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讲座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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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强制法解读行政强制法解读 广东清豪律师事务所广东清豪律师事务所广东清豪律师事务所广东清豪律师事务所 张金青律师张金青律师张金青律师张金青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由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起施行。拟解读的问题拟解读的问题一、一、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的立法过程的立法过程二、二、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的立法目的、适用范 围与基本原则围与基本原则三、行政强制的种类与设定三、行政

2、强制的种类与设定四、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程序四、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程序五、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五、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 序序六、行政强制违法的法律责任与救济六、行政强制违法的法律责任与救济一、该法为什么经历那么长的立法过程?一、该法为什么经历那么长的立法过程? (一)该法涉及公权与私权的平衡,涉及特(一)该法涉及公权与私权的平衡,涉及特定相对人权益、自由、安全与他人、社会公众定相对人权益、自由、安全与他人、社会公众的权益、自由、安全的平衡,此种平衡很难掌的权益、自由、安全的平衡,此种平衡很难掌握,必须慎之又慎;握,必须慎之又慎; (二)该法涉及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

3、权力(二)该法涉及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权力配置的调整或重构,各方在立法过程中博弈不配置的调整或重构,各方在立法过程中博弈不断;断; (三)该法旨在加强对行政强制权的限制、(三)该法旨在加强对行政强制权的限制、控制和规范,这不能不影响有关执法部门、执控制和规范,这不能不影响有关执法部门、执法者的利益,从而必然会遇到各种有形或无形法者的利益,从而必然会遇到各种有形或无形的阻力。的阻力。二、二、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目的、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 (一)立法目的(第(一)立法目的(第1条)条): 1.长时期以来,行政强制存在严重的长时期以来,行政强制存在严重的“乱乱”、“

4、滥滥”、“软软”,为保障人权和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为保障人权和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权益,需要制定益,需要制定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 2.行政强制的行政强制的“乱乱”、“滥滥”、 “软软” ,严重影响了,严重影响了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规范行政强制行为,维护市场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规范行政强制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需要制定经济秩序,需要制定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3.行政强制的行政强制的“乱乱”和和 “滥滥”,导致了严,导致了严重的滥权和行政侵权,为防止滥权和行重的滥权和行政侵权,为防止滥权和行政侵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政侵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需要制定,需要制定行政强

5、制法行政强制法。4.制定行政程序法典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制定行政程序法典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法治政府的必须,为制定行体系,建设法治政府的必须,为制定行政程序法典提供基础和积累经验,需要政程序法典提供基础和积累经验,需要制定制定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法。 (二)适用范围(第(二)适用范围(第2条、第条、第3条):行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 1.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

6、人身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的行为。 2.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三)行政强制设定和实施的基本原则(三)行政强制设定和实施的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法定原则(第第4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权应当依照法定的

7、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权限:法律;范围、条件:法律、法规;程序:限:法律;范围、条件:法律、法规;程序:法律、法规、规章)法律、法规、规章)2.比例原则比例原则(第(第5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必要性、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必要性、适当性、比例性)适当性、比例性)3.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第(第6条):实施行政强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先教育,后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先教育,后强制;目的达,

8、不强制)强制;目的达,不强制)4.平衡原则平衡原则:保障行政权有效实施,维护公共利:保障行政权有效实施,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公众权益与保障行政益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公众权益与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统一、平衡。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统一、平衡。5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第(第7条、第条、第8条):行政机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强制为单位、个人谋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强制为单位、个人谋利;实施行政强制应当说明理由,听取相对人利;实施行政强制应当说明理由,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陈述、申辩。6.救济原则救济原则(第(第8条):相对人不服行政强制,有条):相对人不服行政强

9、制,有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因违法强制受到损害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因违法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三、行政强制的种类与设定三、行政强制的种类与设定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第(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第9条条第第11条)条)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第(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第12条条第第15条)条)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

10、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设施或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代执行);代履行(代执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四、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程序四、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程序 (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的一般规则:(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的一般规则: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不实施强制(第的,可不实施强制(第16条)。条)。 2.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定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由法定行政

11、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内实施,不得委托(第,不得委托(第17条)。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利、救济途径; (六)

1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

13、四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准手续。 (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程序(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程序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特别程序(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特别程序(第20条)条)2.涉嫌犯罪移送程序(第涉嫌犯罪移送程序(第21条条 )3.查封、扣押的特别要求:查封、扣押的特别要求:限于涉案场所、设施限于涉案场所、设施或财物;不得重复查封;制作和交付决定书及清或财物;不得重复查封;制作和交付决定书及清单;查封扣押期一般不超单;查封扣押期一般不超30日;不应或不需查封扣日;不应或不需查封扣押的应立即解除;造成

14、损失应补偿等押的应立即解除;造成损失应补偿等(第(第2228条)。条)。4.冻结的特别要求:冻结的特别要求:只限法定行政机只限法定行政机关实施;冻结存款汇款一般限关实施;冻结存款汇款一般限30日,日,30日日后不批准延长的应作出解冻决定后不批准延长的应作出解冻决定(第(第2933条条 )。)。(三)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三)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1.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规则: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规则: 事先书面摧告事先书面摧告(第(第35条)条) 当事人陈述申辩当事人陈述申辩(第(第36条)条) 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交付或送达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交付或送达(第(第37-38条)条)

15、中止执行与终结执行中止执行与终结执行 (第(第39-40条)条) 可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可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第(第42条)条) 一般不得夜间或节假日执行;不得以停水、一般不得夜间或节假日执行;不得以停水、电、热、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电、热、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第(第43条)条) 违建在限期后可依法强拆违建在限期后可依法强拆 (第(第44条)条) 2.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1)依法加处罚款或滞纳金)依法加处罚款或滞纳金不得超出原给付不得超出原给付义务数额义务数额(第(第45条)条) (2)执行罚)执行罚超超30日后可行政强制执行日后可行政强制执行,没有,没有执行权的行

16、政机关应申请法院执行,但对当事人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申请法院执行,但对当事人不复议、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不复议、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拍卖拍卖原查原查封、扣押的财物(第封、扣押的财物(第46条)条) 3.代履行代履行 (1)当事人不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义务,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务,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代履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政机关可代履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第代履行(第50条)条) ; (2

17、)代履行决定应送达当事人;代履行)代履行决定应送达当事人;代履行3日日前前催告当事人,其自履行的,停止代履行(第催告当事人,其自履行的,停止代履行(第51条);条); (3)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及其他非法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及其他非法方式方式(第(第51条);条); (4)代履行费用按成本合理确定代履行费用按成本合理确定(第(第51条);条); (5)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公共场所)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污染物,可的遗洒物、障碍物或污染物,可即时代履即时代履行行(第(第52条)条)五、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五、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一)当事人在

18、法定期限内不申请救济,又不(一)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救济,又不履行行政决定,履行行政决定,无自行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无自行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依法、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53条);条); (二)行政机关申请前应催告当事人自履行,(二)行政机关申请前应催告当事人自履行,催告催告10日日后当事人仍不履行的,方申请法院(所后当事人仍不履行的,方申请法院(所在地有管辖权法院、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执行在地有管辖权法院、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执行(第(第54条);条); (三)法院接到申请后(三)法院接到申请后5日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裁定,对不予受理裁定,行政机关可向上

19、一受理裁定,对不予受理裁定,行政机关可向上一级法院级法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第(第56条);条); (四)法院对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四)法院对申请进行书面审查,7日日内作出内作出执行裁定(第执行裁定(第57条);条); (五)法院对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法律法规依(五)法院对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法律法规依据、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据、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应自受理后应自受理后30日日内在听取双方意见后作出是否执、内在听取双方意见后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行的裁定.对不予执行裁定,行政机关可向上一级对不予执行裁定,行政机关可向上一级法院法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第(第58条)。条

20、)。 (六)紧急情况行政机关可申请法院立即(六)紧急情况行政机关可申请法院立即执行,经院长批准执行,经院长批准5日日内执行(第内执行(第59条条 ) (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行政机(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行政机关不缴纳申请费。关不缴纳申请费。划拨、拍卖和依法处理划拨、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或划入财政专户所得款项上缴国库或划入财政专户 ,不得,不得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第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第60条条 )六、行政强制违法的法律责任与救济六、行政强制违法的法律责任与救济(一一)行政强制违法的法律责任行政强制违法的法律责任(第(第61-64条)条)1.违法、野蛮强制责任违法、野蛮强

21、制责任(第(第61条)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

22、行的;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行政决定的;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2)在强制过程中违法责任在强制过程中违法责任(第第62条)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3、: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或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3)在强制过程中私分在强制过程中私分 、变相私分、侵、变相私分、侵占、谋取私利责任占、谋取私利责任(第(第63-64条)条)第六十三条

24、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 场所、设施或者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

25、关部门责令改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

26、法给予赔偿。偿。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2.行政强制违法的救济行政强制违法的救济 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强制行为违法,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强制行为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有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强制行为造成损失的,有政诉讼,因行政强制行为造成损失的,有权申请国家赔偿权申请国家赔偿(第(第8条、条、68条以及条以及行政行政复议法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法的相应规定)。的相应规定)。规范行政复议答复、行政诉讼答辩工作: (1) 被申请人(被告)要切实简化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

27、、行政诉讼答辩状的内部审批程序,严格按照法定时限进行答复、答辩,逾期未提交答复、答辩的,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八条(四)规定“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交提出答辩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

28、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2)被申请人(被告)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按照目录顺序装订成册。(3)被申请人(被告)提高行政复议答复、行政诉讼答辩的质量,在证明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合理的同时,还要针对申请人(原告)特定的诉求作出解释、说明。3.举证责任倒置。4.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过程中,被申请人(被告)

29、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5.切实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建议书和意见书)、行政诉讼裁判书(司法建议书和意见书)。6.规范档案管理。案例解读1、廖明耀诉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迁案【案情】2011年龙南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建设县第一人民医院,廖明耀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2013年2月27日,县国土及规划部门将其部分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并下达自行拆除违建房屋的通知。同年3月,县政府未按照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其违建房屋,同时对拆迁范围内的合法房屋也进行了部分拆除,导致该房屋丧失正常使用功能。廖明耀针对拆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立案后向县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举证通知

30、书,但县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只提供了行政处罚相关证据,没有提供拆除行为相关证据和依据。l【审判】安远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有关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未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本案中,龙南县人民政府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和举证通知书后,始终没有提交强制拆除房屋行为的证据,应认定拆除行为没有证据,不具有合法性。据此判决确认县政府拆除廖明耀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其后,在后续行政赔偿诉讼中经法院多次协调,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行政纠纷得以实质性解决l【评析】l本案核心问题在于准确把握举证责任。裁判意义是:凸显了行政诉讼

31、中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和司法权威,对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积极应诉,不断强化诉讼意识、证据意识和责任意识具有警示作用。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不在法定期限提供证据,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证据,这是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法律底线。本案中,县政府将廖明耀的合法房屋在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一并拆除,致使该房屋丧失正常使用功能,在其后诉讼过程中又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供据以证明其行为合法的证据,对此,依法应视为被诉强拆行为没有证据,因此行政机关只能承担败诉后果。本案判决充分体现了行政审判监督政府依法行政、保障相对人利益的重要职能。2、叶呈胜、叶呈长、叶呈发诉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政府房屋

32、行政强制案【案情】叶呈胜、叶呈长、叶呈发的房屋所占土地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其房屋属于未经乡镇规划批准和领取土地使用证的“两违”建筑物。2009年8月至2013年7月间,仁化县人民政府以调查笔录等形式告知叶呈胜等三人其房屋系违法用地,县国土资源局先后发出两份通知要求其停止土地违法行为。2013年7月12日凌晨5时许,在未发强行拆除通知、未予公告的情况下,县政府组织人员对其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叶呈胜等三人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仁化县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l【审判】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叶呈胜等三人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未经政府批准属于违法建筑,但仁化县政府在2013年7月12日凌晨对叶呈胜等三

33、人所建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程序上存在严重瑕疵,即采取强制拆除前未向叶呈胜等三人发出强制拆除通知,未向强拆房屋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张贴公告限期自行拆除,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的规定。而且,县政府在夜间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行强制执行”的规定。据此判决确认仁化县政府实施行政强制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l评析:本案核心问题在于如何把握行政强制行为的程序合法性。裁判意义是:充分体现了行政审判监督政府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基本权益的重要职能。即使对于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也要严格遵循行政强制法的程序

34、性规定,拆除之前应当先通知相对人自行拆除,在当地张贴公告且不得在夜间拆除。本案被告未遵循这些程序要求,遗漏了必经步骤,并且执法方式违法,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上述问题并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可以起到好的示范效果。行政强制法自2012年1月1日起至今施行不久,本案判决有助于推动该法在行政审判中的正确适用。l3、叶汉祥诉湖南省株洲市规划局、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拆除违法建筑法定职责案l【案情】l沈富湘于2010年7月未经株洲市规划局等有关单位批准,新建和扩建新房,严重影响了叶汉祥的通行和采光。叶汉祥向株洲市规划局举报,该局经调查后于2010年10月23日对沈富湘作出

35、行政处罚告知书,限其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天内自行无偿拆除,限期不拆除的,将由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组织拆除。该告知书送达沈富湘本人后其未能拆除。后经叶汉祥多次请求,株洲市规划局于2013年3月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沈富湘接到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白行无偿拆除,否则由区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由于株洲市规划局、石峰区人民政府未能完全履行拆除违法建筑法定职责,叶汉被遂提起行政诉讼。l【审判】l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认为,石峰区人民政府接到株洲市规划局对沈富湘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按照株洲市规划局的授权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虽然区政府在履行职责中进行过协调等工作,但未积

36、极采取措施,其拆除违法建设工作未到位,属于不完全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定职责。故判决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在3个月内履行拆除沈富湘违法建设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l【评析】l本案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全面理解行政机关拆违的法定职责。裁判意义是:以违法建设相邻权人提起的行政不作为诉讼为载体,有效发挥司法能动性,督促行政机关切实充分地履行拆除违建、保障民生的法定职责。针对各地违法建设数量庞大,局部地区有所蔓延的态势,虽然城乡规划法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违反城市规划、乡镇人民政府对违反乡村规划的违法建设有权强制拆除,但实际情况不甚理想。违法建设侵犯相邻权人合法权益难以救济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和

37、薄弱环节,本案判决在这一问题上表明法院应有态度:即使行政机关对违建采取过一定查处措施,但如果不到位仍构成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法院有权要求行政机关进一步履行到位。这实际上反映出法院一种能动司法的信号,即根据对案件事实的掌握程度,要把审查尺度尽可能地推进到位,以充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这方面审判力度需不断加强。l案例4、吴先生在福建省龙海市颜厝镇某村拥有合法房屋。早在2010年,漳州市政府通过竞选方式取得了2014年福建省第十五届运动会的举办权,按照漳州市委、市政府提出“举办一届最圆满、最成功的省运会”的部署要求,漳州市政府经会议研究确定要建设漳州奥林匹克体育中心。该项目规模庞

38、大,涉及面广,需要占用吴先生房屋所在的土地。2012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闽政文2012xxx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海市2012年度第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同意征收包括吴先生房屋在内的集体所有土地。征迁工作开始后,由于补偿不合理,吴先生一直未与征收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l不料,2013年10月16日,其房屋竟被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员非法强拆。经过艰难的信访,吴先生得知非法拆除原告房屋的是漳州市圆山新城管委会、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龙海市圆山新城建设协调组和龙海 市颜厝镇人民政府。l法院认为,本案被诉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实质为强制交付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39、四十五条规定,对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本案所涉土地虽在征地范围内,但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也未经有权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因此,被告龙海市颜厝镇人民政府实施本案强制交付土地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且超越职权。在诉讼中,被告龙海市颜厝镇人民政府也未提供证据和依据证明其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具有合法性。l综上,被告龙海市颜厝镇人民政府实施强制拆除原告吴先生址在龙海市颜厝镇某村房屋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且超越职权,本应依法予以撤销,由于被诉行为是事实行为且已经实施完毕,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故依法应确认违法。原告吴先生请求确认被告龙海市颜厝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龙海市颜厝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吴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谢谢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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