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发的内容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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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发的内容(上) 司法一班:马恩丽 学号:2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发的内容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中有许多关于各民族社会组织的组成与结构、头领的产生、头领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内容,对于我们认识各民族社会发展的阶段,了解各民族社会秩序的维持、社会的发展是有重要意义的。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发的内容第一节 壮族寨老制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发的内容壮族流传着“乡有乡老,寨有寨头”的谚语,普遍奉行寨老(都老、乡老)制。产生:通过自己在平日处事中去取得信任,受村民拥护,公认而成为头人;或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或由年迈卸任的“寨老”荐举经村民认可的人充任。条件:上了年纪的老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肯为村

2、民服务、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魄力、有群众基础等职责:(1)领导村民制定习惯法;(2)调节纠纷处理争执,维护村寨社会秩序;(3)掌管全村公共财产;(4)掌执集体祭祀大权 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发的内容第二节 苗族议榔制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发的内容* 苗族的社会组织在各地的习惯法中不尽相同。* 苗族社会组织的寨头,有的地方叫“榔头”,也有的地方叫“娄方”、“该歪”或“扶娄”。* 寨头的产生:自然形成(条件:熟悉习惯法、精明事理、为人正派热心);或由长子世袭(少数地区)* 职责:(1)调解、处理争执田、土、山林所有权的纠纷;(2)调解、处理婚姻家庭纠纷;(3)调解、处理偷窃事件;(4)对外代表全寨,交涉全寨

3、的对外事务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发的内容第三节 瑶族石牌制和瑶老制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发的内容1940年以前在中国广西大瑶山地区(今金秀瑶族自治县)用以维持社会秩序的政治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带有原始时代民主制残余性质(见瑶族)。以一个或若干个村寨为单位,就防盗防贼、保护生产、婚姻聘礼、保护外来正当商人、处理纠纷等问题订立规约,共同遵守。通过的规约称为“石牌律”、“律法”或“条规”;将其刻于石牌上,称作石牌。也有写于白纸或木板上的。凡参加订约者都要严格遵守,如有违犯,要按石牌的规定处置。由于参加的户数、村寨数不等,所以又有总石牌、大石牌、小石牌之分。总石牌包括瑶山70多个村子,是瑶山权威的体现。各石牌的

4、头人,由善于言词、办事公正、有胆有识的青年在老一辈头人培养下,逐渐树立威信而形成,一般由男子担任。如在多次排解村与村的纠纷中得到其他村寨群众的拥护,就可由小石牌头人变为大石牌头人。头人无固定报酬,仅在处理纠纷时,得到当事人供给饭食及一定的报酬。召开石牌大会时,石牌头人先要进行“料话”,即讲一番以祖先迁徙经过,瑶人入山情况,过去订立的石牌和发生过的大事等为内容的话,然后方谈会议的中心议题,宣布事先拟订的“料令”(石牌律),由大家默认通过,成为新订的石牌律。村内成员发生纠纷时,争执的一方找石牌头人讲理,每讲一理就摆长三寸左右的禾秆一根,有多少理就摆多少条禾秆,然后由石牌头人带往争执的另一方摆禾秆转

5、达;另一方也摆禾秆讲理,让石牌头人带回。争执双方以道理多者取胜。如果争执不下,则由石牌头人判案。如果双方仍不服,经再次调解后还无效,就宣布进行械斗,直至一方无力斗争,被迫认输为止。当发生全村对外械斗时,石牌头人则充当军事首领,指挥军事行动。1940年以后,由于国民党势力进入瑶山,石牌制名存实亡。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发的内容瑶老制瑶老制主要存在于广东瑶族。连南瑶族地区每个瑶牌自然村是一个基本单位,每个排都有自己的瑶老办事,依习惯法,他们的名称、职守如下: (1)天长公 一排之首,一年一任,年龄最长的老人充任,一生一任; 职责:处理排内大小事务,处理排内纠纷,维持排内秩序。 (2)头目公 职责:协助

6、天长公缉捕盗窃人犯,办理纠纷事务;择日 (3)管事头 (4)掌庙公和烧香公 职责:为庙里的祖先公烧香 (5)放田水公和放食水公 前者义务:每天巡查一次,见有小洞自己修补,若洞较大,则叫村民一起来修补。 后者职责:保证食水的供给 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发的内容第四节 侗族会款制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发的内容侗族的社会组织为款(垌),会款是侗族社会固有的机会议事的组织形式。按照习惯法,会款普遍以村寨为单位设立,大寨设一个,小寨则数寨设一个,数十寨则设连款,统管下面各寨的会款。会款的职权:(1)对内可产生和罢免寨长,集会议事;(2)对外可以号召各处会款组织群众抵御外来侵犯之敌人。会款的议事方式:各地习惯法规

7、定不一。广西龙胜侗族大凡地方上有事,即由寨长喊寨,通知村民集中于村中的石板坪会址,共同商议;三江侗族则多集中于村寨中的鼓楼坪。侗族的寨老:侗族聚居的村寨,根据侗族习惯法必有寨老或头人,小寨一人,大寨则一至两人。职责(1)主持会款集会议事;(2)执行习惯法;(3)调解和处理村民纠纷事件侗族的六阴六阳:阴事为重罪,阳事为轻罪六种阴事:六种阳事: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发的内容第五节 傣族村社制傣族社会的基本组织为村社,村社之间有严格的界限。傣族习惯法规定村社有波曼(寨父)、咩曼(寨母)职责:(1)管理居民迁徙,代表村社接受新成员,批准外迁;(2)管理村社土地把守村社界限;(3)代领主征收各种贡赋;(4)

8、管理宗教事务;(5)管理婚姻事务及解决民事争端等酬劳:担任寨父寨母的免除一切负担,除份地外,有的还有一份头人田;卸职时交回村社。此外村社还有:(1)“昆悍”;(2)“陶格”;(3)“波板”;(4)“昆欠”;(5)“乃冒”;(6)“乃梢”;(7)“板闷”各村社由寨父寨母、乡老、提调组成村社议事会,处理日常事务。凡有关分配负担、调整土地、处理水利纠纷以及批准外迁退社和接受新成员等重大问题,则召开民众会。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发的内容第六节 景颇族山官制景颇族社会长期盛行山管制度,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贡沙”和“贡龙”。* 景颇族习惯法规定,“贡沙”是山官在辖区村寨实际上或名义上的代表,具有最高首领身

9、份的一种社会制度。“贡沙”制度在实际上有两种不同具体形态: (1)是山官握有实际的较大的权利,是辖区内最高政治首领 (2)另一种是山官采世袭制,山官已丧失其政治上的领导作用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发的内容第七节 赫哲族哈拉莫昆制赫哲族习惯法规定基层社会组织为“哈拉莫昆”,管理本民族各氏族中的事谊。“哈拉莫昆”的首领为哈拉莫昆达,其产生,按照习惯法 一种是选举有才干、有威望、办事公正的人担当;另一种是老哈拉莫昆达死后,他的儿子可以继承,除非他的儿子实在没有本领,干不了的时候,才另选他人;再一种是由官府委派,偶尔才有。本氏族内一切大小事情均由本“哈拉莫昆”内部解决。如果事情重大,也可邀请其他“哈拉莫昆”

10、的代表参加。如果两个哈拉莫昆的成员发生纠纷或吵架之事,可由双方的哈拉莫昆达根据大家意见商量解决。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发的内容第八节 鄂温克族“毛哄”制鄂温克族在氏族下面的毛哄(大家族)一直是起着很大作用的血缘组织。每个毛哄都有自己的家族长即毛哄达。毛哄达是家族的领导者,由全体成员选举产生,根据鄂温克族习惯法 其条件一般为30岁以上,聪明能干,老实,办事合理。毛哄达按照习惯法的规定负责处理家族内部的事物,家族会议也由他召集。其职责主要是维持习惯法。毛哄达没什么特权。在鄂温克族地区,依习惯法存在“乌力楞”这一基本单位。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发的内容第九节 达斡尔族哈拉和莫昆制达斡尔族习惯法确认其社会组织

11、为哈拉和莫昆,莫昆是从哈拉分化出来的血缘关系更近的血缘集团,一般哈拉由若干个莫昆组成。哈拉的职能:(1)限制哈拉内部通婚(2)维修哈拉族谱(3)处理哈拉内部重大事件(4)举行射箭比赛,联合狩猎(5)祭吊长者莫昆的职能:(1)缮修莫昆族谱(2)禁止莫昆内部通婚(3)管理莫昆公共财物(4)设立莫昆公共墓地(5)组织共同祭祀莫昆达的当选条件:本莫昆的成年男子,能办事,为人公正等职责:召集莫昆会议,管理莫昆公共财产,调解组内口角,教训悖逆之徒,主持共同的祭祀活动等。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发的内容第十节 藏族等级制藏族习惯法规定一个部落由若干个大小子寨组合而形成,生活在一定地缘范围内,每一部落有“洪布”(土

12、官)一人,为部落中的最高政治领袖,总揽全部落对内对外的军政职权,世袭,老土官死后,其子不分长次,以才能最优者继承,绝嗣者,可招赘继承。习惯法规定藏族社会有如下这些等级和阶层:土司、头人、寺院上层喇嘛;农奴差巴和无期纠巴;奴律(娃子);自由贫民。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发的内容第十一节 彝族家支制按照习惯法,彝族主要的社会组织是家支。家支是用父子联名的系谱作为一根链条贯穿起来的,家支之下分为支、小支(房)、户。家支并没有确定的常设的管理机构,但每个家支一般都有数目不等的头人。头人一般有“苏易”“德古”“扎套”三类。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发的内容第十二节 高山族部落制高山族每一个构成村落的父系世系群体单位有

13、一位族长,习惯法规定由该族中年龄最长行辈最高者担任。在每一部落中尊全部落几位最年长的为长老,其中一位年龄最长者为部落首长。长老并不代表自己的世系群,只是由自己的才能、德望、财产而被部落会议推选出来的。根据高山族习惯法,部落会议的种类有:(1)部落民大会(2)部落长老会议(3)部落会所会议(4)部落审判会议(5)族长会议(6)同盟部落间的会商依照习惯法,高山族有这样一些头领:(1)土官(2)甲头(3)会所男性领袖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发的内容第十三节 哈萨克族阿吾勒制哈萨克族习惯法规定的基本社会组织为“阿吾勒”,多是由同一祖父的近亲同一氏族成员所组成。阿吾勒长(巴斯)大多由牧主担任。他有权决定本“阿吾勒”在各季牧场上迁移的时间,随意使用“阿吾勒”成员的人力畜力,决定“阿吾勒”成员的去留,调处内部纠纷和出面交涉“阿吾勒”间的争执,参与决定“阿吾勒”内各牧民所出的差役等。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发的内容第十四节 基诺族村社长老制基诺族实行长老制,大多数村寨都有两个长老“卓巴”和“卓生”,即“寨父”和“寨母”。担任的唯一条件为年长。其职责主要限于村里的生产、生活和宗教祭祀方面。此外,他们在调解寨内纠纷、对外交涉等也起重要作用。卓巴和卓生没有特权,不脱离生产,基诺族村社长老制具有浓厚的长老政治的原始民族色彩。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发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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