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二

上传人:hs****ma 文档编号:592275576 上传时间:2024-09-20 格式:PPT 页数:43 大小:70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食品安全法二_第1页
第1页 / 共43页
食品安全法二_第2页
第2页 / 共43页
食品安全法二_第3页
第3页 / 共43页
食品安全法二_第4页
第4页 / 共43页
食品安全法二_第5页
第5页 / 共4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食品安全法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食品安全法二(4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 主要内容一、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一、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制度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制度三、食品安全标准制度三、食品安全标准制度四、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义务四、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义务五、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五、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1965年,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商业部、第一轻工业部、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的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1979年,国务院颁布食品卫生管理条例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食品卫生法(试行)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食品卫生法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食品安全法一、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一、食品安全监

2、管体制6.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机构,责任: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机构,责任: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机构,责任: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机构,责任: 监测、评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食品安全风险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标准 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制定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制定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制定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制定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 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组织查处食品安全

3、重大事故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监管食品生产监管食品生产监管食品生产监管食品生产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高层议事协调机构,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高层议事协调机构,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高层议事协调机构,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高层议

4、事协调机构,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第第第第103103103103条: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条: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条: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条: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1.1.1.1.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委员会2.2.2.2.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3.3.3.3.质量监督部门质量监督部门质量监督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监管食品流通监管食品流通监管食品流通监管食品流通监管餐饮服务监管餐饮服务监管餐饮服务监管餐饮服务4.4.

5、4.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5.5.5.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据监察部网站消息,中央纪委监察部对三鹿奶粉事件中负有重要责任的质检总局、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有关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给予质检总局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司长王步步王步步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和撤职的行政处分,给予工商工商总局总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副司长卢艳刚卢艳刚撤职的行政处分,给予农业部农业部畜牧业司司长王智才王智才降级的行政处分,给予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原副司长鲍俊凯、农业部总经济师张玉香、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

6、与卫生监督局局长赵同刚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给予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孙文序、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协调司司长孙咸泽记过的行政处分。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制度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制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是国际上通行的食品安全防范方式。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已广泛应用。我国现已引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这一管理模式。1.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2.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三、食品安全标准制度三、食品安全标准制度标准制定依

7、据:风险监测信息与风险评估结果等标准的类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与企业标准标准的效力: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的作用:食品生产经营的依据有关部门进行食品检验、食品安全监督执法的依据消费者要求损害赔偿的依据(第96条)第第第第22222222条:卫生部应当对现有标准予以整合条:卫生部应当对现有标准予以整合条:卫生部应当对现有标准予以整合条:卫生部应当对现有标准予以整合阅读材料阅读材料食品标准太多食品标准太多守法企业无所适从,不法企业如鱼得水守法企业无所适从,不法企业如鱼得水我国是世界上唯一有两套食品国家标准的国家。一套为“食品质量标准”,法律依据是产品质量法,制定单位是国家质检总局。另一套

8、是“食品卫生标准”,法律依据是食品卫生法,执行单位是国家卫生部。食品标准政出多门、标准缺失、标准“打架”以及标准过高或过低等问题,引起了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的混乱。因此,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行业标准需要整合,统一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22条)标准的高低以保证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第18条)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第23条)四、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义务四、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义务(一

9、)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范围(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范围(二)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二)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三)企业认证制度(三)企业认证制度(四)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四)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五)进货查验与出厂检验制度(及食品检验制度)(五)进货查验与出厂检验制度(及食品检验制度)(六)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及使用制度)(六)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及使用制度)(七)新资源食品及食品相关新品种安全性评估制度(七)新资源食品及食品相关新品种安全性评估制度(八)进口食品检验与安全性评估制度(八)进口食品检验与安全性评估制度(九)(九)“问题食品问题食品”召回与停止经营制度召回与停止经营制度(十)其他制度(

10、十)其他制度(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范围(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范围1.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2.食品生产者=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3.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企业+食品摊贩4.食用农产品生产者5.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6.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7.与食品经营者相关的主体(检验机构、认证机构、行业协会、生产经营人员、公众与消费者、新闻媒体等)(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1.食品卫生法第27条:卫生许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00条:继续有效2.食品安全法第29条: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

11、饮服务许可3.第43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4.第84条:未经许可的,没收并罚款(三)企业认证制度(三)企业认证制度1.良好生产和规范(GMP)体系2.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3.企业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认证4.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22000)认证5.全面质量管理(TQM)体系食品安全法第33条:国家鼓励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收取任何费用。(四)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四)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12、制度1.食品安全法第34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2.食品安全法第27(8)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五)进货查验与出厂检验制度(五)进货查验与出厂检验制度(及食品检验制度)(及食品检验制度)1. 第36条、39条: 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查

13、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 企业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 第38条、37条: (1)生产者对其产品应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2)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第第8787条:责令改正、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条:责令改正、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许可证。 注意第五章:食品检验制度注意第五章:食品检验制度1. 第38条:生产者应当按食品安全标准对其产品进行检验 2. 第61条:企业可以自我检验或委托检验 3. 第60条:政府不得免检;检验品应当购买;检验不收费 4. 第58条、59条: (1)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2)食品检验实行食品

14、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字或者盖章。 第第9393条: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条: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1010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六)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六)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及使用制度)(及使用制度)1.第43条: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2.第45条:技术上确有必要且风险评估证明其安全可靠3.第46条: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目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主要问题:添加非食用物质擅自扩大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过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有质量问题的食品添加剂切开的西

15、瓜久放不坏地沟油地沟油目前我国允许使用并制订有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有防腐剂、抗氧化剂、发色剂、漂白剂、酸味剂、凝固剂、疏松剂、增稠剂、消泡剂、着色剂、乳化剂、品质改良剂、抗结剂、香料、营养强化剂、酶制剂、鲜味剂等20余类。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1996)规定:小麦粉中的过氧化苯甲酰最大用量不得超过0.06克/公斤;溴酸钾不得在最终成品中检出。我国允许使用的面粉改良剂主要有过氧化苯甲酰、溴酸钾。但是,使用或食用过量的面粉改良剂,一是破坏面粉中的维生素;二是损害机体的重要脏器而诱发癌症;三是影响钙质的吸收。(七)新资源食品及食品相关新品种(七)新资源食品及食品相关新品种安全性评估制

16、度安全性评估制度第44条: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八)进口食品检验与安全性评估(八)进口食品检验与安全性评估制度制度第62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第63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这是

17、英国出售的一种新奇水果,外形如草莓味道似菠萝。(九)(九)“问题食品问题食品”召回与停止经营制召回与停止经营制度度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应当:1.立即停止生产2.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3.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4.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5.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6.将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应当:1.立即停止经营2.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3.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

18、营。(十)其他制度(十)其他制度1.企业建立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第32条)2.食用农产品企业生产记录制度(第35条)3.预包装食品标签制度(第42条)4.保健食品“严格监管”制度(第51、50条)5.食品广告责任制度(第54、55条)6.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制度(第79条)五、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五、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1.第八章“监督管理”第81条:(1)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2)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联系:第95条2.关于法律责任第一,罚款5倍以上10倍以下。第二,特定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检验的资格限制。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

19、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第三,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第四,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刑法第144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20、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141条的规定处罚。食品行业一般分类速冻食品方便食品休闲食品保健食品早餐食品粮食产品婴儿食品绿色食品淀粉制品宠物食品糖罐头调料豆制品蛋制品蜜制品乳制品食用油土特产方便面禽畜肉及制品蔬菜及制品食品添加剂水果及制品水产及制品烹饪设备食品加工设备食品安全法第29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

21、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接后)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30条(续)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22、第30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食品安全法第95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23、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经历了从卫生部门一家监管到各个部门实施分段兼顾的变化。2004年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确立了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卫生行政部门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职责对调。面对全国多达2.5亿的分散小农户,如何把他们有效地组织起来,监管起来,这是个大难题。由于农民接受教育的程度较低,在规范生产、标准生产等方面能力不足,很容易导致农药的误用和超标,让食品在源头上受到污染。在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应该针对食品原料提供者农户,制定完善相关监管办法。食品营养与健康食品安全意识食品安全意识食品安全的真正实现,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负责任的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理性而善于自我保护自我保护的消费者自律的行业协会负责任的新闻媒体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医学/心理学 > 基础医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