低价倾销当然,也有学者反对使用低价倾销的概念,认为低价不等于倾销,竞争法上的这种行为应当称为不当的低价或贱价销售(
133、不当贱卖)。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三节第三节 若干典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若干典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行为三、拒绝交易拒绝交易是指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拒绝交易在知识产权领域通常表现为拒绝许可。四、限定交易限定交易,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优势,限定他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交易,排斥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行为。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五、搭售搭售是将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这里的产品应当是广义上的,均包括服务和知识产权在内。六、差别待遇差别待遇,又称为歧视待遇,是指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
134、而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提供不同的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致使有的交易相对人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第三节第三节 若干典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若干典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行为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四节第四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责任律责任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经营者都要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我国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责任也作了规定,其中,第47条规定了行政责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还要依该法第50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案例与思考:案例与思考:案例1:华为技术有
135、限公司诉美国交互数字技术公司、交互数字通信有限公司、交互数字公司垄断案案例2:国家发改委查处美国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思考题:思考题:如何理解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和认定依据?试述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制度。试析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的宗旨和分析框架。我国反垄断法确认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有哪些主要类型?试析我国反垄断法中的不公平要价和掠夺性定价行为。试析我国反垄断法中的拒绝交易和搭售行为。试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责任。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十四章第十四章 控制经营者集中制度控制经营者集中制度第一节 经营者
136、集中概述 第二节 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规制第三节 经营者违法集中的法律责任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第一节 经营者集中概述经营者集中概述 一、经营者集中的概念一、经营者集中的概念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一般没有对经营者集中进行明确定义,而是通过列举其所包括的具体情形来对经营者集中进行界定。我国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的界定也是采取列举的方式。经营者集中是指为了达到特定的经济目的,通过一定方式和程序对经营者之间的资产、人员等因素进行融合的行为。具体来说,经营者集中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进行合并,或者一个或多个经营者通过收购、合同等方式对其他经营者进行实质性控制,从而
137、导致相互关系上的持久变迁的行为。在经营者集中的各种形式中,合并是最主要、最典型的形式,因此成为反垄断法首先和主要的关注对象。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二、经营者集中对竞争的双重影响二、经营者集中对竞争的双重影响不管是哪一种形式的经营者集中,它们对竞争的影响都是双重的。基于经营者集中行为影响的双重性,从反垄断法的角度看,虽然经营者集中行为较之于企业之间的垄断协议(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来说,一般不会存在“自身违法”的问题,但若不对它进行适当的控制,任其泛滥,就会对市场竞争造成危害;而且,与垄断协议相比,经营者集中行为会直接导致竞争者数目的减少,经营者在集中之后有了统一决策
138、中心,集中形成后限制竞争的持续时间也会更长。 当然,经营者集中除了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外,还要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三、经营者集中的基本类型三、经营者集中的基本类型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经营者集中以其影响市场的效果和程度为标准,可以分为横向集中、纵向集中和混合集中。为叙述方便,这里还是以作为经营者集中典型形式的合并来加以说明。 所谓横向合并,又叫水平合并,是指因生产或销售同类产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而处于相互直接竞争中的企业之间的合并。所谓纵向合并,又叫垂直合并,是指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阶段而实际上有买卖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合并。所谓混合合并,一
139、般是指既不存在竞争关系也不存在买卖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合并,即跨行业的企业合并。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二节第二节 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规制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规制一、经营者集中法律规制概述一、经营者集中法律规制概述控制经营者集中制度作为反垄断法实体制度的三大支柱之一,在反垄断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与其他两个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1 如果说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是对已经形成的现实的市场力量(垄断力)的事后监督、控制,那么控制经营者集中制度就是对企图形成或加强潜在的市场力量的事前预防、控制,旨在维护合理的市场结构,防止市场力量的过度集中。 2 禁止垄断协议制度是对经营者之
140、间的共谋进行的规制,与市场结构并没有直接的联系,但如果没有控制经营者集中制度相配合,经营者之间就可以采取直接消灭竞争者的方式达到限制竞争的目的。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虽然对于经营者集中的法律控制是反垄断法实体制度的非常重要的部分,但在许多国家的反垄断法中并不像对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那样,一开始就对其有明确规定,而是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 二、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规制方式二、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规制方式从各国或地区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的控制形式来看,有事后监督审查制和事前申报审查制。 在早期,有关国家的反垄断立法一般是实行事后监督审查制,而目前则有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反
141、垄断立法将事后监督审查与事前申报审查结合起来,这样有利于反垄断主管机构更及时、更主动地控制经营者集中。 对经营者集中实行事前申报审查制的,又可进一步分为申请许可制和申报异议制两种不同情形。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三、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三、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对经营者集中实行申报制度,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决定是否允许实施集中,是许多国家和地区监管经营者集中的主要手段。有关国家和地区根据不同时期的情况作出各自的规定,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1、有的以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销售额为标准。2、有的以参与合并的经营者的总资产额为标准。3、有的以交易金额以及参与合并企业总资产或净销
142、售额为标准。4、有的以市场占有率或销售额为标准。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四、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方式和内容四、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方式和内容依据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达到申报标准的集中,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商务部)申报。这涉及申报的方式和内容等问题。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反垄断法在这方面的做法大同小异。我国反垄断法第23条、第24条对此进行了原则规定,商务部反垄断局据此发布了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资料的指导意见,对相关规则进一步细化。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五、经营者集中的审查程序
143、和期间五、经营者集中的审查程序和期间一些国家和组织的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分为初审和主审两个阶段。初审期一般为主管机关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的较短期间,如果认为合并对市场竞争有严重影响,主管机关应当在初审期内作出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由此该合并申报进入时间较长的主审期。 我国反垄断法第25条、第26条分别规定了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和进一步审查的程序。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六、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标准和内容六、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标准和内容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时,其基本任务就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判断该集中是否会在相关交易领域内实
144、质性地限制竞争,或者权衡它给竞争带来的消极影响是否会超过它给社会带来的积极影响。 首先必须确定经营者集中所涉及的一定的交易领域,即相关市场(商品市场和地域市场);然后,必须根据若干相关因素确定拟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对竞争的影响,从而决定对该经营者集中是否给予许可。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七、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的形式七、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的形式根据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与实际做法,审查结论可以采取三种形式,即批准、禁止以及批准但附加限制。 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于明显利大于弊和弊大于利的经营者集中,会直接作出批准和禁止的决定。 为了使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降低到最
145、低限度,充分地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往往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经营者接受附加的限制性条件是反垄断执法机构批准集中的前提。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八、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操作规范八、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操作规范为规范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执法工作,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维护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商务部于2014年12月4日发布了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情况进行了规范。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九、
146、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与国家安全审查的衔接九、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与国家安全审查的衔接我国反垄断法第31条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这是关于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同国家安全审查的衔接性规定。为引导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于2011年2月3日发布了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的制度的通知,对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内容、工作机制、程序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三节第三
147、节 经营者违法集中的法律责任经营者违法集中的法律责任一、经营者违法集中的法律责任概述一、经营者违法集中的法律责任概述虽然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的规制主要是事前的控制,但是如果企业违反了经营者集中的相关规定,仍然要受到相应的制裁,既包括结构性的制裁措施,也包括行为性的制裁措施。二、我国二、我国反垄断法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违法规定的经营者违法集中的法律责任集中的法律责任在我国,反垄断法分别规定了经营者实施集中应当遵守的基本规则以及违反这些规则的法律责任。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案例与思考:案例与思考:案例1:可口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汇源公司被禁止案 案例2:马士基、地中
148、海航运、达飞三家航运企业经营者集中案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思考题:思考题:试析经营者集中的含义和基本类型。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竞争有什么影响?结合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分析我国控制经营者集中的方式。简要评析我国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试析经营者集中审查中的市场集中度因素。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需要遵守哪些规则?试析经营者违法集中的法律责任。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十五章第十五章 禁止行政性垄断制度禁止行政性垄断制度第一节 行政性垄断概述第二节 行政性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
149、性垄断概述行政性垄断概述一、行政性垄断的概念一、行政性垄断的概念行政性垄断或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是我国学者在研究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时,为与传统的市场经营主体的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即所谓的经济性垄断)相区别而提出来的。在我国反垄断法中规定了属于行政性垄断的内容,但没有使用这一术语,而是使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来表述。 对于行政性垄断,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表述。这里可对行政性垄断作最简略的界定,即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二、行政性垄断的基本类型二、行政性垄断的基本类型行政性垄断的具体表现是多种多样的,
150、很多学者从多种不同的角度对此进行了分类。有“二分法”(地区性行政垄断、行业部门性行政垄断)、“三分法”(国家垄断、行政性公司垄断与地区行业垄断,或者行业垄断、地区垄断和其他利用行政权力实施的垄断)和“四分法”(地区贸易壁垒、部门贸易壁垒、政府限定交易和设立行政公司或者地区封锁、部门垄断、强制交易与强制联合限制竞争四类)。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三、行政性垄断的成因和危害三、行政性垄断的成因和危害行政性垄断在各个国家和地区产生的具体原因还是存在差异性的,也正是这种差异性使得其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表现形式与程度不同。在我国,行政性垄断表现得更为突出,其产生的原因也比较复杂
151、:既有历史的原因,又有现实的原因;既有经济上的原因,又有体制上的原因。相对来说,我国行政性垄断产生的体制上的原因是主要的。 关于行政性垄断的危害,可以从很多方面来看。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二节第二节 行政性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行政性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一、行政性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概述一、行政性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概述由于行政性垄断并非我国所独有,因而存在行政性垄断现象的其他国家也有许多是通过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法来解决行政性垄断问题的,尽管其情况没有我国目前这样严重。我国关于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范分散在有关法律、法规之中,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和2001年国务院发布施
152、行的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这远远满足不了目前我国规制行政性垄断的现实需要,因此通过制定完整的反垄断法来为我国全面规制行政性垄断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就成为必然的选择。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二、我国二、我国反垄断法反垄断法规制的行政性垄断的规制的行政性垄断的典型形式典型形式(一)指定交易指定交易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要求他人(单位或者个人)与其指定的特定经营者进行交易。 (二)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 (三)招投标活动中的地方保护招标投标是在建设工程承包、成套设备或者其他商品的购买、企业承包经营
153、和租赁经营、土地使用权出让、经营场所出租等领域广泛采用的竞争性交易方式 (四)排斥或者限制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五)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六)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三节第三节 行政性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行政性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行政性垄断行为既然受到反垄断法的禁止,就应该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制度对实体规则提供保障,否则,有关禁止行政性垄断行为的规定就会流于一般的政策性宣示。 由行政主体的性质所决定,对行政性垄断行为和经济性垄断行为作完全同样的处理(尤其是在罚款方面)也是难以做到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第7条原则禁止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154、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同时,在第30条规定了这种行为的法律责任。反垄断法第51条。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案例与思考:案例与思考:案例1:广东省河源市政府会议纪要关于汽车GPS指定交易案案例2:国家发改委查处河北省三部门行政垄断案案例3:深圳斯维尔科技有限公司诉广东省教育厅行政垄断案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思考题:思考题:什么是行政性垄断?理解行政性垄断要注意哪些主要问题?反垄断法规制行政性垄断的必要性和依据是什么?我国反垄断法确认的行政性垄断有哪些主要类型?试析我
155、国禁止地区封锁的意义和法律依据。简析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责任制度。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十六章第十六章 反垄断法的实施制度反垄断法的实施制度第一节 反垄断执法体制 第二节 反垄断执法程序制度 第三节 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 第四节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第一节 反垄断执法体制反垄断执法体制一、反垄断执法体制概述一、反垄断执法体制概述建立完善的执法体制对于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是至关重要的。这主要涉及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及内部的组成以及与外部其他机构之间的关系。在制定和实施了反垄断法的国家和地区,其
156、所建立的反垄断执法体制是不完全一致的。各国的不同做法是在各自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由多种因素所决定的决策者政策选择的结果。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二、我国的反垄断执法体制二、我国的反垄断执法体制建立什么样的反垄断执法体制一直是我国制定反垄断法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备受各方关注。反垄断法最终确立了反垄断委员会与反垄断执法机构共存的“二元模式”,或者说建立了所谓的“双层次多机构”的执法体制。 从实际需要来看,我国应该单独创设专门的、统一的执法机构,并使其拥有包括对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国务院各部门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直接进行处理的广泛权力。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
157、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三、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权三、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权反垄断执法机构为履行其反对垄断(包括行政性垄断),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秩序的职责,就必须拥有相应的权力。 反垄断法没有专门集中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具体职责权限,但相关条文分散地体现了这些内容,如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受理并审查经营者集中的申请以及对垄断行为进行处理等。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二节第二节 反垄断执法程序制度反垄断执法程序制度一、反垄断执法程序制度概述一、反垄断执法程序制度概述反垄断执法程序制度是反垄断法律制度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反垄断法第六章专门规定了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确立了垄断案件调
158、查的基本程序制度。此外,在反垄断法其他部分的制度中也有与调查程序直接相关的内容。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案件的调查程序不适用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该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二、我国二、我国反垄断法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案件调查规定的垄断案件调查的一般程序的一般程序调查的前提是立案。一般地说,反垄断执法机构据以立案所获得的信息主要来自两个渠道:一是一般人的举报;二是依其职权通过探查所获得的信息等。对于立案的案件,反垄断执法机构就启动调查程序。 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案件的调查中,需要享有必要的权限,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案件调查的顺利进行。 反垄
159、断执法机构经过调查,确认行为人有非法垄断行为时,可以就该行为开始审理程序。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三、我国三、我国反垄断法反垄断法规定的非正式的规定的非正式的协商和解程序协商和解程序在一般情况下,反垄断案件在被正式受理后,就要进入调查程序,并且要经过审理、作出裁决才能结束。这需要经过比较长的过程,往往耗时费力。一些国家和地区为解决这个问题,允许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反垄断案件的调查过程中、最后的裁决作出之前,与被调查者进行协商和解。我国反垄断法第45条借鉴了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规定了垄断案件调查中协商和解的程序制度,或者称为经营者的承诺制度。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
160、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三节第三节 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一、反垄断法律责任概述一、反垄断法律责任概述二、反垄断法中的行政责任制度二、反垄断法中的行政责任制度一般适用于涉及公众或社会利益,受害人不一定特定化,依社会危害性程度尚不足以适用刑罚的反竞争行为。三、反垄断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三、反垄断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反垄断法中追究民事责任也是不可缺少的 。四、反垄断法中的刑事责任制度四、反垄断法中的刑事责任制度对于在反垄断法中是否应规定刑事责任,学者间的看法和各国的做法是不完全一致的。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四节第四节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反垄断法的
161、域外适用制度一、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概述一、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概述各国反垄断法一方面允许甚至支持、鼓励本国企业对外国市场的垄断(一些国家在近年来有所改变),另一方面又严格管制外国企业对本国市场的垄断。这后一方面就涉及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问题。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指一国依据某种原则将其反垄断法适用于在本国以外发生的某些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其目的是要防止在本国领域以外发生的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对本国经济造成的危害。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二、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二、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日益明显,随着我国正式加入了WTO,我国更大规模地和更加频繁地
162、参加到国际经济贸易中去,国际市场的垄断行为对我国市场的影响日益明显,尤其是国际卡特尔和跨国公司的大规模并购。在其他国家(尤其是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已经规定了其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情况下,我国也需要采取相对应的措施,以免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基于此,我国在制定反垄断法时规定其域外适用效力几乎是必然的选择。 依据什么原则以及如何合理确立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问题。 效果原则是目前许多国家反垄断法中明确规定的或在实际执法中依循的据以确定其域外适用的主要原则,因此我国在制定反垄断法时明确规定效果原则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也是无法避免的。 在规定
163、了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情况下,为了使本国反垄断执法活动能够实际进行,尽量化解各国之间在域外适用领域的冲突和矛盾,就有必要寻求有效的国际合作。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案例与思考:案例与思考:案例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垄断案件中止调查决定书案例2:谷歌收购摩托罗拉移动公司经营者集中案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思考题:思考题:试析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制及其面临的挑战。试析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程序制度与一般行政程序制度的关系。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非正式的协商和解程序有什么意义?试析我国反垄断法所规定的行政责任制度。如何理解和适用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民事责任制度?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在实施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