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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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婚姻姻法法 一、一、婚姻法婚姻法概述概述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三、结婚三、结婚四、家庭关系四、家庭关系五、离婚五、离婚提提 纲纲 1950年1980年2001年2011年一、婚姻法概述一、婚姻法概述1、概念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社会婚姻关系婚姻关系的的法律规范法律规范的总和,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法律律上的集中表现。其内容主上的集中表现。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要包括关于婚姻婚姻的成立和解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除,婚姻的效力效力,特别是,特别是夫夫妻妻间的间的权利权利和和义务义务等。等。2、婚姻法的调整对象(1 1)婚姻法既调整婚姻关

2、系,又调整家庭关系。)婚姻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2 2)婚姻法既调整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调整婚姻家)婚姻法既调整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调整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庭方面的财产关系。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制原则一夫一妻制原则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实行计划生育原则实行计划生育原则二、二、婚姻法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制或干涉。 (1

3、1)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 (2 2)已婚者在配偶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已婚者在配偶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 (3 3)禁止重婚,反对通奸、姘居;取缔卖淫。)禁止重婚,反对通奸、姘居;取缔卖淫。重婚重婚: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而与之结婚。所谓姘居所谓姘居,是指有配偶的男女一方或双方再与第,是指有配偶的男女一方或双方再与第三者同居生活。三者同居生活。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原则原则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1 1)男女双方在结婚和离婚问题上的权利义务平等;)男女双方

4、在结婚和离婚问题上的权利义务平等;(2 2)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3 3)夫妻之间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上的权利义务平等;)夫妻之间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上的权利义务平等;(4 4)夫妻双方在赡养各方老人问题上权利义务平等;)夫妻双方在赡养各方老人问题上权利义务平等;(5 5)父母在抚养和教育子女的问题上权利义务平等;)父母在抚养和教育子女的问题上权利义务平等; (6 6)子女可随父姓,也可随母性;)子女可随父姓,也可随母性; (7 7)兄弟

5、姐妹等一切男性和女性的家庭成员)兄弟姐妹等一切男性和女性的家庭成员 在家庭中的权利义务平等。在家庭中的权利义务平等。 结婚,结婚,法律上称为婚姻成法律上称为婚姻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立。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并承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其他责任。及其他责任。1、概念三、结 婚1)结婚的必备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 双方完全自愿双方完全自愿 达到法定婚龄达到法定婚龄 符合一夫一妻制符合一夫一妻制2)结婚的禁止条件)结婚的禁止条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

6、亲 患婚姻法禁止结婚的疾病患婚姻法禁止结婚的疾病2、结婚的条件、结婚的条件禁止条件禁止条件(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外祖父母外祖父母外祖父母外祖父母父父父父母母母母祖父母的祖父母的其他直系其他直系血亲血亲己身己身己身己身子女子女子女子女 孙子女孙子女孙子女孙子女( ( ( (外孙子女外孙子女外孙子女外孙子女) ) ) )父母的父母的其他直其他直系血亲系血亲外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其他直的其他直系血亲系血亲中国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示意图中国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示意图祖父母祖父母祖父母祖父母(2 2)法律上:)法律上:指定传染病(淋病、梅毒、

7、爱滋病、麻风病以及指定传染病(淋病、梅毒、爱滋病、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在传染期内;精神病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在传染期内;精神病在发病期内应暂缓结婚(母婴保护法),重症精神病未治愈的不在发病期内应暂缓结婚(母婴保护法),重症精神病未治愈的不得结婚,已治愈的,劝其不结婚。重症智力低下者,不得结婚。得结婚,已治愈的,劝其不结婚。重症智力低下者,不得结婚。其他则由卫生部门解释。其他则由卫生部门解释。(1 1)医学上:)医学上:重症精神病,严重智力低下者;重症精神病,严重智力低下者;结婚结婚(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

8、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3 3、结婚登记机关和程序、结婚登记机关和程序我国我国婚姻法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并取得结婚证后,夫妻关系方正式确立。(以登记机关登记并取得结婚证后,夫妻关系方正式确立。(以登记为准)登记为准)结婚登记机关及程序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户籍所在的区、县户籍所在的区、县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必带证件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填写必带证件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填写申请结婚登记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声明书和和结婚登记审查表结婚登记审查表、相片、相片登记必经程序登记必经程序:申请:申请审查审查登记登记4

9、4、婚姻的无效与可撤销、婚姻的无效与可撤销u重婚的;重婚的;u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u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的;u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1 1)无效的婚姻)无效的婚姻(2 2)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意思,受他方或第三人的胁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意思,受他方或第三人的胁迫而结合的违法婚姻。迫而结合的违法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消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受胁迫的一方撤消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10、的当事人请求撤消婚姻的,应当自恢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消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婚姻关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婚姻关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义务。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3 3)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法

11、律后果四、家庭关系父母与子女关系夫妻关系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家庭关系夫夫妻妻关关系系夫妻人身关系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关系人格、身份、地位、人格、身份、地位、生育等方面的权利与生育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义务关系 财产、相互扶养、继承财产、相互扶养、继承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系 1.1.夫妻关系夫妻关系: : 指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以及相互间的权利义务指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以及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关系,其中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法定共同财产(法定共同财产(婚姻法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一一) )工资、奖金;工资、奖金;(

12、(二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确的归夫妻共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确的归夫妻共同所有。同所有。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13、 法定个人财产(法定个人财产(婚姻法婚姻法十八条规定)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外:( (一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的,应包

14、括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的,应包括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福利财产、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一助金、福利财产、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的财产。 案例分析 阿萍和关某是夫妻,已经结婚三年了。去年十月,阿萍和关某是夫妻,已经结婚三年了。去年十月,关某的父亲死亡,没有留下遗嘱,遗产中有一套房。关关某的父亲死亡,没有留下遗

15、嘱,遗产中有一套房。关某的母亲早就去世,关某只有一个妹妹,未婚。现在阿某的母亲早就去世,关某只有一个妹妹,未婚。现在阿萍和关某因感情不和终日争吵,打算离婚。萍和关某因感情不和终日争吵,打算离婚。 请问请问: :对于关某的父亲遗留的这套房产阿萍有权分得对于关某的父亲遗留的这套房产阿萍有权分得部分吗?部分吗?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王女士与李某王女士与李某2003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次年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次年5 5月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常因琐事发生争吵,以致夫妻关月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常因琐事发生争吵,以致夫妻关系恶化。系恶化。20092009年年7 7月,王女士一纸诉状将李某告到法院,月,王女

16、士一纸诉状将李某告到法院,要求与李某解除婚烟关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提要求与李某解除婚烟关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提出要求分割王女士于今年出要求分割王女士于今年5 5月取得的因医疗事故获得的月取得的因医疗事故获得的赔偿款十万余元。赔偿款十万余元。 那么,这十万余元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这十万余元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2.2.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 (1 1)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 (2 2)非婚生子女、继父母子女、养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非婚生子女、继父母子女、养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 3.3.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

17、系 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一)方式(一)方式(二)标准:感情确已经破裂(二)标准:感情确已经破裂协议离婚协议离婚诉讼离婚诉讼离婚(四)法律后果(四)法律后果(三)对特殊主体的保护(三)对特殊主体的保护军婚军婚妇女儿童妇女儿童五、五、离婚离婚 我国我国婚姻法婚姻法对离婚的对离婚的原则:既要保障离婚自由原则:既要保障离婚自由, ,又要反对轻率离婚。又要反对轻率离婚。 我国我国婚姻法婚姻法规定了两种离婚程序规定了两种离婚程序: : 1 1、协协议议离离婚婚 男男女女双双方方自自愿愿离离婚婚, , 并并就就子子女女抚抚养养和和财财产产分分割割达达成成了了协协议议的的, , 双双

18、方方到到婚婚姻姻登登记记机机关关申申请请离离婚婚, , 当当事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日起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日起, , 夫妻关系即告解除。夫妻关系即告解除。 (一)离婚的方式(一)离婚的方式2 2、 诉讼离婚诉讼离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 , 另一方不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双方要求离婚意离婚或双方要求离婚, , 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未能达成协议的处理未能达成协议的, , 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 , 应首先进行调解应首先进行调解, , 调解不成调解不成, , 应根据夫妻感情

19、应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破裂, , 作出准或不准离婚的判决。作出准或不准离婚的判决。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 调解无效调解无效, , 是准予离婚的条件。是准予离婚的条件。 婚姻法作了一些具体规定婚姻法作了一些具体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 , 调解调解无效无效, , 应准予离婚应准予离婚: : 1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 2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 , 遗弃家庭成员的遗弃家庭成员的; ; 3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 4 4、因感情不合、因感情不合, ,

20、 分居满两年的分居满两年的; ; 5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 的的, , 应准予离婚。应准予离婚。(二)离婚的标准(二)离婚的标准为为了了保保护护现现役役军军人人和和妇妇女女的的权权益益, , 婚婚姻姻法法作作出出了两项特别规定了两项特别规定: : 1 1、现现役役军军人人的的非非军军人人配配偶偶要要求求离离婚婚的的, , 须须得得军军人人同同意意, , 但但军军人人一一方方有有重重大大过过错错的的除除外外。确确有有离离婚婚必必要要的的, , 应应通通过过部部队做好工作队做好工作, ,

21、 且从严把握。且从严把握。 (三)(三)离婚的特别规定离婚的特别规定2 2、女女方方在在怀怀孕孕期期间间和和分分娩娩后后一一年年内内、女女方方终终止止妊妊娠娠(如如流流产产)6 6个个月月内内,男男方方不不得得提提出出离离婚婚。女女方方提提出出离离婚婚的的,或或人人民民法法院院认认为为确确有有必必要要受受理理男男方方离离婚婚请请求求的的(如如双双方方矛矛盾盾尖尖锐锐到到会会危危及及一一方方生生命命、婴婴儿儿生生命命或或女女方方怀怀孕孕、分分娩娩的的婴儿系与他人非法性关系所致),不在此限。婴儿系与他人非法性关系所致),不在此限。 1 1、离婚时的财产处理、离婚时的财产处理2 2、离婚时债务清偿、

22、离婚时债务清偿 3 3、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4 4、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的子女抚养5 5、离婚诉讼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离婚诉讼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四)(四)离婚的法离婚的法律后果律后果1、离婚时的财产处理 根据根据婚姻法婚姻法第第1919条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条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个人所有,则在离婚时不发生夫妻共有财产的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个人所有,则在离婚时不发生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财产实行法定财产制、夫妻分割问题。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

23、财产实行法定财产制、夫妻双方约定为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在离婚时须对共同双方约定为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在离婚时须对共同共有财产部分进行分割。共有财产部分进行分割。 根据根据婚姻法婚姻法第第4747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制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制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时,对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

24、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向人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时债务清偿 根据根据婚姻法婚姻法第第4141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清偿。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由本所负的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清偿。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由本人偿还。人偿还。3、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 婚姻法婚姻法第第42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方应

25、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4、 离婚后的子女问题 婚婚姻姻法法第第3636条条规规定定: :“父父母母与与子子女女之之间间的的关关系系, , 不不因因父父母母离离婚婚而而消消除除。离离婚婚后后, , 子子女女无无论论由由父父方方或或母母方方抚抚养养, , 仍仍是是父父母母双双方方的的子子女女。离离婚婚后后, , 父父母母对对子子女女仍仍有有抚抚养养和和教教育的权利义务。育的权利义务。” 我我国国婚婚姻姻法法有有关关父父母母子子女女之之间间权权利利义义务务的的规规定定, , 对对离离婚婚后后的的父父母母子子女女

26、关关系系是是完完全全适适用用的的,即即离离婚婚后后父父母母对对子子女女仍仍有有抚抚养养和和教教育育的的权权利利和和义义务务。 离离婚婚后后, , 不不直直接接抚抚养养子子女女的的父父或或母母, , 有有探探视视子子女的权利女的权利, , 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5、离婚诉讼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根据根据婚姻法婚姻法第第4646条的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条的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主体只能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且必须是由于主体只能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且必须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仅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仅为离婚诉

27、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1 1)重婚的)重婚的 (2 2)有配偶者而与他人同居的)有配偶者而与他人同居的 (3 3)实施家庭暴力的)实施家庭暴力的 (4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案例分析案例分析甲男与乙女于甲男与乙女于20002000年年1010月月1 1日结婚登记。婚前甲男为结婚盖了砖日结婚登记。婚前甲男为结婚盖了砖房两间,乙女有一叔父侨居国外,于同年房两间,乙女有一叔父侨居国外,于同年8 8月得知乙女将结婚时,答月得知乙女将结婚时,答应赠送两件高档家电作为乙女的结婚礼物,并于第二年应赠送两件高档家电作为乙女的结婚礼物,并于第二年

28、2 2月将两件礼月将两件礼物带回交予乙女。物带回交予乙女。 2002 2002年,甲乙因性格不合,双方都同意离婚。但甲男要求分得上年,甲乙因性格不合,双方都同意离婚。但甲男要求分得上述两件家电的一件,乙女则要求分得上述住房的一间,双方争执不下,述两件家电的一件,乙女则要求分得上述住房的一间,双方争执不下,不知怎么办?现已查实,甲男与乙女无任何财产约定。请你根据案情,不知怎么办?现已查实,甲男与乙女无任何财产约定。请你根据案情,提供意见:提供意见: 本案应适用何种离婚程序?本案应适用何种离婚程序? 甲男与乙女对家电及住房的分割要求是否有法律根据?甲男与乙女对家电及住房的分割要求是否有法律根据?

29、案例分析 王彬与李兰于王彬与李兰于19991999年年5 5月月1 1日举行婚礼仪式并同居。同年日举行婚礼仪式并同居。同年8 8月,李兰继月,李兰继承了父亲的遗房承了父亲的遗房1 1间。间。1010月,王彬与李兰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月,王彬与李兰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书。书。20012001年年2 2月,李兰生下一子。期间,王彬向朋友借款月,李兰生下一子。期间,王彬向朋友借款20002000元用于购买元用于购买各种母婴用品,另瞒着妻子向朋友借款各种母婴用品,另瞒着妻子向朋友借款30003000元帮胞弟购房。元帮胞弟购房。 同年同年1010月,王李感情不和,闹离婚。王彬认为李兰继承

30、其父的遗房月,王李感情不和,闹离婚。王彬认为李兰继承其父的遗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欠的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欠的50005000元债务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元债务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李兰不同意,王彬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李兰不同意,王彬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据查实,双方对财产未作任何决定。据查实,双方对财产未作任何决定。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王彬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应否受理?王彬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应否受理? 王彬对案中财产及债务的认识是否正确?王彬对案中财产及债务的认识是否正确? 最后:恭祝大家阖家欢乐、幸

31、福美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重要条款解读重要条款解读 重要条款解读(一)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收益的归属问题(二)空头支票(三)婚前仅一方出钱买房,婚后共同还贷 (四)父母买房归属问题 (一)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收益的归属问题司法解释第5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解读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原则为夫妻共有,但有两个重要例外: (1)孳息。如一方在婚前拥有100万元存款,婚后产生10万元利息,该10万元利息归该一方所有。 (2)自然增值。如一方婚前拥有房产并已付清全部房款,该房产婚后产生10万元的增值,

32、则增值的10万元归该一方所有。(二)空头支票(二)空头支票司法解释第6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186条【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解读 小李与小张是男女朋友关系,为了能与小张结婚,小李说:“只要你嫁给我,就把我名下一套别墅变更为你的名字。” 翌日,二人结婚,但小李没有兑现诺言,小张便起诉要求小

33、李兑现赠送别墅承诺。 法院依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以小李的赠与没有经过公证,并且不具备公益性质为由,驳回了小张的诉讼请求。(三)婚前仅一方出钱买房,婚前仅一方出钱买房,婚后共同还贷婚后共同还贷 司法解释第10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

34、补偿。 婚姻法第39条第1款【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解读 甲与乙系夫妻关系,婚前甲买有一房总金额100万,甲支付首付30万元,其余贷款,该房产登记于甲方名下,婚后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10万元。后感情不合,乙起诉离婚,请求分割夫妻共有的该套房产(起诉时该房屋的价值为150万元),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 双方就该房产的归属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判决该房产归甲所有,剩余60万元贷款亦由甲偿还;判决甲返还乙还贷金额以及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额7.5万元(102*1.5)。(四)父母买房归属

35、问题(四)父母买房归属问题司法解释第7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18条【夫妻一方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6、。 解读:甲与乙结婚无房 (1)婚后甲方父母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并登记在甲方名下,则该房产为甲方的一方财产; (2)后由于该套房产较小,甲方父母出资70%,乙方父母出资30%又购买了一套房产,但只登记在乙方名下,则甲乙双方按份共有该套房产,比例为7:3。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1)(1)物权(不动产)登记原则物权(不动产)登记原则 婚姻以道德为基础,但不得不面临财产、物质,司法解释(三)并没有改变房屋权属登记原则,男方或女方应尽可能将房产登记在自己或双方名下。(2)(2)协议保护作用协议保护作用 注重协议约定财产归属对各方权利保护的作用,必要时可咨询律师。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林强与小

37、娟林强与小娟19961996年结婚,婚后感情不错。年结婚,婚后感情不错。19981998年底,林强经小年底,林强经小娟劝说后,辞职并借钱开始经营一家房地产公司。娟劝说后,辞职并借钱开始经营一家房地产公司。19991999年,林强的姐年,林强的姐姐出国,把她自己的一套私有房产指明赠与给林强。自姐出国,把她自己的一套私有房产指明赠与给林强。自20002000年春,林年春,林强公司业务非常忙,经常不回家。于是夫妻关系开始不好,此后林强强公司业务非常忙,经常不回家。于是夫妻关系开始不好,此后林强所得收入从不拿回家。从所得收入从不拿回家。从20002000年年底,林强干脆搬到公司住,从此再年年底,林强干

38、脆搬到公司住,从此再未回家。小娟单位效益差,收入低,身体又有病,为了生活和看病,未回家。小娟单位效益差,收入低,身体又有病,为了生活和看病,她只好向外举债,自她只好向外举债,自20012001年春至年春至20022002年底,小娟共借款年底,小娟共借款3 3万元(均没有万元(均没有告知林强)。告知林强)。20032003年春,小娟单位濒临破产,从而买断小娟工龄,单年春,小娟单位濒临破产,从而买断小娟工龄,单位一次性付给她买断工龄款位一次性付给她买断工龄款5 5万元。万元。20032003年年5 5月,小娟见婚姻关系难以月,小娟见婚姻关系难以维持,无可挽回,便向林强提出离婚,林强不同意,小娟遂向

39、法院提维持,无可挽回,便向林强提出离婚,林强不同意,小娟遂向法院提出离婚。小娟要求分割林强姐姐赠与给林强的房产。林强却提出他经出离婚。小娟要求分割林强姐姐赠与给林强的房产。林强却提出他经营的公司有营的公司有4040多万元的债务,要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要小娟共多万元的债务,要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要小娟共同承担。小娟不同意,认为林强经营的公司所得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同承担。小娟不同意,认为林强经营的公司所得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其债务应属个人债务。同时,她也提出自己为了生活所负的其债务应属个人债务。同时,她也提出自己为了生活所负的3 3万元债务万元债务也应由林强承担。也应由林强承担。请回答以下问

40、题:请回答以下问题:(1 1)法院是否应准许他们离婚?为什么?)法院是否应准许他们离婚?为什么?(2 2)以上涉及到的财产和债务应如何处理?)以上涉及到的财产和债务应如何处理?答答 案案(1 1)法院应准许他们离婚。因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因夫妻感情)法院应准许他们离婚。因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因夫妻感情和分居满和分居满2 2年是离婚的法定理由。年是离婚的法定理由。(2 2)以上财产,林强姐姐赠与的房子是林强的个人财产,归其所)以上财产,林强姐姐赠与的房子是林强的个人财产,归其所有;小娟单位支付的买断工龄款为小娟个人财产,归其个人所有;以上有;小娟单位支付的买断工龄款为小娟个人财产,归其个人所有;

41、以上债务,林强公司所欠的债务,林强公司所欠的4040多万元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应由林强用其自己多万元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应由林强用其自己财产清偿;小娟所借的财产清偿;小娟所借的3 3万元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用夫妻共同财产万元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偿还。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王军与李萍于王军与李萍于19951995年结婚,两人结婚用房是王军在年结婚,两人结婚用房是王军在19931993年为结婚购置的,现价值年为结婚购置的,现价值2020万元。王军与李萍婚后一万元。王军与李萍婚后一直与王军祖父母住在一起。直与王军祖父母住在一起。19961996年生育一女孩也由祖父母年生育一女孩也由祖

42、父母代为照顾。代为照顾。20022002年王军的父亲去世,王军继承了年王军的父亲去世,王军继承了1 1万元的万元的遗产。遗产。20032003年李萍的父亲去世,李萍继承了一批字画,估年李萍的父亲去世,李萍继承了一批字画,估价价1010万元。王军平时爱好写作,出版了一部小说,稿酬万元。王军平时爱好写作,出版了一部小说,稿酬60006000元,全部用于购买了专业书籍。元,全部用于购买了专业书籍。20002000年结婚五周年纪年结婚五周年纪念日,两人用存款购买一枚价值念日,两人用存款购买一枚价值50005000元的钻戒,一直由李元的钻戒,一直由李萍戴着。萍戴着。20032003年元旦同学聚会,李萍遇

43、到了初恋情人刘宾,刘宾年元旦同学聚会,李萍遇到了初恋情人刘宾,刘宾已是南方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总经理,两人相见,旧情萌发,已是南方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总经理,两人相见,旧情萌发,李萍为了与刘宾远走高飞,辞去了工作,并向法院起诉离婚。李萍为了与刘宾远走高飞,辞去了工作,并向法院起诉离婚。王军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不王军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能达成协议。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 1)案例中的各项财产,应如何处理?)案例中的各项财产,应如何处理? (2 2)子女的抚养权如何处)子女的抚养权

44、如何处理?理?答案答案(1 1)我国我国婚姻法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本案中王军、李萍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继承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本案中王军、李萍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继承的遗产未作只归一方所有的说明,故依法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的遗产未作只归一方所有的说明,故依法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均分;依法均分; 王军出书的收入属知识产权的收益,依法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王军出书的收入属知识产权的

45、收益,依法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此款已用于购买了书籍,且为王军一人使用,但因数额较大,离婚虽然此款已用于购买了书籍,且为王军一人使用,但因数额较大,离婚时应由王军给李萍一半的补偿;时应由王军给李萍一半的补偿; 李萍配戴的戒指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所购买,因此也属于夫妻共同李萍配戴的戒指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所购买,因此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由李萍给王军一半的补偿;财产,离婚时应由李萍给王军一半的补偿; 二人现住房为王军二人现住房为王军1993年为结婚购置的,属于王军的婚前个年为结婚购置的,属于王军的婚前个人财产;人财产; (2)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应遵循有利于)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应遵循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并参考其他因素。本案中,王军与李萍的经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并参考其他因素。本案中,王军与李萍的经济条件基本相同,这时应考虑孩子与祖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改变条件基本相同,这时应考虑孩子与祖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利,所以,离婚时孩子可以由王军抚养,生活环境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利,所以,离婚时孩子可以由王军抚养,李萍支付一定的抚养费;李萍支付一定的抚养费; 法院应明确规定离婚时不抚养子女一方的探视时间、方式等,以法院应明确规定离婚时不抚养子女一方的探视时间、方式等,以保障其探视权的实现。保障其探视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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