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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隋、唐法律制度隋、唐法律制度w司法考试的基本要求:司法考试的基本要求:w了解永徽律疏,六杀、六赃,五刑w理解中华法系,十恶、保辜,立法思想与刑罚原则w永徽律疏与中华法系十恶六杀六赃保辜五刑与刑罚原则(公罪与私罪自首与类推化外人)9/16/20241中国法制史第六到八章第六章隋、唐法律制度隋、唐法律制度w本章是中国法制史学习的重心。唐高宗时期制定的唐律疏议是对中国传统法律法典化发展过程的总结,也是中华法系的核心。其篇章体例和主要内容构成了中国传统法律的主要特点,不仅对当时的社会起了巨大作用,而且对后世的法律制定都有指导意义;不仅在中国国内有巨大影响,而且还波及到日本、朝鲜、越南等国。9/1
2、6/20242中国法制史第六到八章w唐代的法律是中国古代法律的成熟时期,隋唐时期在继受前代法律的基础上,形成了礼律相结合的法律文化,唐律是我国目前为止保存最为完整的法典,是中华法系的代表。w九章律(魏)新律(西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w开皇律永徽律宋刑统9/16/20243中国法制史第六到八章唐律的评价w清代名儒纪昀所说:“论者谓唐律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故宋世多采用之。元时断狱,亦每引为据。明洪武初,命儒宦四人同刑官进讲唐律,后命刘惟谦等详定明律,其篇目一准于唐。”(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卷八二)w明史刑法志所谓“唐撰律令,一准乎礼以为出入”;w纪昀四库全书总目提要所谓唐律疏议“一准乎礼以为出
3、入,得古今之平”;w清代学者王友谅在书唐律后中也说:“唐律具存,计篇二十,计卷三十,而国朝定制,参稽旧文,损益以归于大中,其所资者,亦以唐律为多。”(清纪世文编卷九)9/16/20244中国法制史第六到八章第二节隋朝法制w一开皇律承上启下1篇章体例简要,同唐律2刑罚简明宽平,确立封建制五刑3创设“十恶”制度,将北齐律的“重罪十条”概括归纳为“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w4、议、减、赎、当的制度化9/16/20245中国法制史第六到八章w二、大业律w1、废除十恶,仅存其八w2、12篇18篇w3、减轻处罚条文200多条w三、司法制度的创新之处:w1、诉讼
4、中的直诉w2、审讯中对刑讯的限制w3、死刑复核三复奏w四、立法与毁法隋代法制的破坏及其教训9/16/20246中国法制史第六到八章开皇律是一部承先启后的法典w开皇元年,隋文帝命高颍、杨素等人制订本朝新律。此次修律以北齐律为蓝本,并在其基础上进行了一些去重就轻、删繁为简的修订。又经过开皇三年的修订,最后颁行天下,史称开皇律。开皇律共12篇500条,继承了北朝修律的积极成果,为唐律的修订奠定了基础。w开皇律上承魏晋南北朝之立法,下启唐律的议定,在我国历史上是一部承前启后的法典。9/16/20247中国法制史第六到八章第三第三节节唐朝的立法成就唐朝的立法成就w一、立法思想一、立法思想w(一)重视法制
5、,完备规范w(二)立法宽简、划一、稳定,追求罪行法定的原则;w(三)严明执法,追求罪刑相适应原则。9/16/20248中国法制史第六到八章w二、二、唐代的立法概况唐代的立法概况w唐高祖时期制定的武德律、太宗时期制定的贞观律、高宗时期制定的永徽律及律疏、玄宗时期制定的开元律及开元律疏、唐六典、宣宗时期制定的大中刑律统类。9/16/20249中国法制史第六到八章永徽律疏的主要篇章永徽律疏的主要篇章w唐律从广义上说,律、令、格、式四种形式都包括在内。就狭义而言,即指唐律疏议。我们这里说的唐律的主要内容与特点,是指唐律疏议。唐律疏议是律与律疏的合编。因此,按律十二卷分为十二篇,又按律疏原来的卷数,分为
6、三十卷。也就是说,唐律疏议共十二篇三十卷,五百零二条(史书记载为五百条)。十二篇的主要内容是:9/16/202410中国法制史第六到八章w第一篇,名例律。五十七条。这一篇相当于现代法的总则部分,规定了唐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所以放在最前面,其它十一篇,相当于现代法黄的分则部分。这一篇的主要内容包括五刑、士、八议以及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等。w第二篇,卫禁律,三十三条,卫、警卫,对内安全问题;禁,关禁,对外安全问题。主要内容是保护皇帝的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问题。例如不准随便进入宫殿门,不准私度关津,即不准私自越度水陆交通要道的关卡。9/16/202411中国法制史第六到八章w第三篇,职制律,五十九条
7、。职、职务,工作岗位;制,制度。主要内容有关国家机构及官员设置,官吏选任,官员职守和纪律问题。w第四篇,户婚律,四十六条。户,户口;婚,婚姻。主要内容包括户籍管理,如不准脱户漏口;田了,如卖口分田;租赋徭役,婚姻家庭等。唐统治者为把人民主要是农民,束缚在封建土地,上所以把户籍管理、土地制度、徭役制度、婚姻家庭都规定在户婚律。9/16/202412中国法制史第六到八章w第五篇,厩库律,二十八条。厩,饲养牲畜的棚圈;库,储存武器和财物的房舍。主要内容有关于牲畜饲养与管理,兵甲财缺帛之库藏与管理。w第六篇,擅兴律,二十四条。擅,擅权,越权发兵;兴,兴造、营造、修缮等工程。主要内容有关于军事方面,如擅
8、自发兵。关于工程方面,如非法兴造。9/16/202413中国法制史第六到八章w第七篇,贼盗律,五寸上条。贼,指叛逆、殴杀伤人等;盗,盗取他人财物。主要内容有关于反叛,如谋反、谋叛,以及关于杀人和盗窃公私财物等。w第八篇,斗讼律,六十条。斗,斗殴,相争为斗,相击为殴;讼,诉讼,告状。主要内容是关于架斗殴和告状。9/16/202414中国法制史第六到八章w第九篇,诈伪律,二十七条。诈,诈欺,说假话以骗人;伪,伪造,利用假事物以欺骗人。主要内容是有关欺骗和伪造等方面的规定。w第十篇,杂律,六十二条。杂,指“班杂不同”,是各式各样不一致的意思。凡不属于其它篇的(“拾遗补阙,错综成文”),皆入此篇。主要
9、内容有国家有丧事不准作乐、私铸钱、借债到期不还,赌博、生产管理、市场管理、卫生管理、水利管理、治安管理等。9/16/202415中国法制史第六到八章w第十一篇,捕亡律,十八条。捕,逮捕;亡,逃亡,脱逃。主要内容是有关追捕犯人和逃亡的兵士。w第十二篇,断狱律,三十四条。断,审判的意思;狱,监禁罪犯的地方。刑事案件也叫狱。主要内容有关于审判方面的,如司法官员不得出入人罪,即不能将重罪轻判,也不能将轻罪重判,并且要依法判决。也有关于上于诉、执行以及监狱和囚犯的管理等。9/16/202416中国法制史第六到八章结构严谨w主要表现在名例篇与各篇的关系,以及律条彼此之间的照应,特别是篇目排列的次序,反映了
10、立法者的主旨,统治者运用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中的轻重缓急,使人看了一目了然。w名例篇是总则w卫禁律保卫皇帝安全,是唐律的首要任务,故该律放在分则第一篇。职制律确保需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故放在卫禁之后。w户婚是封建统治的物质基础,放在职制之后。w厩库律列于户婚之后。土地人口、封建国家的财物需要武装来保护,故擅兴律列于厩库之后。下列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三篇9/16/202417中国法制史第六到八章w是从犯罪行为对封建国家危害性大小依次排列的。因为贼盗是直接危害以皇帝为首的官僚地主的生命安全和私有财产的犯罪,故贼盗律放在擅兴之后。打架斗殴,欺诈伪造,也危及封建社会统治秩序,但它轻于贼盗,故斗讼律、
11、诈伪律放在贼盗之后。杂律是不能归类的内容,拾遗补阙,都放在一起成为一篇。捕亡律、断狱律两篇,是对犯罪者逮捕监禁、审讯、判决、执行,故放在诸篇之后。综观唐律篇目体例排列的逻辑次序,结构严,谨一环扣一环,反映了唐代立汉技术已达到相当成熟阶段。9/16/202418中国法制史第六到八章律疏结合w沈家本在重刻唐律疏议序中所讲的:“名疏者,发明律及注意;云议者,申律之深义及律所不周不达”,以使“律文之简质古奥者,始可得而读焉。”w增加“疏议”的原因主要有两个。即为了方便科举考试,以致有“凭准”;也为了统一司法,避免“刑宪之司执行殊异”。w实际上,“疏议”就与律文紧密结合在一起,与律条并行。司法官在断狱中
12、也“皆引疏分析之”,“疏议”具有与律条相同的法律效力。9/16/202419中国法制史第六到八章三、唐朝的法律形式w新唐书刑法志说:“唐之刑书有四:律、令、格、式其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一断以律。”w律是判罪量刑的依据,令是制度、规章的条文,格是用来防止奸邪的禁令,式是各种章程细则(“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事”)。四者互有区别而又互相联系,构成隋唐以后中国封建社会完整的法典体系。9/16/202420中国法制史第六到八章w四者之中,律最重要,也出现最早。w令也出现很早,与律相辅而行。商鞅变法时就制定法令,令民为什伍相连坐,以军功受爵赏、名田宅,犯令者依律惩
13、罚。w格的渊源是汉晋的“故事”。西晋刘颂上疏要求臣下不要轻易议法,“立格为限,使主者守文,死生以之”。可见格是指必须遵守的规则。w式的起源,在战国末期。云梦秦简中有一组简标明为封诊式,其内容为关于治狱的程序和要求,其各类案件的“爰书”格式,与唐代式的内容是十分类似的9/16/202421中国法制史第六到八章律令格式w律是关于断罪量刑的基本法典,主要是规定罪与罚两方面内容的基本法。w令的内容主要涉及国家行政体制、尊卑贵贱等级制度等方面,是关于国家各方面制度的法规。w格是皇帝对国家机关分别颁行的以及因人因事颁布的诏令,整理汇编而成的法规;因其适用范围的不同可分为两类,适用于各曹司的留司格和适用于地
14、方各州县的散颁格。w式主要是关于中央机关内部行政管理、行政程序以及具体办事规则的法规,中央国家机关的每一部门都有相应的式作为行使职权、处理政务的规章。w令、格、式主要是行政法律规范。凡违反这些规范的以及其他犯罪,都要依照律的规定来断罪量刑。9/16/202422中国法制史第六到八章四、唐六典w是唐玄宗时期编定的一部具有行政法典性质的官修政书。它采取以官统典的体例,汇集了当时关于政制、官规的各类规定。同时还记述了各官署、职位的历史演变。从令、格、式的颁布到唐六典的分类汇纂,表明唐朝在行政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明清两代的会典就是在唐六典基础上的发展。9/16/202423中国法制史第六到八章
15、五、唐中后期的法律形式w1、格后敕宋的编敕w敕是以皇帝名义发布的行政命令,又称诏敕或是制 敕,大多为临时针对事件或具体某人而 发,不具有永久的法律效 力。唐律疏议断狱律规定:诸制敕断罪,临时处分,不为永格者,不得引 为后比。若辄引,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w这里是说制敕只有 成为永格,才真正具有法律效力。而格就是将这样的制敕 ,经过整理、修订、重新编排,再正式颁布,成为正式的法规。唐中后期制敕繁多,故特将制敕中具有法律效力的部分直接 编为格后敕,唐自玄宗开元十九年(公元七三一年 )始颁格后长行敕,直到唐末、五代乃至宋,编敕成为立法的 主要内容。敕的法律效力也日益提高。9/16/202424中国
16、法制史第六到八章w2、刑律统类宋刑统w大中刑律统类。唐宣宗大中七年(公元853年),左卫率府曹参军张戣,将刑律分类为门,附以有关的格、敕、令、式,编成大中刑律统类十二卷奏上,宣宗诏令刑部颁行。统类在法典编纂上是一种新的形式,对于五代和宋朝的立法技术有重大影响。w将律条按性质拆分为121门,再将条件相类的其他法律形式附于律条之后,使针对某一门类犯罪的所有法律规范都集中在一起。如将户婚篇分为“卑幼私用财”门、“户绝资产”门、“死商钱物”门、“典卖指当论竞物业”等门9/16/202425中国法制史第六到八章第四节第四节唐朝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全面唐朝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全面调整调整w一、刑事方面(一)定罪量
17、刑的主要原则w罪与非罪如何区别,罪的轻重如何认定,以及如何量刑,唐律名例篇基本上作了明确规定,简述于下。9/16/202426中国法制史第六到八章w(1)严惩十恶。“十恶”为严重影响封建统治的十类犯罪: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恶直接触犯王朝的统治秩序和纲常名教,故对犯罪者不仅予以严惩(谋叛以上皆处极刑,谋反、大逆还株连亲属),而且不得适用一般通例。9/16/202427中国法制史第六到八章w(2)贵族、官员犯罪减免刑罚。八议。“八议”是:议亲(皇帝的亲戚)、议故(皇帝的故旧)、议贤(“有大德行”者)、议能(“有大才艺”者)、议功(“有大功勋”者)、议贵
18、(三品以上职事官及有一品爵者)、议勤(“有大勤劳”者)、议宾(前朝国君的后裔被尊为国宾者)。请。“请”是低于“议”一等的法定优遇办法。唐律规定三种人犯罪时可以享有“请”的特权:一是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属;二是应议者期以上亲属及孙;三是五品以上官爵。减。适用“减”的对象主要有二类:一是六品、七品官员;二是上述得“请”者的直系亲属以及兄弟、姐妹和妻。赎。适用“赎”的对象主要有三类:一是上述具有“议”、“请”、“减”特殊身份的人;二是八品、九品官员;三是六品、七品官员的直系亲属和妻。此外,还有五品以上官员的妾。官当。指官员犯罪,可以用官品抵当。9/16/202428中国法制史第六到八章w(3)亲属相犯
19、,准五服论处。五服,以丧服为标志的五种亲属等级:斩衰,齐衰(期亲),大功,小功,缌麻。情有厚薄,哀有深浅,哀痛愈甚,则丧服的制材愈粗,居丧时间愈长。唐律继承晋律“准五服以制罪”的传统,并加以变通,全面、具体地明确入律。9/16/202429中国法制史第六到八章w(4)良贱相犯依身份论处。唐律对于良贱的区别十分严格。良人的主体是农民,律文通称“凡人”,一般也称“百姓”、“白丁”等。他们是唐王朝的主要财源、兵源和劳动力资源。至于贱民,唐律分“官贱”和“私贱”两类。官贱有官奴婢,官户、工乐户,杂户、太常音声人等三种,均隶属官府。私贱有奴婢和部曲(部曲妻、客女、随身同)两种,是主人的家仆。在婚姻问题上
20、,良和贱的鸿沟不得逾越。在诉讼上,良贱之间也有严格区别。9/16/202430中国法制史第六到八章w(5)老小病残犯罪减免刑罚。老者年龄越大,小者年龄越小,疾病或残废程度越重,他们的刑事责任就越轻。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及废疾病(痴、哑、侏儒、折一肢、盲一目等)犯流罪以下,一般可以收赎;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者(双目盲、两肢废及癫狂等)犯反逆、杀人等应处死的,可以“上请”。九十岁以上,七岁以下虽犯死罪,一般不予追究。9/16/202431中国法制史第六到八章w(6)划分公罪与私罪。由于承办公事不力、失误或者差错,而不是出于自己私利的犯罪,称公罪。“私罪,谓私自犯及对制诈不以实,受请枉法之类
21、”,即与公事无关,而是为了私利的犯罪,如盗窃等;或者虽是承办公事,但假公济私,以致犯罪,如对待皇帝诈欺不实,受人请托,曲法徇情等,均属私罪。唐律规定的公罪,主要是日常公务上的各种犯罪,其主体一般是官吏。9/16/202432中国法制史第六到八章w(7)区分故意与过失。唐律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犯罪的动机和目的作为区分故意和过失的界限。量刑时故意加重,过失减轻。9/16/202433中国法制史第六到八章w(8)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唐律的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的故意犯罪。对共同犯罪的处理,原则上分别首从定罪,“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造意即主谋,是首犯;随从者是从犯,其罪减首犯一等。9
22、/16/202434中国法制史第六到八章w(9)同居有罪相为隐。名例篇规定:凡同财共居者(不论是否同一户籍,也不论有无服制关系),以及大功以上亲属、外祖父母、外孙、孙媳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皆可相互容隐其犯罪,部曲、奴婢可为其主人隐罪(但主人不为他们隐)。即使为罪犯者通报消息,使之得以隐避、逃亡,也不负刑责。小功以下亲属相隐,其罪刑减凡人三等处理。但谋反、谋大逆、谋叛者,不用此律。9/16/202435中国法制史第六到八章w(10)自首减免刑罚。犯罪自首可以减免刑罚,这是传统立法的一个主要原则。唐律在前代立法的基础上,对犯罪自首问题作了相当完备的规定。名例篇规定:“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
23、”“未发”指犯罪未被官府发觉或未被他人告发,这是自首的前提,在这个前提下一般可以免刑。有些犯罪不得适用自首减免的原则:损伤人身、盗窃不许私人收藏因而不能原样赔偿的物品(如皇帝印章、兵符、官府文件、禁品、禁书之类);私渡及越渡关卡、奸良人、私习天文等。9/16/202436中国法制史第六到八章w(11)更犯累科,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论。名例篇规定犯罪已被告发或已配决而更犯罪者,“各重其事”,即将前罪与后罪通计一并处刑;并就重犯流、徒、杖、笞罪的处理办法,按不同情节,分别作了规定。这里的关键是犯罪已发或已配而又犯新罪,均予从重累计处刑。9/16/202437中国法制史第六到八章w(12)疑罪各依所犯以
24、赎论。断狱篇规定,“诸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即疑狱,法官执见不同者,得为异议,议不得过三。”注:“疑,谓虚实之证等,是非之理均;或事涉疑似,旁无证见;或旁有闻证,事非疑似之类。”9/16/202438中国法制史第六到八章w(13)“本条别有制,与例不同者依本条”。“本条别有制”,指卫禁篇以下各篇的律条就某种犯罪另有具体规定,“与例不同”即与名例篇的原则规定不同,此时应依各该“本条”的具体规定处断。9/16/202439中国法制史第六到八章w(14)关于涉外案件。名例篇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因此涉及外国人罪刑问题的处理原则是:属于同一国家的外国人相
25、犯,根据该国的法律;不同国家的外国人相犯,或者唐朝人与外国人相犯,则依唐朝法律。9/16/202440中国法制史第六到八章w(15)关于类推。名例篇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唐律对于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审理时如认为应减免刑罚,则指出律文中比该行为更重的情节如何处理,若是应予减免刑罚,则该行为更可减免,是为“举重以明轻”。9/16/202441中国法制史第六到八章w五刑。唐律承用隋律的刑罚制度,将刑罚定为笞、杖、徒、流、死五种,称为五刑。笞(笞刑在五刑中最轻)、杖(杖刑是次轻的刑种)、徒(徒刑是在一定期间内剥夺犯人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其从事劳役,以
26、示“奴辱”的一种刑罚)、流(流刑是将犯人押送指定的荒远地区,并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死(死刑分绞、斩二等)。笞、杖刑各五等。徒、流刑共八等,死刑二等。五刑均可交铜收赎。但应指出,并不是任何人、任何犯罪皆可收赎,而必须有一定条件。五刑共二十等,律文称加、减若干等,指从某一刑等起上、下推算。死刑和三等流刑在递减量刑时都作为一等计算。此外还规定,除非律条有特别规定,一般递加不加至死刑,加入绞者,不加至斩。(二)刑罚制度(刑名)9/16/202442中国法制史第六到八章w(2)律外酷刑。杖刑在五刑中原属独立施用的轻刑。唐后期常被滥加于徒、流之上。判处徒、流者往往先决杖,杖后大多等死
27、。再者,隋初一些早已废除的酷刑,又被复用。此外,“以军法戮人”,“多黩斧锧”,也相当多。律外滥刑,乃是封建衰世王朝统治危机的必然趋势,但终无补于覆亡。9/16/202443中国法制史第六到八章(三)唐律规定的主要罪名w(1)危及封建国家政权、有损皇帝尊严罪谋反。本条律注解释为“谋危社稷”,社是土神,稷是谷神,古人将国家通称为社稷,也用以作为君主的代称。“谋反社稷”,语义双关,说穿了就是图谋危害皇帝的政权。谋反被认为罪大恶极,所以处刑特重。一是谋反者“其事未行,即同真反”。二是谋反虽无实际后果,本犯也处极刑:“即虽谋反,词理不能动众,威力不足率人者,亦皆斩,父、子、母、女、妻、妾并流三千里,资财
28、不在没限。”三是明知某人实无谋反的意图,又查不出有谋反的行动表示,只不过“妄为狂悖之语”,仍属谋反,“诸口陈欲反之言,心无真实之计,而无状可寻者,流二千里”。9/16/202444中国法制史第六到八章w谋大逆。谋大逆罪仅次于谋反,是指图谋侵害皇帝的宫殿、宗庙、山陵(陵墓)的行为。谋叛。指“欲背国从伪,始谋未行”而被发觉。“伪”,兼指外“蕃”与境内敌对政权。大不敬。大不敬的七项具体罪名皆被认为触犯皇帝的至尊地位,故称大不敬。造妖书妖言罪。据疏议,妖书指“构成怪力之书”;妖言,指“诈为鬼神之语”,皆借以妄言他人或自己有“休证”(吉祥的征兆),国家有咎恶,其要害是“并涉于不顺者”。自造妖书妖言及传用
29、以惑众者,皆处绞。9/16/202445中国法制史第六到八章(2)悖逆封建家庭伦常罪w恶逆。疏议:“五服至亲,自相屠戮,穷恶尽逆,绝弃人理,故曰恶逆。”具体罪名是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及夫之祖父母、父母。犯者皆斩。恶逆为常赦不免,而且“决(处死)不待时”。不孝。疏议:“善事父母曰孝,既有违犯,是名不孝。”不睦。疏议:“亲族相犯,为九族不相叶睦,故曰不睦。”不义。疏议:“此条元(原)非血属,本止以义相从,背义乖仁,故曰不义。”内乱。疏议:“禽兽其行,朋淫于家,紊乱礼经,故曰内乱。”9/16/202446中国法制史第六到八章w(3)恶性杀人及阴邪毒、害人罪不道。疏
30、议:“安忍残贼,背违正道,故曰不道。”造畜蛊毒、厌魅。前者指饲养毒虫、自制毒物害人,以及教唆以此害人,绞。厌,指因憎恶某人而暗地画其图像、刺心钉眼等;魅,指假托鬼神,妄行邪术之类。凡以这些阴邪手法欲杀人者,各以谋杀论减二等,因而致人死者,各依谋杀罪处斩。9/16/202447中国法制史第六到八章w(4)官吏失职、渎职、擅权、贪赃等犯罪具体罪名包括:擅离职守,泄漏机密,悖礼、诈欺以及弄虚作假,擅权、渎职以及以权谋私、枉法贪赃。(5)触犯封建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罪唐律有关这方面的内容相当丰富,主要的规定涉及卫禁、擅兴、贼盗、诈伪和杂律等篇。9/16/202448中国法制史第六到八章w(6)危害公众、
31、妨碍城市和市场管理罪唐律有关这方面犯罪的规定集中于杂律中“水火败损”对公众人身、财产危害极大,杂律要求江河湖海边沿的官府应负责保持堤防完好,凡不修或不及时修筑堤防者,主管官杖七十。城市和市场秩序对居民的日常生活关系甚大,杂律篇就此分别作了具体规定。9/16/202449中国法制史第六到八章w(7)侵犯人身罪唐律对侵犯人身罪的规定主要见于斗讼篇的殴、伤、杀罪。(8)侵夺财产罪唐律中对此类犯罪及处刑的规定主要见于盗贼和诈伪篇。“盗”,主要指强盗、窃盗。此外,对以欺诈方式侵夺公私财物者,准(窃)盗论。9/16/202450中国法制史第六到八章w(9)“坐赃”及“违令、式”、“不应得为”罪为了严惩一切
32、可能的赃罪,杂律篇首就“坐赃致罪”设了专条。唐律称不法所得财物为赃。赃罪有六种: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凡非主管官吏因不法取得财物而犯罪,称“坐赃致罪”,这种赃即“坐赃”。赃罪中除前五种赃外,其余均可归入“坐赃”。故“坐赃”的适用面最广。9/16/202451中国法制史第六到八章(四)唐中后期刑法的改变w1、轻法改重法w2、酷刑代五刑9/16/202452中国法制史第六到八章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法制史第二节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新增:)基本要求:(新增:)基本要求:了解永徽律疏,六杀、六赃,五刑,宋刑统与编敕、契约与婚姻继承法规,元代四等人制度,明律与明
33、大诰,明清会典,罪名与刑罚,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理解中华法系,十恶、保辜,立法思想与刑罚原则,清律与律例关系。熟悉翻异别勘,审级管辖,会审,死刑复奏,并能够分析借鉴9/16/202453中国法制史第六到八章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新旧对比法制史w考试内容:w永徽律疏与中华法系十恶六杀六赃保辜五刑与刑罚原则(公罪与私罪自首与类推化外人)宋刑统与编敕契约与婚姻法规元代四等人制度(2006年为:“四等人”)明(删除:“清”)律与明大浩(新增:)清律与律例关系(新增:)明清会典罪名与刑罚(折杖法刺配凌迟充军奸党罪)(新增:立法思想与)刑罚原则(新增:明刑弼教从重从新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司法制度(大理寺
34、刑部审刑院御史台与都察院提点刑狱司与提刑按察使司刑讯与仇嫌回避原则注:2007年此处4个知识点位置变化翻异别勘审级管辖廷杖与厂卫会审死刑复奏)9/16/202454中国法制史第六到八章两宋法制中的考点两宋法制中的考点w宋刑统与编敕w罪名与刑罚(折杖法刺配凌迟)w契约与继承法规w司法制度:大理寺刑部审刑院御史台提点刑狱司翻异别勘审级管辖9/16/202455中国法制史第六到八章宋刑统w一、宋刑统。宋刑统的律条和疏议基本沿袭唐律的内容,在体例上,它借鉴了唐末五代以来刑律统类的编纂方式,并新增加了“起请条”和“余条准此”;在内容上,它创制了“折杖法”,实质上变革了隋唐以来的五刑制度。宋太祖建隆四年颁
35、行宋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宋刑统在体例上仿照唐末五代以来的刑律统类,全律分为213门,首列律条、律疏,以下按照时间顺序分列敕令格式。宋刑统是宋朝的基本法,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木板雕印的封建法典。9/16/202456中国法制史第六到八章编敕w两宋时期都设有编敕所,负责把积年的散敕分门别类地加以整理,删去重复矛盾的敕文,选择可以长期适用的敕文编纂成书,加以颁布。敕是皇帝发布命令的一种形式。凡是临时针对特定人或特定事件发布的诏旨,叫做“散敕”。“散敕”缺乏稳定性,亦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在宋代,每过一段时间,统治者便把积年的散敕分门别类地加以整理,删去重复,去其抵牾,选其可以长期适用的敕文,编纂成
36、书加以颁布,这种活动就是编敕。编敕实际上是宋代经常而重要的一种立法活动。9/16/202457中国法制史第六到八章其他法律形式w令、格、式:主要是刑法以外的各种部门法。w条法事类:以事为类,统编敕、令、格、式等法律形式的法典编纂方式。w编例:宋代的例包括三种法律规范:(1)条例,即皇帝发布的特旨;(2)断例,是审判案件的成例;(3)指挥,是中央官署对下级官署下达的命令。w由于断例在司法中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对断例的编辑比较重视。当时著名的编例有熙宁法寺断例、元符刑名断例、崇宁断例等。经过编纂程序,例具有了普遍效力,被广泛运用于司法实践。宋代对例的运用,为明清时期律例合编、典例合编奠定了基础。9/
37、16/202458中国法制史第六到八章思考w从法经到宋刑统,中国封建法典在从法经到宋刑统,中国封建法典在编纂体例上经历了哪些重要变化?编纂体例上经历了哪些重要变化?9/16/202459中国法制史第六到八章两宋法律的主要内容w一、刑事法律方面体现为(1)刑法制度上出现了新刑种:折杖法、刺配、凌迟;(2)刑罚原则方面设定新罪名以巩固皇权,在对待社会关系的保护上,以“重法地法”、“盗剥柘之禁”、加重财产犯罪的处刑等措施体现对特殊社会关系的保护。w二、民事方面体现为(1)所有权上对土地所有权的限制和族产的出现;(2)契约关系上对不动产买卖作了详尽的规定,如买卖不动产先问亲邻、输钱印契、过割赋税、原主
38、离业等。典当契约是宋代发展成熟的特殊的契约关系。(3)家庭继承制度上,养子制度、妇女继承制度的变化和遗嘱继承是其主要内容。w三、行政立法方面主要有(1)中央与地方行政机构上的变化,其核心思想是加强中央集权;(2)官吏管理制度上主要为对科举制度的完善、差遣制的设定和致仕制度;(3)对官吏的监察和考课制度进一步加强。w四、经济立法主要为:专卖法、酒法、茶法、海外贸易法、赋役法等。9/16/202460中国法制史第六到八章反映商品经济发展的契约制度反映商品经济发展的契约制度w契约关系上对不动产买卖作了详尽的规定,如买卖不动产先问亲邻、输钱印契、过割赋税、原主离业等。w典当契约是宋代发展成熟的特殊的契
39、约关系。除了适用买卖契约的规定外,还规定一物不两典、典应约定期限、无约定则从习惯。9/16/202461中国法制史第六到八章反映私有观念发展的继承制度反映私有观念发展的继承制度w宋代法律在继承关系上,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宋代法律在继承关系上,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财产继承权。同时承认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财产继承权。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至南宋又规定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至南宋又规定了绝户财产继承的办法。绝户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了绝户财产继承的办法。绝户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凡凡“夫亡而妻在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从妻,称“立继立继
40、”。凡。凡“夫妻俱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命继”。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w一般原则:第一顺序,第二顺序;承认女子、养子的继承权,“子承父分”;w户绝财产继承、遗嘱继承、死商财产继承等。9/16/202462中国法制史第六到八章“重典治盗重典治盗”的刑事法律的刑事法律w(一)、创设新的刑罚:折杖法、刺配、凌迟;w(二)、刑罚原则方面设定新罪名以巩固皇权,在对待社会关系的保护上,以“重法地法”、“盗剥柘之禁”、加重财产犯罪的处刑等措施体现对特殊社会关系的保护。9/16/202463中国法制史第六到八章w折杖法w宋太祖于建隆
41、三年制定折杖之法,即用脊杖和臀杖分别取代原来的流、徒、杖、笞之刑。建隆四年颁行宋刑统时,折杖法被正式列入名例律的“五刑门”中,成为定制。折杖法实际上改变了隋唐以来确立的封建五刑制,体现了宋初为缓和社会矛盾,宽减刑罚的变革精神。9/16/202464中国法制史第六到八章w刺配w是一种混合刑,将决杖、刺面、流配三种刑罚同时适用于罪犯。宋朝把这种刑罚最初只适用于杂犯死罪者,作为减死之刑。后来随着治安状况的恶化,凡是犯贼盗罪被流放的罪犯,都要决杖、刺面、流配,刺配成为一种加重惩治贼盗的刑罚。9/16/202465中国法制史第六到八章凌迟也称陵迟w即民间所说的“千刀万剐”。陵迟原来指山陵的坡度是慢慢降低
42、的,用于死刑名称,则是指处死人时将人身上的肉一刀刀割去,使受刑人痛苦地慢慢死去。凌迟刑最早出现在五代时期,正式定为刑名是在辽代,两宋也有使用。此后,金、元、明、清都规定为法定刑,是最残忍的一种死刑。这种刑法主要用于处罚那些十恶中的一些犯罪,如谋反、大逆等。后来为了镇压农民反抗,对于不按时交纳赋税的也要处以凌迟刑。凌迟刑的处刑方式很残忍,一般记述是说将人身上的肉一块块割下来。而历代行刑方法也有区别,一般是切八刀,先切头面,然后是手足,再是胸腹,最后枭首。但实际上比八刀要多,清朝就有二十四刀、三十六刀、七十二刀和一百二十刀的几类。实际执行时,还有更多的,最多的是明朝作恶多端的太监刘瑾被割了三天,共
43、四千七百刀。9/16/202466中国法制史第六到八章(二)重典治盗w1、惩盗特重。宋仁宗嘉佑年间,为惩治盗贼以及窝藏盗贼者,在常法之外另立重法,史称“窝藏重法”;w2、特定地域重法。不久又将京畿开封府诸县划为“重法地”,凡在重法地犯贼盗罪者,均加重处罚。此后,宋英宗、宋神宗相率颁行贼盗重法,一方面奖励告发者,另一方面加重对犯贼盗罪者的处罚、扩大重法地范围。9/16/202467中国法制史第六到八章宋的司法制度宋的司法制度w一、司法机构一、司法机构:(一)中央司法体制宋朝沿袭唐制,中央仍以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为三大司法机关,各机构职责相沿未改。太宗淳化二年(991年),为加强对司法审判权的控制
44、,朝廷于宫禁中增设审刑院,置知院事一人、详议官六人。全国上奏案件,须先经审刑院备案,再发交大理寺审理和刑部复核,然后由审刑院详议,并奏请皇帝裁决。这实际是在刑部之上又增加了一级复审机构,剥夺了大理寺和刑部的部分权力,使审判和复核程序复杂化。神宗元丰三年(1080年)改革官制,裁撤审刑院,将其职权归还刑部。此后,凡奉皇帝诏命所立案件,由朝官临时组成制勘院审断;由中书省下令所立案件,由诸路监司及州军等派官临时组成推勘院审断,从而保证了皇帝对重大案件的直接控制。此外,枢密院有权参与军政案件的审判监督,三司及户部有权参与财政赋税案件的司法审判。9/16/202468中国法制史第六到八章w一、司法机构一
45、、司法机构(二)地方司法体制宋朝地方实行州(府)、县两级制,仍由行政长官兼理司法。各县有权审判杖刑以下案件,徒刑以上案件须将审理意见报送州府判决。各州有权审判徒刑以上案件,但死刑案件须上报提刑司复核,重大疑难案件要上报刑部,由大理寺审议,或经皇帝裁决。在京畿地区,由开封府和临安府负责司法审判活动。太宗淳化二年(991年),在州县之上增设路一级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派出机构,主要监督本路司法审判活动,复核州县重大案件,监察劾奏州县长官违法行为,以加强中央对地方司法审判权的控制。9/16/202469中国法制史第六到八章二、诉讼审判制度w(一)民事诉讼程序:“务限法”;时效;上诉。w民事诉讼时限与时
46、效:所谓“务”,即指农务;入务指农忙时期,务开指农闲时期。根据宋刑统“婚田入务”条规定,每年农历二月初一至九月卅日为务限期,州县官府不得受理民间田宅、婚姻、债负等民事诉讼案件;如有民事纠纷,应在十月初一至次年正月卅日递交诉状,官府须于三月卅日之前审理结案;逾期不能结案,必须上报原因。为防止有人趁入务之限阻拦业主赎回出典土地,宋朝法律补充规定:侵夺财产案件,虽在入务期限,“亦许官司受理”。对于判决不服,可逐级上诉,直至中央户部。为防止诉讼久拖不决,宋朝规定了审理民事案件的词诉结绝时限。孝宗乾道二年(1166年)规定,州县半年内未结绝者,即可上诉。宁宗庆元年间规定,简单民事诉讼,当日结绝;需要证人
47、证言的,县衙限五日审结,州限十日,监司限半月。关于民事诉讼时效,太祖时规定,因战乱出走而返回认领田宅者,超过十五年,官府不再受理。宋刑统规定,田地房屋纠纷,事后家长、见证人死亡,契书毁乱超过二十年,不再受理;债务纠纷,债务人、保人逃亡过超三十年,不再受理。9/16/202470中国法制史第六到八章(二)刑事案件的听狱之限w对于刑事诉讼案件,宋朝按大、中、小事分三类规定了“听狱之限”,要求司法官在限内结案。如太宗时规定,大理寺分别限二十五日、二十日和十日,审刑院分别限十五日、十日和五日,各州分别限四十日、二十日和十日。哲宗时,按案卷纸张多少,明确划分大、中、小事的三类标准:二十缗以上为大事,十缗
48、以上为中事,不满十缗为小事。同时规定:大理寺、刑部复审案件,大、中、小事分别为十二日、九日和四日;京师及八路地区复审案件,分别为十日、五日和三日。15对一些不能按正常程序审判的特殊案件,两宋规定有特殊的断狱时限,体现了灵活变通的特点。9/16/202471中国法制史第六到八章(三)鞫谳分司制度w鞫指审理,谳指判案,鞫谳分司就是将审与判二者分离,由不同官员分别执掌。宋朝中央和地方都实行鞫谳分司制度。中央的大理寺、刑部由详断官(断司)负责审讯,详议官(议司)负责检法用律,最后由主管长官审定决断。各州府设司理院,由司理参军(鞫司)负责审讯及调查事实等,司法参军(谳司)依据事实检法用条,最后由知州、知
49、府亲自决断。鞫谳分司强调两司独立行使职权,不得互通信息或协商办案,有利于互相制约,防止舞弊行为。另一方面,宋朝法律形式复杂多样,条文内容繁多,设立专职官员检详法条,也有利于正确适用法律。但是,鞫谳分司制度并不是解决司法腐败的根本办法,而且这种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审判方式,也不符合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9/16/202472中国法制史第六到八章(四)翻异别勘制度w翻异别勘是指犯人在录问或行刑时推翻口供(翻异)提出申诉,案件必须重新审理。宋朝录问是对徒刑以上案件判决前的例行程序,受审者可借此获得申诉机会。在行刑前的“过堂”或行刑时,被执行人也可提出申诉。对于这种申诉称冤案件,官府必须重新审理,称为翻
50、异别勘。宋朝的翻异别勘制度,分为原审机关内的“移司别勘”和上级机关指定重审的“差官别推”两种形式。前者是在原审机关内将案件移交另一司法部门重审,又称“别推”。宋朝中央及地方司法机构中,都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审判部门,如刑部左、右厅,大理寺狱左、右推;案犯不服判决提出申诉,即移交另一部门重审别推。后者是对移司别推后仍翻异者,由上级机关差派司法官员前往原审机关主持重审,或指定另一司法机构重审。哲宗以后,翻异别勘制度有所变化。凡在录问前或录问时翻异者,应移司别推;在录问后翻异,则要申报上级机关差官别推。为了防止囚犯反复翻异,宋刑统断狱律规定,翻异别推以三次为限,超过三次仍翻异者,便不再别推。南宋以后
51、,将其放宽到五推为限。9/16/202473中国法制史第六到八章(五)重视勘验证据w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宋朝重视使用口供、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各种证据,尤其注重法医检验和司法鉴定等调查取证。官府设有专门检验官,并制定勘验法规,以规范检验的范围、内容、程序、规则,检验人员的责任及勘验笔录的文书程式等。宋刑统诈伪律有“检验病死伤不实”门,庆元条法事类也有“检验”门及“检验格目”、“验尸格目”等敕令格式,具体规定了检查勘验制度。宋朝法医学的发展达到新的水平。南宋理宗淳祐七年(1247年),湖南提点刑狱宋慈(11861249年)总结历代法医检验技术,结合自己的法医实践经验,编著了世界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
52、法医学专著洗冤集录,获准颁行全国,成为官员司法检验活动的指南。该书选定官府历年颁定的条例格目,吸取民间医药学知识,编成检复总说、验尸、四季尸体变化、自缢、溺死、杀伤、服毒等53项内容。明朝以后,它还被译成朝鲜、日本、法、英、德、荷兰等国文字出版,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重要影响。9/16/202474中国法制史第六到八章宋朝规定判决生效后,犯人及其家属可依法逐级宋朝规定判决生效后,犯人及其家属可依法逐级进行申诉,称为进行申诉,称为“理雪制度理雪制度”。但规定判决三年。但规定判决三年以上的案件不准理雪。以上的案件不准理雪。(六)(六)“理雪制度理雪制度”9/16/202475中国法制史第六到八章w辽朝
53、辽朝决狱法分治制度重熙条制金朝皇统新制大定重修制条泰和律义实唐律也。w夏朝w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保存完好,中国第一部少数民族文字印行的法典。w9/16/202476中国法制史第六到八章元朝的法律制度概况元朝的法律制度概况w1、主要立法:大札撒重元新格风宪宏纲大元通制w元典章大元条政国朝典章至正条格w2、法律形式,条格,断例3、元律的主要特点*实行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w*维护地主阶级对农民的残酷剥削和压迫*确认蓄养奴婢的合法性*保留了蒙古族的习惯法4、刑罚七为尾数,死刑,凌迟,斩,带民族传统内容5、元朝的司法制度*司法机关中央:宗正府、刑部、御史台、宣政院;地方:达鲁花赤*诉讼制度*监察机关御史台、行
54、御史台。9/16/202477中国法制史第六到八章元“四等人”制度w元代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蒙古族入主中原并建立起来的统一的、多民族的中央集权封建君主专制国家。蒙古贵族将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的政策法律化,公开以法律形式,依据不同民族,把境内居民分为四等:蒙古族人社会地位最优越,色目人(包括西夏、回回西域人)次之,汉人(原金国统治下的汉人和契丹、女真人)再次,南人(元南宋统治下的民众)最低,并在法律上明确规定蒙汉族犯罪,同罪异罚,蒙古统治者公开实行此政策,目的是保障蒙古民族的法律特权,实行分而治之的统治方略。在中国法制史上公开以法律形式确定民族不平等,除元代之外并不多见,充分体现了蒙古贵族
55、领主阶级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的立法思想,在其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上也形成了有别于其他王朝法律的特点。9/16/202478中国法制史第六到八章民族歧视与压迫的法律体现w职官管理、基层管理的民族歧视倾向w各民族之间犯罪行为的同罪异罚蒙元法律明文规定:“蒙古人与汉人争殴,汉人勿还报,许诉于有司”。汉人如违反规定还手打了蒙古人,则会被严刑科罪。蒙古人因争及乘醉殴死汉人,仅对死者家人赔“烧埋银”,及被罚当兵出征。法律所规定的“杀人者死”的原则只适用于汉人杀蒙古人、蒙古人之间的命案,及汉人之间的命案。多桑著蒙古史中曾引孛儿只斤窝阔台言:“成吉思汗法令,杀一回教徒者,罚黄金四十巴里失。而杀一汉人者,其偿价仅与
56、一驴相等。”w只适用于汉人与南人的法律依据蒙元法律规定,有些刑罚只适用于汉人与南人,而对蒙古人和色目人不用。如刺字原是对盗窃犯的一般处罚,汉人犯盗窃罪,初犯刺左臂,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项,而蒙古人和色目人却“不在刺字之列”。蒙古人犯罪一律不准拷掠,除犯死罪和犯罪后逃逸者,概不监禁,甚至也不执拘。为了防止汉人反抗,蒙元法律还禁止汉人、南人藏有兵器盔甲,民间藏弓箭十副、铁甲全副及私造兵器者处死刑。即使汉人为兵,也只在出征时发给兵器,平时须交还官府。为了削弱汉人的战斗力,竟至不许汉人狩猎习武,“集众祠祷”、“赛神赛社”、“立集聚众买卖”等活动也一律禁止。在反元斗争激烈的江南地区,蒙元统治者长期实行宵禁,夜晚至清晨,禁止人行,屋内不准点燃灯火,不准闭门。9/16/202479中国法制史第六到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