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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麻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于2005年11月1日实施。为了提高疼痛及相关疾病患者的生存质量,方便患者领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和精神药品),防止药品流失,在首次建立门诊病历前,请您认真阅读以下内容:一、 患者所拥有的权利:(一) 有在医师、药师指导下获得药品的权利;(二) 有在医师、药师、护师处获得麻醉和精神药品正确、安全、有效使用和保存常识的权利;(三) 有委托亲属或者监护人代领麻醉药品的权利;(四) 权利受侵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的权利。二、 患者及其亲属或者监护人的义务:(一)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二) 如实说明病情及是否有药物依赖或药物滥用史;(三) 患者不再使用麻醉和精神药品时,立即停止取药并将剩余药品无偿交回建立门诊病历医院;(四) 不向他人转让或者贩卖麻醉和精神药品。三、 重要提示:(一) 麻醉和精神药品仅供患者因疾病需要而使用,其他一切用作他用或者非法持有的行为,都可能导致您触犯刑律或其他法律、规定,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 违反有关规定时,患者或者代办人均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以上内容本人已经详细阅读,同意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医疗机构(章): 患者(家属)签名: 经办人签名: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