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课件: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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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第一节商业银行概述 1.商业银行的性质 2.中国的商业银行 3.商业银行的一般原则 1. 商业银行的性质 商业银行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收受存款、提供资金信贷为主要业务的银行。 从各国有关商业银行的立法来看,商业银行具有明显的三个法律特征:资金来源主要是吸收的各种存款,特别是只有它能吸收活期存款,所以又被称为“存款银行”;业务范围十分广泛,基本上不受专业分工的限制,也被称为“百货公司式的银行”;以利润最大化为其经营目标,经营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货币信用业务。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

2、业务的企业法人”。这一定义既描述了商业银行的业务功能,又深刻揭示了商业银行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 商业银行是企业。所谓企业就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营业活动的机构。因此它有别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从商法的角度看,商业银行是一个商事主体。 商业银行是金融企业,且是能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企业。商业银行专门经营存款、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以此区别于工业、农业、商业等行业的企业。同时,商业银行“吸收公众存款”,应包括吸收活期支票存款,又以此区别于不能吸收存款或不能吸收活期存款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商业银行的法律形式是企业法人,即商业银行应具有法人资格。以法人的形式设立,这就明确规定了商业

3、银行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2. 中国的商业银行 (1)中国的商业银行与商业银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适用(1)中国的商业银行与商业银行法 新中国的商业银行制度,是改革开放以后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它初创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成长发展于90年代中期,90年代后期初步走向成熟和完善。 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根据其性质可分为四类: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 合作制商业银行 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这是指由原国家专业银行经依法转轨改制而来的商业银行,即工农中建4家。股份制商业银行,这是指从成立时就是股份制的商业银行。 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交行、招

4、行、中信、深发展等) 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 农村商业银行 合作制商业银行2003年4月8日,宁波农村合作银行成立。农村信用合作社也应是商业银行性质。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截止到2002年10月,我国共有外资营业性金融机构205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于1995年5月10日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同年7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该法共9章95条。包括总则、设立和组织机构、对存款人的保护、

5、贷款及其他业务规则、接管与终止、监督管理、财务会计、法律责任、附则等。 该法规定,除适用于商业银行外,还适用于城乡信用合作社办理存、贷款、结算等业务,适用于邮政企业办理银行业务,适用于外资、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及外国商业银行分行。3. 商业银行的一般原则(1)经营原则 (2)业务交易原则 (3)业务规则原则 (4)竞争原则(5)依法接受监管原则 (1)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我国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商业银行法第4条)。 安全性是指商业银行收回信贷资产的可靠程度。 商业银行经营的资产与负债业务要最大限度地减少风险,以保证归还客户存款,同时使自已的资产不受损失。商业银行是负债经营,

6、它的安全性要求其应安排合理的资产、规模和结构,合理的资产风险程度及现金储备。 流动性是指商业银行资产可随时变成现款,以及时、充分地满足存款者提取存款和其他正当支付。 商业银行是负债经营的企业,因而其资产必须保持流动的状态,否则就会发生挤兑甚至破产的局面。为此,商业银行第39条规定了商业银行流动资产的比例,“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效益性是指商业银行以追求盈利为目标。 这是商业银行作为企业的本质所在。但实践中通常理解效益性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即商业银行既要讲经济效益,也要讲社会效益,这就使商业银行可能处于难以两全的尴尬境地。同时,我国已实行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

7、相分离,商业银行应以追求经济效益为最终目际,因此这条原则应理解为营利性,或直接在立法中就表述为营利性原则。 商业银行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是矛盾的统一体。 流动性保障安全性,效益性又须以安全性为前提。这就要求商业银行严格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2)商业银行业务交易原则 商业银行与其客户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因此业务往来应坚持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商业银行法第5条)。 (3)商业银行业务规则原则 商业银行主要经营负债和资产,因此制定业务规则时必须坚持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商业银行法第6条),坚持自主放贷和依法放贷的原则(商业银行法第7条),这样才能保障商业银行安全经营。(4)商业银行竞争原则 商业银行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人,竞争是活力所在。因此,必须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开展业务。(商业银行法第9条)。(5)商业银行依法接受监管原则 商业银行的监管机构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 商业银行应接受银监会对其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的监管及业务活动的监管。 同时,商业银行还应接受法定的其他部门的监管,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审计机构等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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