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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一、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特征(1)平等主体(2)主要调整财产关系(3)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二、合同的种类(一)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三)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四)诺诚合同和实践合同(五)主合同和从合同(六)格式合同和商议合同三、我国合同法的概况我国合同法的历史演变新合同法简介: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合同法,该法共23章,428条,分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1999年10月1日实施。总则:包括立法目的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及违约责任。分则:包括十五种有名合同。附则: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 四、合同法的调整对象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之间利用合同进行交易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除外。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合法原则第二节 合同订立一、合同订立的概念 合同各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的过程。合同订立的两个阶段:要约和承诺。二、要约与承诺(一)要约(offer)1、概念:当事人一方期望和
3、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构成要件: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要约是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 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辨析:卖马有一批钢材,如有需要30天内回复。向公众发出广告:“如果服用我的产品6个月,并告知如何服用,保证避免流行感冒,如有人依然患有感冒,公司将赔偿1000元。”由我方确认为准3、要约与要约邀请区别:第一:两者概念的不同。前者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后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第二:两者的内容不同:具体;具体或模糊第三:法律后果不同,要约人受其意思表示的约束,要约邀请人不受要约邀请的约束。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
4、告、招股说明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悬赏约定的给付酬金纠纷案4、要约生效的时间要约生效的时间:发信主义(投邮主义) 受信主义(到达主义) 了解主义5、要约的有效期限规定期限合理期限当场答复6、要约的撤回和撤消要约的撤回 尚未生效的要约第第17条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条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 已经生效的要约第第18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条
5、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不得撤销情形: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7、要约的失效拒绝要约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 实质性条款: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二)(二) 承诺承诺 1、概念、概念 : 同意要约人要约的意思表示 。2、构成要件、构成要件(1)承诺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6、(2)承诺须在有效期间内作出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3)承诺的意思表示须与要约一致3、承诺的方式、承诺的方式通知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行为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4、承诺的生效时间及效力、承诺的生效时间及效力承诺的生效时间:英美法系:投邮主义 大陆法系:到达主义 中国:到达主义 承诺生效,合同即告成立 。5、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1)概念(2)承诺撤回的效力6、
7、承诺的迟到、承诺的迟到要约人的原因 新要约其他的原因 承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三、 合同的形式 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其他形式 行为四、合同的内容 (一)一般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格式条款 1、格式条款的概念: 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2、格式合同及其规制第一:一般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
8、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二:无效的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情形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案例某商店开展促销活动,部分商品打折销售,并在醒目处贴出“打折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告示。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该告示加以评析。 第三:格式条款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
9、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三)示范文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例:房屋买卖合同;房屋装潢合同 (四)合同条款的解释根据合同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合同目的的解释五、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特殊规定: 书面合同 确认书 事实行为(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承诺的地点即合同成立的地点。六、缔约过失责任六、缔约过失责任1、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于缔结合同之时具有过失,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
10、销,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案例:门面房的装修2、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三种情况: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一、合同效力的概述(一)合同效力的概念 合同的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之间对合同内容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生效是指法律对合同内容的肯定性评价。 (二)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三)合同生效的时间一般情况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思考:合同成立时间和生效时间的关系。二、合同
11、的生效要件 合同的生效要件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如果要生效所应当具备的法律条件。二、合同的生效要件第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意思表示真实。第三、合同内容合法。第四、形式要件。(要式合同)三、效力待定的合同1、概念。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由于欠缺某些生效要件,而使合同效力无法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之有效的合同。2、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1)附条件的合同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来确定合同的效力。附条件的合同是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条件的特点:未来性;不确定性;合法性。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
12、,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2)附期限的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以确定到来的事实,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期限包括确定期限和不确定期限; 期限与条件的区别。(3)行为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定独立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法定代理人未做意思表示的,视为拒绝。善意相对人具有撤销的权利。17岁的高中生委托理财案(4)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合同例外:表见代理单位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相对人不知道,合同有效。(6)无处分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四、无效合同1、概念。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合同生
13、效要件而自始确定其没有法律效力的合同。2、无效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五、可变更、可撤销合同1、概念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的合同。2、种类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显示公平的合同因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3、撤销权的行使有撤销
14、权的当事人应当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该撤销权,过期则丧失该撤销权。(除斥期间)4、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如果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合同的,经确认后,应当依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如果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的,经确认后,合同自成立时无效,其法律后果与无效合同一样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案例:过境签证 二、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二、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一)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1、协议补充;2、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3、适用法律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
15、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
16、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顺序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3、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将来有不履行或无能力履行的可能,可以中止履行,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如果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对方提供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如果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
17、合同。适用情形: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四、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是,对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能行使代位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撤销权,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
18、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但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一、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指的是合同成立后,在尚未履行或完全履行以前,当事人就合同内容所达成的修改和补充协议。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如果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二、合同的转让二、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是合同主体的变更,指的是当事人依法将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19、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一)合同权利的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并且只要通知债务人后就生效。合同权利转让之后,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不得转让的情形: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二)合同义务的转移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照其规定。如果合同义务经同意转让后,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
20、外。(三)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对于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上述权利转让和义务转让的规定。 第六节 合同的终止 一、合同终止概述 二、合同的解除 三、抵消 四、提存 五、债务免除 六、混同一、合同终止概述 1、概念 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的结束,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2、合同终止的主要原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
21、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二、合同的解除(一)合同解除的概念(一)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的解除,是指根据法定条件或当事人协议,提前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根据合同解除原因的不同,可以分为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 1、协议解除、协议解除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之间协商同意解除合同的行为。2、法定解除、法定解除: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合同解除的程序和结果(二)合同解除的程序和结
22、果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内行使解除权,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三、抵销(一)抵销的概念 抵销,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由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互相负有债务
23、,各自以其债权充当其债务的清偿。(二)抵销的分类(二)抵销的分类1、法定抵销法定抵销,是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2、协议抵销协议抵销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但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而产生的抵销。四、提存四、提存 (一)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特定的提存机构而使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一项制度。(二)提存发生的原因(二)提存发生的原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
24、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三)相关规定(三)相关规定不适用提存的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提存费用过高。债务人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还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和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提存后,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如果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领取提存物的权利,则期满该权利消灭。五、债务免除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自愿放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合同法第105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
25、止。六、混同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一人而使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情况。例如企业合并等情况。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第七节 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的概念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二、违约责任的前提和构成要件二、违约责任的前提和构成要件(一)违约责任的前提:有效合同的存在(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行为的存在不可抗力含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后果: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26、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三、违约行为的形式三、违约行为的形式预期违约,是指合同生效之后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此时,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双方违约,是指当事人都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者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对于双方违约,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第三方原因违约,是指合同一方违约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情况。违约后的止损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四、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四、违约责任
27、的承担方式(一)继续履行不得继续履行的情形: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劳务合同;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采取补救措施 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7天内可以退货815可以修理或者换货移动电话机主机三包有效期为1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为:电池6个月,外接有线耳机3个月,充电器、移动终端卡、数据接口卡为1年。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延误的时间。 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说明书所列功能失效、屏幕无显示、错字
28、、漏划、无法开机、不能正常登录或通信、无振铃、拨号错误、非正常关机、SIM卡接触不良、按键控制失效、无声响、单向无声或音量不正常、因结构或材料因素造成的外壳裂损等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 出现的问题:要求出具检测证明;以软件升级来隐瞒应该维修的事件。即使消费者到厂家的售后部门检测,也不一定能顺利地退换货,销售商又以消费者自己使用不当或私自维修的借口将责任推给消费者。滥用“折旧费”的规定,只要退货就要求消费者支付折旧费;维修超出7天,不告诉消费者应当提供备用机;人为设置两次维修不能正常使用的范围;以发票或“三包”凭证丢失而不履行规定“三包”期限的义务;要求消费者退换货时提供
29、原始包装等。 折旧费:符合换货条件,并且销售者有同型号同规格移动电话机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但对于使用过的商品应当按价款每日0.5的折旧率收取折旧费。 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且不能提供发货票底联或者发货票(底联)复印件等有效证据,但依照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显示的出厂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应当以出厂日期后第90日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负责免费修理。 (三)赔偿损失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
30、失。 赔偿的基本原则:赔偿的范围:实际损失+预期利益赔偿的可预见性:赔偿的惩罚性: 欺诈消费者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低于损失,可以要求增加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适当减少如果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五)定金定金合同的形式:书面形式定金合同的生效:交付生效。定金规则: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定金与违约金择一适用思考:定金、违约金、赔偿损失三者之间的关系。五、违约和侵权的竞合五、违约和侵权的竞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当事人选择适用第八节 几种常见的合同一、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一)概念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
31、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二)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二)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卖方的义务交付标的物移交单据担保义务包装货物2、买方的义务第一、买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地点和时间支付价款。第二、在检验期内检验标的物的义务。 (三)标的物的转让与风险的承担(三)标的物的转让与风险的承担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也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二、赠与合同二、赠与合同(一)赠与合同的概念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二)赠与合同
32、的撤销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后的撤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这种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三、借款合同三、借款合同(一)借款合同的概念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二)借款人的主要义务首先,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
33、其次,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第三,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四,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四、租赁合同四、租赁合同(一)租赁合同概念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二)承租人的主要义务首先,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第二,妥善保管租赁物。第三,未经同意不得转租租赁物。第四,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习题 案例1 某手表厂为纪念千禧年特制纪念手表两千只,每只售价2万元。其广告宣传主要内容为:(1)纪念表为金表;(2)纪念表镶有进口钻石。后经证实,该纪念表为镀金表;进口钻石为进口
34、人造钻石,每粒价格为1元。手表成本约1000元。为此,购买者与该手表发生纠纷。该纠纷应如何处理? 案例2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画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急需钱,便将该幅字画以3万元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字画在丙家中。该案如何处理? 案例3马某,17岁。一天,她到工艺美术公司以1800元购买了项链和宝石戒指,她父母认为她尚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的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做临时工,自食其力的待业青年,她行为,要求公司退款。而马某提出她是靠表示不愿退货 。 问: 1马某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2其父母要求公司退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3若根据法院调查,马某在购买项链和宝石戒指之时,已被工厂解雇一年,在家待业,则法院应如何认定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