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环境管理法律法规培训

上传人:博****1 文档编号:593293060 上传时间:2024-09-24 格式:PPT 页数:67 大小:255.0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辐射环境管理法律法规培训_第1页
第1页 / 共67页
辐射环境管理法律法规培训_第2页
第2页 / 共67页
辐射环境管理法律法规培训_第3页
第3页 / 共67页
辐射环境管理法律法规培训_第4页
第4页 / 共67页
辐射环境管理法律法规培训_第5页
第5页 / 共6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辐射环境管理法律法规培训》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辐射环境管理法律法规培训(6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辐射环境管理法律法规山东省环保局辐射环境管理站武齐心一一 我国辐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我国辐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构成构成 第一层次 国家法律。 第二层次 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第三层次 国务院各部委的部门规章 u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也属于第三层次 二、辐射环境法律法规产生背景二、辐射环境法律法规产生背景核设施近百座 放射源多达十万枚 放射性废物越来越多三、管理体制三、管理体制u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宣传教育,使公众了解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有关情况和科学知识。u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

2、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u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449号令)u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 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

3、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u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u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配备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由从事辐射防护工作,具有辐射防护安全知识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人员担任。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应当定期接受专业知识

4、培训和考核。 u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山东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u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辐射环境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辐射环境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全省辐射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u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卫生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辐射污染事故应急响应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四、管理制度四、管理制度辐射环境管理在执行环境管理八项制度

5、的前提,辐射环境管理还包括以下制度:安全许可证制度1、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u 第六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u 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u 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u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备案制度。具体办法由国

6、务院规定。 备案制度(1)、放射性污染防治法u 第二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出、转入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u 第二十三条持有放射源的单位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的,应当在该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放射源编码制度u第二十二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并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统一编码。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

7、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后,送交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承担处置费用。放射性废物回收与收贮制度1、放射性污染防治法u 第三十二条生产、进口放射源的单位销售类、类、类放射源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当与使用放射源的单位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确实无法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u 第三十三条使用类、类、类放射

8、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应当依法实施退役。(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u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转让、转移、收购或者焚烧、掩埋放射性废物; (二)将放射性废物与非放射性物品混放; (三)向环境排放放射性有机废液和含有高、中水平的放射性废水; (四)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排放放射性废水; (五)采用稀释方式将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放射性废水排入环境; (六)进口放射性废物或者擅自将省外的放射性废物运入省内处理。 3、山东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 放射源分类制度u第四条国家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放射

9、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类、类、类、类、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u类源极度危险源u类源高度危险源u类源危险源u类源低危险源 u类源无危险源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类源类源极度危险源极度危险源 单个源个人极度危险 如果不被安全管理或采取可靠的保护,将很可能对处理这一数量放射源、或接触它超过几分钟的人员造成永久性损伤。如果接近这一数量的无屏蔽放射源几分钟至1小时,伤害将可能是致命的。 类源几乎不可能将公共补给水源污染到危险水平,即使放射性材料高度可溶。类源类源高度危险源高度危险源 单个源个人高度危险 如果不被安全管理或采取可靠

10、的保护,可能对处理这一数量放射源、或在短时间(几分钟至几小时)内)接触它的人员造成永久性损伤。如果接近这一数量无屏蔽源几小时至几天,伤害将可能是致命的 类源根本不可能将公共补给水源污染到危险水平,即使放射性材料高度可溶。 单个源个人危险 如果不被安全管理或采取可靠的保护,可能对处理这一数量放射员、或接触它数小时的人员造成永久性损伤。如果接近这一数量的无屏蔽源几天至几周,伤害可能是致命的(一般不大可能)。 类源根本不可能将公共补给水源污染到危险水平,即使放射性材料高度可溶。 类源类源危险源危险源 单个源不大可能有危险 这一数量的放射性材料非常不大可能对任何人造成永久性损伤。然而,如果不被安全管理

11、或可靠保护,可能(尽管不大可能)对处理这一数量的无屏蔽放射性材料或接触它或接近它长达许多周的人员造成临时性性损伤。 类源类源低危险源低危险源 单个源没有危险 没有人能被这一数量的放射源造成永久性损伤。 类源类源无危险源无危险源u 第三十三条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1、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事故报告制度u 第四十条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

12、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u 第四十二条发生辐射事故时,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 同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分级报告的规定及时将

13、辐射事故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后,事故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报告国务院;特殊情况下,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报告,并同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n 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u 第二十八条发生放射性物质泄漏、放射源失控、丢失或者电磁辐射污染等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事故的扩大和蔓延,并如实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拖延不报或者谎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3、山东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个人计量监督及健康检查制度u 第二十九条生

14、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培训考核制度u 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u 第二十七条从事伴有辐射项目建设和其他伴有辐射活动的单位,应当加强辐射防护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培训,建立安全责任制,严格操作规程,防止辐射污染事故

15、发生。2、山东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 由6章、46条和5个附件组成总则,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进出口、转让、转移活动的审批与备案 ,监督管理,罚则,附则6章附件包括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放射性同位素出口表、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 五、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框架和结构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许可证的申请、颁发和管理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进口、野外示踪试验的审批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使用活动的备案 适用范围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潜在危害比较大的辐射工作

16、单位许可证的审批颁发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销售、使用类放射源的销售、使用(含建造)类射线装置的甲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 许可证的分级审批颁发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下列辐射工作单位许可证的审批颁发销售、使用类、类、类、类放射源的生产、销售、使用类、类射线装置的乙级、丙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 许可证的分级审批颁发(续) 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国家局可以将审批权委托省级。省级可以将省级审批权委托市级,但不能再向下委托。只有下一级环保部门具备审批能力并表示接受委托时,才能委托,不能强迫。委托审批,责任仍然属于委托方。 许可证审批权的委托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放射性同位

17、素进口的审批(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有关手续(放射性同位素出口表) 辐射活动的分级审批与备案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审批和备案(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 野外示踪试验的审批(有跨省影响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转移放射性同位素到外省使用的备案 辐射活动的分级审批与备案 颁发安全许可证前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有资质单位编写。 要把好安全和环境关,必须把好环评 关。 由甲级单位编写,省级审批(总局发文明确);或国家局审批,希望讨论。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活动不需要编制环境影

18、响评价文件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书的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 使用类放射源的(医疗使用的除外),主要是辐照装置 销售(建造)、使用类射线装置的 甲级实验室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类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告表的 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 销售类、类、类、类放射源的; 医疗使用类放射源的; 使用类、类、类放射源的 生产、销售、使用类射线装置的 乙级、丙级实验室。 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登记表的 销售、使用类放射源的 生产、销售、使用类射线装置的 应当按照其规划设计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规模进行评价 按照国家有关环

19、境影响评价的要求编制或者填报 还应当包括对辐射工作单位从事相应辐射活动的技术能力、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进行评价的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要求 根据不同单位类型,对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细化,并予以分类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 生产半衰期大于60天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 生产半衰期小于60天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 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 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 使用类、类、类放射源,类、类射线装置的 使用其他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 许可证申领条件(一)、专门安全管理机构,或1名本科以上技术人员专职负责(二)、安全和防护专业和法规培训和考核;(三)、需暂存同位素的,有满

20、足安全和防护、实体保护要求的暂存库或设备;(四)、需安装调试的,有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人员和公众意外受照的安装调试场所;(五)、有贮存、运输同位素的包装容器;u 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单位的条件(六)、符合同位素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七)、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仪等;(八)、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保制度、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九)、辐射事故应急措施。(一)、使用、类放射源,、类射线装置,应有专门安全管理机构,或至少1名本科以上技术人员专职负责;其他单位应有1名大专以上技术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安全;设立关键岗位的,由注册核安全工

21、程师担任;(二)、须经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法规培训和考核;(三)、有满足防护和实体保护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u使用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单位条件(四)、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人员和公众受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五)、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六)、操作规程、岗位职责、防护和安保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七)、辐射事故应急措施;(八)、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可行的处理方案。 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保与质控检测。 将购买的放射源装配在设

22、备中销售的辐射工作单位按销售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申领许可证。 许可证申领的补充说明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满足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 单位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许可证申请材料 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所从事活动的种类和范围 有效期限 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许可证内容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的,于进口前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 分批次进口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可每6个月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一次。 进口单位和使

23、用单位应当在进口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将批准的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报送各自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放射性同位素进口的审批与备案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向国务院环保部门提交进口审批表,并附 进口单位许可证复印件; 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其中,进口I类、II类、III类放射源的,应当提供原出口方负责从最终用户回收放射源的承诺文件复印件; 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条类 进口放射源的明确标号和必要的说明文件的影印件或者复印件,其中,I类、II类、III类放射源的标号应当刻制在放射源本体或者密封包壳体上,类、类放射源的标 号应当记录在相应说明文件中; 进口单位与原出口方之间签订

24、的有效协议复印件; 将进口的放射性同位素销售给其他单位使用的,还应当提供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有效协议复印件,以及使用单位许可证复印件 出口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向国务院环保部门提交出口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出口单位许可证复印件; 国外进口方可以合法持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中文或英文证明材料; 出口单位与国外进口方签订的有效协议复印件 出口单位应当在出口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将放射性同位素出口表报送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放射性同位素出口的管理 转让放射源的,转入单位应在每次转让前报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分批次转让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转入单位可每6个月报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

25、准 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分别将一份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报送各自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的审批与备案 转入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于转让前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转出、转入单位的许可证; 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 转让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的审批条件 于活动实施前10日内持许可证复印件分别向使用地省级环保部门备案,并书面告知移出地省级环保部门。 报告该放射性同位素的核素、活度、转移时间和地点、辐射安全负责人和联系电话等内容;转移放射源的还应提供放射源标号和编码

26、。 使用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20日内到使用地省级环保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并书面告知移出地省级环保部门。 放射源转移到外省使用的备案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上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放射源上能够设置放射性标识的,应当一并设置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应当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及其相关技术参数和结构特性,并告知放射源的潜在辐射危害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放射性标识及有关说明 生产、进口放射源的单位在销售类、类、类放射源时,应当与使用放射源的单位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合同 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

27、在放射源闲置或废弃后3个月内将废旧放射源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或交回放射源生产单位或返回国外 完成送交后20日内,应到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备案 废源的处理 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贮存的废旧放射源,应当在1年内将废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或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 。 关停企业废源要及时处理,由省级环保部门提出处理方案。经费由省级以上政府承担。 历史遗留废源的处理 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帐 记录放射性同位素的核素名称、生产厂家、出厂时间和活度、编码和类别、来源和去向射线装置的名称、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射线种类、类别、

28、来源和去向。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帐 辐射工作单位编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原发证机关 报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帐、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建立和落实、事故和应急以及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辐射工作单位年度评估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编写辐射工作单位监督管理年度总结报告,于每年3月1日前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报告辐射工作单位数量、放射源数量和类别、射线装置数量和类别、许可证颁发与注销情况、事故及其处理情况、监督检查与处罚情况等内容 监督管理年度总结 省级以上环保部门依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及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的豁免出具证明文件。 一般由省级环保部门进行豁免管理。国家局只负责在进出口过程中提出的豁免申请。 豁免管理 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红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放射源的; 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未在1年内将其贮存的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送交有关单位的。 罚则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资格认证/考试 > 自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