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上传人:hs****ma 文档编号:586565270 上传时间:2024-09-05 格式:PPT 页数:8 大小:161.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工程合同管理工程合同管理 参考资料参考资料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管理系管理系管理系管理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合同管理工程合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那么那么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那么那么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标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为了标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法。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法。第二条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

2、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以下工程建设工程包括工程的勘察、设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以下工程建设工程包括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根底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平安的工程;一大型根底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平安的工程;二全部或者局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二全部或者局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

3、助资金的工程。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前款所列工程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开展方案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前款所列工程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开展方案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工程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工程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条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躲避招标。何方式躲避招标。第五条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

4、老实信用的原那么。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老实信用的原那么。第六条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第七条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

5、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第二章第二章 招招 标标第二章第二章 招招 标标第八条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工程、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工程、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九条第九条 招标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工程审批手续的,应领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工程审批手续的,应领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

6、有进行招标工程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工程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第十条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国务院开展方案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工程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

7、重点工程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开展方案国务院开展方案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工程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工程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开展方案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效劳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效劳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

9、等方面的专家库。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从事工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方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10、。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

11、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等事项。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等事项。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

12、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

13、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工程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国家对招标工程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工程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工程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招

14、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给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给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工程现场。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工程现场。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15、。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局部。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局部。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自招标

16、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第三章 投投 标标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工程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依法招标的科研工程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

17、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工程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工程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工程的机械招标工程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工程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工程的机械设备等。设备等。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

18、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

19、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局部。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局部。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工程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工程的局部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工程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工程的局部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件中载明。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

20、程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

21、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工程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工程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

22、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本钱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本钱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第三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

23、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

24、、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工程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工程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工程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

25、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特定招标工程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本钱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

26、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

27、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工程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工程。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工程,也不得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工程的局

28、部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工程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第五章第五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躲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工程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局部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可以暂停工程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

29、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

30、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工程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

31、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消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工程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

32、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消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的评标;构成

33、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工程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工程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工程的局部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工程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消

34、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工程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局部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消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章规定

35、的行政处分,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分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十三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6、,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第六章第六章 附附 那么那么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平安、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涉及国家平安、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

37、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工程,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进行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本法自2000年年1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资格认证/考试 > 自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