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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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学基础编撰人:陈海萍课程结构第一讲基本内容、基本概念第二讲基本原则第三讲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第四讲行政行为概述第五讲行政立法、行政许可第六讲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收第七讲行政处罚第八讲行政强制第九讲行政程序第十讲行政违法第十一讲行政复议第十二讲行政诉讼(一)第十三讲行政诉讼(二)第十四讲行政赔偿行政补偿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基本内容行政相对人法定权利义务权利被侵犯请求法律救济行政主体被赋予行政权行政权运行对行政权运行进行监督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基本内容行政相对人法定权利义务权利被侵犯请求法律救济行政主体被赋予行政权行政权运行对行政权运行进行监督第6篇行政救济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基本内容

2、依据行政主体而编排的内容被赋予行政权第2篇行政法主体行政权运行第3篇行政行为第4篇行政程序第5篇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对行政权运行进行监督第6篇行政救济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基本内容第6篇行政救济1.行政复议2.行政诉讼3.行政赔偿4.行政补偿5.行政监察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的几个基本问题(围绕行政权而展开)行政主体法无明文规定便不可为行政相对人法无明文规定便可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的几个基本问题(围绕行政权而展开)1.行政主体的行政权由谁赋予,来源于谁?2.为何行政主体可以对相对人进行管理、支配?3.为何相对人必须服从行政主体的管理和支配?4.行政主体是否只有权力,无职责?为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3、学的几个基本问题(围绕行政权而展开)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由权力机关赋予,来源于人民2.权利的让与3.权力的特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4.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行政权的来源行政机关(行政权)公民代表代表机关司法机关(司法权)公民权利立法机关权力机关民意机关选举组成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1、公民权利是行政权得以产生的前提和基础(从本质上说是来源于公民权利),行政权是公民权利得以保障的手段。行政权存在的目的是维持和保障公民权利,而不是侵犯公民权利,但最易侵犯和危险公民权利的则是行政权。二者即相互依存,又相互对立。2、“法无明文规定不得有权”与“法不禁止皆自由”即“法无明文规定便不可为”与“法无明文规定便

4、可为”事例评析看浙江电视2台万峰主持的互动节目。有一位江西观众打进电话,问万峰:他现在温州打工,老家的旧房子因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被拆掉了。现在有关部门要他交钱建新房子,他没有钱,该怎么办?万峰先生没有等他说完,就告诉他给江西省委、省政府写信,给温家宝总理写信或许这样的事情,万峰先生见多了,否则怎么会这样说呢?要是我的话,就会跟他说,你要相信法律,你应该向法院起诉。当然,这并不是说万峰先生非而我是,不同的答案大致与我们所从事的职业有关。然而,说不定万峰先生出的主意比我有用。事例评析要是那位江西观众真的给温家宝总理写信,要是温家宝总理真的收到了这封信,并且写了很重要的“批示”,并且该“

5、批示”到了江西省委书记的办公桌上,那么,这位江西观众就可以真正享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所带来的福份,如同讨不到打工工资的熊明德、不能进城卖桃子的李书和一样,只要得到总理的关心,没有解决不能的问题。我不知道这样江西观众是否听了万峰的话,现在正在给温总理写信。但愿不需要总理的关照,他的问题也可以如愿解决。问:如何理解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事例评析那天路过省政府,看见十几个农民顶着大太阳,齐刷刷跪在大门口,前面是一排武警,心里真不是滋味。浙江都如此,怎奈全国?如何理解农民的“跪”?案外话:从以上两则事例,想到在我国,从知识份子到农民,在遇到问题、麻烦时,我们想到的总是相信领导的力量权力,这是传统

6、几千年的传统,是现状,更是法治的障碍。当然,我也知道,意识是在实践中形成,再好的说教,也没有活生生的现实给人的榜样来的有效。第一篇绪论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概念(重点)行政行政权行政法行政法律关系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重点)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公正、公开原则行政效率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第一节行政与行政权一、行政的含义行政法上的“行政”具有特定的含义,指的是国家一种职能,也称“公共行政”。是指除立法、司法等国家职能以外的国家又一类职能的总称,其核心为国家行政机关以维护公共秩序、促进公共利益为目的,对公共事务的组织和管理活动。学术界称法国为“行政法母国”行政公共行政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

7、织的执行、管理职能一般行政(私行政)企事业单位的自我管理职能国家行政行政机关的执行、管理职能非国家行政行政机关之外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执行、管理职能第一节行政与行政权案例企业内部对员工的奖惩制度,如上班迟到扣罚奖金因无证设摊被城管大队罚款(书例P4)公安局对叶某的处理与叶某所在高校对叶某的处理有何不同案例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对叶某的处理属公共行政作为叶某所在单位的某高校对叶某的处理属一般行政案例王某是某省一所高校外语系二年级的本科生。1996年10月下旬的一天傍晚,他在学校宿舍里私自用电炉煮饭时不慎失火,造成部分公私财物毁损,本人也被轻微烧伤。因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学校关于禁

8、止在学生宿舍使用燃煤、燃油炉具和各种用于煮饭、烧水的电热器的规定,故受到记大过的处分,同时学校总务处行政科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其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案例这期间,我国行政处罚法刚刚施行(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各种媒体正在广泛宣传该法有关知识;王某看报后认为学校行政科不是国家行政机关,无权对他实施行政处罚,要求退还那100元罚款,但校方不予退还;于是王某将此争执情况反映到省教育委员会,要求撤销学校作出的“行政处罚”,责令学校退还该项罚款。问:学校行政科及其“行政处罚”行为的性质?案例分析要点分析:从公共行政的静态层面的含义不难看出,该校(包括学校行政科)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不具有公

9、共行政权力,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公共行政管理活动即“公共行政”;学校的组织性质是行政相对人,行政科的性质是学校这个行政相对人的内部行政(管理)部门,其管理活动是行政相对人的内部管理活动,其罚款行为是学校采用经济手段进行的内部管理措施,属于“私人行政”的范畴,与我国行政处罚法所说的行政处罚不是一回事,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教育行政机关就不应干预(撤销)其正常的管理行为。中国足协处罚案长春亚泰足球队在2001年10月6日的第22轮与浙江绿城足球队比赛中,净胜6球,在整个赛季中排名甲B第二。按照中国足协发布的全国足球队甲级联赛规则第9条关于“获得全国足球甲级队B组联赛前两

10、名的队,次年参加全国足球甲级A组联赛”的规定,长春亚泰足球队应升入甲A足球队之列。但是,中国足协在联赛后的2001年10月16日,做出足纪字(2001)中国足协处罚案14号“关于对四川绵阳、成都五牛、长春亚泰、江苏舜天和浙江绿城俱乐部足球队处理的决定”,该决定取消了长春亚泰升入甲A资格和2002年、2003年甲乙级足球联赛引进国内球员的资格,并限长春亚泰在三个月内进行内部整顿,同时对教练员和球员作出停止转会资格的处罚。这是中国足协为严肃足球联赛纪律,打击“假球”、“黑哨”现象而采取的重要措施。中国足协处罚案而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因不服足协的处理决定,于2002年1月7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

11、起行政诉讼。法院在同年1月23日作出书面答复,明确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认为本案不符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几乎与此同时,北京召开了有10多位行政法学专家参加的“行业协会管理权之司法审查研讨会”。专家们普遍认为,足协不仅是社团法人,还是法律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其实施的管理行为具有行政行为的性质,足协具有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思考题中国足协作为一个非国家的社会团体,其管理活动是否也属于行政法上所谓的“行政”?第一节行政与行政权二、行政权(一)行政权的概念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公共管理活动的权力,主要包括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决定权、行政检查监督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裁判权等权利。上海市市级行政机关(搜索于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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