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实施后的技术审评情况和申报资料的整体性要求1

上传人:桔**** 文档编号:591435350 上传时间:2024-09-17 格式:PPT 页数:34 大小:13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新法规实施后的技术审评情况和申报资料的整体性要求1_第1页
第1页 / 共34页
新法规实施后的技术审评情况和申报资料的整体性要求1_第2页
第2页 / 共34页
新法规实施后的技术审评情况和申报资料的整体性要求1_第3页
第3页 / 共34页
新法规实施后的技术审评情况和申报资料的整体性要求1_第4页
第4页 / 共34页
新法规实施后的技术审评情况和申报资料的整体性要求1_第5页
第5页 / 共3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新法规实施后的技术审评情况和申报资料的整体性要求1》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法规实施后的技术审评情况和申报资料的整体性要求1(3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新法规实施后的技术审评情况和申报资料的整体性要求张磊国家药品审评中心主要内容技术审评的基本情况技术审评的基本情况新法规对申报资料的整体要求新法规对申报资料的整体要求技术审评的基本情况技术审评的基本情况一、过渡期品种审评1、集中审评:范围:化药5、6类,中药8、9类时间:12月底前结束方式:专家集中审评数量:15977技术审评的基本情况技术审评的基本情况2、非集中审评范围:除集中审评外的过渡期品种数量:8470审评方式:原程序内外审相结合时间:12月底结束技术审评基本情况技术审评基本情况二、新法规品种审评特点1、鼓励创新,抑制简单重复新药要新改剂型要合理仿制药要一致技术审评基本情况技术审评基本情

2、况2、按照新法规要求处理品种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批准:(一)不同申请人提交的研究资料、数据相同或者雷同,且无正当理由的;(二)在注册过程中发现申报资料不真实,申请人不能证明其申报资料真实的;(三)研究项目设计和实施不能支持对其申请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进行评价的;技术审评基本情况技术审评基本情况(四)申报资料显示其申请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存在较大缺陷的;(五)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补充资料的;(六)原料药来源不符合规定的;(七)生产现场检查或者样品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应当批准的其他情形。技术审评基本情况技术审评基

3、本情况3、启动第三方验证机制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或者承担试验的药物研究机构按照其申报资料的项目、方法和数据进行重复试验,也可以委托药品检验所或者其他药物研究机构进行重复试验或方法学验证。技术审评基本情况技术审评基本情况4、对申报资料的要求明显提高新法规对申报资料的要求新法规对申报资料的要求一、申请人证明其申请药品的责任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可靠的研究数据,证明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并对全部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批准:(三)研究项目设计和实施不能支持对其申请药品的安全性、有

4、效性、质量可控性进行评价的;(四)申报资料显示其申请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存在较大缺陷的;-申报资料的最主要功能是证明申请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二、对真实性的要求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可靠的研究数据,证明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并对全部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六条第十六条药品注册过程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进行现场核查、有因核查,以及批准上市前的生产现场检查,以确认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药物研究机构应当具有与试验研究项目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备、仪器和管理制度,并保证所有试验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所用实验

5、动物、试剂和原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二、对真实性的要求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药物研究或者进行单项试验、检测、样品的试制等的,应当与被委托方签订合同,并在申请注册时予以说明。申请人对申报资料中的药物研究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或者承担试验的药物研究机构按照其申报资料的项目、方法和数据进行重复试验,也可以委托药品检验所或者其他药物研究机构进行重复试验或方法学验证。二、对真实性的要求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批准:(一)不同申请人提交的研究资料、数据相同或者雷同,且无正当理由的;(

6、二)在注册过程中发现申报资料不真实,申请人不能证明其申报资料真实的;二、对真实性的要求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申请人在申报临床试验时,报送虚假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和样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对该申报药品的临床试验不予批准,对申请人给予警告,1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已批准进行临床试验的,撤销批准该药物临床试验的批件,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报送虚假资料和样品的申请人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布。因此,申报资料应当1.申报资料需要充分证明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证明申请药品的特性是申报者的责任

7、,不应希望通过补充来达到这一点;-申报资料差的较多,不足以评价将直接不予以批准2.申报资料需要满足评审过程中真实性审查的要求-需要通过提交各种证明文件/图谱,详细说明试验过程,包括探索性试验的过程;-申报资料应能满足第三方验证重复试验结果的要求3.申报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申报资料的“笔误”/“漏报”等错误所引起的后果由申报者负责三、快速审批改为特殊审批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下列申请可以实行特殊审批:(一)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二)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的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物制品;(三)治疗艾滋病、恶性

8、肿瘤、罕见病等疾病且具有明显临床治疗优势的新药;三、快速审批改为特殊审批(四)治疗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新药。符合前款规定的药品,申请人在药品注册过程中可以提出特殊审批的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组织专家会议讨论确定是否实行特殊审批。特殊审批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因此,申报资料应当申请特殊审批需要提供的资料说明申请特殊审批的理由和相关支持资料,供药审中心根据实施细则召开专家会确定进入特殊审批的品种需提供风险控制计划根据特殊审批实施的相关规定执行四、新药技术转让的变化取消对新药转让的限制性条款新药技术转让将按生产场地变更进行技术要求,将实施生产现场检查其申报资料按相关规定要求五、

9、对工艺研究的要求1、规定上市后必须按批准的工艺生产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获得药品批准文号后,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生产工艺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对申请人的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对工艺研究的要求2.上市前需进行生产现场检查生产现场检查是按照GMP要求,依据核准的生产工艺,对于生产过程进行全面检查,并同时抽样产品送检。 新药在申报生产后,技术审评通过时,方可进行生产现场检查 意义:验证申报资料中生产工艺的可行性;保证批准的生产工艺能生产出合格产品因此,申报资料应当对工艺研究和验证资料的要求增加由于生产现场检查及上市产品必须按照批准生产工艺生产和监督

10、的要求,对工艺研究和工程化的要求明显增加。各附件增加了工艺资料的要求主要变化包括:提交供审批用的详细工艺;工艺验证资料在药学部分详细讲述六、质量控制研究的要求1.对质量要求提高药品质量可控是保证药品安全的重要措施;2.取消了试行标准取消了原办法中试行标准转正章节,意味着以后将不再批准试行标准,对于质量控制探索及仿制药的政策都有明显影响3.取消了申请临床的药检所检验保证临床用样品质量的责任在申请人因此,申报资料应当临床申请时,对质量研究资料和自检报告加强研究,保证对临床研究用样品质量的控制申请生产时,加强对于质量控制研究和质量标准的研究,提高质量控制要求七、对改剂型的要求1、加强必需性检查,以提

11、高质量和安全性标准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注册申请,应当采用新技术以提高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且与原剂型比较有明显的临床应用优势。七、对改剂型的要求2.要有明显的临床应用优势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对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注册申请,应当采用新技术以提高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且与原剂型比较有明显的临床应用优势。3.特殊剂型的改变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以及增加新适应症的注册申请,应当由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提出;靶向制剂、缓释、控释制剂等特殊剂型除外。因此,申报资料应当所采用的新技术的情况用研究数据说明改剂型的必要性体现改剂型后的质量提高

12、情况和临床应用优势-在立题目的与依据中详细说明,并在后续的研究资料中加以体现八、对仿制药的要求1、仿制药是仿品种不是仿标准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仿制药应当与被仿制药具有同样的活性成份、给药途径、剂型、规格和相同的治疗作用。八、对仿制药的要求2.应进行一致性研究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仿制药应当与被仿制药具有同样的活性成份、给药途径、剂型、规格和相同的治疗作用。3.仿制做好的品种,避免越仿越差已有多家企业生产的品种,应当参照有关技术指导原则选择被仿制药进行对照研究。因此,申报资料应当被仿制药确定的依据与被仿制药一致的依据与被仿制药进行对比研究的计划和结果九、补充申请的变化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条变更研制新药、生产药品和进口药品已获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中载明事项的,应当提出补充申请。申请人应当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评估其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并进行相应的技术研究工作。因此,申报资料应当根据补充申请的目的,参照相关的指导原则,进行研究后再进行申报说明所进行的研究及结果,评估对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谢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资格认证/考试 > 自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