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元清律师愿在公司上市发债新三板等融资活动中与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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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2P网贷运营中的法律问题网贷运营中的法律问题罗元清律师中银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 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联合导师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法律培训讲师深圳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安信证券内核 委员罗元清罗元清 律师律师资金是企业的“血液”融资如同企业“造血”。“贫血”或“失血”过多,都会直接导致企业的死亡。企业融资渠道企业融资渠道l 内部融资(内源性融资) 外部融资(直接和间接)u直接融资 *债权融资 企业发行债券、民间借贷、资产证券化等等 *股权融资 产权交易、私募股权、新三板、境内外上市、发行优先股等等u间接融资:贷款(银行、小贷公司)、融资 租赁、贸易融资、

2、保理、信托等等uP2P、众筹等互联网金融是新兴的融资方式 罗元清罗元清 律师律师 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余额宝。是一只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的货币基金。P2P网络贷。即点对点信贷,指的是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网络实现直接借贷。罗元清罗元清 律师律师 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众筹:指个人或小企业通过互联网向大众筹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可以分为商品众筹、债券众筹(即P2P)、股权众筹等几类。罗元清罗元清 律师律师 P2P是peer-to-peer的缩写,源于计算机网络通讯模式通讯模式的术语,peer在英语里有“(地位、能力等)同等者”、“同事”和“伙伴”等意义。P2P也就可以理解为“伙伴对伙伴”的意

3、思,或称为对等联网、对等网络。 P2P可以简单地理解成通过直接交换来共享计算机资源和服务。P2P网络贷。即点对点信贷,指的是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网络实现直接借贷。 罗元清罗元清 律师律师 P2P网贷的起缘和发展起缘和发展P2P小额借贷是一种将非常小额度的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商业模型。是指个人通过第三方平台在收取一定费用的前提下向其他个人提供小额借贷的金融模式它的社会价值主要体现在满足个人资金需求、发展个人信用体系和提高社会闲散资金利用率三个方面。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P2P小额借贷逐渐由单一的线下模式,转变为线下线上并行,随之产生的就是P2P网络借贷平台。P2P网贷模

4、式的雏形:4位英国年轻人2005年3月共同创办的全球第一家P2P网贷平台Zopa在伦敦上线运营。在我国,最早的P2P网贷平台成立于2006年。直到2010年,网贷平台才被许多创业人士看中,开始陆续出现了一些试水者。2011年,网贷平台进入快速发展期,一批网贷平台踊跃上线。2012年我国网贷平台进入了爆发期。进入2013年,网贷平台更是蓬勃发展,以每天12家上线的速度快速增长,平台数量大幅度增长所带来的资金供需失衡等现象开始逐步显现。罗元清罗元清 律师律师 P2P网络贷款网络贷款目前在大陆已发展成两种典型业务模式:(一)P2P公司主要作为纯粹的网贷信息发布平台和网贷双方的交易完成平台(以下简称“

5、传统模式”);(二)P2P公司在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完成审核后,先由某特定个人向借款人放款,然后将该贷款人的债权进行拆分通过P2P平台向社会投资者进行转让(创新模式)。在两种模式下,又有P2P公司是否提供担保的区别。罗元清罗元清 律师律师 P2P网贷中的合同关系与有效性问题网贷中的合同关系与有效性问题(一)P2P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合同有效性罗元清罗元清 律师律师 P2P网贷中的合同关系与有效性问题网贷中的合同关系与有效性问题(二)P2P网贷合同的有效性罗元清罗元清 律师律师 P2P网贷中的合同关系与有效性问题网贷中的合同关系与有效性问题 (三)债权转让模式的合同有效性罗元清罗元清 律师律师 投资人

6、的风险投资人的风险 第一是资质风险。 第二是利率风险。 第三是信用风险。 第四是电子商务交易风险。罗元清罗元清 律师律师 罗元清罗元清 律师律师 罗元清罗元清 律师律师 内地内地P2P平台第一案:深圳东方创投被判非法集资平台第一案:深圳东方创投被判非法集资近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深圳市誉东方投资管理公司”(简称“东方创投”)法定代表人和运营总监邓亮,李泽明做出判决,判决邓亮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决李泽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涉案金额达1.2亿的“东方创投案”成为国内P2P

7、自融平台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案。罗元清罗元清 律师律师 非法融资行为非法融资行为:非法集资:非法集资:非法性、公开性、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利诱性、社会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罗元清罗元清 律师律师 非法融资行为:非法融资行为: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公开发行股票(证券):非法公开发行股票(证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核心:公开行为核心:公开行为罗元清罗元清 律师律师 央行的监管政策央行的监管政策央行条法司为P2P业务开展给出了三点风险警示

8、: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罗元清罗元清 律师律师 罗元清律师愿在公司上市、发债、新三板等投融资活动中与您携手同行、共创财富增值携手同行携手同行共共创财富增值创财富增值中银中银中银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1月,是我国最早从事金融证券投融资法律业务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目前在全国20多个城市设有分所,为300余家上市公司的IPO、并购、再融资、发债等事务提供过法律服务。Thank you ! 罗元清律师罗元清律师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深圳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联合导师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法律培训讲师深圳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安信证券内核委员XX公司独立董事电话:电话:0755-82531526、13902901378Email: 办公地址:深圳市金田路3038号现代国际大厦二十八层-北京北京上海上海深圳深圳杭州杭州厦门厦门成都成都贵阳贵阳南宁南宁无锡无锡太原太原青岛青岛长沙长沙多伦多多伦多法兰克福法兰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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