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物权概述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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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学民法学II授课教师:魏佳联系方式:课堂上编物权概述v第七章第七章物物v第一节第一节狭义的物狭义的物v1996年年12月,村民甲与县肉联厂达成口头协月,村民甲与县肉联厂达成口头协议:自养的黄牛两头送县肉联厂宰杀,牛肉款议:自养的黄牛两头送县肉联厂宰杀,牛肉款按净肉每斤按净肉每斤3元元5角的价格结算,牛皮、牛头和角的价格结算,牛皮、牛头和牛下水归肉联厂,甲再付肉联厂宰杀费牛下水归肉联厂,甲再付肉联厂宰杀费80元。元。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的屠宰工人乙在其中一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的屠宰工人乙在其中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重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重100克,卖得价款克,卖得价款5000元。甲知道后

2、与县肉联厂为牛黄款归属元。甲知道后与县肉联厂为牛黄款归属发生纠纷。发生纠纷。v问:本案中该牛黄款应如何处理?为什么?问:本案中该牛黄款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编物权概述v一、物的概念和特征一、物的概念和特征v(一)物的概念(一)物的概念v民法上的民法上的“物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占有一定空间,能够为人力所能支配并且能够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v(二)物的特征(二)物的特征v1,必须存在于人体之外,必须存在于人体之外v人身不是物。但是已经与人身分离开的某人身不是物。但是已经与人身分离开的某些部分,如血液、头发等,也可以作为物并成些部分,如血液、头发等,也可

3、以作为物并成为物权的客体。为物权的客体。编物权概述v2,主要限于有体物v3,能满足人的需要v4,物必须具有稀缺性空气?v5,必须是能为人所支配,必须是能为人所支配v6,须独立成为一体,须独立成为一体房屋的门窗?v选择:选择:v1,下列不属于民法上的物的有()。vA、镶在嘴里的假牙B、池塘中的鱼C、专利D、日月星辰编物权概述v二、物的分类:二、物的分类:v动产与不动产(最重要)动产与不动产(最重要)v动产动产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价值的物。v不动产不动产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移动后会影响经济价值的物。后会影响经济价值的物。v9

4、2担保法:担保法:“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编物权概述v区分的意义:区分的意义:v1.物权变动的条件不同。v动产动产交付,不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登记。v2.得以设定的他物权的类型不同。v3.法律适用及诉讼管辖不同。34民诉法民诉法编物权概述注释注释v重点重点VIPv难点难点Difficultiesv举例举例fE:forExamplev第一条第二款第一句第一条第二款第一句1IIS.1v第一页第一页P.1v注意注意!:!:编物权概述v第三编第三编物权法物权法v第一章第一章物权和物权法概述物权和物权法概述v学习目的:对什

5、么是物权和物权法有一个初步的认学习目的:对什么是物权和物权法有一个初步的认识,了解物权法的分类,初步懂得物权法的价值取识,了解物权法的分类,初步懂得物权法的价值取向,理解物权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初步掌握向,理解物权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初步掌握物权的保护方法。物权的保护方法。v1物权的概念、特征和物权的概念、特征和分类分类VIPv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v3VIP&Difficulties:物权与债权的区别,区分原则。:物权与债权的区别,区分原则。编物权概述法律渊源v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10.01v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1995.06.30v最

6、高法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2000.09.29v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08.28v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12.27v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08.27v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08.27v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2009.08.27编物权概述v推荐书目:推荐书目:v江平主编:物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8月版。v黄松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v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v王利明著:物权法研究

7、(修订版),(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编物权概述v梁慧星著: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v王利明主编:民商法理论争议问题无权处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v尹田著: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v江平主编:物权法疑难问题精答,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编物权概述第一节第一节物权和物权法概述物权和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法的作用一、物权法的作用 2I 2I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适用本法。 1、定分止争、定分止争2、物尽其用、物尽其用3、保障与促进

8、交易、保障与促进交易2II2II本法所称物,包括本法所称物,包括本法所称物,包括本法所称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和不动产动产和不动产动产和不动产。法律规定。法律规定。法律规定。法律规定权利权利权利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与人体脱离的器官?与人体脱离的器官?与人体脱离的器官?与人体脱离的器官?与人体结合的假肢?与人体结合的假肢?与人体结合的假肢?与人体结合的假肢编物权概述v二、物权的概念二、物权的概念v2 III 2 III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的

9、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直接支配和排他直接支配和排他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所有权、用益所有权、用益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和担保物权。 v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v1、物权不仅是人对物的关系,也是人与人的关系。、物权不仅是人对物的关系,也是人与人的关系。v2、物权是支配权,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物权是支配权,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斥他人干涉的权利。v3、物权是排他性权利。、物权

10、是排他性权利。排他性排他性排他性排他性,一方面是指除物权人以外,其他任何人都对物权,一方面是指除物权人以外,其他任何人都对物权人的权利负有不得侵害和妨害的义务。一方面是指同一物人的权利负有不得侵害和妨害的义务。一方面是指同一物上不能成立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如不能在同一物上设上不能成立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如不能在同一物上设立两个所有权。立两个所有权。编物权概述v三、物权的特征(从物权与债权的区别角度理解)三、物权的特征(从物权与债权的区别角度理解)v84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规定,在当事人

11、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律的规定履行义务。v债权债权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所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一定行为的权利。v与债权相比较,有如下特点:与债权相比较,有如下特点:v(一)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的核心是请求权。(一)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的核心是请求权。编物权概述v案例案例1:张某与李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

12、,约定:张某与李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以5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李某。在双方正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李某。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张某又与王某签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张某又与王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6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王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卖给王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问问:(:(1)李某能否请求王某返还该房屋?(李某能否请求王某返还该房屋?(2)李某应)李某应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v(二)物权是绝对权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二)物权是绝对权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是相对权或对人权而债权是相对权或对人权编物权概述v(

13、三)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权利(三)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权利v物权的优先效力体现在:物权的优先效力体现在:vA.对外的优先性。当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物权与对外的优先性。当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物权与债权时,物权优先于债权。债权时,物权优先于债权。vfE享有担保物权的人与普通债权人相比具有在标的享有担保物权的人与普通债权人相比具有在标的物折价后优先受偿的权利。物折价后优先受偿的权利。P185.“别除权别除权”:在企:在企业破产时,对部分有财产担保债权可以不经过破产业破产时,对部分有财产担保债权可以不经过破产程序而优先以担保物价值受偿的权利。程序而优先以担保物价值受偿的权利。编物权概述

14、vB.对内的优先性。同一物上多项其他物权并存时,对内的优先性。同一物上多项其他物权并存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物权设立的时间先后确立优先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物权设立的时间先后确立优先的效力。的效力。vfE199物权法物权法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编物权概述v(四)物权具有追及效力,而债权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四)物权

15、具有追及效力,而债权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追及效力发生效力: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入何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入何人之手,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人之手,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请求其请求其请求其返还原物。返还原物。返还原物。返还原物。fE34物权法物权法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求返还原物。v(五)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合同债权的设立采合同自由(五)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合同债权的设立采合同自由原则。原则。v(六)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债权主要以行为为客体。(六)物权的客

16、体主要是有体物,债权主要以行为为客体。!注意:注意: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均不是物权的客体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均不是物权的客体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均不是物权的客体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均不是物权的客体。v(七)物权中的所有权具有无期性,债权都是有期限限制的(七)物权中的所有权具有无期性,债权都是有期限限制的权利。权利。编物权概述第二节第二节物权的分类物权的分类VIP一、所有权与其他物权一、所有权与其他物权39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权利。(其其)他物权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

17、物权,它是在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由他物权人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区别:区别:v权利主体不同:所有人权利主体不同:所有人非所有人非所有人v权利的内容不同:完全物权权利的内容不同:完全物权限制物权限制物权v权利存在的期限不同:无期物权权利存在的期限不同:无期物权有期物权有期物权编物权概述v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从设立目的的角从设立目的的角度对他物权进一步分类。度对他物权进一步分类。v(一)用益物权(一)用益物权v117用益物权人对他人

18、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的权利。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即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即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即以标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即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如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用权、地役权等。编物权概述v特点:特点:v1用益物权的主旨在于权利人对他人之物的用益物权的主旨在于权利人对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使用价值进行支配。进行支配

19、。v2用益物权的内容用益物权的内容不不包括处分权包括处分权包括处分权包括处分权。v3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v4用益物权的用益物权的客体主要是不动产客体主要是不动产客体主要是不动产客体主要是不动产。-v所有权:所有权:39所有权人对所有权人对自己的自己的自己的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权利。v用益物权:用益物权:117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他人所有的他人所有的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的权利。编物权概述v(二)担保

20、物权(二)担保物权v170物权法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物权法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除外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权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权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v特点:特点:v1担保物权的主旨在于权利人对他人之物的交换价值担保物权的主旨在于权利人对他人之物的交换价值进行支配。进行支配。v2担保物

21、权是以取得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担保物权是以取得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属于变价权和价值权。属于变价权和价值权。v3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编物权概述v17717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v 192 192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定的除外。 编物权概述v(三)

2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区别(见教材(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区别(见教材P188)v1.设立的目的不同。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设立的目的不同。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使用价值用价值,标的物必须具有使用价值;担保物权以标,标的物必须具有使用价值;担保物权以标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支配对象是物的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支配对象是物的交交换价值换价值。因此担保物权必须具有交换价值,才能用。因此担保物权必须具有交换价值,才能用于担保。于担保。v2.存续期间不同。用益物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存续期间不同。用益物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通常是根据合同确定的。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通常是根据合

23、同确定的。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担保物权实现时,该权利即归于消灭。前提,担保物权实现时,该权利即归于消灭。v3.权利的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独立性的主权利;权利的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独立性的主权利;担保物权都是从权利,以所担保的债权作为其主权担保物权都是从权利,以所担保的债权作为其主权利。它因主债权的存在、转让、消灭而相应地发生利。它因主债权的存在、转让、消灭而相应地发生变动。变动。编物权概述v4.目的和社会功能不同。用益物权以对权利客体的目的和社会功能不同。用益物权以对权利客体的使用为内容,权利人首先应实际地占有标的物。担使用为内容,权利人首先应实际地占有标的物。担保物权的目的在债务

24、不履行时,就担保物的变价优保物权的目的在债务不履行时,就担保物的变价优先受偿,所以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不必由权利人占先受偿,所以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不必由权利人占有担保物。有担保物。v5.客体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价值形态如发生变化,客体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价值形态如发生变化,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影响,甚至导致权利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影响,甚至导致权利消灭;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消灭;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以变化后的物为标的而继续存在。即影响担保物权以变化后的物为标的而继续存在。即所谓的物上代位性。所谓的物上代位性。v三、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25、按物权的客体为动产三、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按物权的客体为动产或不动产而作的分类。或不动产而作的分类。编物权概述v第三节第三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v一、平等保护原则一、平等保护原则v4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内容包括:一是法律地位的平等;二是适用规则的平等;三是保护的平等。v二、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v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都应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合都应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定。同任意设定。v5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

26、法律规定。编物权概述v三、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三、物权公示、公信原则6不动产不动产不动产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登记登记登记。动产动产动产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交付交付交付。v(一)物权公示原则(一)物权公示原则v1、概念: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概念: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

27、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护交易安全。v2、公示原则的内容:物权变动的事实凡是以法公示原则的内容:物权变动的事实凡是以法定形式公示的,产生权利变动和对世的效力。定形式公示的,产生权利变动和对世的效力。编物权概述v(二)物权公信原则(二)物权公信原则v1、概念:是指符合法定公示方式的物权变动具有可概念:是指符合法定公示方式的物权变动具有可予信赖的法律效力。无论实际权利与公示所表述的予信赖的法律效力。无论实际权利与公示所表述的权利是否一致,法律赋予公示的权利如同真实的物权利是否一致,法律赋予公示的权利如同真实的物权相同的效力。权相同的效力。v即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即一旦当事人变更

28、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事实上并不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事实上并不存在或者有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存在或者有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编物权概述v2、物权公信的效力、物权公信的效力v基本上分为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和善意保护效力:基本上分为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和善意保护效力:v(1)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指的是以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当事人的权利内

29、容为正确的不动产权利、以动产的占有为正确权利人占有的原则。v16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17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编物权概述v案例案例

30、5:v甲将乙的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再将该房屋卖给甲将乙的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再将该房屋卖给丙,丙因信赖甲所提出的产权证书和房管部门的登丙,丙因信赖甲所提出的产权证书和房管部门的登记,而与甲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在支付清价款后,记,而与甲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在支付清价款后,甲和丙又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后来,丙向法甲和丙又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后来,丙向法院提起诉讼。院提起诉讼。v问:丙能否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问:丙能否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v(2)善意保护效力。)善意保护效力。指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物权公示及相应的权利正确性的信赖,与物权权利表征人进行交易获得的物权不受真正权利人的追夺,其善意信赖

31、受法律保护的效力。编物权概述vv四、四、区分原则区分原则VIP!v(一)概念:指在物权变动中,应把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与产生物权变动的结果行为分为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前一个行为产生债权变动的效力,后一个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v区分原则的法律基础区分原则的法律基础:通说认为是请求权与支配权的区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区分、债权关系变动与物权关系变动的区分。编物权概述v(二)内容(二)内容v1、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v前者指发生债法上给付义务效果的法律行为。后者指直接使权利发生得丧变更的法律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是指以债权或无体财产权作为标的的处分行

32、为,如债务免除、抵消、债权让与等。此类行为虽不发生物权变动的直接效果,但其结果将发生权利变动,类似于物权行为)。v2、区分请求权关系与支配权关系、区分请求权关系与支配权关系v3、区分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区分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编物权概述v15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不影响合同效力。vv担保法上没有相关的区分规定:担保法上没有相关

33、的区分规定:v41担保法: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担保法: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日起生效。v64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编物权概述案例案例6(司考题):(司考题):v曹某曹某与与朱某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格将房屋卖给朱某。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

34、曹某又与款前,曹某又与钱某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18万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v.1、曹某与朱某、钱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效力如、曹某与朱某、钱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效力如何?何?v2、如朱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取得该房屋,、如朱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取得该房屋,其要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其要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编物权概述v曹某与朱某签订的协议有效。曹某与钱某签订的协议亦有效。曹某与朱某签订的协议有效。曹某与钱某签订的协议亦有效。v解析:我国物权法第解析:我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条规定:“不动产

35、设立、变不动产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据此可知,钱某所购买的房屋据此可知,钱某所购买的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因此钱某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因此钱某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v物权法物权法15条的规定: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转让和消灭不动

36、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有约定的除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不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影响合同效力。”由此可知,曹某与朱某签订的协议有效,由此可知,曹某与朱某签订的协议有效,曹某与钱某签订的协议亦有效。曹某与钱某签订的协议亦有效。编物权概述v不能。因曹某已与钱某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钱某已取不能。因曹某已与钱某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钱某已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曹某履行不能,朱某只能要求曹某承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曹某履行不能,朱某只能要求曹某承担违约责任。担违约责任。v解析:根据合同法第解析:根据合同法第110条第条第1款规

37、定,当事人一方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法律上或者不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情形的除外。本题中曹某已与钱某办理了房事实上不能履行情形的除外。本题中曹某已与钱某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钱某已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故曹某履屋过户登记手续,钱某已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故曹某履行不能。如朱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取得该房屋,行不能。如朱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取得该房屋,其要求将不能得到支持。根据该法第其要求将不能得到支持。根据该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

38、的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故朱某只能要求曹某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故朱某只能要求曹某承担违约责任。编物权概述v第四节第四节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v一、一、概述:概述:v即即物权遭到侵害的情况下,采用法律规定的各种保护方法,以维护物权人的利益。v特点:特点:1、物权保护渊源的多样性2、物权保护途径的多样性fE32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编物权概述v二、物权的确认二、物权的确认v指利害关系人在物权归属及内容产生争议指利害关系人在物权归属及内容产生争议时,有权

39、请求确认物权归属、明确权利内容。时,有权请求确认物权归属、明确权利内容。v!:物权确认不适用诉讼时效。!:物权确认不适用诉讼时效。v33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确认之诉确认之诉编物权概述v三、物权请求权三、物权请求权(一)概念:是指当权利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一)概念:是指当权利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发生,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或者防止侵害的发生,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为一定行为的权利。v特点:特点:1 1、物权请求权是一种基于物权而产生的、保护、物权请求权是一种基

40、于物权而产生的、保护物权的请求权,在性质上不同于物权。物权的请求权,在性质上不同于物权。2 2、物权请求权的产生原则上不考虑相对人是否、物权请求权的产生原则上不考虑相对人是否有过错,受害人只要证明侵害或妨害的存在,即有过错,受害人只要证明侵害或妨害的存在,即可提出请求。可提出请求。编物权概述v(一)种类(一)种类v1、返还原物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指物权人对于无权占有人,得请求指物权人对于无权占有人,得请求其返还该物的权利。其返还该物的权利。v要件:要件:1.请求权的主体为失去对物的占有的所有人;请求权的主体为失去对物的占有的所有人; 2. 2.所有人行使该请求权的前提是其所有的物被他人所有人

41、行使该请求权的前提是其所有的物被他人非法侵占,即相对人的占有是无权占有;非法侵占,即相对人的占有是无权占有; 3. 3.所有人请求返还原物,必须原物依然存在,否则所有人请求返还原物,必须原物依然存在,否则只能要求赔偿损失。只能要求赔偿损失。 !:!:该请求权行使的直接法律效力是所有物占有的返还。该请求权行使的直接法律效力是所有物占有的返还。v? ?:返还义务人返还原物时是否应当一并返还孳息:返还义务人返还原物时是否应当一并返还孳息编物权概述v可以适用返还原物的有(可以适用返还原物的有()vA、李某借给张某一台电脑,张某谎称丢失,、李某借给张某一台电脑,张某谎称丢失,拒绝返还。拒绝返还。vB、李

42、某借给张某一台电脑,张某将其卖给不、李某借给张某一台电脑,张某将其卖给不知情的孙某。知情的孙某。编物权概述v2、排除妨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一般指侵害人以占有以外的方式作为一般指侵害人以占有以外的方式作为或不作为地妨害了物权人的物权的正常行使,物权人可以依或不作为地妨害了物权人的物权的正常行使,物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消除该妨害的权利。法请求消除该妨害的权利。v妨害主要有以下几种妨害主要有以下几种:A、对所有人的标的物的侵害;、对所有人的标的物的侵害;B、非法利用他人的财产,致使所有人不能对其财产行使所有权;非法利用他人的财产,致使所有人不能对其财产行使所有权;C、非法在他人所有权上设定负担;

43、、非法在他人所有权上设定负担;D、其他妨害行为。、其他妨害行为。v构成要件:构成要件:v第一,被妨害的标的物仍然存在且由所有人占有;第一,被妨害的标的物仍然存在且由所有人占有;v第二,妨害人以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第二,妨害人以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所有人行使所有权;v第三,妨害必须是不正当的;所有人应当容忍来自他人的轻第三,妨害必须是不正当的;所有人应当容忍来自他人的轻微的、正当的妨害微的、正当的妨害编物权概述v3、消除危险请求权:又称妨害防止请求权,指对尚、消除危险请求权:又称妨害防止请求权,指对尚未实际发生但将来有可能出现的妨害,物权人有权未实际发生但将来有可能出现的妨害,物权

44、人有权请求侵害人消除。请求侵害人消除。v危险的判断标准:危险的判断标准:v1.危险须是可以合理预见的,而不是主观臆测的;危险须是可以合理预见的,而不是主观臆测的;v2.2.危险必须是确实存在且有对他人财产、人身造成危险必须是确实存在且有对他人财产、人身造成损害的可能。损害的可能。vfE35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编物权概述v4、恢复原状请求权:主要指物权人的物权受、恢复原状请求权:主要指物权人的物权受到他人不法侵害或妨害致使其物权圆满状态到他人不法侵害或妨害致使其物权圆满状态不复存在时,权利

45、人得以请求侵害人或妨害不复存在时,权利人得以请求侵害人或妨害人恢复物权圆满状态的权利。人恢复物权圆满状态的权利。vfE36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编物权概述v37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v38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究刑事责任。编物权概述v本章思考题:v1、物权与债权的关系。v2、试述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关系区别。v3、试述物权的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编物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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