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合同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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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商法国际商法第第4 4章章国际商事合同法国际商事合同法 第一节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概述n n一、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制定一、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制定一、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制定一、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制定n n由于世界各国的合同法制度存在着内容上的差异,这就给由于世界各国的合同法制度存在着内容上的差异,这就给国际商事交往带来了许多障碍和不便。有鉴于此,一些国国际商事交往带来了许多障碍和不便。有鉴于此,一些国际组织便专门致力于各国合同法的统一工作,希望能制定际组织便专门致力于各国合同法的统一工作,希望能制定出为各个不同国家所认可的统一合同法规则,促进国际商出为各个不同国家所认可的统一合同法规则,促进国

2、际商事活动的顺利进行。在这方面,成立于事活动的顺利进行。在这方面,成立于19261926年的国际统一年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起步较早、成绩也较为显著。该协会至今已经完私法协会起步较早、成绩也较为显著。该协会至今已经完成成7070多项研究和立法工作,内容涉及货物买卖、货物运输、多项研究和立法工作,内容涉及货物买卖、货物运输、信贷、旅游等领域。由该协会制定的公约有信贷、旅游等领域。由该协会制定的公约有7 7个,包括个,包括19641964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和国际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等,协会参与制定的现行公约有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等,协会参与制定的现行

3、公约有1010个,包括个,包括1980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等。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等。其中,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国际统一法运其中,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国际统一法运动的重要成果,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世界上一些动的重要成果,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世界上一些主要国家,如美国、意大利、澳大利亚以及中国等都加入主要国家,如美国、意大利、澳大利亚以及中国等都加入了该公约。了该公约。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制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制定n n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仅局限于国际货物销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仅局限于国际货物销售领域,对合同法中的一些基本问题

4、,如合同的效力、合同领域,对合同法中的一些基本问题,如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解释等未作规定,因而在适用的广泛性方面受到很大的的解释等未作规定,因而在适用的广泛性方面受到很大的限制。限制。19801980年,协会成立了一个特别工作组负责起草统一年,协会成立了一个特别工作组负责起草统一规则的草案,这个工作组由代表世界主要法系的合同法和规则的草案,这个工作组由代表世界主要法系的合同法和国际贸易法专家组成,我国政府也派代表参加了该工作组。国际贸易法专家组成,我国政府也派代表参加了该工作组。经过经过1414年坚持不懈的努力,历经反复的讨论和修订,年坚持不懈的努力,历经反复的讨论和修订,19941994年年5

5、 5月,工作组终于完成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月,工作组终于完成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制定工作,并在国际统一私法理事会第制定工作,并在国际统一私法理事会第7373届会议上获得通届会议上获得通过。通则的正文分七章,共过。通则的正文分七章,共119119条,分为总则、合同条,分为总则、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有效性、合同的解释、合同的内容、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有效性、合同的解释、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履行和不履行等七章。它是在世界各国合同法和联合国的履行和不履行等七章。它是在世界各国合同法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基础上,进一步全面地确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基础上,进一步全面地确立了国际商事合同的各项法律原则

6、,并总结和吸收了国际商了国际商事合同的各项法律原则,并总结和吸收了国际商事活动中广泛适用的惯例和最新立法成果。在今后的国际事活动中广泛适用的惯例和最新立法成果。在今后的国际商事活动中,通则将会产生越来越广泛的国际影响。商事活动中,通则将会产生越来越广泛的国际影响。 二、通则的适用范围n n通则是由近通则是由近2020个国家的法律专家制定而成的,未经外个国家的法律专家制定而成的,未经外交会议通过,不属于国际公约,不具有强制性,是为国际交会议通过,不属于国际公约,不具有强制性,是为国际商事合同而制定的一般规则。因此,通则的适用范围商事合同而制定的一般规则。因此,通则的适用范围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具有

7、很大的灵活性。 (一)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一)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 n n(二)适用于当事人的选择(二)适用于当事人的选择n n(三)可替代国内法的适用(三)可替代国内法的适用n n(四)可用于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文件(四)可用于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文件n n(五)可作为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的范本(五)可作为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的范本三、通则的特点n n将通则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相比就会发现,将通则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相比就会发现,两者在某些规定上完全相同或基本相同,而在另外一些问两者在某些规定上完全相同或基本相同,而在另外一些问题上却又存在区别。通则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题上却又存在区别。通则

8、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更多地吸收了近年来国际合同法学界取得的最新成果,更多地吸收了近年来国际合同法学界取得的最新成果,更加接近国际商务实践,弥补了公约中所存在的很多不足。更加接近国际商务实践,弥补了公约中所存在的很多不足。与公约及其他法律相比,通则的有许多突出的特点,与公约及其他法律相比,通则的有许多突出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主要表现在:n n(1 1)加重了双方当事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义务。)加重了双方当事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义务。n n(2 2)对标准条款制定了严格的限制,维护了公平交易的)对标准条款制定了严格的限制,维护了公平交易的原则。原则。 n n(3 3)强调了通则的中性和国际性特点

9、。)强调了通则的中性和国际性特点。 n n(4 4)扩展了违约方损害赔偿的范围。)扩展了违约方损害赔偿的范围。 四、通则的应用n n由于通则具有上述优点,被誉为由于通则具有上述优点,被誉为“ “法的思考的全球化法的思考的全球化极重要的进步极重要的进步” ”、“ “自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来国际自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来国际贸易法领域最重要的业绩贸易法领域最重要的业绩” ”、“ “对商人习惯法最具权威且最对商人习惯法最具权威且最具有价值的记述具有价值的记述” ”。n n (一)当事人明示选择通则为合同准据法(一)当事人明示选择通则为合同准据法n n(二)当事人没有明示选择通则作为准据法(二)当事

10、人没有明示选择通则作为准据法n n(三)通则作为立法者立法的范本(三)通则作为立法者立法的范本n n(四)通则在司法程序中的应用(四)通则在司法程序中的应用n n总的来说,在国外司法实践中,国内法院和仲裁院对通总的来说,在国外司法实践中,国内法院和仲裁院对通则持赞赏的态度,很愿意用它来解释国际货物买卖合则持赞赏的态度,很愿意用它来解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同公约。五、通则的基本原则 (一)缔约自由原则(一)缔约自由原则(一)缔约自由原则(一)缔约自由原则n n缔约自由是国际贸易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现代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石。根据缔约缔约自由是国际贸易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现代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石。根据

11、缔约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自由订立合同,也有权自由确定合同的内容。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自由订立合同,也有权自由确定合同的内容。n n但现代商业社会的缔约自由不可能是一种绝对的自由,因此通则也规定了一但现代商业社会的缔约自由不可能是一种绝对的自由,因此通则也规定了一些限制性条款,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国内的强制性立法,根据些限制性条款,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国内的强制性立法,根据 通则第通则第1.41.4条的规定,各国的强制性立法,当事人不得以协议形式予以排除;其二是某些条的规定,各国的强制性立法,当事人不得以协议形式予以排除;其二是某些重要的合同事项,如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合同的效力等,

12、通则规定当事重要的合同事项,如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合同的效力等,通则规定当事人对这些内容不得予以减损。人对这些内容不得予以减损。n n(二)合同必须信守原则(二)合同必须信守原则(二)合同必须信守原则(二)合同必须信守原则n n合同必须信守,是指合法、有效的合同一经订立,对当事人就具有约束力。根据合同必须信守,是指合法、有效的合同一经订立,对当事人就具有约束力。根据这一原则,除非有合法的理由,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单方修改或终止合同。这里这一原则,除非有合法的理由,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单方修改或终止合同。这里的的“ “合法理由合法理由” ”主要指当事人的协商一致,或者法律规定的特殊事由,如欺

13、诈、胁迫、主要指当事人的协商一致,或者法律规定的特殊事由,如欺诈、胁迫、错误等。因此,通则第错误等。因此,通则第1.31.3条规定:条规定:“ “当事人仅能根据合同条款或通过协议或根当事人仅能根据合同条款或通过协议或根据通则的规定修改或终止合同据通则的规定修改或终止合同” ”。此外,合同的约束力一般是对合同当事人而言的,。此外,合同的约束力一般是对合同当事人而言的,但在某些情况下合同也可能对第三人发生影响。例如,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但在某些情况下合同也可能对第三人发生影响。例如,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如果承运人违反其合同义务,收货人就有权提起诉讼。对于合同第三人的效合同,如果承运人

14、违反其合同义务,收货人就有权提起诉讼。对于合同第三人的效力问题,通则不予以规定,留国内法处理。力问题,通则不予以规定,留国内法处理。n n(三)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三)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三)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三)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n n通则第通则第1.71.7条第(条第(1 1)款规定:)款规定:“ “每一方当事人在国际贸易交易中应依据诚实信每一方当事人在国际贸易交易中应依据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原则行事用和公平交易的原则行事” ”。通则所规定的这一原则是一项强制性规定,不允。通则所规定的这一原则是一项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加以排除或限制。许当事人加以排除或限制。“ “诚实

15、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 ”在通则中的很多条款得在通则中的很多条款得到了直接和间接的适用,它实际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诚实信用,主要指当事到了直接和间接的适用,它实际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诚实信用,主要指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应互相信赖、互相配合,应正当地行使权利、善意地行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应互相信赖、互相配合,应正当地行使权利、善意地行事,不应进行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二是公平合理,主要指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大致不应进行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二是公平合理,主要指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大致相等,一方当事人不应利用自己的优势强迫对方接受不公平条款,也不得在合同履相等,一方

16、当事人不应利用自己的优势强迫对方接受不公平条款,也不得在合同履行时造成另一方的不合理支出,等等。行时造成另一方的不合理支出,等等。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n n合同的订立程序,一般可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人发出要约,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承诺,就达成了一项合同。这是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法律机制。通则也采用了这种传统做法。不同的是,根据通则第2.1条的规定,即使没有明确的要约和承诺阶段,甚至不能确定合同订立的时间,但只要有足够证据证明当事人已存在合意,也应确认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n n(一)要约的概念和构成(一)要约的概念和构成n n通则第通则第2.22.2条规定:条规定:“ “一项订立合一项订立

17、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表明要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受其约束的意旨,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受其约束的意旨,即构成要约。即构成要约。” ”根据这一规定,要约的根据这一规定,要约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两个构成要件主要有两个: : n n(1 1)内容十分确定。)内容十分确定。 n n(2 2)表示受约束的意旨。)表示受约束的意旨。 (二)要约的生效、撤回和撤销n n通则第通则第2.32.3条第(条第(1 1)款规定:)款规定:“ “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时生效。” ”n n要约在未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要要约在未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并未发生法

18、律效力,因此要约人随时可以撤回要约,只要撤回通知在要约送达受要约约人随时可以撤回要约,只要撤回通知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n n但如果要约已送达受要约人,即已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但如果要约已送达受要约人,即已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是否能够撤销要约?对这个问题各国的立法规定不同,而是否能够撤销要约?对这个问题各国的立法规定不同,而通则则完全采用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通则则完全采用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做法,它规定:的做法,它规定:“ “(1 1)在合同订立之前,要约得予撤销,)在合同订立之前,要约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在受要约人

19、发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如果撤销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2 2)但是,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但是,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a a)要约写)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明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b b)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已依赖该要约行事。受要约人已依赖该要约行事。” ”(三)要约的终止n n根据通则的规定,一项要约在下列情况下失根据通则的规定,一项要约在下列情况下失去法律效力:去法律效力:n n(1 1)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要约。)要约

20、人撤回或撤销要约。n n(2 2)受要约人在规定时间内未作承诺。)受要约人在规定时间内未作承诺。n n(3 3)要约被受要约人拒绝。)要约被受要约人拒绝。n n其中,对要约的拒绝包括明示拒绝和默示拒绝。其中,对要约的拒绝包括明示拒绝和默示拒绝。前者是指受要约人明确答复不同意要约的条件,前者是指受要约人明确答复不同意要约的条件,这在实践中反而是罕见的;后者主要是指受要约这在实践中反而是罕见的;后者主要是指受要约人作出了答复,似乎有承诺的意思,但却对要约人作出了答复,似乎有承诺的意思,但却对要约做了某些添加、限制和修改。不论是明示拒绝,做了某些添加、限制和修改。不论是明示拒绝,还是默示拒绝,要约于

21、被拒绝时即告终止,不论还是默示拒绝,要约于被拒绝时即告终止,不论要约是否是不可撤销的,也不论要约的期限是否要约是否是不可撤销的,也不论要约的期限是否届满。届满。二、承诺n n通则第2.6条第(1)款规定:“受要约人做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要约,即构成承诺。”根据通则的规定,一项承诺的构成要件主要如下:n n(1)对要约内容的同意。 n n(2)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进行。 (二)承诺的生效和撤回n n承诺生效的时间,一般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对承诺生效的时间,一般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对这一重要的法律问题,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规这一重要的法律问题,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规定却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前者

22、采用定却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前者采用“ “投邮生效原则投邮生效原则” ”,即承诺于发出时生效;后者采用,即承诺于发出时生效;后者采用“ “到达生效原到达生效原则则” ”,即承诺于送达要约人时生效。通则与联,即承诺于送达要约人时生效。通则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一样,采用到达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一样,采用到达生效原则,但如果当事人可用行为作为承诺,则生效原则,但如果当事人可用行为作为承诺,则承诺于做出该行为时生效。根据通则第承诺于做出该行为时生效。根据通则第2.102.10条的规定,承诺在生效之前,受要约人可以随时条的规定,承诺在生效之前,受要约人可以随时撤回承诺,但撤回通知应在承诺生效之

23、前或同时撤回承诺,但撤回通知应在承诺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要约人。送达要约人。(三)逾期承诺n n逾期承诺是超出规定的有效期的承诺。在传统的逾期承诺是超出规定的有效期的承诺。在传统的法律原则中,逾期承诺是无效的,但这种硬性规法律原则中,逾期承诺是无效的,但这种硬性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会违背当事人的愿望,造成交易定在某些情况下会违背当事人的愿望,造成交易的不便。有鉴于此,通则与联合国国际货的不便。有鉴于此,通则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一样,对逾期承诺作了灵活的物买卖合同公约一样,对逾期承诺作了灵活的处理。通则第处理。通则第2.92.9条规定:条规定:“ “(1 1)逾期承诺仍)逾期承诺仍应具有承诺的

24、效力,如果要约人毫不延迟地告知应具有承诺的效力,如果要约人毫不延迟地告知受要约人该承诺具有效力或就该承诺的效力发出受要约人该承诺具有效力或就该承诺的效力发出通知;(通知;(2 2)如果裁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如果裁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如果传递正常即能及时被送达要文件表明它是在如果传递正常即能及时被送达要约人的倩况下发出的,则该逾期的承诺仍具有承约人的倩况下发出的,则该逾期的承诺仍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延迟地通知受要约人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延迟地通知受要约人此要约已经失效。此要约已经失效。” ”三、合同的订立n n除了上述要约和承诺的基本规定外,通则除了上述

25、要约和承诺的基本规定外,通则在吸收各国立法的成果,包括最新成果的在吸收各国立法的成果,包括最新成果的基础上,对合同订立过程的一些特殊问题作基础上,对合同订立过程的一些特殊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n n(一)书面确认(一)书面确认n n(二)附条件成立的协议(二)附条件成立的协议n n(三)特意待定的合同条款(三)特意待定的合同条款n n(四)恶意谈判(四)恶意谈判n n(五)保密的义务(五)保密的义务n n(六)标准条款(六)标准条款(六)标准条款-格式合同n n标准条款即通常所称的标准条款即通常所称的“ “格式合同格式合同” ”。鉴于格式合同在国际商事交往中频繁使用,而且容

26、易产。鉴于格式合同在国际商事交往中频繁使用,而且容易产生一些特殊的纠纷,通则对格式合同的有关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生一些特殊的纠纷,通则对格式合同的有关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n n(1 1)标准条款的定义。)标准条款的定义。)标准条款的定义。)标准条款的定义。通则第通则第2.192.19条第(条第(2 2)款规定:)款规定:“ “标准条款是指一方为通常和重标准条款是指一方为通常和重复使用的目的而预先准备的条款,并在实际使用时未与对方谈判。复使用的目的而预先准备的条款,并在实际使用时未与对方谈判。”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标准条款有下列几个特征:第一,标准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预

27、定的,而不是在双方反标准条款有下列几个特征:第一,标准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预定的,而不是在双方反复协商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第二,标准条款是为了通常和重复使用的目的而制定的,而复协商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第二,标准条款是为了通常和重复使用的目的而制定的,而不是专门针对某一宗业务或某些特定的当事人而制定的;第三,标准条款在使用时未与对不是专门针对某一宗业务或某些特定的当事人而制定的;第三,标准条款在使用时未与对方谈判,这类条款对方要么全部接受,要么不接受,不允许讨价还价。方谈判,这类条款对方要么全部接受,要么不接受,不允许讨价还价。n n(2 2)意外条款。)意外条款。)意外条款。)意外条款。标准

28、条款中的意外条款是指对方当事人不能合理预见其效力的条款。在这标准条款中的意外条款是指对方当事人不能合理预见其效力的条款。在这里,里,“ “不能合理预见不能合理预见” ”应根据具体的贸易环境而确定,同时应考虑该条款的内容、语言和表达应根据具体的贸易环境而确定,同时应考虑该条款的内容、语言和表达方式。通则规定意外条款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使用标准条款一方的当事人利用其方式。通则规定意外条款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使用标准条款一方的当事人利用其优势地位,将不良的意图强加给对方当事人。因此,通则规定,意外条款无效,除非优势地位,将不良的意图强加给对方当事人。因此,通则规定,意外条款无效,除非对方明确地表

29、示接受。对方明确地表示接受。n n(3 3)标准条款与非标准条款的冲突。)标准条款与非标准条款的冲突。)标准条款与非标准条款的冲突。)标准条款与非标准条款的冲突。根据通则的规定,标准条款属于一般条款,非标根据通则的规定,标准条款属于一般条款,非标准条款属于特别条款,依据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的原则,当标准条款与非标准条款发生准条款属于特别条款,依据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的原则,当标准条款与非标准条款发生冲突时,应以非标准条款为准。冲突时,应以非标准条款为准。n n(4 4)格式合同之争。)格式合同之争。)格式合同之争。)格式合同之争。格式合同之争是指交易双方各自使用和交换自己的标准条款,但双方格式

30、合同之争是指交易双方各自使用和交换自己的标准条款,但双方的标准条款内容互有差异,这样便会产生合同是否成立,以及合同如果成立,应以谁的标的标准条款内容互有差异,这样便会产生合同是否成立,以及合同如果成立,应以谁的标准条款为准的问题。通则第准条款为准的问题。通则第2.22.2条款规定:条款规定:“ “在双方当事人均使用各自的标准条款的情况在双方当事人均使用各自的标准条款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对除标准条款之外的条款达成一致,则合同应根据已达成一致的条款以及在下,如果双方对除标准条款之外的条款达成一致,则合同应根据已达成一致的条款以及在实质内容上相同的标准条款订立,除非一方当事人已事先明确表示或事后毫不延

31、迟地通知实质内容上相同的标准条款订立,除非一方当事人已事先明确表示或事后毫不延迟地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其不受此种合同的约束。另一方当事人其不受此种合同的约束。”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n n合同的效力是指合法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产生的合同的效力是指合法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产生的约束力。根据各国合同法的规定,有效的合同应约束力。根据各国合同法的规定,有效的合同应具备几个方面的基本条件,如主体合格、意思表具备几个方面的基本条件,如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形式和内容合法等。除了上述基本要求示真实、形式和内容合法等。除了上述基本要求外,一些国家的合同法还有其他特殊要求,如英外,一些国家的合同法还有其他特殊要求,

32、如英美法系国家要求存在对价,法国法要求存在约因美法系国家要求存在对价,法国法要求存在约因等。通则基本上吸收了各国的立法精神,同等。通则基本上吸收了各国的立法精神,同时又充分考虑了现代国际商事交往的需要,对合时又充分考虑了现代国际商事交往的需要,对合同效力的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同效力的问题作了具体规定。n n一、除外事项一、除外事项n n二、错误二、错误n n三、欺诈、胁迫及重大失衡三、欺诈、胁迫及重大失衡一、除外事项n n由于各国合同法对合同效力的某些问题规定迥然不同,由于各国合同法对合同效力的某些问题规定迥然不同,通则作为一种适用于国际商事交往的国际规则,无意通则作为一种适用于国际商事交往的国

33、际规则,无意也不可能消除这些差异,因而通则第也不可能消除这些差异,因而通则第3.13.1条款排除了条款排除了一些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将这方面的内容留待国内法去一些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将这方面的内容留待国内法去解决。通则第解决。通则第3.13.1条规定:条规定:“ “通则不涉及由以下原因而通则不涉及由以下原因而导致的合同无效:(导致的合同无效:(a a)无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b b)无授权;)无授权;(c c)不道德或非法。)不道德或非法。” ”n n通则摒弃了对价、约因、自始不能的因素对合同效力通则摒弃了对价、约因、自始不能的因素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使国际商事交往变得更为简单、方便,这也

34、反映的影响,使国际商事交往变得更为简单、方便,这也反映了现代合同法的发展趋势。了现代合同法的发展趋势。 二、错误n n根据通则第根据通则第3.43.4条规定,错误是指在合同订立时对已存在的事实条规定,错误是指在合同订立时对已存在的事实或法律所做的不正确的假设。在这里,错误包括法律错误,因为国际或法律所做的不正确的假设。在这里,错误包括法律错误,因为国际商事交往会涉及不同国家复杂的法律体系,对外国法律的不熟悉可能商事交往会涉及不同国家复杂的法律体系,对外国法律的不熟悉可能引致错误的发生。与各国国内法一样,通则认为并非所有的错误引致错误的发生。与各国国内法一样,通则认为并非所有的错误都可以导致合同

35、无效,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发生错误一方方可主张合都可以导致合同无效,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发生错误一方方可主张合同无效。根据通则规定,一方当事人因错误宣告合同无效,必须同无效。根据通则规定,一方当事人因错误宣告合同无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符合下列条件:n n(1 1)严重错误。)严重错误。n n(2 2)非错误方的条件。除了上述基本条件外,非错误方必须符合下)非错误方的条件。除了上述基本条件外,非错误方必须符合下列四种条件之一,错误方才能宣告合同无效:列四种条件之一,错误方才能宣告合同无效:非错误方犯了相同的非错误方犯了相同的错误;错误;错误是由非错误方造成的;错误是由非错误方造成的;非错误方知道或

36、理应知道错非错误方知道或理应知道错误,但却有悖于公平交易的合理商业标准,使错误方一直处于错误状误,但却有悖于公平交易的合理商业标准,使错误方一直处于错误状态之中;态之中;在宣告合同无效时,非错误方尚未依其对合同的信赖行事。在宣告合同无效时,非错误方尚未依其对合同的信赖行事。n n(3 3)错误方的条件。通则第)错误方的条件。通则第3.53.5条第(条第(2 2)款规定,错误方在下)款规定,错误方在下述两种情况下不得宣告无效:述两种情况下不得宣告无效:错误是由于错误方的重大疏忽而造成错误是由于错误方的重大疏忽而造成的;的;错误与某事实相关联,而对于该事实,发生错误的风险已被设错误与某事实相关联,

37、而对于该事实,发生错误的风险已被设想到,或者考虑到相关情况,该错误的风险应当由错误方承担。想到,或者考虑到相关情况,该错误的风险应当由错误方承担。n n(4 4)对不履行的救济。)对不履行的救济。 三、欺诈、胁迫及重大失衡n n通则第通则第3.83.8条至第条至第3.103.10条对欺诈、胁迫及重大失衡作了相应的规定。条对欺诈、胁迫及重大失衡作了相应的规定。n n(1 1)欺诈。根据通则第欺诈。根据通则第3.83.8条规定,欺诈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事实。条规定,欺诈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事实。前者是指当事人作出欺诈性的陈述,包括欺诈性的语言和做法;后者是前者是指当事人作出欺诈性的陈述,包括欺诈性的语

38、言和做法;后者是指依据公平交易的合理商业标准应予披露的情况欺诈性地未披露。仅在指依据公平交易的合理商业标准应予披露的情况欺诈性地未披露。仅在广告或谈判中言过其实不能构成欺诈。如果合同的订立是基于一方当事广告或谈判中言过其实不能构成欺诈。如果合同的订立是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欺诈行为,则对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人的欺诈行为,则对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n n(2 2)胁迫。根据通则第)胁迫。根据通则第3.93.9条规定,如果在合同订立时一方当事人遭条规定,如果在合同订立时一方当事人遭受到对方的不正当胁迫,且该胁迫是急迫的和严重的,则受胁迫一方可受到对方的不正当胁迫,且该胁迫是急迫的和严重的,则受胁迫一方可宣

39、告合同无效。这里的宣告合同无效。这里的“ “不正当不正当” ”既指当事人受到的胁迫行为或不行为本身既指当事人受到的胁迫行为或不行为本身是非法的(如人身攻击),也指以合法手段达到非法的目的(如为迫使是非法的(如人身攻击),也指以合法手段达到非法的目的(如为迫使对方按拟定条款订立合同而威胁提起诉讼)。而对方按拟定条款订立合同而威胁提起诉讼)。而“ “急迫的和严重的急迫的和严重的” ”是指胁是指胁迫必须具有急迫性和严重性,以至于受胁迫方除了按对方提出的条款签迫必须具有急迫性和严重性,以至于受胁迫方除了按对方提出的条款签订合同外,再无其他合理选择。胁迫的急迫性和严重性应根据具体情况订合同外,再无其他合

40、理选择。胁迫的急迫性和严重性应根据具体情况客观地加以衡量。客观地加以衡量。n n(3 3)重大失衡。根据通则第)重大失衡。根据通则第3.103.10条的规定,重大失衡是指在合同订条的规定,重大失衡是指在合同订立时,合同或其个别条款不合理地对一方当事人过分有利。立时,合同或其个别条款不合理地对一方当事人过分有利。 n n对于重大失衡的合同或条款,处于不利一方的当事人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对于重大失衡的合同或条款,处于不利一方的当事人有权宣告合同无效,法院也可以予以修改,以使其符合公平交易的合理商业标准。法院也可以予以修改,以使其符合公平交易的合理商业标准。第四节 合同的解释n n一、合同解释的基本原

41、则一、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一、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一、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n n通则第通则第4.14.1条规定了合同解释的两个基本原则,一个条规定了合同解释的两个基本原则,一个为为“ “主观标准主观标准” ”,另一个为,另一个为“ “合理标准。合理标准。” ”此外,通则第此外,通则第4.34.3条还列举了在适用这两个标准时应考虑的几个主要因素。条还列举了在适用这两个标准时应考虑的几个主要因素。n n(一)主观标准和合理标准(一)主观标准和合理标准n n(二)参考因素(二)参考因素n n要确定通情达理的人的理解,必须考虑与合同相关的所有要确定通情达理的人的理解,必须考虑与合同相关的所有情况。通则第情况

42、。通则第4.34.3条列举了其中较为重要(但不是全部条列举了其中较为重要(但不是全部)的因素,包括:)的因素,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初期谈判;当事人之间的初期谈判;当事人当事人之间已确立的习惯做法;之间已确立的习惯做法;合同订立后当事人的行为;合同订立后当事人的行为;合同的性质与目的;合同的性质与目的;在所涉交易中,通常赋予合同在所涉交易中,通常赋予合同条款和表达的含义;条款和表达的含义;惯例。根据通则的注释,在一惯例。根据通则的注释,在一般情况下,前三项因素较适合于主观标准,后三项因素较般情况下,前三项因素较适合于主观标准,后三项因素较适合于合理标准。适合于合理标准。 二、特殊规则n n除了上述

43、两个基本原则外,通则还规定了几个特殊的合除了上述两个基本原则外,通则还规定了几个特殊的合同解释规则。同解释规则。n n(一)整体规则(一)整体规则n n整体规则是指在解释合同中的条款和表述时,应根据其所属整体规则是指在解释合同中的条款和表述时,应根据其所属的整个合同或全部陈述予以解释。的整个合同或全部陈述予以解释。 n n(二)有效规则(二)有效规则n n通则第通则第4.54.5条规定:条规定:“ “对合同各项条款的解释应以使它们对合同各项条款的解释应以使它们全部有效为宗旨,而不是排除其中一些条款的效力。全部有效为宗旨,而不是排除其中一些条款的效力。” ” n n(三)对条款提议人不利规则(三

44、)对条款提议人不利规则n n对条款提议人不利规则是指如果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合同条对条款提议人不利规则是指如果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合同条款含义不清,则应作出对该方当事人不利的解释。款含义不清,则应作出对该方当事人不利的解释。 n n(四)语言差异规则(四)语言差异规则n n在国际商事交往中,当事人经常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文字在国际商事交往中,当事人经常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文字来制定合同条款。来制定合同条款。 n n(五)补充空缺规则(五)补充空缺规则n n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时会因不愿处理或不能预见而对某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时会因不愿处理或不能预见而对某些问题未能加以规定,使合同出现遗漏或空白

45、之处,但日后些问题未能加以规定,使合同出现遗漏或空白之处,但日后在履行过程中又可能碰到这些空缺的问题,这就需要通过对在履行过程中又可能碰到这些空缺的问题,这就需要通过对合同的解释来补充这些空缺,这也是合同解释的基本功能之合同的解释来补充这些空缺,这也是合同解释的基本功能之一。一。 第五节 合同的内容n n合同的内容是合同中关于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通常在合同中都有详细的规定,但也有一部分内容需要在法律上予以确定,如默示义务、空缺条款的补充等。因此,通则第五章对合同的内容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一、明示义务与默示义务n n将合同的义务划分为明示义务和默示义务,这是将合同的

46、义务划分为明示义务和默示义务,这是许多国家的合同法所采用的做法。通则第许多国家的合同法所采用的做法。通则第5.15.1条重申了这种被广泛接受的原则,它规定:条重申了这种被广泛接受的原则,它规定:“ “各方各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的。” ”在这里,主要是默示义务的问题。通则在这里,主要是默示义务的问题。通则与一些国家的国内法不同,它并没有具体规定哪与一些国家的国内法不同,它并没有具体规定哪些义务属于默示义务,而只是提供了几个在确定些义务属于默示义务,而只是提供了几个在确定默示义务时所应考虑的依据(第默示义务时所应考虑的依据(第5

47、.25.2条)。这些依条)。这些依据包括:据包括:合同的性质与目的;合同的性质与目的;各方当事人之各方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和惯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和惯例;诚实信用和公平交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易原则;合理性。合理性。二、当事人之间的合作义务 n n在国际商事交往中,合同通常被认为是各方当事人利益冲突的交汇点,然而,在某种程度上,合同更应该视为各方当事人合作的共同项目。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互相配合、互相合作。这一基本原则,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曾得到较大程度的体现,而通则的部分规定也清楚地贯穿了这一原则。但通则更进一步地将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合作提升为一种明确的义务。

48、三、获取特定结果的义务与尽最大努力的义务n n通则在吸取一些国家合同法的基础上,对通则在吸取一些国家合同法的基础上,对“ “获取特定获取特定结果的义务结果的义务” ”和和“ “尽最大努力的义务尽最大努力的义务” ”进行了规范。进行了规范。n n所谓所谓“ “获得特定结果的义务获得特定结果的义务” ”,是指根据合同的约定,当事,是指根据合同的约定,当事人一方应保证某种特定结果的出现。而所谓人一方应保证某种特定结果的出现。而所谓“ “尽最大努力尽最大努力的义务的义务” ”,是指根据合同的约定,当事人一方应尽最大努,是指根据合同的约定,当事人一方应尽最大努力、采取合理的措施促使某一结果的出现,但不保

49、证获得力、采取合理的措施促使某一结果的出现,但不保证获得特定的结果。特定的结果。 n n在上述两种义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两个:第一,在某些在上述两种义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两个:第一,在某些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应承担的义务,究竟是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应承担的义务,究竟是“ “获取特定的获取特定的结果结果” ”,还是,还是“ “尽最大的努力尽最大的努力” ”并不十分清楚,因而会产生如并不十分清楚,因而会产生如何确定的问题;第二,如果当事人一方应承担的义务是何确定的问题;第二,如果当事人一方应承担的义务是“ “尽最大努力尽最大努力” ”,那么应如何判断该方当事人是否尽了最大,那么应如何判断该方当事人是否

50、尽了最大的努力?的努力?四、履行质量的确定n n通则第通则第5.65.6条规定:条规定:“ “如果合同中既未规定而且也无法如果合同中既未规定而且也无法根据合同确定履行的质量,则一方当事人有义务使其履行根据合同确定履行的质量,则一方当事人有义务使其履行的质量达到合理的标准,并且不得低于此情况下的平均水的质量达到合理的标准,并且不得低于此情况下的平均水准。准。” ”n n根据这一规定,在合同未约定质量标准时,当事人一方履根据这一规定,在合同未约定质量标准时,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的质量应同时符合两个方面的标准:其一,是平均行合同的质量应同时符合两个方面的标准:其一,是平均质量标准。这是关于质量方面的最

51、低要求,供应商不需提质量标准。这是关于质量方面的最低要求,供应商不需提供超过平均质量的货物或服务,但也不应提供劣质的货物供超过平均质量的货物或服务,但也不应提供劣质的货物或服务;其二,是合理标淮。即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质量应或服务;其二,是合理标淮。即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质量应令人可以接受。通则规定这一标准的目的,主要是为令人可以接受。通则规定这一标准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只按照市场平均质量履行义务,但这种了防止一方当事人只按照市场平均质量履行义务,但这种平均质量却又令人难以满意。平均质量却又令人难以满意。五、合同价格的确定n n合同的价格通常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但也有合同的价格通常由当事

52、人在合同中约定,但也有少数合同未规定价格或确定价格的方法,这就需少数合同未规定价格或确定价格的方法,这就需要在法律上予以补充。通则吸取了联合国要在法律上予以补充。通则吸取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基本规则,但它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基本规则,但它更进一步考虑了一些具体的情况,并作了更加周详进一步考虑了一些具体的情况,并作了更加周详和灵活的规定。和灵活的规定。n n(1 1)基本规则。)基本规则。 n n(2 2)由一方当事人定价。)由一方当事人定价。 n n(3 3)由第三方定价。)由第三方定价。 n n(4)参考外部因素定价。 六、合同期限的确定n n这里的“合同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期

53、,即合同关系终止的时间。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会在合同中规定合同的期限。有时按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也可推断合同的期限,但也有在某些情况下会出现合同期限未确定或无法确定的情形。对此,根据“合同不得永远约束当事人”的原则,通则第5.8条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只要事先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发出通知,就可以终止该合同。第六节 合同的履行n n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实现合同内容的行为。通则第六章对合同的履行作了全面的规定,它将合同的履行分为正常情况下的“一般履行”,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艰难情形”两个部分。其中,“艰难情形”是以前的国际公约或惯例所未涉及的法律原则,通则就此作了专门性的规定,是一种具有建树和具有深远意义的

54、创举。一、普通履行n n通则中通则中“ “普通履行(普通履行(performance in generalperformance in general)” ”或或“ “一般履行一般履行” ”的规定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的规定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二是关于价款的支付;三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二是关于价款的支付;三是关于公共许可。是关于公共许可。n n(一)履行时间、地点和方式(一)履行时间、地点和方式n n(二)价款的支付(二)价款的支付n n(1 1)付款形式。)付款形式。 (2 2)转账付款。)转账付款。 (3 3)付款货币。)付款货币。(4 4

55、)履行的费用。)履行的费用。 (5 5)指定清偿。)指定清偿。 n n(三)公共许可(三)公共许可n n通则所规定的公共许可(通则所规定的公共许可(public permissionpublic permission)是)是一种广义上的公共许可,即包括所有具有公共性质的一种广义上的公共许可,即包括所有具有公共性质的许可要求,如健康、安全,或某些特殊的贸易政策。许可要求,如健康、安全,或某些特殊的贸易政策。n n (1 1)承担申请义务的当事人。)承担申请义务的当事人。 (2 2)申请许可的程)申请许可的程序。序。 (3 3)申请的结果及其效力。)申请的结果及其效力。 二、艰难情形n n艰难情形

56、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特殊问题。虽然艰难情形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特殊问题。虽然通则关于艰难情形的规定在不同国家的国内通则关于艰难情形的规定在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中有所体现,如法中有所体现,如“ “合同落空合同落空” ”、“ “意外事件意外事件” ”、“ “合合同基础消失同基础消失” ”等,但通则的规定仍具有不可忽等,但通则的规定仍具有不可忽视的创造性和重大价值。首先,通则是第一视的创造性和重大价值。首先,通则是第一个对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的国际文件,对统一和个对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的国际文件,对统一和规范国际商事合同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其次,规范国际商事合同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其次,通则选用通则选用“ “艰难情

57、形艰难情形” ”一词,完全符合现代国一词,完全符合现代国际贸易的习惯,目前有许多国际合同都包含有艰际贸易的习惯,目前有许多国际合同都包含有艰难情形的条款;最后,通则对艰难情形的构难情形的条款;最后,通则对艰难情形的构成要件及效果作了具体和明确的规定,具有高度成要件及效果作了具体和明确的规定,具有高度的科学性和较强的操作性。通则关于艰难情的科学性和较强的操作性。通则关于艰难情形的主要内容如下。形的主要内容如下。(一)艰难情形及其要件n n通则第通则第6.2.26.2.2条规定:条规定:“ “所谓艰难情形,是指由所谓艰难情形,是指由于一方当事人履约成本增加,或由于一方当事人于一方当事人履约成本增加

58、,或由于一方当事人所获履约的价值减少,而发生了根本改变合同双所获履约的价值减少,而发生了根本改变合同双方均衡的事件,并且(方均衡的事件,并且(a a)该事件的发生或处于不)该事件的发生或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知道事件的发生是在合同订立之利地位的当事人知道事件的发生是在合同订立之后;(后;(b b)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合理地预见事件的发生;(能合理地预见事件的发生;(c c)事件不能为处于)事件不能为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所控制;而且(不利地位的当事人所控制;而且(d d)事件的风险)事件的风险不由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承担。不由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

59、承担。” ”(二)艰难情形的效力n n艰难情形在性质上属于合同履行的特殊问题,因此通则艰难情形在性质上属于合同履行的特殊问题,因此通则在规定艰难情形的效力时有一个明显的倾向,即在充分在规定艰难情形的效力时有一个明显的倾向,即在充分考虑到艰难情形对当事人的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应尽量促考虑到艰难情形对当事人的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应尽量促使合同能继续履行,而不是将合同予以解除。通则关使合同能继续履行,而不是将合同予以解除。通则关于艰难情效力的主要规定如下:于艰难情效力的主要规定如下:n n(1 1)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有权要求重新谈判。)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有权要求重新谈判。n n(2 2)停止履约的一

60、般禁止。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救济手)停止履约的一般禁止。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救济手段,通则第段,通则第6.2.36.2.3条第(条第(2 2)款规定:)款规定:“ “重新谈判的要求重新谈判的要求本身不能使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有权停止履约。本身不能使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有权停止履约。” ” 也就也就是说,只在相当特殊的情况下,当事人才可以停止履行合是说,只在相当特殊的情况下,当事人才可以停止履行合同。同。n n(3 3)诉诸法庭。根据通则第)诉诸法庭。根据通则第6.2.36.2.3条第(条第(3 3)款规定,)款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未能在合理时间内对合同的修改达成协议,如果双方当事人未能在合理时间内

61、对合同的修改达成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诉诸法庭(根据通则的规定,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诉诸法庭(根据通则的规定,法庭包括法院和仲裁庭)。法庭包括法院和仲裁庭)。n n(4 4)法庭可采取的措施。)法庭可采取的措施。 第七节 不履行与救济方法n n通则第七章的编排和内容均有独特之处。第七章总分为四节,第一节为“总则”,规定了不履行的基本概念,尤其突出了“可免责的不履行”这一创新概念,同时规定了一些特殊的救济方法和免责事项;第二节确立了“要求履行”制度;第三节为“终止合同”制度;第四节为“损害赔偿”制度。 一、不履行的概念及特殊救济方法n n(一)不履行的概念(一)不履行的概念n n(二)不

62、履行的免责(二)不履行的免责n n(1 1)另一方当事人的干预。)另一方当事人的干预。 (2 2)拒绝履行。)拒绝履行。 (3 3)免责条款。)免责条款。 (4 4)不可抗力。)不可抗力。 n n(三)特殊救济方法(三)特殊救济方法n n通则第七章第一节首先规定两种特殊救济方通则第七章第一节首先规定两种特殊救济方法,一种是针对瑕疵履行,由不履行方进行法,一种是针对瑕疵履行,由不履行方进行“ “补救补救” ”的方法;另一种是适用于延迟履行的的方法;另一种是适用于延迟履行的“ “额外履行额外履行期限期限” ”。这两种方法均吸收了联合国际货物买卖。这两种方法均吸收了联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

63、。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二、要求履行n n“要求履行”是通则规定的三种主要救济手段之一。通则规定的“要求履行”,即是各国国内法中的“实际履行”,包括金钱债务和非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 n n(一)金钱债务的履行n n(二)非金钱债务的履行n n(三)对瑕疵履行的修补和替代n n(四)罚金n n(五)要求履行的变更三、终止合同n n终止合同是通则规定的第二种主要救济手段。通则终止合同是通则规定的第二种主要救济手段。通则中的中的“ “终止合同终止合同” ”,与各国法律及国际公约所使用的,与各国法律及国际公约所使用的“ “解除合同解除合同” ”、“ “撤销合同撤销合同” ”、“ “宣告合同无效宣告合同无

64、效” ”等术语的含义基本相同。终等术语的含义基本相同。终止合同是一种严厉的救济手段,它不仅使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止合同是一种严厉的救济手段,它不仅使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而且可能会带来不可弥补的费用上的损失。通目的落空,而且可能会带来不可弥补的费用上的损失。通则与各国国内法一样,对终止合同的使用规定了严格的条则与各国国内法一样,对终止合同的使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同时,通则对终止合同的程序和效力也作了相应的件。同时,通则对终止合同的程序和效力也作了相应的规定。规定。n n(一)终止合同的条件:在第七章第三节中,通则规定(一)终止合同的条件:在第七章第三节中,通则规定了采用终止合同救济手段的更基本

65、的条件,主要包括:了采用终止合同救济手段的更基本的条件,主要包括:n n(1 1)根本不履行。)根本不履行。 (2 2)额外履行期限届满。()额外履行期限届满。(3 3)预期根)预期根本不履行。本不履行。 n n(二)终止合同的程序:当事人终止合同,必须经过一定的(二)终止合同的程序:当事人终止合同,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通则所采用的做法是,终止合同方当事人应向对程序。通则所采用的做法是,终止合同方当事人应向对方当事人发出通知,即应将终止合同的意思传达给对方当事方当事人发出通知,即应将终止合同的意思传达给对方当事人。所谓人。所谓“ “合理时间合理时间” ”,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66、 n n(三)终止合同的效力:(三)终止合同的效力:(1 1)解除双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解除双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2 2)恢复原状。()恢复原状。(3 3)不排除损害赔偿的权利。()不排除损害赔偿的权利。(4 4)不影)不影响合同中特殊条款的效力。响合同中特殊条款的效力。 四、损害赔偿n n损害赔偿,即不履行方当事人以金钱赔偿受损害方当事人损害赔偿,即不履行方当事人以金钱赔偿受损害方当事人的损失。损害赔偿是国际商事领域中最为常用、应用最为的损失。损害赔偿是国际商事领域中最为常用、应用最为广泛的救济手段。通则在汲取各国法律和国际条约有广泛的救济手段。通则在汲取各国法律和国际条约有关规定的基础

67、上,对损害赔偿作了较为全面的规范。关规定的基础上,对损害赔偿作了较为全面的规范。n n(一)损害赔偿的权利:(一)损害赔偿的权利:(一)损害赔偿的权利:(一)损害赔偿的权利:(1 1)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2 2)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3 3)损害赔偿的例外。)损害赔偿的例外。 n n(二)损害赔偿的范围:(二)损害赔偿的范围:(二)损害赔偿的范围:(二)损害赔偿的范围:(1 1)完全赔偿原则。()完全赔偿原则。(2 2)肯定)肯定性原则。(性原则。(3 3)可预见性原则。)可预见性原则。 n n(三)损害赔偿额的计算:(三)损害赔偿额的计算:(三

68、)损害赔偿额的计算:(三)损害赔偿额的计算:(1 1)与终止合同并用时的计)与终止合同并用时的计算。(算。(2 2)混合责任。()混合责任。(3 3)减轻损失。()减轻损失。(4 4)利息。)利息。 n n(四)损害赔偿金的支付:(四)损害赔偿金的支付:(四)损害赔偿金的支付:(四)损害赔偿金的支付:(1 1)赔偿金的支付方式。)赔偿金的支付方式。(2 2)赔偿金使用的货币。)赔偿金使用的货币。 n n(五)对不履行的约定付款:(五)对不履行的约定付款:(五)对不履行的约定付款:(五)对不履行的约定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本章案例n n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69、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n n【案情】【案情】n n原原 告:某省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告:某省工业品进出口公司n n被告一:海运被告一:海运A A公司公司n n被告二:国际咨询服务被告二:国际咨询服务B B公司公司n n三:货运三:货运C C公司公司n n第三人:天津货运第三人:天津货运D D公司公司n n20002000年年5 5月月5 5日,案外人加拿大日,案外人加拿大E E公司订购不锈钢联结器,订单总价为公司订购不锈钢联结器,订单总价为CIF18395CIF18395美元。美元。20002000年年6 6月,月,原告委托被告二出运货物,件数为原告委托被告二出运货物,件数为2 2个铁箱(内装个

70、铁箱(内装5252个纸箱)总体积个纸箱)总体积2.22.2立方米,重量立方米,重量29812981千克,千克,后因原告实际装箱为后因原告实际装箱为3 3个铁箱,原告于个铁箱,原告于6 6月月2828日通知被告已更改托运数量,被告二回函称,货物已日通知被告已更改托运数量,被告二回函称,货物已集港,再更改已来不及,因此将到库的其中集港,再更改已来不及,因此将到库的其中2 2个铁箱并绑在一起,标为个铁箱并绑在一起,标为1 1箱,提单上仍载明为箱,提单上仍载明为2 2个个铁箱,并称已与代理交代清楚,不影响提货。铁箱,并称已与代理交代清楚,不影响提货。n n被告二因未能拼成整箱货物,遂将该货物委托第三人

71、承运,但被告二仍以被告一代理人的身份向被告二因未能拼成整箱货物,遂将该货物委托第三人承运,但被告二仍以被告一代理人的身份向原告签发了枫河轮原告签发了枫河轮HF21HL008HF21HL008提单,提单载明提单,提单载明2 2个铁箱(个铁箱(5252个纸箱)重量个纸箱)重量29812981千克,体积千克,体积2.22.2立方立方米。第三人接受该批货物后,向被告二签发提单,载明托运人为被告二,收货人为按被告二签发米。第三人接受该批货物后,向被告二签发提单,载明托运人为被告二,收货人为按被告二签发的提单指示。数量、重量、体积均与被告二所签提单相同。第三人作为拼箱承运人将货物拼成整的提单指示。数量、重

72、量、体积均与被告二所签提单相同。第三人作为拼箱承运人将货物拼成整箱(集装箱)后,委托被告三承运,被告三将货物运抵目的港哥温华后,由第三人的目的港代理箱(集装箱)后,委托被告三承运,被告三将货物运抵目的港哥温华后,由第三人的目的港代理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收货人按提单提取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收货人按提单提取2 2铁箱货物后,发现短少铁箱货物后,发现短少1717个纸箱货物,遂与原告联系,个纸箱货物,遂与原告联系,原告即向被告二与第三人查询,经查询,第三人在目的港的代理人回复未发现短交的原告即向被告二与第三人查询,经查询,第三人在目的港的代理人回复未发现短交的1 1铁箱货物。铁箱货物。加拿大加拿大E

73、E公司经与原告磋商,原告同意补发公司经与原告磋商,原告同意补发1 1铁箱货物,并向铁箱货物,并向E E公司支付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全公司支付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全部合同款的部合同款的20%20%)。)。20002000年年1212月月1 1日,第三人在目的港的代理通知日,第三人在目的港的代理通知E E公司丢失的货物已被找到。公司丢失的货物已被找到。因因E E公司已经得到原告补发的公司已经得到原告补发的1717纸箱货物,所以不打算再购买找回的货物,原告经与纸箱货物,所以不打算再购买找回的货物,原告经与E E公司协商,公司协商,最后将该批货物降价最后将该批货物降价40%40%卖给卖给E E公司。公

74、司。E E公司将对承运人的索赔权转让给原告。公司将对承运人的索赔权转让给原告。n n原告于原告于20012001年年2 2月月1919日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与第三人赔偿原告因货物交付日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与第三人赔偿原告因货物交付延期而造成的货物降价损失,补发货物运费及原告因违反购销合同向买方支付的违约金等共计人延期而造成的货物降价损失,补发货物运费及原告因违反购销合同向买方支付的违约金等共计人民币民币58 423.4358 423.43元。元。【审判审判】n n天津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天津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n n1. 1. 被告既然接收了被告既然接收了3

75、 3箱货物而在提单中记载为箱货物而在提单中记载为2 2箱,就应与第三人及其在目的港的代理交待清箱,就应与第三人及其在目的港的代理交待清楚,以免发生交货短少情况,被告一显然未能尽到上述义务,因此对收货人延迟收到货物负有楚,以免发生交货短少情况,被告一显然未能尽到上述义务,因此对收货人延迟收到货物负有一定责任。一定责任。n n2. 2. 被告二系被告一的代理,在被告一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行为,根据我国法律关于代理的有被告二系被告一的代理,在被告一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行为,根据我国法律关于代理的有关规定,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一承担,被告二不应承担责任。关规定,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一承担,被告

76、二不应承担责任。n n3. 3. 货物在集装箱堆场交付时铅封完好,且将货物交付给最终收货人不是该被告的义务与行为,货物在集装箱堆场交付时铅封完好,且将货物交付给最终收货人不是该被告的义务与行为,故被告三对原告的请求不负有责任。故被告三对原告的请求不负有责任。n n4. 4. 第三人是向本案提单收货人负有交货义务的人,第三人虽然收到第三人是向本案提单收货人负有交货义务的人,第三人虽然收到3 3箱货物,但在提单上记载箱货物,但在提单上记载为为2 2箱,又未将此情况及时通知其在目的港的代理,其目的港代理在收货人发现短货而查询时,箱,又未将此情况及时通知其在目的港的代理,其目的港代理在收货人发现短货而

77、查询时,亦未能及时找到短交的货物,导致该货物在亦未能及时找到短交的货物,导致该货物在6 6个月后才得以交付,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显然未尽个月后才得以交付,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显然未尽到谨慎处理交货事项的义务,故第三人对货物的交付超过合理期限亦负有一定责任。到谨慎处理交货事项的义务,故第三人对货物的交付超过合理期限亦负有一定责任。n n5. 5. 原告在货物已通关的情况下,变更托运货物的箱子数量,致使被告二不得不在收到原告在货物已通关的情况下,变更托运货物的箱子数量,致使被告二不得不在收到3 3箱货物箱货物的情况下而签署为的情况下而签署为2 2箱,以便使单证与报关时相符,这就造成可能会导致漏提货物的隐患

78、,因箱,以便使单证与报关时相符,这就造成可能会导致漏提货物的隐患,因此原告应将上述情况及时通知收货人,但原告未能及时通知,导致收货人漏提货物,原告对此此原告应将上述情况及时通知收货人,但原告未能及时通知,导致收货人漏提货物,原告对此应负有部分责任。应负有部分责任。n n6. 6. 从原告提赔的损失项目看,买卖合同违约金支付的条件为装船期超过,原告所提赔的损失从原告提赔的损失项目看,买卖合同违约金支付的条件为装船期超过,原告所提赔的损失(买卖合同违约金、补发货物运费、货物降价损失)均系原告损失而非(买卖合同违约金、补发货物运费、货物降价损失)均系原告损失而非E E公司所遭受的损失。公司所遭受的损

79、失。因此,原告依据权益转让书向承运人请求赔偿上述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原告依据权益转让书向承运人请求赔偿上述损失,本院不予支持。n n据此,天津海事法院于据此,天津海事法院于20012001年年9 9月月1818日判决驳回原告某省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日判决驳回原告某省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对判决没有提出上诉。对判决没有提出上诉。n n讨论:讨论:讨论:讨论:n n1. 1. 分析本案原告的合同义务是否履行?为何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分析本案原告的合同义务是否履行?为何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n n2. 2. 依据本案说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责任。依据本案说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责任。 谢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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