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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第三条: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管理上的缺陷和环境的不安全状况。第四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或短期内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
2、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本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工贸行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特种设备等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适用于所有相关的工贸行业,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仅适用于对应的行业。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
3、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
4、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二)使用液氨制冷的行业领域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三)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2.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机械行业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熔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影响范围内。2.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或驱动装置中未设置两套
5、制动器。吊运浇注包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等零件,未进行定期探伤检查。3.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存在潮湿、积水状况,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4.铸造熔炼炉冷却水系统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检测报警装置,没有设置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5.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或燃烧系统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6.使用易燃易爆稀释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沟、地坑等有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7.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根据公司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报告分析,本公司不存在重大事故隐
6、患。第五条:隐患排查是指公司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岗位员工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公司管理制度,采取一定的方式和方法,对照风险分级管控措施的有效落实情况,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的工作过程。1. 隐患排查又称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分为综合性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2. 综合性检查是指以保障安全生产为目的,以安全责任制、各项专业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为重点,各有关专业和部门共同参与的全面检查(每季度一次)。3. 专业检查是指对区域位置及总图布置、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储运、消防和公用工程等系统分别进行的专业检查(每半年一次)。4. 季节性
7、检查是指针对气候特点(如夏季冬季、雨季、凤季等;冬季冰凌、暴雪、防滑、防冻凝等)可能对施工生产带来的安全危害而组织的安全检查(每季度一次)。5. 节假日检查是指对节假日前对安全、保卫、消防、生产物资准备、备用设备、应急预案等方面进行检查,在节假日前进行一次隐患排查。第六条:隐患治理是指消除或控制隐患的活动或过程。隐患信息包括隐患名称、位置、状态描述、可能导致后果及其严重程度、治理目标、治理措施、职责划分、治理期限等信息的总称。第七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车间。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公司承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应当加强对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
8、面的实时监控和日常排查,并承担下列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一)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内容、周期、监控、治理措施和资金保障等事项;(二)对从业人员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训,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三)对照风险管控清单,对风险点和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排查;(四)依据有关标准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判定,并采取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予以消除;(五)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报告、通报。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履行
9、下列职责:(一)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加强考核;(二)组织制定并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三)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四)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第十条: 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并直接管理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其他相关负责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在履行各自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关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职责。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并督促执行;(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
10、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督促、检查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四)对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有关职能部门、生产车间、生产班组以及有关责任人员,依照职权查处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二条: 公司从业人员对所在工作岗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承担直接责任,履行下列职责:(一)知悉本岗位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二)在上岗作业前进行安全确认;(三)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四)严格遵守岗位操作规程,杜绝违章作业;(五)及时排查、消除并报告事故隐患;(六)身体欠佳或者情绪异常时及时向班组长报告。第十三条: 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对下列事项进行定期排查:(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11、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四)生产装置和安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以及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情况;(五)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情况;(六)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佩戴使用情况;(七)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情况;(八)其他应当进行定期排查的事项。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组织进行专项排查:(一)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规程发布或者修改的;(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试生产的;(三)复工复产;(四)周边环境、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发生改变的;(五)发生事故或者险情的;(六)其他应当进行专项排查
12、的情形。第十五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从业人员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第十六条:车间主任每周组织一次车间范围内的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风险管控措施隐患排查,并负责事故隐患方案的制定和落实,负责事故隐患整改情况验收、评估,建立本部事故隐患治理台账。第十七条:财务资产部根据法律法规要求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确保安全生产费用规范使用、落实,优先用于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所需支出。第十八条:安全、设备、电气、工艺、仪表专职管理人员参加每季度一次的公司级的综合检查
13、和专业检查,安全负责人负责事故隐患方案的制定和落实,负责落实事故隐患整改情况验收、评估,建立安全、设备、电气、工艺、仪表专业检查事故隐患治理台账。第十九条:安全检查内容:1. 检查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情况;2. 检查设备设施安全运行及安全装置等情况;3. 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健全和贯彻执行等情况;4. 检查生产现场作业环境安全情况及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5. 检查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情况以及上下班路途安全管理情况;6. 检查防火、消防设施、特种设备情况;7. 检查安全教育情况,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教育、“三级”安全教育、“四新”教育、改变工种教育、复工教育;8. 检查劳动防护用
14、品正确穿戴使用管理等情况;9. 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第二十条: 各单位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予以消除。对不能及时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采取下列治理措施:(一)根据需要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二)组织开展现状风险评估,并向从业人员公示重大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三)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制定治理方案;(四)组织落实治理方案,消除事故隐患;(五)组织复查验收。(六)安全环保部组织相关人员每月进行事故隐患治理结果的检查、验收、评估、考核。(七)对重大事故隐患,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县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可以直报省人民
15、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治理结果等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第二十一条:各单位根据隐患排查表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隐患排查后各单位将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方案进行落实,相关单位按照整改期限进行验收,各单位建立事故隐患整改台账并及时更新。第二十二:隐患治理实行分级治理、分类实施的原则,应保证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第二十三条:隐患治理的流程包括:通报隐患信息、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实施隐患治理、治理情况反馈、验收。隐患治理分为一般隐患治理和重大隐患治理。第二十四条:隐患治理完成后,应根据隐患级别组织相关人员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实现闭环管理,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对政府督办的重大隐患(本公司无重大事故隐患:见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报告),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隐患排查内容第二十五条:应根据以下情况对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影响,及时更新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隐患等级和类别、隐患信息等内容,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及标准规程变化或更新;2、政府规范性文件提出新要求;3、公司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机制发生变化;4、公司生产工艺发生变化、设备设施增减、使用原辅材料变化等;5、公司自身提出更高要求;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