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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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讲解目 录Contents一、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文件二、深化增值税改革要点三、增值税发票开具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调整一、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文件1.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9年第3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9B版的通知(税总函201982号)二、深化增值税改革要点降低增值税税率调整购进农产品扣除率不动产进项税额一次性抵扣

2、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试行期末留抵退税制度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增值税税率变化调整增值税税率一是降低增值税税率。从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即保持6%一档税率不变。二是同步调整出口退税率。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同时,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

3、税率为8%。增值税税率变化调整增值税税率关于增值税税率的适用时间问题: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019年4月1日前的,按照16%、10%、6%税率开票交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以后,按照13%、9%、6%税率开票交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等。基本规定是,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增值税税率变化调整增值税税率【例】一家商贸企业,2019年3月签订货物销售合同,合同约

4、定2019年3月20日发货,2019年3月25日收款。实际上,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2019年3月20日发货后,2019年3月25日取得了货款收款凭证,但到2019年4月5日才实际收到货款。按照规定,该纳税人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2019年3月25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之前,应适用原税率。再以此例延伸,如纳税人并没有签订合同,实际业务就是2019年3月20日发货,2019年4月5日收到货款。政策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照规定,该纳税人2019年4月5日收到货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

5、9年4月1日之后,应适用新税率。调整购进农产品扣除率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农产品进项税10%扣除率适用范围调整购进农产品扣除率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2、按照规定,从2019年4月1日起,农产品进项税额10%扣除率仅限于纳税人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所购进的农产品。对适用核定扣除政策的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TIPS: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能否同时适用农产品加计扣除以及加计抵减政策?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

6、39号的规定,提供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该纳税人如果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业务,其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可同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调整购进农产品扣除率3、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类型(1)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且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2)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3)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TIPS:取得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以及小规模纳

7、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类型调整购进农产品扣除率4、农产品进项税额加计抵扣环节(1)纳税人在购进农产品时,应按照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抵扣(含计算抵扣)进项税额。(2)在领用农产品环节,如果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若购入农产品时按9%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以及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专用缴款书等按9%税率抵扣进项税额的,则再按1%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比如,2019年5月份购进一批农产品,购进时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2019年6月份领用时,确定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则在2019年6月份再加计1%进项税额。农产品进

8、项税额加计抵扣环节(1)基本规定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两个注意不动产一次性抵扣的政策,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1)2019年4月1日后购入的不动产,纳税人可在购进当期一次性予以抵扣。(2)2019年4月1日前购入的不动产,还没有抵扣的进项税额40%部分,自2019年4月所属期开始,允许全部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般情况下,纳税人从自身税款缴纳、资金占用角度考虑,在2019年4月所属期就应将待抵扣部分转入进项税额。但是,

9、如果发生个别纳税人2019年4月以后要求转入的,也是允许的。纳税人将待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转入抵扣时,需要一次性全部转入。不动产进项税额一次性抵扣解析不动产进项税额一次性抵扣解析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 如果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

10、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其他扣税凭证扣税凭证种类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1)只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才可以抵扣进项税。国际运输适用零税率或免税,上环节运输企业提供的国

11、际运输未缴纳增值税,也就不存在下环节进项抵扣的问题。(2)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电子普通发票外,其他的旅客运输扣税凭证,都必须是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票证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纳税人手写无效。(3)航空运输的电子客票行程单上的价款是分项列示的,包括票价、燃油附加费和民航发展基金。因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不计入航空企业的销售收入。因此计算抵扣的基础是票价加燃油附加费。(4)除扣税凭证和进项税计算方法的特殊规定外,对于旅客运输的进项税抵扣原则,需要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抵扣基本规定。比如用于免税、简易计税的不得抵扣;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等情形的不得抵扣等等。(5)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

12、的个人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属于可以抵扣的范围。对于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应由用工单位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是劳务派遣单位抵扣。2、注意事项5条无骗税、虚开行为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不存在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信用等级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退税门槛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的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增量留抵税额,是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留抵。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为0,因此其增量留抵税额即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未因偷税接受

13、处罚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未享受特殊税收优惠2019年4月1日起至申请退税期间,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或先征后退政策。0302040501试行期末留抵退税制度退税条件进项构成比例60%增量留抵税额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试行期末留抵退税制度退税额的计算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提出留抵退税申请。 申请退税时间: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先办理出口退税,再办理留抵退税;适

14、用免退税办法的(外贸企业),出口业务相关进项不得用于退还留抵。 留抵退税和出口退税的衔接:纳税人取得退税款后,要相应调减留抵税额;纳税人再次申请退税,需重新满足退税条件(限制退税频次)。 退税后续操作:010203试行期末留抵退税制度退税程序试行期末留抵退税制度案例分析案例某企业2019年3月底存量留抵50万元,4月-9月的留抵税额分别为60、55、80、70、90和100万元,4月-9月全部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由于纳税人连续6个月都有增量留抵税额,且9月增量留抵税额为50万元。如果该企业也同时满足其他四项退税条件,则在10月份纳税申报期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30万元(50*

15、100%*60%)。如果该企业10月收到了30万元退税款,则该企业10月的留抵税额就应从100万元调减为70万元(100-30=70)。此后,纳税人可将10月份作为起始月,再往后连续计算6个月来看增量留抵税额的情况,如再次满足退税条件,可继续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减1、适用主体(1)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2)注意问题:加计抵减政策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

16、税人即使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也不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四项服务销售额是指四项服务销售额的合计数。销售额占比的计算区间。A、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B、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减1、适用主体注:加计抵减政策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但在确定主营业务时参与计算的销售额,不仅指纳税人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以

17、后的销售额,其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也参与计算。举例:某纳税人于2018年1月成立,2018年9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自2018年4月开始计算。还有一种情况,某些新成立的纳税人,可能成立后的前3个月未开展生产经营,如果前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0,则在当年内自纳税人形成销售额的当月起往后计算3个月来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按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3)允许纳税人补提加计抵减额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注: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

18、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减1、适用主体(4)加计抵减优惠享受纳税人需就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以后年度如继续适用政策需再次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减2、加计抵减政策的计算(1)加计抵减额计提计算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A、加计抵减不同与进项税额。B、进项税额转出同时调减加计抵减额。C、加计抵减不适用于出口业务。D、准确核算加计抵减额变动情况(2)加计抵减额的

19、抵减方法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第一步:计算(抵减前的)应纳税额按照一般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第二步:分情形抵减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0: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两步抵减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0: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后的应纳税额=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后的应纳税额=0加计抵减额余额=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例】某服务业一般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6月,一般计税项目销项税额为120万元,

20、进项税额100万元,上期留抵税额10万元,上期结转的加计抵减额余额5万元;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100万元(不含税价),征收率3%。此外无其他涉税事项。该纳税人当期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呢?【解析】一般计税项目:抵减前的应纳税额=120-100-10=10(万元)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100*10%+5=15(万元)抵减后的应纳税额=10-10=0(万元)加计抵减额余额=15-10=5(万元)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1003%=3(万元)应纳税额合计:一般计税项目应纳税额+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0+3=3(万元)加计抵减政策的计算加计抵减额的抵减方法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减3、政策执

21、行期限政策执行期: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处理: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注:只要是在2021年底前,纳税人结余的加计抵减额是可以连续抵减的。【例】某一般纳税人2019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截至2019年底,加计抵减额余额为10万元。如果2020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则2020年该纳税人不得再计提加计抵减额,但是,2019年未抵减完的10万元,是允许该一般纳税人在2020至2021年度继续抵减的。注:这一原则也体现在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的情形。【例】某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2019年7月从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

22、纳税人,转登记前加计抵减额余额为10万元。转成小规模纳税人后,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因此,10万元余额不得用于抵减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应纳税额。2019年11月,该纳税人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自纳税人再次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此前未抵减完的10万元可继续抵减其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三、增值税发票开具总体情况补开原税率发票举例开票软件原适用税率选择开具红字发票总体情况2019年3月21日,税务总局制发2019年第14号公告,明确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升级要求与发票红冲补开规定。发票红冲补开规定开票软件升级要求TIPS: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对调整后税率的启用时点进行了自动控制

23、。4 4月1 1日零时前,纳税人只能选择调整前的税率开具发票;4 4月1 1日零时后,才可以选择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发票。开具红字发票问题2019年4月1日降低增值税税率政策实施后,纳税人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的,如何开具红字发票及蓝字发票?情况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情况二如纳税人此前已按原17%、11%适用税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

24、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以下称18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补开原税率发票问题2019年4月1日降低增值税税率政策实施后,纳税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如何处理?情况一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16%、10%适用税率补开。情况二如果纳税人还存在2018年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可根据18号公告相关规定,按照原17%、11%适用税率补开。补开原税率发票案例1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份发生增值税销售

25、行为,但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请问在4月1日后如需补开发票,应当按照调整前税率还是调整后税率开具发票?答: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在4月1日之后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案例2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底发生增值税销售行为,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3日,购买方告知,需要将货物退回,此时,销货方尚未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给购买方。请问销货方应当如何开具发票?答: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因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如果购买方尚未用于申报抵扣,销售方可以在购买方将发票联及

26、抵扣联退回后,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软件原适用税率选择发生红冲和补开情形时,在开票软件中,原适用税率如何选择的问题。开票软件原适用税率选择发生红冲和补开情形时,在开票软件中,原适用税率如何选择的问题。 (1)2019年4月1日之前 :重点关注13%税率发票开具情况,纳税人因政策理解有误,错误开具13%税率发票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2)2019年4月1日之后,重点关注大量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或者大量红冲、作废原适用税率发票等情形,在分析研判的基础上,开展有针对性的服务和管理措施。举例例1问: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

27、月份发生增值税销售行为,但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请问在4月1日后如需补开发票,应当按照调整前税率还是调整后税率开具发票?答: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在4月1日之后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举例例2问: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底发生增值税销售行为,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3日,购买方告知,需要将货物退回,此时,销货方尚未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给购买方。请问销货方应当如何开具发票?答: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因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如果购买方尚未用于申报抵扣,销售

28、方可以在购买方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后,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调整修订并重新发布申报表加计抵减的申报方法及案例附表变化较大填表说明废止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修订并重新发布申报表修订并重新发布的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注:(1)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2)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2019年4月1日后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29、(二)第8b栏“其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修订并重新发布申报表010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栏次维持不变。(1)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第19栏应纳税额计算不能直接按照表中公式:第19栏第11栏-第18栏,而是必须按填表说明进行计算。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

30、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四)第7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2)其他纳税人仍按表中公式“19=11-18”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变化(1)主要是相关栏次及名称进行调整,填写上基本未有变化。(2)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2栏16%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删除第3栏“13%税率”;第4a栏10%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4b栏

31、10%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序号分别调整为第3栏、第4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修订并重新发布申报表030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变化(1)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二)中的第10栏项目名称调整为“(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计算公式调整为“12=1+4+11”。(2)第9栏、第10栏主要反映不动产抵扣和旅客运输服务抵扣情况,此两栏暂不参与到进项税额的计算栏次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变化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中

32、的“第1栏16%税率的项目、第2栏10%税率的项目”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项目”和“9%税率的项目”。总体来讲,填写未有变化修订并重新发布申报表0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变化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表式内容中,增加“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增加部分用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填写加计抵减情况。二、加计抵减情况序号加计抵减项目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调减额本期可抵减额本期实际抵减额期末余额1234=1+2-356=4-56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7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8合计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06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

33、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以下简称声明)。提交声明基本流程如下:1、填写声明的提示功能(该功能仅限电子税务局);2、系统初步判断纳税人是否可以填写声明;3、确定适用政策年度及有效期起止;4、纳税人选择所属行业;5、纳税人填写销售额计算相关信息;6、提交确认;7、税务机关维护功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按照规定可计提、调减、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在申报时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四)加计抵减相关栏次。【例】某企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合计10万元,按政策规定当期可加计抵减的税额为1万元,应填写在申报表附列

34、资料(四)第2列“本期发生额”中。情形一:若当期“期初余额”和“本期调减额”均为0元,且当期申报表主表第19栏原计算的应纳税额(主表第11栏-第18栏)为2万元,则“本期实际抵减额”为1万元,“期末余额”为0元。案例1加计抵减的申报方法及案例二、加计抵减情况(情形一)序号加计抵减项目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调减额本期可抵减额本期实际抵减额期末余额1234=1+2-356=4-56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0100000100001000007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8合计010000010000100000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按照规定可计提、调减、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在申

35、报时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四)加计抵减相关栏次。【例】某企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合计10万元,按政策规定当期可加计抵减的税额为1万元,应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2列“本期发生额”中。情形二:若当期“期初余额”和“本期调减额”均为0元,但当期申报表主表第19栏原计算的应纳税额(主表第11栏-第18栏)为0.8万元,则“本期实际抵减额”为0.8万元,“期末余额”为0.2万元,申报表主表第19栏填写0元。案例2加计抵减的申报方法及案例二、加计抵减情况(情形二)序号加计抵减项目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调减额本期可抵减额本期实际抵减额期末余额1234=1+2-356

36、=4-56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010000010000800020007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8合计01000001000080002000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按照规定可计提、调减、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在申报时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四)加计抵减相关栏次。【例】某企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若2019年5月税款所属期,纳税人发生进项税额转出2万元,且未发生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期初余额”为0元,“本期调减额”为0.2万元,“本期可抵减额”经计算为-0.2万元,则当期申报表主表第19栏按照计算公式“19=11-18”填写,“本期实际抵减额”为0元,“期末余额”为-0.2万

37、元。案例3加计抵减的申报方法及案例二、加计抵减情况(情形三)序号加计抵减项目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调减额本期可抵减额本期实际抵减额期末余额1234=1+2-356=4-56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002000-20000-20007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8合计002000-20000-2000附表变化较大填表说明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u不动产一次性抵扣填报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可一次性抵扣,申报时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相应栏次。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

38、余额,可以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结转填入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u旅客运输服务填报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专用发票相应栏次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的税额,或凭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票据,按政策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申报抵扣。附表变化较大填表说明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u务必准确填报第9栏和第10栏为做好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效应的统计分析工作,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39、)中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分别专用于不动产一次性抵扣、旅客运输服务两项政策效应的统计分析。请各地税务机关务必做好对纳税人填报辅导工作,确保上述两栏次填报数据准确。附表变化较大填表说明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u对应税款所属期,纳税人在系统中具有有效期内声明时,可填报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u不能填报的纳税人,若需要填写,则系统提示:如果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请先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u小规模纳税人不得填写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附表变化较大填表说明3、申报比对规则

40、调整u新增票表比对规则系统新增了加计抵减台账(1)比对规则本期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8行“本期发生额”列本期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2栏“税额”*10%+加计抵减台账上期第6栏“期末可计提额”(2)加计抵减台账系统对已经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逐户建立加计抵减台账,并自动提取、计算纳税人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标识有效期内的相关数据u附列资料(二)参数型票表比对规则待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一次性转入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各局要注意对相应申报比对规则的参数进行检查,以防纳税人在转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时,集中出现比对不符。废止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l废止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五)废止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l废止原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纳税人自2019年5月1日起无需填报上述两张附表。谢谢 谢谢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若与文件规定不一致,以文件为准!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若与文件规定不一致,以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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