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福实业: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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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删除第十一条人。第十九条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提示:修改内容以下划线标示)修改前条款第六条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第八条 董事长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

2、;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第十八条 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全部股票,在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托管。第二十条 目前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651,851,565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修改后条款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3、,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

4、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651,851,565 股,全部为普通股。439,792,412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212,059,153 股。第 1 页 共 27 页第三十条删除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 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二) 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 以公积金转赠股本;(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

5、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 公开发行股份;(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第二十五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 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二) 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6、(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前款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 要约方式;(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7、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

8、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东为公司股东。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 2 页 共 27 页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三)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9、份;(六) 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1) 本人持股资料;(2)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3)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4) 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10、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七)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八)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60 日内

1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 3 页 共 27 页无无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

12、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 遵守公司章程;(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 遵守法

13、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 4 页 共 27 页第四十条长;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

14、诚信义务。公司不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予以罢免,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1、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财务负责人应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

15、产当天,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秘书,同时抄送董事长。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

16、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降职、免职等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应提交股东大会予以罢免。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一) 公司财务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公司与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资金往来情况,核查是否有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况。(二) 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之

17、日起两日内,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财务负责人应在发现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资产之日起两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秘书,同时抄送董事长。以下各款均增加监事,原无。第四十一条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第四十条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管或者设定信托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 质押,或者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面报告。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 5 页 共 27 页删除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

18、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 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 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 30%以上的股份;(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19、;(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七) 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三) 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 6 页 共 27 页无无无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

20、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股东大会在审议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回避表决,该项表决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第四十三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

21、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关联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人民币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二)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无论金额大小均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 7 页 共 27 页删除无无无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五人,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 时;(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不含投

22、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五人,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 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23、公司住所。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四十九条 1/2 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24、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 8 页 共 27 页第五十条办理:办理:第五十九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一) 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二) 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提出召集会议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在报经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证券主管机关同意后,可以在

25、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监事会或者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由公司给予股东或者监事会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第五十九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一) 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二) 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提出召集会议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在报经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证券主管机关同意后,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

26、要求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监事会或者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由公司给予股东或者监事会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27、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28、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 9 页 共 27 页无无无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29、料。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第五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二)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三) 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第六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有权向

30、公司提出新的提案。第四十九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当审议事项涉及到第七十二条所列的五项事项时,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第五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

31、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当审议事项涉及到第六十二条所列事项时,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催告通知。第五十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第 10 页 共 27 页删除删除删除无(一) 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32、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 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六)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一) 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 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六)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33、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股权登记日应为交易日,且与股东大会召开日之间的间隔不得超过 7 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

34、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第六十六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以下事项之一时,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一) 证券发行;(二) 重大资产重组;(三) 股权激励;第 11 页 共 27 页无第六十条无无(四) 股份回购;(五)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六) 股

35、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七)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八) 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九)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或拟以超过募集资金金额 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十) 投资总额占净资产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证券投资;(十一)其他事项。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36、(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董事会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股东大会不得无故延期或 第六十四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取消;因特殊原因确需延期或取消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延期或取消通知,董事会在延期或取消召开股东大会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的通知中应说明延期或取消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第六

37、十五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六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第 12 页 共 27 页无无无无无无第七十一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38、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39、。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七十四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

40、会批准。第七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第 13 页 共 27 页无第七十条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41、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10 年。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 发行公司债券;(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四) 公司章程的修改;(五) 回购本公司股票;(六) 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42、以特别决议通过:(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 发行公司债券;(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四) 本章程的修改;(五)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六) 股权激励计划;(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六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43、,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应当由非关联的董事、监事或股东作议案的说明,关联的董事、监事或股东只有在其他股东提出质询时方可在股东大会上作说明发言。股东大会表决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股东的表决系应当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第八

44、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将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提案前提示关联股东对该提案不享有表决权,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第 14 页 共 27 页无无场宣布所代表的股份数,并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第七十一条 非经股东

45、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他 第八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的合同。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侯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每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 5%的股东可提名一名董事或监事侯选人,股东提名的董事或监事侯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的三个工作日以提案的方式提交公司董事会,经董事会审核符合公司法要求的董事或监事任职资格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或监事会也可直接提名董事或监事侯选人的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董

46、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侯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侯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一) 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

47、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二) 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三) 被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分别由现任董事会和现任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分别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第八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48、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第八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行使表决权。如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现场表决为准。第 15 页 共 27 页无无第八十条无第九十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49、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

50、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 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二) 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三) 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四) 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五) 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六) 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七) 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51、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 第九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第 16 页 共 27 页无无无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 20

52、 年。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10 年。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九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无第一百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立即就任。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53、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八十三条 公司法第 57 条、第 58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54、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第八十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务。董事任期从股东

55、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其职务。第 17 页 共 27 页止第一百零四条金;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第八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当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一) 在其

56、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二) 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三)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四)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五)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六) 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七)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八) 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九) 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十) 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

57、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十一) 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58、公司同类的业务;(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1 法律有规定;2 公众利益有要求;3 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第 18 页 共 27 页第一百零五条第八十六条 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一)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

59、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 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 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五) 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 认真阅读上市

60、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 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九十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交书面辞职

61、报告。第九十三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一十

62、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自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之日起半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第九十四条 任期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第 19 页 共 27 页第一百一十条项;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零一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

63、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对中国

64、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人。董事会设董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由五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长一人。事会人数的 1/3。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八) 决定公司投资总额 15,000 万元人民币(含本数)以下的投资项目;(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

65、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十六)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十)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66、和奖惩事项;(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以下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一) 在下列额度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事项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1、单次金额或同一交易事项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下(含 30%)的事项。2、单次金

67、额或同一交易事项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的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二) 在下列额度内决定公司资产收购、出售及抵押事项第 20 页 共 27 页权。无连续十二个月内资产收购、出售或抵押累计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三) 在下列额度内决定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应由董事会审批后方能进行。(四) 在下列额度内决定公司关联交易事项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3

68、、与关联人(包括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下的关联交易。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董事代行其职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69、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第八十八条 董事会在讨论关联交易议案时,应当由非关联董事说明议案,关联董事应当接受非关联董事的质询,只有对公司是善意的或有利的关联交易议案方可提交董事会表决,表决时关联董事不计入出席会议的法定董事人数,并不具有表决权。如因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不足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等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70、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作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交易作出相关决议。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签字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方式。第六章经理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五十六条 本章程第一百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一百四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五条(五)(七)关第 21 页 共 27 页无无无无无无无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71、人员。第一百五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四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三) 公司资金、资金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第一百六十四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第一百六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法第 57 条、第 58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 第一百六十七条 本章程第一百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72、的情形、同时适用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于监事。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信和勤勉的义务。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

73、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召集人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一名。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

74、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监事比第 22 页 共 27 页第一百七十条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二) 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 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五) 列席董事会议;(六)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75、职权。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二) 检查公司财务;(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76、,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九) 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会议议程由监事会召集人、监事商定,时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会议议程由监事会主席、监事商定,第一百五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含委托代理的监事)达不到监事人数二 第一百八十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出席会议的监事分之一以上的,监事会会议不得表决通过任何

77、议案。(含委托代理的监事)达不到监事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会会议不得表决通过任何议案。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以出席会议有效监事人 第一百八十三条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数过半数通过决议。但在表决中,赞成和反对票数相同的情况下,监事会应进行重新审议,并进行二次表决,如再出现表决票数相等时,监事会召集人有两票表决权。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以内编制公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第 23 页 共 27 页无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

78、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务报告。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1) 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2) 提取法定公积金 10%;(3) 提取法定公益金 5%-10%;(4) 提取任意公积金;(5) 支付股东股利。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

79、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

80、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第一百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 第一百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 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本的 25%。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

81、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最近三年公司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作特别说明。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一)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二)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三)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最近三年公司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82、 30%,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作特别说明;第 24 页 共 27 页无、无若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四) 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说明未进行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第二百零三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第一百八十二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 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前,可以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第二百

83、零四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指定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指定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和网站。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

84、当编制资产负债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 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公告三次。并于三十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三次。第一百九十七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第二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

85、,不进行合并或者分立。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进行合并或者分立。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二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 营业期限届满;(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86、现;(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第 25 页 共 27 页无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三) 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四)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五) 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公司因有本节前条第(一)(二)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选定。公司因有本节前条(三)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签订的合同办理。公司因有本节前条(四)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有本节前条(五)项情形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

87、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88、。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二百零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第二百二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二)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三) 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 清缴所欠税款;(五) 清理债权、债务;(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一)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89、五) 清理债权、债务;(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债权人应当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 第二百三十条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对债权进行登记。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 第二百三十四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第 26 页 共 27 页无无、 、 、 、 、支报表和财

90、务帐册,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二百三十六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第二百四十一条 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第二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 27 页 共 2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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