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选择法院协议中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选择问题》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选择法院协议中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选择问题(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国际选择法院协议中的法律冲突与法国际选择法院协议中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选择问题律选择问题以欧盟规则、美国判例、海牙公约和我国立法为比较视角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叶斌一、一、国际选择法院协议中的法律冲突国际选择法院协议中的法律冲突1 协议的合法性问题2 形式要件3 实质要件 协议的合法性协议的合法性l1968年关于民商事裁判管辖权及判决执行的公约(布鲁塞尔公约)第17条,2001年布鲁塞尔条例I将其转化和修改为第23 条。l1972年“Bremen v . Zapata Off-Shore Co.”案美国最高法院放弃“剥夺论” l2005年海牙协议选择法院公约利用排除规则将大量
2、非商事事项排除在公约适用范围之外。 l我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协议的形式要件协议的形式要件美国法院美国法院l不需要当事人签署选择法院协议或包括选择法院条款的合同,甚至不必以书面做成选择法院协议。Evolution Online Sys., Inc. v. Koninklijke Nederland N.V., 41 F. Supp. 2d 447, 450.l纯口头选择法院协议也是形式有效和可执行的。W.G.
3、Nichols, Inc. v. Kmart Corp., 2001 U.S. Dist. LEXIS 24131 at 4 (E.D. Pa. 2001).l选择法院协议的做成语言不影响协议的形式效力。 Paper Express, Ltd. v. Pfankuch Maschinen GmbH, 972 F. 2d 753, 757-758 (7th Cir. 1992).协议的形式要件协议的形式要件欧盟欧盟l(布鲁塞尔条例I第23条要求选择法院协议必须满足四项特定形式l(1)以书面;l(2)口头但有书面证明;l(3)形式符合当事人之间已经建立的习惯;或l(4)符合商业惯例。 l欧洲法院要
4、求书面协议的要件必须得到严格解释,即使外在证据显示当事人意图选择法院。 1976年的“Estasis Salotti di Colzani Aimo v. Ruwa Polsteimaschinen GmbH”案 。协议的形式要件协议的形式要件2005年海牙年海牙协议选择法院公约协议选择法院公约l第3条l1 必须是或明显地用书面,或者l2 必须是明显地通过任何其他能提供可获取的信息,使其日后能够作为参考的联系方式。l不包括当事人之间的习惯和商事惯例方式l公约不排斥标准格式合同中的选择法院条款 协议的实质要件协议的实质要件l(1)合意的真实性l(2)合意的品质l当事人的能力欠缺、错误、欺诈、胁迫、不合理或显失公平等 l(3)合意的内容l选择法院协议的独立性 二、国际选择法院协议中的法律适用二、国际选择法院协议中的法律适用l“混合型契约”(hybrid contracts) l1美国 法院地法l2欧洲莫衷一是 l被选法院地法 ?l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l一般合同冲突规则 ?l32005年海牙协议选择法院公约被选法院地法l4与香港协议管辖判决安排三、结语三、结语l2005年海牙协议选择法院公约被选法院地法规则的特点 :l1避免了完全适用法院地法的不足l2兼顾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法院地法l3反致的灵活性与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