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政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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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政策培训企业所得税政策培训 甘井子地税局甘井子地税局 2015-1-9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财税2014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精神,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

2、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3、。 四、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本通知第一至三条规定之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2014年10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64号为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创业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

4、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现就落实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六大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

5、规定。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二、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或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6、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执行。 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可以执行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三、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

7、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行业行业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一次性扣除一次性扣除生物药品制造业等6个行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新购进的固定资

8、产企业持有持有的单价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单价超过100万元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的仪器、设备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单价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的仪器、设备所有行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单价超过100万元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单价不超过100万元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企业持有持有的单价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三)关注的问题(三)关注的问题1、六大行业企业新政适用的判断、六

9、大行业企业新政适用的判断行业标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执行主营业务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投入使用当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2、固定资产的范围、固定资产的范围房屋、建筑物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电子设备3、小型微利企业新政适用的判断、小型微利企业新政适用的判断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10、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固定资产需符合的条件: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4 4、“新购进新购进”和和“持有持有”固定资产的确定固定资产的确定“新购进”固定资产“新”购,而非购“新”“购进”,以货币购进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2014年1月1日以后购买 设备购置时间应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购置时间点原则上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的时间点为准。“持有”固定资产“持有”,既包括2014年1月1日前已经购进,也包括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5000元”是指企业固定资产的原始成本,不是折余价值前期

11、已购进,其折余价值部分可在2014年1月1日以后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5 5、税会差异的处理、税会差异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6、政策衔接、政策衔接加速折旧与加计扣除可享受双重优惠 对于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来说,在会计上按照公告规定进行加速折旧处理的折旧、费用,若符合加计扣除

12、条件的,仍可以进行加计扣除,享受双重的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所发生的折旧、费用等金额,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依据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税201370号)。新旧政策选最优 企业的资产如果既符合本公告的规定,又符合国税发200981号文件的规定,以及符合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企业可以选择最优的政策执行。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一经选择,不得改变。7、征收管理、征收管理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在备案时纳税人只需提供相应报表。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对所属分支机构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由其总机构

13、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预缴期即享受政策 企业在预缴申报时,由于无法取得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重数据,可以由企业合理预估,先行享受。到年底时如果不符合规定比例,则在汇算清缴时一并进行纳税调整。填报统计表与申报表预缴申报时填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汇算清缴申报时填报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季度申报要求例1:A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2013年12月份外购一台生产用设备,当月投入使用,由于客观原因,设备销售方2014年1月才给A企业开具发票,设备金额600万元,企业按照10年计提折旧(假定预计净残值为0)。由

14、于符合加速折旧新政,企业决定在税收上采用缩短折旧年限的方式进行纳税调整(即按6年折旧处理) 季度申报要求2014年1月开始计提折旧,每月折旧额为600(1012)=5万;2014年1-9月会计上共已计折旧59=45万。填报预缴情况统计表时:“本期折旧(扣除)额”=600 (612)945+ 600 (612)3=30+25=55万;“累计折旧(扣除)额”= 600 6=100万。“合计”项下:“本期折旧”“正常折旧额”=5 3=15万,“加速折旧额”=55万; “累计折旧(扣除)额” “正常折旧额”=5 12=60万,“加速折旧额”=100万季度申报要求例2:B企业2014年3月购入一台管理部

15、门使用的复印、打印一体机,当月收到发票并投入使用,发票注明金额4800元(不含税),会计上按5年计提折旧(假定预计净残值为0),企业准备在税收上做一次性扣除处理。会计上2014年4月开始计提折旧,月折旧额=4800 (512)=80元;2014年4至9月会计上共已计折旧806=480元;2014年10至12月会计上计提折旧803=240元。 税收上,企业在进行2014四季度申报时将该固定资产折余价值一次性在税前扣除。填报预缴情况统计表时: “本期折旧(扣除)额”=4800-480=4320元;“累计折旧(扣除)额”=4800元“合计”项下:“本期折旧”“正常折旧额”= 803=240元,“加速折旧额”=4320元; “累计折旧(扣除)额” “正常折旧额”=80 9=720元,“加速折旧额”=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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