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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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合同法经济法-合同法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经济法-合同法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二、合同的分类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经济法-合同法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 1.1.概念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条件: (1 1)向特定的人发出 (2 2)要约的内容具体、明确。 (3 3)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 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经济法-合同法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2.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

2、、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品广告等为要约邀请。经济法-合同法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3. 3.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有效期间内,要约人不得随意改变要约内容或撤销要约经济法-合同法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4. 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除非标注“不可撤销”或根据交易习惯不能撤销。经济法-合同法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5 5、要约的失效 (1)(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 (2)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 (3) (3)

3、承诺期限届满, ,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 (4)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实质性内容作出变更的。经济法-合同法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承诺 1.1.概念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条件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作出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经济法-合同法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电报:“供应5050台拖拉机。100100匹马力,每台CIFCIF北京4000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 3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回复:“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装船。”问题: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经济法-合同法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2. 2.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

4、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行为时生效。 以数据电文做出承诺的收到时间确定同要约经济法-合同法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3 3、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因受约人的原因迟到,该承诺原则上无效 非因受约人的原因迟到,该承诺原则上有效经济法-合同法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4 4、承诺的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 ,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生效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承诺不可撤销承诺生效时间即为合同成立的时间经济法-合同法下列属于要约的是( )A A某医院购买*的招标公告B B含有“仅供参考”的订约提议C C某公司寄送的价目表 D D超市货架上标价的商品经济法-合同法香港

5、A A商行于1010月2020日来电向上海B B公司发出要约出售一批木材。要约中列明各项交易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限。B B公司于当天收到来电,经研究决定后,于2222日上午1111时向上海电报局交发对上述要约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22日下午1 1时送达香港A A商行。此期间,因木材价格上涨,香港A A商行于1010月2222日上午9 9时1515分向香港电报局交发电报,其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1010月2020日电要约撤销。”A A商行的电报于2222日上午1111时2020分送达B B公司。1 1、A A公司是否已成功地撤销了1010月2020日的要约?2 2、A A、B B

6、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经济法-合同法甲公司于2 2月5 5日以普通信件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要约中表示以20002000元一吨的价格卖给乙公司某种型号钢材100100吨,甲公司随即又发了一封快件给乙公司,表示原要约中的价格作废,现改为21002100元一吨,其他条件不变。普通信件2 2月8 8日到达,快信2 2月7 7日到达,乙公司两封信均已收到,但秘书忘了把第2 2封信交给董事长,乙公司董事长回信对普通信件发出的要约予以承诺。关于该案例,下述表述正确的是( )A A合同未成立,要约不明确B B合同未成立,快件撤回原要约,提出新要约C C合同成立,快件的意思表示未生效D D合同成立,要约

7、与承诺取得了一致经济法-合同法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二、合同的内容首部:当事人缔约地点等正文-具体条款标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经济法-合同法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二、合同的内容注意:格式条款的解释问题经济法-合同法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三、合同的形式书面口头其他经济法-合同法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四、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

8、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经济法-合同法我国合同法第4242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该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 (一)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 (三)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经济法-合同法20022002年4 4月,A A公司与B B公司签订了中外合资意向书。随后,在B B公司的一再要求下,A A公司派人开始了前期准备工作。进行了包括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估、接入系统设计、委托项目管理公司等工作。与

9、此同时,A A公司与B B公司对合资合同、章程、协议作了多次洽淡,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正当双方要签字时,B B公司通知A A公司,终止双方之间的合作。事后,A A公司查明,B B公司与另一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于是,A A公司提出,要求B B公司赔偿10001000多万元的损失。按照法律的规定,B B公司应承担( )A A违约责任B B缔约过失责任C C侵权责任D D公平责任经济法-合同法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效力合同生效则: 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合同内容,附随义务也将随之开始履行经济法-合同法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二、合同的生效合同成立并不表示合同当然

10、生效,已成立的合同必须符合法律的条件才能生效。订约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社会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具备可行性经济法-合同法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三、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合同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5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经济法-合同法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三、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合同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

11、中设定一定的期限,作为决定合同效力的附款。其中“期限”,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之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6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经济法-合同法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四、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 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都属于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经济法-合同法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四、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

12、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中国民法通则第59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消。” 经济法-合同法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五、效力未定的合同 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由于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该合同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 根据合同法第4747条、第4848条、第5151条的规定,效力未定的合同主要有三类:经济法-合同法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l l)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必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

13、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 2)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3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经济法-合同法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概述债务人全面的、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以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完全实现的行为。经济法-合同法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二、合同履行的规则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履行费用一般依据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未有约定的,由法律补充规定经济法-合同法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三、合同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

14、,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经济法-合同法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后履行抗辩权-在后的对抗在先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经济法-合同法不安抗辩权-在先的对抗在后的第一阶段为中止履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用;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经济法-合

15、同法不安抗辩权第二阶段为解除合同。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经济法-合同法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不安抗辩权但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是有一定条件和限制的。如无确切证扰证明对方零部件失履行能力而中止履行的,或者中止履行后,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而拒不恢复履行的,不安抗辩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经济法-合同法四、合同履行中的保全措施债的保全是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带来危害,授权债权人采取的积极预防和补救措施,包括代位权、撤销权等。 经济法-合同法

16、代 位 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务人的财产应该增加而没有增加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经济法-合同法撤 销 权 债权可以请示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三种情形: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止财产,侵害债权人债权,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经济法-合同法例如,张三欠李四5 5万元钱,张三有一辆价值1010万元的小车,现

17、张三将该车赠与其好友王五,李四发现张三除了小车以外再无其他值钱的东西,这一赠与会影响张三偿还债务,张三赠与汽车即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李四造成损害,因此李四可以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行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 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经济法-合同法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一、合同担保概述 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以确保债权实现和债务履行为目的的措施。如保证、抵押、留置、质押等。 经济法-合同法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一、合同担保概述从属性:指合同担保从属于所担保的债务所依存的主合同

18、,即主债依存的合同。合同担保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因主合同的变更而变更,因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经济法-合同法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二、保证-人的担保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伯的一种担保。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经济法-合同法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1 1、一般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经济法-合同法第五节 合

19、同的担保2 2、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责责任保证。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经济法-合同法三、抵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人则为抵押权人,因此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经济法-合同法三、抵 押抵押设定之后,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抵押物的变卖价款较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抵押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但法律禁止流

20、通或禁止强制执行的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 经济法-合同法四、质押质押也称质权,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经济法-合同法四、质 押按质物不同,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不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我国只规定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经济法-合同法五、留 置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经济法-合同法五、留

21、置债权人的债权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有牵连关系,才能成立留置权。运输合同 有偿保管合同 维修合同等 经济法-合同法六、定 金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不同于订金(预付款)。经济法-合同法六、定 金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原则上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但担保法对其最高限额又作了限定,即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经济法-合同法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一、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至

22、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经过协议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经济法-合同法一、合同的变更当事人变更合同必须要有以下条件:当事人之间确实存在着有效的合同关系,是在原合同基础上的变更;合同的变更应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合同的变更必须遵守法定形式,即法律规定要求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和登记手续的,必须遵其行事,否则变更无效。 经济法-合同法二、合同的解除基于合同当事人的意思,使权利义务终止的行为。法定解除-基于法律规定的事由自愿解除-一方解除或协议解除经济法-合同法三、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的主体发生变化,即由新合同的当事人将合同的全部或部份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但合同的客体,即合同

23、的标的不变。 注意:按照法律规定不能转让的,合同性质本身不能转让的不可转让。经济法-合同法三、合同的转让在合同转让的关系中,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有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合同的转让表明,合同的权利义务由新的当事人,即第三人承受,在合同的转让中,转让人与受让人形成新的合同关系。合同的转让包括: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和概括承受。 经济法-合同法三、合同的转让1 1、债权让与 又称债权的转让,指合同的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成为原合同新的债权人,取代了原债权人的地位。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经济法-合同法三、合同的转让2 2、债务承担又称债务的转让,

24、是指债务转由第三人全部承担或者分担。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经济法-合同法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是指基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合同确立的权利与义务归于消灭。经济法-合同法合同法第91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经济法-合同法1、履行完毕合同履行完毕

25、就是债务得以清偿,清偿, ,是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合同履行期间届满,如,合伙终期届至,都可以致使合同终止。经济法-合同法2、免除即指债权人向债务人做出免去债务责任的意思表示,债务人表示接受,致使合同终止的双方法律行为。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经济法-合同法3、抵销 即指二人互负债务,彼此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消偿,致使双方债权同时消灭的法律行为。经济法-合同法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

26、,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经济法-合同法4、提存即指因债权人受领迟延或者债权人不明难为给付,债务人将提存物提交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债务的法律行为。经济法-合同法合同法第101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法-合同法4、提存1 1、向国家指定的机关提存2 2、提存的费用由对方负担3 3、提存的保管时间经济法-合同法5、 混同即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即同一个人既是债权人同时又是债务人,在这种情况下,债的关系归于消灭。混同的原因主要

27、有:民法上的继受、商法上的继受和特定继受。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经济法-合同法第七节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经济法-合同法违约行为的种类预期违约届期违约根本违约-对方可宣布解除合同非根本违约-对方不可宣布解除合同经济法-合同法违 约 情 形一是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即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给付;二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其履行存在瑕疵。 经济法-合同法违 约 责 任有违约情形无可免责的理由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不必考虑违约者的主观。经济法-合同法违

28、约 责 任免责事由:不可抗力-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自愿约定的情形经济法-合同法第七节 违约责任继续履行-存在履行的可能性补救措施违约金-当事人约定,过高或过低可以请求调整损害赔偿-界定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经济法-合同法第八节 合同法中的主要有名合同合同法分则中列举了15个有名合同经济法-合同法买 卖 合 同卖方-交货-权利保证-质量保证买方-付款经济法-合同法赠 与 合 同赠与方-捐赠可以反悔但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以及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反悔。接受方-一般没有义务-如果赠与附有义务则需要履行经济法-合同法借 款 合 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形式不限定可约定利率-符合法律规定不约定利率-视为无利率非自然人

29、之间的借款应为书面形式约定利率经济法-合同法租 赁 合 同 出租人:提供租赁物保证租赁物的使用性维修 承租人:支付租金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保持租赁物原状经济法-合同法甲厂向乙大学发函表示:本厂生产的W W型电教室耳机,每副单价3030元,如果贵校需要,请与我厂联系。乙大学回函:我校愿意向贵厂订购W W型耳机10001000副,每副单价3030元,但需在耳机上附加一个音量调节器。两个月后,乙大学受到甲厂发来的10001000副耳机,但这批耳机上没有音量调节器,于是拒收,为此甲厂以乙大学违约为由起诉于法院。(1 1)甲厂向乙大学的发函是否属于要约?(2 2)乙大学向甲厂的回函是否属于承诺?(3 3)乙大学的拒收行为是否是违约?经济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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