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理论与实务:第8章 互联网金融监管与未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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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第八章 互联网金融监管与未来发展互联网金融监管与未来发展互联网金融理论与实务2主要内容主要内容 8.1 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 8.2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 8.3 欧美国家互联网金融监管 8.4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 8.5 互联网金融下的机遇与挑战 8.6 互联金融的未来发展方向 互联网金融理论与实务3导言导言2012年美国出台的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中,明确提出了中小企业可以通过众筹方式进行发行股权,筹资资金,标志着股权众筹取得了合法地位,同时在法案中要求SEC制定股权众筹的监管细则。众筹平台需要做以下工作:(1)向SEC注册成为证券经纪交易商或融资平台;(2)相关信息披露,包括平台核

2、心成员、董事和持有20%以上股份的股东信息、公司业务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3)完成融资须向SEC提交年度报告,并针对众筹项目发起人和投资人有不同的要求。针对发起人,众筹交易前一年的融资总额必须少于100万美元;未上市公司的项目发起人只能向特定的,且净资产超过100万美元的投资者募集资金;发起人首次销售,需至少提前21天向 SEC 提交信息披露文件、风险提示、额外的财务信息(仅筹资额超过50万美元)等。针对投资人,单一投资总额需少于10万美元,而年收入或净资产低于10万美元的投资者年投资额须少于5%;年收入或净资产高于10万美元的投资者年投资总额须少于10%。互联网金融理论与实务本章学习目标本

3、章学习目标4了解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掌握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理论知识;理解欧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掌握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现状和不足;掌握互联网金融下的机遇与挑战;了解互联网金融的未来发展方向。互联网金融理论与实务8.1 8.1 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8.1.1 8.1.1 金融监管理论依据金融监管理论依据5金融监管金融监管:金融监管的定义分为狭义和广义。狭义的金融监管狭义的金融监管:指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对金融业进行监督管制的行为。广义广义的的金融监管金融监管:除了央行及其他金融当局的监管之外,还包括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

4、组织的监管等。在金融监管体系中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包括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在整个监控系统的设计具有基础性地位。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大部分属于广义的金融监管。金融监管的依据金融监管的依据:关于金融监管的依据,可以系统地划分为以下四种理论。金融监管的公共利益理论:金融监管的公共利益理论:基于政府拥有充分信息、为整个社会福利服务以及完全信用这三个假设。由于市场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不完全竞争和搭便车行为缺陷,金融市场存在一系列的问题,而私人部门由于资金不足和寻租的可能性,也无法进行金融监管。只有通过政府监管的金融机构,才能够克服市场失灵的负面影响。金融监管公共利益理论的基本思想主要体现

5、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积极鼓励政府对于银行的经营和管理的监管起到主导地位,成为银行的最后一道防线;另一方面通过增强政府金融监管的权力,发挥政府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以弥补市场失灵所带来的问题。互联网金融理论与实务金融监管的政治理论:金融监管的政治理论:一般情况下,政府金融监管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不是很成功。这是因为政府也是一个独立的市场主体,所以无法确保市场利益最大化。一方面,政府的金融监管政策受部分利益集团影响,这些团体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来确保自己的利益,最终导致金融监管机构不能独立决策;另一方面,政府对金融机构的过多监管将给金融机构增加更多的寻租机会,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不利于金融的长远发

6、展。金融监管的政治理论认为,要发挥竞争和开放机制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防止既得利益集团影响金融发展。金融监管的权衡理论:金融监管的权衡理论:人们需要在金融监督管理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中做出权衡,以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通过一些金融监管机制设计权衡理论,一方面,避免政府金融监管”掠夺之手”,并维持其”援助之手”;另一方面发挥市场监督机制,避免政府的侵犯。在权衡理论中,金融监管主要是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提高金融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减少金融监管机构由政府和银行使用捕获的可能性;二是提高私人监管的能力和积极性。金融监管的法律理论:金融监管的法律理论:在市场经济下,法律系统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主要来源,而金融

7、监管的效率的关键是实现有效的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的权利,只有在可以有效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法律条件下,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金融才可以得到健康发展。主要思想是:首先,规定投资者详细的权利和保护;其次,通过提高执法质量,提高执法的效率,使投资者的权利得到真正有效的执行。6互联网金融理论与实务8.1.2 8.1.2 金融监管模式与体制金融监管模式与体制7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模式的比较:模式的比较:金融监管体制安排主要有四种模式,每种监管模式都有各自的优缺点,如表8-1所示。根据2009年数据,在146个国家的监管体系中,有35个国家分行业管理和监督, 49个国家全面监管,2个国家采用双峰型监管。目前,分业

8、监督仍是主流,但是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趋于综合型和双峰型监管。表表 8-1 8-1 四种不同监管模式的比较四种不同监管模式的比较 监管模式代表国家或地区主要特征主要优点主要缺点机构监管中国、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墨西哥根据金融机构的牌照类型和法律属性来划分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分工明确、专业化强;有助于防止监管单点失效对金融机构间的交叉业务易出现无人或过度监管;监管不一致问题;监管协调成本较高功能监管巴西、法国、意大利和西班牙根据金融业务的类型来分别设置不同的监管机构易保持监管一致性和专业化;有助于提高监管效率难以界定监管机构管辖范围;协调成本大;易造成监管过度竞争;监管规则适用性低;难以有效防范系统性

9、风险综合监管加拿大、德国、日本、卡塔尔、新加坡、瑞士和英国由一家综合性监管机构对整个金融体系进行统一监管,此类监管涵盖防范系统性风险和维护消费者利益两个层面确保监管的统一性;监管视角更为全面;避免监管机构过度竞争;强化问责制;更有效地配置监管资源可能产生监管的单点失效;权力过于集中而造成监管效率下降;内部部门沟通困难;监管者易形成“团体思维”双峰监管澳大利亚和荷兰两类监管机构并存:一类主要通过审慎监管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健,另一类主要通过行为监管维护消费者的权益缓和监管目标内在矛盾;获得综合监管全部优点;给予消费者充分保护优先考虑哪个目标主观性强,有时无法两者兼顾;金融机构管理成本上升互联网金

10、融理论与实务我国金融监管现状我国金融监管现状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已经形成了“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模式。但该模式不能很好地适应中国蓬勃发展的金融产业结构,存在许多问题。交叉性业务监管重复或缺位交叉性业务监管重复或缺位:一方面,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以及外资银行都采用行业混合经营的模式,分业监管不能有效地适应这一经营模式。另一方面,我国“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职责界限不够明确。二者相互作用导致我国金融监管出现了真空地带,同时产生了不少的监管漏洞,并且出现监管过程脱节、监管重叠和分散监管等诸多问题。金融机构内部自律性较差:金融机构内部自律性较差:我国金融机构虽然存在一定的内部控制制度,但是有些形

11、同虚设。调查显示,银行由于管理不善形成的不良资产约占40%以上。内部自发监管具有监管成本低、监管效果好的优势,可以很好防范金融风险,所以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缺乏有效的金融风险防范机制:缺乏有效的金融风险防范机制:金融行业在中国起步较晚,相关的监督机制不健全。为了确保银行业的安全,发达国家纷纷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目前,我国在这个制度方面仍然是空白。我国政府通过自身的信用和资金为商业银行进行隐性担保,从而起到了稳定金融行业、降低金融风险的作用。但整个担保机制的运作缺乏制度约束,运作过程也不透明,难以对银行和存款人形成有效的保护。同时,各监管主体对于自己监管的主体信息和数据不愿意进行合理的披露和共享。尽

12、管我国已经有一个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但它的权威和效率不高。8互联网金融理论与实务8.2 8.2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9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金融界和学术界普遍认为,自由放任的金融市场监管的概念只适用于理想化的情况。互联网金融中仍然存在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等因素,该监管理念不适用,所以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十分有必要。互联网金融中,个体行为可能非理性。个体理性不意味着集体理性。市场纪律可能无法控制有害的冒险行为。互联网金融的模式涉及的客户群体小而分众,涉及资金规模较大,因此市场影响面较为广泛。互联网金融创新可能有一个主要缺陷。互联网金融消费中可能存在欺诈和非理性行为。

13、而之所以需要特殊讨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除了以上的必要性外,也是因为与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具有以下两个特殊性。互联网金融具有信息技术风险。互联网金融具有“长尾”风险。互联网金融理论与实务8.3 8.3 欧美国家互联网金融监管欧美国家互联网金融监管8.3.1 8.3.1 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10美国没有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律和框架,但这不是免监管。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不仅面临客户信息泄露风险、洗钱风险、欺诈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IT 风险和声誉风险。而且部分风险还可能由于互联网的原因而被放大。因此,除适用于相关的联邦法律和监管政策外,美国还针对可能存在的监管漏洞修订

14、了相关法律和政策。1. 1. 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起源于美国。随着2000以来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以PayPal为代表的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也应运而生,并构建了高效迅捷的互联网支付体系。互联网支付企业在美国没有被确认为银行金融机构、政府部门没有设立专门法律,其被认为是从事“货币转移业务”的货币服务机构,主要是使用现有的法律框架的实施监督,主要法律法规包括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电子资金划拨法等。互联网支付企业的监管主体主要包括联邦和各州政府两个层面,其中准入及持续监管等职责集中在各州的监管机构。互联网金融理论与实务11(1 1)联邦监管联邦监管在联邦层面,美国尚未出台专门的法律对互联网支付

15、机构进行监管,在监管模式上采取功能监管的方式。第一,在消费者保护方面,主要通过现有法律框架。根据多徳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成立于国际金融危机之后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CFPB)对PayPal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具有制定监管规则、实施检查及执法的权限,未来将在互联网支付机构的监管上发挥主要作用。第二,在客户资金保护方面,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将客户在互联网支付机构账户中的沉淀资金定义为这些机构对客户的负债。通过FDIC的存款延伸保险机制,互联网支付机构在商业银行账户上的客户沉淀资金可以享受其保险覆盖(保险金上限为10万美金)。第三,反洗钱及金融反恐方面,“911”事件后颁布的爱

16、国者法案对反洗钱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加强了对跨境洗钱和金融领域恐怖活动的监管。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承担相关监管职责,互联网支付机构需要履行像FinCEN登记的程序,按规定提交现金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等,记录并保存所有资金交易情况。第四,关于其他方面的监管,互联网支付机构还需要接受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联邦贸易委员会及美国国税局在移动支付、商业行为以及税务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互联网金融理论与实务12(2 2)各州监管)各州监管在各州层面,美国各州政府分别制定了适合本州货币服务发展的法律法规,但具体规则并不完全一致。为了促进各州立法的统一,美国统一州法国家委员会制定了统一货币

17、服务法,这是一部关于货币服务行业的示范法规,本身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各州对互联网支付机构的监管在主要规则上具有一定共性。首先,互联网支付机构必须获得各州监管机构发放的牌照,不得从事银行的存贷业务。其次,支付机构还要符合各州关于投资主体、营业场所、资金实力、财务状况以及从业经验等相关自制的要求。2. P2P2. P2P网贷网贷美国没有制定专门针对P2P网贷的相关法律,主要通过查找现有P2P相关法律,找到有用的监管措施。P2P 网贷行业受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双重监管。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信息披露方式监控 P2P 贷款行业,主要是通过强制性信息披露以防止欺诈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的。美国联邦贸易委员

18、会虽然不是监管机构,但对于不合规的 P2P网贷可以采取强制措施。2008年3月,SEC认定Lending Club 向投资人发行票据的业务模式属于证券范畴,标志着美国 P2P 网贷行业正式纳入以证券交易委员会为核心的监管体系。总体来看,美国对 P2P 网贷的监管有以下几个特点。互联网金融理论与实务13(1)美国的金融监管形成了以证监会为核心的多头监管体系,监管职责分布在联邦和各州的监管机构以及大量的行业自律组织之间,具有较明显的行为监管特征。由于美国P2P网贷行业具有明显的证券化属性,证券交易委员会成为核心监管机构。此外,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联邦贸易委员会等也都在职责范围内对

19、P2P借贷公司进行相关监管。美国政府问责办公室(GAO)于 2011年7月发布了一份关于 P2P 借贷机构监管的政策报告,提出了由CEPB取代SEC的建议,而在州政府层面,各州监管部门也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2)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投资人及借款人两方面的保护。总体来看,美国当前的法律框架主要包括联邦和州政府两个层面,体现了监管机 构重视消费者保护的金融立法理念,而保护对象也同时覆盖了投资人和借款人两个方面。 如表 8-2 所示。表表8-2 P2P8-2 P2P网贷公司需满足的具体法律列表网贷公司需满足的具体法律列表法律名称监管要求联邦1933年证券法及各州”蓝天法

20、案”要求任何未经豁免的、从事证券服务及销售的公司SEC及各州监管机构进行注册联邦诚信借贷法、Z法规及各州类似法规要求必须对借款人就有关贷款条款进行充分披露联邦公平债务催收法及各州类似法规对债务催收人的相关行为进行了规定,并对催收过程中的一些特定性为进行明确禁止隐私及信息安全法及各州类似法规限制了P2P借贷公司就关于消费者的非公开个人信息向无关第三方披露的行为,并要求公司制定关于消费者信息保护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多德弗兰克法案提出了一系列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其中多项措施对P2P借贷公司也有较大影响电子资金转账法、电子签名法对客户进行了电子转账等行为提出了指引及限制银行保密法P2P平台公司需符合有关反洗

21、钱规定,公司需指定具体的反洗钱政策和措施互联网金融理论与实务14表8-2中的法律框架基本体现了以消费者保护为主,以及P2P网贷行业在市场准入、信息披露、业务限制等几个方面的监管模式。其中2010年7月颁布的多德弗兰克法案对P2P行业已经并即将产生较大的影响。(3)强调全面的信息披露与风险提示,确保投资人在进行证券交易决策时所需信息不存在错误,遗漏或误导的情况。作为在SEC注册登记的证券发行公司,P2P借贷公司必须履行非常严格的信息披露责任,向投资人全面、及时和准确地披露与证券交易决策相关的重要信息。根据规定,P2P借贷公司需要在提交的年度报告等规范文件中进行相当详实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与公司

22、及网站平台有关的风险;与债务及其对应贷款有关的风险;与监管合规有关的风险。此外,P2P网贷公司需要在发行证券时向SEC提交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3. 3. 众筹融资众筹融资众筹并非一帆风顺,在美国的发展主要源于最初的监管机构融资模式不承认。根据1933年证券法,除非满足相关豁免条款,发行人或出售证券必须是授权SEC证券公司,否则将被视为非法。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为更高效和低成本的监督建议放松方式。2012年4月,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启动援助(就业)法案,为如何参与交易,如何进一步完善券商,股票如何退出等问题找到解决的办法。平台必须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登记,此外,发行人的建议

23、是至少在第一次销售的21天前向SEC披露文件和风险披露,如果募集了超过500000美元,还需要额外披露财务信息,包括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互联网金融理论与实务15SEC监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关于发行者的规定。一家公司可以在12个月内通过众筹方式发行不超过100万美元的证券,相关交易只能通过由众筹公司或注册券商管理的网络进行;但美国境外公司、已向SEC申报的公司、特定范围的投资公司及其他不符合条件的公司不得通过众筹方式发行证券;发行者影响SEC提交发行文件,并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其次,关于投资者的规定,SEC规定个人投资者在12个月内通过众筹平台投资的资金具有一定的上限,此外投资者所持

24、有的、通过众筹平台获取的股票一年之内不得专卖。最后,是关于众筹平台的规定,未来任何众筹交易只能通过在SEC注册的中介公司运行的平台进行。此外,SEC出台的规定草案,明确禁止了向投资提供咨询或投资建议、持有或处理投资者的资金或股票以及在网站上对证券销售、购买进行促销等。4. 4. 第三方金融服务第三方金融服务互联网第三方金融服务监管在美国根据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性质决定适用法律和监管机构。例如货币市场基金,根据货币市场基金补充法案,2010年MMF必须获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代理许可证,必须遵守相关的银行保密制度和洗钱的法律规定,必须执行适当的程序,如登记、交易报告。在州一级,监管当局的监管必须获得

25、国家特殊营业执照,不得从事类似的银行存款和贷款业务,交易资金不得保留或使用客户,保持贸易资本流动和安全的高度。SEC要求MMF及时披露基金投资组合,MMF的最大加权平均期限从90天至60天。第三方支付问题:1999年,英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将第三方支付机构定义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财政部负责监督。财政部为第三方支付公司注册,第三方支付公司接受联邦和州两级反洗钱监督报告可疑交易,记录和保存所有交易。第三方支付平台留存资金需要存储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担保银行无息账户,并且每个用户帐户高达100000美元。互联网金融理论与实务8.3.2 8.3.2 欧洲欧洲互联网金融监管互联网金融监管1

26、61. 1. 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与美国不同,欧洲对互联网支付机构具有较为明确的监管规定,其法律构架主要包括欧盟颁布的电子货币指令、支付服务指令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欧盟各成员国则根据上述指令在国内予以立法落实。总体来看,欧盟规范互联网支付机构主要采取的是审慎监管的原则。2000年9月颁布的电子货币指令是欧盟为规范电子货币而采取的一项重大立法措施。其对电子货币和电子货币业务从业机构的定义、范围均给予了明确规定,并对从业机构的初始资本、流动性资金以及公司治理等几个方面提出了要求。此外,监管部门对支付机构的合规检查、稳健与审慎经营审查等也在这项法规中有所体现。欧盟所引入的电子货币机构审慎监管机制主要是

27、以支付业务监管架构为参考标准,并在支付服务指令的基础上产生的。2009年9月,欧盟方面针对原电子货币支付指令对电子行业发展抑制作用的方面,对法规进行修改与放款,从而形成了新一版的电子货币指令,但整体上延续了审慎监管的原则。此外,欧盟还颁布了增进消费者对电子支付手段的信心、反对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欺诈和伪造行动框架等通告。互联网金融理论与实务17总的来说,欧盟对互联网支付机构的监管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关于支付机构资金方面的要求:电子货币指令对拟在欧盟成员国境内设立的电子货币机构提出了不少于35万欧元的初始资本要求。对于不发行电子货币的支付机构,主要根据支付机构的交易金额或营运资本等计算最

28、低自有资金要求。发行电子货币的机构,其自有资金则不得少于发行货币总量的2%。第二,关于支付机构的业务活动要求:根据2009年版电子货币指令规定的范围,提供相应支付服务;支付机构应严格区分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并对客户资金提供保险或类似安全保证;未经许可,任何电子货币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或法人不得发行电子货币。第三,关于支付机构公司治理、内控机制及信息披露等要求:2009年版电子货币指令要求支付机构必须具备稳健与审慎的管理系统、行政管理和会计计算程序,以及适当的内部控制体制。同时机构应按时提交各种定期报告和临时性报告。第四,关于支付机构的反洗钱及反恐融资要求:欧盟各成员国在要求互联网支付机构执行反洗钱

29、及反融资要求方面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其中大部分成员国采取了与银行类金融机构的监管一致的监管要求,其他一些国家的政策则相对比较宽松。互联网金融理论与实务182. P2P2. P2P网贷网贷英国对于P2P网贷的管理是将其纳入消费者信贷管理范畴,通过行业自律引领行业发展。一是行业自律:英国的网络信贷的行业自律性比较强,于2011年月5日成立了行业自律组织(英国P2P金融协会),协会包括英国最主要的3家网贷公司,并于2012年6月正式出台了“P2P融资平台操作指引”,提出 P2P 融资协会成员应满足的9条基本原则。二是政府管理:2014年3月6日,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发布了FCA关于网络众筹

30、和推广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宣布自2014年4月1日起,对P2P借贷及众筹融资平台等实施监管。欧盟方面则没有出台专门法典约束,仅仅是细化监管要求。欧盟对网络信贷相关的立法主要是消费者信贷、不公平商业操作和条件等指引性文件,这些指引对信贷合同缔约前交易双方提供的信息(如包含所有可预见税费在内的信贷成本)及各方义务进行了规定。具体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即只有注册的信贷提供者才有权通过网络发布信贷广告;对通过网络发布的信贷广告有额外的披露要求;对网络信贷规定了比其他信贷形式更严格的披露要求;消费者在签订信贷合同前应有充分时间考虑合同信息及相关的解释说明,可以带走这些信息资料并与其他产品进行比较;规定

31、了借款人在14天内享有无需说明理由的撤销权。互联网金融理论与实务193. 3. 众筹融资众筹融资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等现有法规已适用于股权类众筹融资。由监管机构批准的投资类众筹融资平台不能从事常规投资义务,只可以提供咨询服务或只接受和传递投资者的指令,类似于中介业务。可见,监管机构对投资类众筹融资平台的审批是根据现行的投资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的特例审批。经监管机构批准后,投资类众筹融资平台公司还将加入英国金融服务补偿计划, 从而进一步维护网站消费者的权益。此外,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监管机构对个人投资者参与的投资类众筹融资平台上的投资项目进行了限制。4. 4. 第三方金融服务第三方金融服务 英国的

32、金融业务集中在商业银行投资部门、投资银行和专业投资公司。民事法律法规统一将服务提供者作为受托人。受托人按照 2000 年法案获得报酬的第五段第二十八条受托人监管,金融服务指的是特定类型的“一般的特定种类的受托管理有关的服务”。受托人必须承担受益者和投资者赋予的责任,在存续期内依法并且在金融监管机构下从事业务。2013 年,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接手金融监管者的角色,并且开始着手修改和完善相关规定。互联网金融理论与实务8.4 8.4 我国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互联网金融监管8.4.1 8.4.1 我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现状20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过程中,风险事件也不断发生,必须不

33、断优化和改进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加强统合监管和功能监管。第一,互联网金融深化混合管理,必须加强统一监督,完善监督协调机制。互联网金融基于技术升级、大数据、云存储、社交媒体、移动互联终端,其个性化发展将在很大程度上改变金融生态,各种跨界创新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组合将层出不穷。 第二,行使监管权必须突破权力主导和机构监管的传统思维,防止行政权的滥用,要以消费者权益保障作为互联网金融立法与监管的基本宗旨。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平衡互联网金融运营商和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消费者主权意识的崛起,将促进重建金融法律制度和金融监管方式的改变。第三,施行软法治理和柔性监管,通过互联网金融协会、商会和其他社会

34、创新的方法来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互联网金融行业需要一个社会组织,引导企业形成规则,逐步形成行业标准,最终形成我们的社会组织自律规范和约定。 第四,金融监管机构应形成一定的监测和预警机制,做好应急处理预案,保证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金融风险。首先从信息披露 和风险预警的角度,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警告。同时,考虑到金融行业,大量的参与者和跨区域发展特点,一旦陷入非法集资的泥潭,可能会导致危害社会稳定的问题。只有在保持底线的基础上,鼓励创新,才能刺激创新潜力和全社会的创业动力。 2014 年至 2015 年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如表 8-3 所示。互联网金融理论与实务21表表8-

35、3 20148-3 2014与与20152015年度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时间排序表年度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时间排序表 文件时间出台部门文件明细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2014.01.05 银监会、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联合发布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规范,重点是以“担保”名义进行宣传但不经营担保业务的公司。对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理财、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或违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和取缔。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暂停支付宝公司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等业务意见的函2014

36、.03.14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有关部门将对该类业务的合规性、安全性进行总体评估。向支付宝公司提出监管意见,要求其立即暂停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虚拟信用卡有关业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业务暂停期间的平稳过渡,妥善处理客户服务按照属地监管原则,要求辖内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在推出创新产品与服务、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展跨境支付业务时,履行提前报备义务,并督促指导辖内商业银行、支付机构严格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和管理要求开展支付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手机支付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2014.03.19 中国人民银行鼓励商业银行、支付机构与银行卡清算机构等产业探索实现和推广“一卡多应用”的商业模式;支持商业银行与银行卡清算机

37、构等产业相关各方紧密合作,改进客户体验,引导和培育客户手机支付消费习惯,扩大手机支付的普及率。鼓励支付机构基于银行卡(账户)开展手机支付业务,保障支付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核实与管理手机支付客户的相关信息。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2014.03.19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支付账户的资金来源仅限于本人同名人民币银行借记账户、本支付机构按规定发行的预付卡充值和个人支付账户转入,资金只能用于消费和转账转出。个人支付账户转账单笔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统一客户所有支付账户转账年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超过限额的,应通过客户的银行账户办理。 个人支付账户单笔消费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同一人客户所有支付账户

38、消费月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超过限额的,应通过客户的银行账户办理。首次提出“互联网金融的5大监管原则2014.0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中专门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监管列出专题予以阐述,互联网金融创新必须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合理把握创新的界限和力度。央行认为,互联网金融创新应服从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的总体要求。要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处理好政府监管和自律管理的关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互联网金融理论与实务22表表8-3 20148-3 2014与与20152015年度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时间排序表年度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时间排序表 文件时

39、间出台部门文件明细对互联网金融差别化监管2014.09.19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副司长徐诺金2014互联网金融企业社会责任峰会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副司长徐诺金表示,对互联网金融应差别化监管,目前有两种监管思路:一种是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一种是体现差别监管。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广告法2015.04.24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新广告法颁布实施后,规定广告中不得含有“国家级”、“最高级”、“最佳”、“首个”、“首选”、“最好”、“最大”等极限词用语。一旦发现使用极限词,将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

40、以下的罚款。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07.18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指导意见规定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分工和基本业务规则,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在监管职责划分上,明确一行三会监管职责此外,指导意见还规定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

41、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和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应当遵守的基本业务规则。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2015.07.22中国保监会2015年7月26日中国保监会已印发关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暂行办法首先对互联网保险进行了定义,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 在风险管控上,暂行办法提出,不能确保客户服务质量和风险管控的保险产品,保险机构应及时予以调整。此外,在经营条件、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经营规则、监督管理等方面也都有提出明确的要求。互联网金融理论与实务23表表8-3 20148-3 201

42、4与与20152015年度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时间排序表年度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时间排序表 文件时间出台部门文件明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5.07.31中国人民银行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办法包括总则、客户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与客户权益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七章、共五十七条。 办法明确,支付机构应当遵循 “了解你的客户”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并依法留存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建立客户惟一识别编码。办法指出,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办理或者变相办理现金存取、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业务。办法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支付机构的网

43、络支付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08.06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明确,法律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24%。年利率在24%以内的,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法院都要给予支持。24%的利率也是长期以来在审判实践中所确立的一个执法标准。规定同时明确,年利率36%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即超过36%以上的利息是无效的。规定明确,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相互拆借资金,或者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的,法律予以保护。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2015.08.07证监会此次通知依据7月18日央行等10部委的指导

44、意见的规定,进一步详细界定了股权众筹的概念,把市场上那些开展的冠以“股权众筹”名义的活动,是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的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剔除出股权众筹的概念。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15.12.28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征求意见稿重申,网贷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2015.12.28中国人民银行对网络支付的账户分类与监管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的规范。根据新规,网络支付管理基本参照

45、银行账户管理,也分为三类账户,分别规定限额。其中,个人消费者的单日累计余额支付限额,可有条件地由5000元提高至1万元。另外,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个人卖家账户可以视同单位账户管理,不受每年20万限额约束。该办法明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互联网金融理论与实务241. 1. 网络支付与结算网络支付与结算我国网络支付监管系统建设过程和支付环境优化是互补的过程。在网上支付开发的早期阶段,政策部门仔细观察其发展。一方面,避免行政干预影响其正常的创新;但另一方面,在互联网环境下管理行为的定义和规定,立法和执法的模糊区仍然存在。由于缺乏统一规定的行为性质,在线支付系统建设的监管在中国仍然是一个探索性的进化

46、阶段。下一阶段在线支付系统的发展将受到监管部门和政策部门的指导,明确了对于代理支付业务要有许可牌照。出台的这一政策将受到互联网企业出于商业利益目的的挑战,所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1)人民银行启动非金融支付业务的登记备案:2009 年 4 月 16 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宣布对第三方支付企业进行登记备案。公告声明目的是为掌握非金融机构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情况,完善支付服务市场监督管理政策,维护公众合法权益。 (2)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的市场准入和监管建议:2010 年 6 月 14 日,人 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自 201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正式确立了非金 融机构支

47、付业务的监管主体、行为规范和监管规则。这一办法明确了业务范畴和外延、设定了准入程序和门槛、提出了展业规范要求和监管措施;而为配合办法实施,人民银 行于 2010 年12月1日发布公告,制定实施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对一系列具体问题予以进一步解释;中国人民银行于2013 年 6 月 7 日发布公告,制定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互联网金融理论与实务25(3)我国网络支付的自律体系建设:2011年5月23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在北京发起成立。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是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对支付清算服务行业进行自律管理,维护支付清算服务市场的竞争秩序和会

48、员的合法权益, 防范支付清算服务风险,促进支付清算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4)非金融支付领域的监管:中国银行支付结算司于 2013年3月14日下发通知, 要求暂停部分支付机构的新型业务。人民银行于 2014 年 3 月陆续向部分支付机构发送关于银行卡预授权风险事件的通报。通报显示,10 家收单机构存在未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交易监测不到 位等问题。其中 8 家支付机构从 4 月 1 日起,全国范围内停止线下收单介入新商户。 (5)网络支付行业监管细则正式提上日程:2015年7月31日,央行向社会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通过“客户管理、 业务管理、风险管理与

49、客户权益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七章共 57 条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做出了详细规定。这一办法的出台将互联网支付定位于小额、便捷的小微支付领域,即互联网支付不得从事银 行业等金融机构间的资金转移,而相关业务不得参与货币创造的流程,从而有效控制互联 网的网络外部性可能形成的风险外溢。 互联网金融理论与实务262. P2P2. P2P网贷网贷在标准模型中,P2P 网贷本质上是民间借贷的网络化,不属于政府行政干预范畴,但对中国的具体国情而言,一方面,是我国刑法未设定明确的约束其带来的非法集资方面的风险;另一方面,P2P 网贷呈现出强化中介责任,弱化借贷关系,从规范“集资”行为的角度引发了监

50、管层的高度关注。 (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2011年8月这一通知颁布,这是政府部门首次对P2P网络借贷模式表达看法。通知总体上对P2P业态高度审慎, 主要关注点在于防范民间融资行为向金融体系的风险传导和民间借贷向非法集资的异化。 (2)刘士余对 P2P 网贷的法律边界阐述:刘士余在 2013年8月出席“互联网金融峰 会”时表示,人民银行充分尊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不会把“看得见的手”伸到正常的、 健康发展的有机体里,但同时也强调,希望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业能够在不违法的“底 线”上寻找业务模式和空间。 (3)2013年12月,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融资性担

51、保公司参与 P2P 网贷平台相关业务监管的通知:这一通知对辖内机构提示风险并禁止P2P网贷担保业务。 通知认为P2P网贷担保引发的系统性风险,同时也指出P2P网贷机构借款成本高,担保业务风险大。借款利率越高,违约可能越大,担保业务风险也越大。基于各种风险的考虑, 主管部门严禁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控股或参股 P2P 网贷平台,禁止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任何名义从事P2P网贷业务,严禁融资性担保机构为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P2P 网贷平台业务进行担保。 互联网金融理论与实务27(4)2014年4月21日,刘张君在介绍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有关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上答记者问时表示:P2P 网络借贷平台为新兴的金融业态,

52、尽管可以给予一定程度上的鼓励和支持,但是也需要进行一定的限制。(5)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关于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网络小额借贷资本市场良好发展,该规定分别对P2P 涉及居间和担保两个法律关系时,是否应当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做出了规定。(6)2015年12月28日,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意见稿,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 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

53、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即大众所熟知的 P2P个体网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范。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则是指依法设立,专门经营网贷业务的金融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其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其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根据意见稿,银监会将对业务经营范围采用以负面清单为主的管理模式,明确了十二项禁止性行为。同时在政策安排上,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者与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与此同时,为了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意见稿要求网贷机构对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

54、金实行分账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互联网金融理论与实务283. 3. 众筹融资众筹融资相对于其他互联网金融形式,众筹融资处于“萌芽”状态,从监管层面上看难以建立专业和完整的体系,更适合外围观察和原则性规范。众筹平台在筹集资金的过程中面对的不是一个特定的对象,并且经常超过200人,他们的行为已经违反了 “证券法”的规定。因而国内众筹模式需要规避这一法律风险,采取不以现金回馈的方式回报出资者,将投资行为演变为团购、预购行为。同时,股权制众筹平台采取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即由众筹出资者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再由合伙企业对众筹项目发起者进行投资。2014年3月28日的

55、中国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众筹是一个非常新的概念,包括多种形式。证监会认为股权众筹对于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扩大微、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支持创新创业活动和帮助信息技术产业化等,具有积极的意义。为拓展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促进创新创业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中国证券业协会起草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稿)。该征求意见稿就股权众筹监管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初步的界定,包括股权众筹非公开发行的性质、股权众筹平台的定位、投资者的界定和保护、融资者的义务、自律管理以及证券经营机构开展股权众筹业务。 互联网金

56、融理论与实务292015年7月2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正式发布了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 自9月1日起施行,私募股权众筹业务也被纳入并实施备案管理。近期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公告称,将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项“私募股权众筹”修改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 2015年8月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文件指出“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具体而言,是指创新创业者或小微企业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公开募集股本的活动。由于其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涉及

57、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金融安全,必须依法监管。未经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 4. 4. 网络销售金融产品网络销售金融产品 从国内形势、政策部门看,网络渠道销售金融产品的底线是,坚持物理风险监管的原则和标准的一致和统一。监管面临新的问题,在线销售金融产品的过程中,网络支付机构与网络销售机构的合作使双方的界限越来越模糊,有的支付机构超越了自身定位。 互联网金融理论与实务30(1)针对余额宝类产品的基本态度:针对余额宝等新型网络直销产品,监管部门对其持谨慎观察、适时规范的相对开放态度,从一般性合规角度要求其完善相关手续,但没有其他干预性政策。2013 年,证

58、监会提出支付宝余额宝业务中有部分基金销售支付结算账户并未向监管部门提交监督银行的监督协议,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规定。此后,证监会表示对具体的投资产品不作任何评价,但必须遵守两个底线:第一,不能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第二,不能引发区域风险。此后还提出,余额宝是支付宝给用户提供的一项便捷性账户增值服务,本质上属于第三方支付业务与货币市场基金产品的组合创新。 (2)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 指引(试行):证监会允许证券投资基金除实体机构销售外,增加电子商务平台为销售的电子渠道。这一文件规定,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是指在网上基金销售活动中为基金投资人和基

59、金销售机构之间的基金交易活动提供辅助服务的信息系统。在程序上,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基金销售业务应当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该指引对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了约束。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相关服务提供商不得泄露任何相关信息。 (3)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中有关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的规定:证监会于 2013年3月公布这一办法,允许互联网支付机构为基金销售提供网上支付结算服务,为互联网参与销售过程中提供政策空间。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应当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安全、及时、高效的划付。在监管实践中,支付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支付结算业务必须经过证监会有关部门的许可互联

60、网金融理论与实务8.4.2 8.4.2 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31互联网金融协会于2016年3月25日,在上海黄浦区正式挂牌成立。1. 协会定位协会定位:2015年7月18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作为全国性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决策部署,在人民银行的指导下,按照国家金融监管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职责,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

61、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2. 2. 主要职能:主要职能: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协会主要职能为按业务类型制定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3. 3. 协会与监管部门间关系:协会与监管部门间关系: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互支撑,有利于降低监管和市场运行的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和促进市场创新,也有利于提升互联网金融市场整体运行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将在人民银行的指导下,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工作,推动互联网

62、金融规范发展。 4. 4. 协会首批单位会员的遴选原则、行业情况:协会首批单位会员的遴选原则、行业情况:协会首批单位会员共有四百多家。筹建组按照行业代表性、广泛性、正面引导性原则,对前期申请入会的机构进行资质审查,产生首批单位会员名单。按照协会章程,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将由会员选举产生。今后,将按照章程要求,逐步吸收符合条件的会员,同时建立会员退出机制。互联网金融理论与实务8.4.3 8.4.3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不足及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不足及建321. 1.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不足: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不足:作为互联网技术与金融业相结合的产物,互联网金融不仅面临传统金融活动中存

63、在信贷、流动性和市场风险,还面临着网络信息技术引起的技术风险,引起的虚拟金融服务业务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法律、法规滞后等风险。首先,互联网金融使用标准技术不规范。目前,大量的金融业务依赖在线操作,而在我国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同时,没有匹配的规范或标准,金融系统平台在设计和使用的过程中,未进行充分测试,导致“后门”与漏洞的出现。其次,金融监管体系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不适应互联网使用金融混合管理模式,我国采取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缺乏外部监管和法律规范,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不足,增加了网络财务管理的风险。 2. 2. 在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对策:在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对策:第一,建立互

64、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体系与互联网金融保障体系,降低技术风险。硬件方面,增加在计算机物理安全措施的开发,提高系统的保护能力,确保安全的硬件环境、网络操作,实现门户的安全访问,应用程序登录身份验证和分级授权方式,限制非法用户登录网站。在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管理系统方面:加强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内部控制,从制度建设,制定计算机安全管理办法和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体系与操作程序;完善社会信用体系,降低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减少市场选择;加强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法律制度建设、加强立法,禁止使用计算机犯罪立法,明确数字签名的有效性,明确网络银行业务的权利和义务的交易主体,明确互联网金融风险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互联网金融理论

65、与实务33第二,严格控制第三方支付机制。使用欧洲的经验,金融监管要求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必须具有非银行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同时,第三方支付平台应按规定在商业银行设置专门账户并且受到严格监管。 第三,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为了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应掌握关键技术,设计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各种各样的事务过程作为互联网进入金融市场的条件,如根据互联网的主体金融服务和操作,实施灵活的市场准入,在防范金融风险过度集中的同时,加强对金融创新的支持。互联网的发展使得金融机构之间独立运营的可能性越来越低,商业银行、证券和保险之间的合作越来越深。因此,我国应协调过渡和混合两种监管模

66、式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全面的监管。 第四,建立中国版的互联网金融“巴塞尔协议”。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正处在如火如荼的发展趋势下,因此仅仅借鉴其他国家的监管法律和规范,不足以满足我国的特殊性,也无法促进其保持优势的进一步发展。2012年中国银监会根据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情况,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这一文件被称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我国银行业稳步实施新的资本监管标准,不仅符合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大趋势,也有助于增强中国银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加快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战略转型。借鉴银监会的监管办法,相关监管部门也应针对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的现实问题,建立我国特有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办 法,从而在国际上

67、形成示范效应。互联网金融理论与实务8.5 8.5 互联网金融下的机遇与挑战互联网金融下的机遇与挑战8.5.1 8.5.1 企业家对互联网金融的评价企业家对互联网金融的评价34网贷天眼副总裁袁涛表示,网贷天眼总结了2013年P2P网贷行业的一些数据:全国有623家P2P平台一个月内有超过两笔投资,其中也会存在一些僵尸平台。全国P2P网贷成交量接近1 000亿元,行业内的平均利率为25.06%,行业平均的贷款期限为3.95个月。P2P平台集中在民间借贷发达地区,广东、山东、浙江、上海、北京三省两市平台数量占全国80%。2013 年共有75家问题平台出现其中经营不善导致的提现问题占 80%,跑路平台

68、和欺诈平台超过15家。2013年9月开始,每天新上线平台约为3家,最多一天有7家平台上线。创业者大量涌入,而这个行业还没进入一个洗牌的时点。2013年出现的75家问题平台,涉及金额超过15亿元,牵扯的投资者接近1万人。这些问题平台出现问题主要来源于自融,并且其平台寿命平均不超过3个月,利率高达38%。 好贷网 CEO 李明顺表示,做好贷网将近1年时间,有很多互联网创业的体会。第一个感受就是很兴奋,第二个感受就是非常的焦虑。兴奋是因为看到最近一段时间,整体的资本市场,对互联网行业非常热衷。58 从上市到现在股价已经涨了快一倍。两周前 YY 的 CEO说上市的时候是市值7亿美金,最近已经是40亿美

69、元。唯品会从上市的市值2亿美元,现在也有100 亿美元,增长了50 倍。整个市场看上去很疯狂。以VC 为代表的投资者对整个互联网,也包括互联网金融都是一个很看好的状态。所以说互联网的威力,不仅仅是技术的问题,而且互联网的思维模式改变了许多行业。 互联网金融理论与实务35人人贷联合创始人杨一夫表示,现在的观念比较明确,互联网金融中“互联网”是定语,金融才是主语。但是“互联网”又不仅仅是一个定语,它提供的不单纯是一个载体, 一种工具,它还提供了一种精神。互联网赋予了金融更多的点评、协助、透明、公平的特征。在互联网刚刚兴起的时候,很多人也不理解。 2013年整个行业发展形成了一个爆发式的发展。阿里的

70、余额宝推出应该是刺激了整个行业。中国确实是到了这样一个时间点越来越多容易接纳互联网生活方式的年轻人开始掌握财富,同时他们也存在金融服务的需求。互联网在解决他们生活需求的同时,也培养了他们的习惯,他们也愿意接受这种方式。当第一批网民成长到这个年龄,他们已经开始掌握了一批财富,以及社会资源,他们有了接受金融服务的需求,所以以一个更加互联网的方式,为其提供金融服务是大势所趋。 翼龙贷网董事长王思聪表示,做 P2P 的人不仅需要有互联网基因,还需要拥有财富以及冒险精神,同时也需要有风险管理能力。小额信贷中全球性的难题即为如何解决成本和风险问题。有的企业风险管理做到了1% 以内,有的企业做到了0.5%

71、以内,但也有存在风险较大的互联网企业,这就是差别。现在的法律环境也不够健全,很多法院无法保护企业的利益,所以小额信贷非常难做。互联网金融理论与实务8.5.2 8.5.2 互联网金融下的机遇互联网金融下的机遇36互联网金融模式前景广阔、潜力巨大,且能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金融机构在市场中最重要的作用在于融通资金。投融资双方资金能够对接的金融中介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商业银行,另一类是股票和债券市场。直接和间接融资模式都对资源配置和经济增长有重要作用,但交易成本巨大,主要包括金融机构的利润、税收和薪酬。而互联网金融模式可以达到与现在直接和间接融资一样的资源配置效率,并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大幅减少交易成

72、本。互联网金融的最大优势就是技术和软件的便利性,从而使金融的专业化程度降低, 其分工的界限也不断降低;同时,市场参与者更为大众化,互联网金融市场交易所引致出的巨大效益更加普惠于普通老百姓。而在获取客户能力方面,互联网金融比传统金融具有更强的集聚效应。 而互联网金融也使企业家与普通民众都可以参与金融活动,同时为金融的定价和流动性提供了便利。这也是一种更为民主化,而不是少数专业精英控制的金融模式。在成本方面,互联网金融同时具备成本优势,还不受限于区域界限。因此其更容易展开零售批发型金融业务,而互联网企业的流量入口优势比传统金融公司强百倍。对政府来说,互联网金融模式可以用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促进

73、民间金融标准化,更可以用来改善金融普遍性,促进经济发展,但也随之带来了一系列的监管挑战。互联网金融理论与实务37第一,中国的互联网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快速应用使得互联网金融得到快速发展,但是许多金融基 础设施跟不上节奏,导致暴露出很多潜在的风险。第二,相关人员的技能必须同步更新, 由于金融业务的不断扩大,互联网管理项目由人工服务不断转换为电子服务,需要更多的技术操作人员指导客户,特别是在一些复杂的电脑阵营,相关人员需要继续增加他们的知识,提升操作技能和服务意识。就目前中国金融行业的员工结构而言,提高网络环境的工作水平是一个相当大的挑战。第三,互联网金融安全教育需要加强。一方面,金融机构应加强自律,

74、严格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坚持客户的个人信息;另一方面,政府也应该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安全教育的普通人,指导互联网金融用户建立风险和安全意识的概念,理解各种各样的机密安全工具和手段。 互联网金融模型行业将会有一个伟大的商业机会,也有助于竞争格局的变化。支付学术革命将影响现有的货币理论,互联网金融模式在信贷市场、证券市场也会带来很多新的问题,相应的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和资本市场理论需要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理论与实务8.5.3 8.5.3 互联网金融下的挑战互联网金融下的挑战38首先,传统金融业会抵制这种新兴产业的发展。许多互联网金融的企业家在宣传时过于针对传统金融,因此在其发展过程中,传统金融由于市场

75、竞争就会掣肘这一新兴行业的发展。 从本质上来看,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相同点都是资金的交易,都存在风险,都需要掌握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在这方面,传统金融公司往往有更好的经验积累和团队优势。 其次,金融行业有另一个不可逾越的障碍各类金融业务通常有特定的许可证和访问条件。这种限制性政策和互联网自由的创新特征的自然冲突,使得互联网公司在一定的法律框架下有限的从事这个行业,需要更灵活的适应性。毕竟,金融也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在任何国家,财务控制很严格,门槛非常高。互联网金融如何克服进入壁垒的障碍, 将是一个很大的现实问题。除了金融本身的许多问题。此外,提供金融中介服务的互联网由于行业本身的不确定性以及处

76、于“真空状态”下的规定,也成为了最大的风险。我国在这些领域缺乏相应的制度安排,金融发展面临着一系列问题。首先,外部监督缺乏法律规范。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务缺少相关的监管体系和法律规范。其次,信用信息交流困难,违约成本低。国内信用环境不利于互联网发展金融信用信息系统。最后,技术的潜在风险,需建立安全测试平台。尽管金融业务与互联网技术对接大大提高了业务的便利,但也带来了信息和资金安全问题,甚至在发达的正规金融网络平台,也有很多技术风险。互联网金融理论与实务8.6 8.6 互联网金融的未来发展方向互联网金融的未来发展方向39互联网金融未来的发展之路充满挑战。首先,发展规模难以与传统金融势力相抗衡。

77、目前我国互联网支付企业的支付总金额约6万亿元,仅占到整个支付总量的 0.5%,还远远不会冲击到目前的金融体系。其次,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着政策风险。刘士余在2013 年中国互联网大会时指出:“发展互联网金融,应注意防范法律、信用风险,两个底线不能突破。一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二是非法集资。”这说明互联网金融业务还不能延伸到银行的负债业务领域。最后,互联网金融还面临包括互联网授权机制的建设、隐私保护、身份认证机制的确立、计算能力的提升以及信用平台的搭建等问题。 虽然互联网金融在未来的发展存在一些问题,但是其发展仍然值得期待。首先,互联网金融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资金供给和需求可以直接沟通互联网 和移动

78、通信网络,甚至可以处理多对多的交易,客户信用和风险管理也可以通过数据分析来完成。其次,互联网金融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金融模式下,网络信息充分、交易透明度、定价将完全以市场为导向,风险管理和信任评级完全数字化,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中小企业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再次,互联网金融将促进金融行业的更多探索,加快去中介化。互联网金融将加速金融非中介化,商业银行的资金中介功能逐渐被边缘化。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互联网公司提供金融资本供给和需求搜索平台,作为货币信息中介的角色。第三方支付的出现,使得金融机构驱使金融业的发展服务于更多的行业。最后,互联网金融推动银行改变传统盈利模式,调整业务结构,改变客户基础

79、,提高服务水平,建立和引入新的信息管理系统。互联网金融理论与实务40整体来说,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将存在以下趋势。第一,行业整合是大势所趋。当前,互联网金融各细分领域的发展存在差异,预计未来的行业发展态势,P2P 个人借贷行业将进入整合阶段,行业竞争的加剧,大量实力较弱的企业将逐步被淘汰整合,行业集中度将进一步提高。第三方支付公司将逐步成为金融综合服务提供商。第三方支付公司除了提供支付解散等基本服务外,还将为各行业提供定制化的金融增值服务,未来将逐步向基金、债券、保险等行业拓展,形成多元化的业务发展模式。第二,服务模式创新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驱动力。互联网金融说到底是服务的竞争,在金融业同质化竞争

80、明显的情况下,以用户为中心的服务模式将取代以产品为中心的旧模式。在互联网的平台下,必将会催生出更多创新的服务模式。 第三,互联网金融市场细分化。互联网金融市场巨大,互联网金融企业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未来将有一批专注于某一个有发展空间的垂直领域企业。互联网金融市场未来将会越来越细化,互联网金融企业之间的竞争将更加激烈。 第四,移动互联网将成为融资、投资、支付结算的主要平台。用户消费习惯由 PC 端向移动端的迁移,互联网金融用户需求将呈现碎片化和场景化的特点。随着移动互联网安全技术和支付技术的优化,以及移动终端功能的丰富,未来移动互联网将成为互联网金融用户资金融通、支付结算的主要平台。 第五,大数

81、据促进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通过收集用户在互联网平台上的信用记录、 消费行为、投融资情况等基础数据,以大数据分析为平台,可针对性地开发互联网金融产品并进行精准营销。 互联网金融理论与实务41第六,互联网金融与投资机构合作。未来 P2P 公司逐步解决了不良贷款率的问题,将不良贷款率降到 3% 以下,其会吸引投资机构逐步入场,为 P2P 企业提供资金支持。随着投资银行、财富管理公司、各类基金、保险资金、企业家族资金、企业的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具有雄厚资本实力等合作机构的加入,将促进互联网金融推出新的金融产品,并对私募基金进行销售,从而带来市场规模加速扩大。 第七,互联网金融逐步走向村镇,满足农民小额

82、信贷需求。中国农村也是一个巨大的市场,互联网龙头企业现已走向了农村,P2P 网贷行业未来也有可能走向农村,为农村提供短期贷款。 第八,逐步面向个人,为信用消费服务。进入信用消费年代后,P2P 网贷行业将会面对巨大的信用消费市场,目前 P2P 平台上的借贷资金以企业经营为主,信用消费为辅。目前银行 8% 的个人消费贷款主要面向具有稳定高收入的人群,自我创业者、小工商个体户都无法享受到此产品。面对 20 万亿的信用消费市场,P2P 网贷行业逐步面向个人,占领信用消费市场高地。 第九,互联网金融企业间逐步形成联盟。到 2014 年,P2P平台有 1 500 家,新增贷款为1 000多亿元, P2P网

83、贷行业仍然处于高速发展期。P2P 网贷行业大部分为小贷公司, 具有地域化特征,导致难以形成一家独大。但是未来的 P2P 网贷行业在快速发展中,具有良好风险管理能力的公司将会成为龙头企业。互联网金融理论与实务本章总结本章总结本章首先介绍了金融监管的理论依据和金融监管模式以及我国的金融监管现状。其次说明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和特殊性。在介绍欧美各国关于互联网支付、P2P网贷、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情况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对于这四种模式的监管现状,并针对存在的不足提出了解决建议。42互联网金融理论与实务关键概念关键概念43金融监管 公共利益理论 政治理论 权衡理论 法律理论 机构型监管 功能型监管 综合型监管 双峰型监管 一行三会 互联网金融监管 互联网支付监管 P2P网贷监管 众筹融资监管 第三方金融服务监管互联网金融理论与实务44【例8-1】金融监管的理论依据是什么?【例8-2】中国金融监管模式是什么?【例8-3】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是什么?【例8-4】美国对于各种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监管状况如何?【例8-5】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如何?【例8-6】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不足和对策建议?互联网金融理论与实务谢谢!谢谢!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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