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讲解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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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12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三同时”制度历史沿革目 录01“三同时”制度历史沿革“三同时”制度历史沿革1.“三同时”思想的萌芽阶段1954年,煤矿和油母页岩矿保安规程煤炭部38号令第三条提出建设项目验收要求。1958年3月19日,原卫生部、劳动部联合发布了卫生部、劳动部关于工厂防止矽尘危害技术措施暂行办法,该办法第七条规定:“较大的防尘技术设备必须经过技术设计并经过有关单位审核鉴定后再施工安装。“第八条规定:“企业中的防尘设备安装后,应经过验收测定,-。”“三同时”制度历史沿革2.劳动卫生部门参与验收阶段196

2、3年2月9日,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冶金工业部、煤炭工业部关于防止矽尘危害工作会议的报告(国经周字100号)提出:“今后,在新建、扩建、改建有矽尘作业的企业时,设计部门必须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对防尘的要求进行设计,企业主管部门应该严格审查这些企业的设计,不符合防尘要求的不准施工;施工中没有安装好防尘设备的不准移交;竣工移交时,企业安全技术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和卫生部门应当参加验收,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一律不得投入生产。”“三同时”制度历史沿革3.劳动卫生等部门参与审查设计与验收阶段1973年10月30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防止矽尘和有毒物质危害工作的通知(73计劳字477

3、号)中提出来的,该通知在防止企业中矽尘和有毒物质危害的规划中提出了“在新建、改建、扩建企业时,企业和设计、施工部门必须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要包括有防尘防毒措施项目,不得予以削减。各级建委和企业主管部门在审查设计和验收工程时,要有环境保护、卫生、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等参加,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应令其改进,在未改进前不准施工和投入生产。”“三同时”制度历史沿革4.首次明确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1978年10月21日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中发197867号),该文件强调:“今后,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矿企业和革新、挖潜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

4、除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不得削减。正在建设的项目,没有采取相应措施的,一律要补上,所需资金由原批准部门负责解决。谁不执行,要追究谁的责任。劳动、卫生、环保部门要参加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凡不符合安全、卫生规定的,有权制止施工和投产。”“三同时”制度历史沿革5.首次将“三同时”制度列入法规1982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矿山安全条例第一次把“三同时”制度写入国家行政法规,矿山安全条例在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规定“审批矿山设计时,必须有劳动、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新建、改建、扩建矿井和露天矿的竣工验收工作,必须有劳动、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

5、和工会组织参加。”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尘肺病防治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设计任务书必须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验收,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产。”条例“三同时”制度历史沿革6.“三同时”制度成为法律条款2001年10月27日通过的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明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2002年6月29日通过的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明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0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

6、同时”1.安全生产法中的相关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这是很明确的原则性规定。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从设计、施工、试生产、竣工验收到投产使用、安全评价及审查备案都进行了规定。(主要是高危行业)第九十五条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行为,安全生产监管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其改正,并进行处罚。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还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

7、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系统生命周期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具体工程设计建造试生产正常运转改建扩建退役记录销毁拆除新项目现有设备设备关闭拆除记录保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三同时与安全评价的关系同时设计施工保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生产和使用安全验收的依据“三同时”的验证安全预评价设计安全专篇安全设施施工安全设施的正常生产和使用安全验收评价安全验收审查最终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评价机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生产单位评价机构(降低风险)

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第一章总则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9、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

10、竹的建设项目;(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时,应当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

11、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

12、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3)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安全生产

13、监督管理部门备案。TextTextTextText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第四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

14、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第四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合格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3.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备

15、案流程备案审批流程:(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安全条件审查12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3.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备案流程备案审批流程:(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1.安全设施设计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3.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备案流程备案审批流程:(三)建设项目试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调试和检验检测生产准备和试车试生产方案试生产方案内部审查试生产方案审查备案试生产期限12345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3.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备案流程备案审批流程:(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1234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安全验收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

16、请审查核查0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1.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第三款规定:“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第四款规定:“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1.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三)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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