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 权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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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年维权主要法律依据老年维权主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2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72号自2013年7月1日施行)获得帮助权;国家保障权;被赡养权;老年人优先权。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财产所有权(继承权等)、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7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老年人维权老年人维权“384”一、三个

2、概念一、三个概念二、八大权利二、八大权利三、四项注意三、四项注意一、老年人维权:三个概念一、老年人维权:三个概念、老年人的年龄界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老年人日老人节(中国):农历九月初九,重阳节老年人日(国际):十月一日 3.3.背景背景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2000年我国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8811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7,按照国际标准,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1996年8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我国制定该部法律的宗旨在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

3、老的美德,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二、老年人维权:八大权利二、老年人维权:八大权利(一)受赡养权(一)受赡养权(二)再婚自由权(二)再婚自由权(三)住房财产权(三)住房财产权(四)继承权(四)继承权(五)不受遗弃和虐待的人(五)不受遗弃和虐待的人身权身权(六)老年人享有社会关爱(六)老年人享有社会关爱的权利的权利(七)老年人应当享受的社(七)老年人应当享受的社会服务会服务(八)老年人有权参与社会(八)老年人有权参与社会发展、享受社会优待、享有发展、享受社会优待、享有宜居环境的权利宜居环境的权利 子女孝顺,老人开心!子女孝顺,老人开心!(一)受赡养权(一)受赡养权1

4、、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区别赡养赡养,指晚辈人对长辈人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的帮助。扶养扶养,指平辈人之间在物质生活上的互相扶助。抚养抚养,是指长辈人对晚辈人在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上的抚育。(一)老年人享有由子女赡养的权利(一)老年人享有由子女赡养的权利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15条等之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1、子女不但在经济上要供养父母、帮助父母,而且在生活上也要照料父母,并且在精神上要安慰父母。如果子女只是给付了赡养费,这仅仅是履行了一部分的赡养义务2、子女对生病的父母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并且应当对生病的父母予以护理3、子女应该妥善安排父母的住房,不得强迫父母迁居

5、到条件低劣的房屋内,对父母自有的房屋,子女还有予以维修的义务链接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疑问解读:在子女未成年时,父亲或母亲对子女未尽过抚养义务,子女成年后对父母是否应承担赡养义务?只要父母子女关系的存在,抚养或赡养的权利义务也就存在,即使父母因种种原因未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但是也不影响其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父母的过错不能成为免除子女赡养责父母的过错不能成为免除子女赡养责任的理由。任的理由

6、。子女也不能以“父母分家不公平”为借口、而拒绝赡养父母;子女也不能以“与父母断绝关系”、或“放弃继承权”等为借口,而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特别提醒:男男女女平平等等,出出嫁嫁的的女女儿儿一一方方面面对对自自己己的的父父母母负负有有赡赡养养的的责责任任,另另一一方方面面,也也有有协协助助丈丈夫夫赡养自己公公婆婆的义务。赡养自己公公婆婆的义务。放弃继承权就可不赡养吗?放弃继承权就可不赡养吗?案例:贺大爷夫妇有两个儿子,大儿子随贺大爷夫妇生活,小儿子则“倒插门”。小儿子结婚时与父母签订协议:不要父母彩礼,不继承父母遗产,今后也不赡养双亲。后来贺大爷夫妇年老多病且失去劳动能力,加之老伴病情加重住进医院,生

7、活更是苦不堪言。由于大儿子的经济收入也不高,也无法承受昂贵的医疗费用。贺大爷找到小儿子,要求他尽些赡养义务,并负担部分治疗费用,但被小儿子拒绝。无奈之下,贺大爷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小儿子与以不要财物和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违反了法律规定,与父母签订的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属无效协议。判决小儿子必须履行赡养父母义务并承担医疗费用。赡养人的范围:一是老年人的成年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二是老年人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赡养的内容(1)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2)对老年人生活上的照料(3)精神上慰藉的需求。赡养费的给付标准和组成部分司法实践中,赡养费的

8、给付标准一般结合赡养人收入的20%进行计算,最低不能低于低保补助,最高不能高于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赡养费主要由以下六部分组成,(1)穿衣吃饭及日常开支费用,(2)生病治疗费用,(3)生活不能自理的费用,比如护理费,(4)住房费用,(5)必要保险费用,(6)精神消费支出,比如有线电视费,书报费等。这些不承担赡养义务的理由合法吗(1)认为自己放弃继承权的(2)认为父母离婚或者再婚的(3)认为父母当年因为生活困难、犯罪或其他客观条件确实不能抚养自己的(4)认为父母取消子女对财产的继承权的(5)已婚的成年子女本人没有经济收入,但配偶的收入足以维持生活的(6)认为自己是出嫁的女儿不该赡养的(7)认为分家不

9、公不该赡养的(8)认为不照料自己的孩子不该赡养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上述理由都是不合法的。可以免除赡养义务的情形一是父母对子女有严重犯罪行为,比如犯有杀害子女、虐待子女、遗弃子女的、或强奸女儿等行为的,丧失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二是父母有经济收入,但是不能免除精神上的赡养义务。三是成年子女对父母再婚的配偶。(二)、再婚自由权(二)、再婚自由权1、老年人再婚的主要障碍: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2、老人的婚姻自主权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10、第二十一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其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生活。”婚姻法婚姻法第三十条特别规定:第三十条特别规定:“子女应当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以及婚后的生活。”3、再婚老人的赡养问题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关系变化而终止。”4、再婚夫妻共同财产及遗产继承的规定婚姻法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1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归夫妻共同所有。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归夫妻共同所有。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继承法规定,夫妻互为对方的第一顺序法定

12、继承人。5、老年同居、“走婚”不受法律保护(下附案例)婚姻法婚姻法第八条规定,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案例:老黄由于老伴去世多年,于是在5年前请了同样丧偶的李阿姨做保姆。时间长了,老黄和李阿姨相互感觉也很不错,可要结为夫妻,两人却又顾虑重重。今年年初,老黄带着李阿姨去外地旅游时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在医院死亡。交通事故的责任方同意赔偿12万元。这时,老黄的儿子匆匆赶来办理手续,并且要求李阿姨返还收到的赔偿款。而李阿姨却认为,自己照顾了老黄这么多年,老黄的赔偿

13、金应该属于自己的。那么,作为非配偶身份的同居者,李阿姨应该得到这笔钱吗?律师分析:我国婚姻法规定,在1994年2月1日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所以,老黄和李阿姨的关系属于同居关系而非婚姻关系。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处理,原则上双方的财产各自归各自,不发生法律上的共有关系。因此李阿姨应该返还赔偿款,此赔偿款应作为老黄的遗产由儿女进行继承。关于老年人再婚的法律建议关于老年人再婚的法律建议(1)、婚前及婚后财产公证(2)、遗嘱公证(3)、签订双方赡养协议(三)住房财产权(三)住房财产权一、如何避免子女侵害老年人住房权益

14、侵害形式1、子女出资购买同住老人拥有使用权的住房后,全部占有该住房2、子女私自更改户主及产权人,侵占老年人房产3、子女以赡养、照料老年人生活为名,经老年人同意后更改户主及产权人,目的达到后,遗弃、虐待老年人。4、子女分配、购买住房后,仍占据老人住房。建议:提高产权意识再婚配偶婚前财产不属共同财产再婚配偶婚前财产不属共同财产案例:1998年,45岁的杨阿姨带着自己两个年少的孩子和58岁的老李再婚了。去年2月,身体一向健康的老李突然得了癌症,三个月后就撒手人寰了。老李的后事处理完毕后,他的五个儿女和杨阿姨聚在了一起。老李的子女认为,该房是自己亲生母亲在世时和父亲一同购买的,与杨阿姨无关。如果杨阿姨

15、要继续住在这里,可以掏钱买下来。杨阿姨则认为自己和老李是合法夫妻,自己至少应该有一半的房产,而且自己的两个儿子作为老李的继子,也有权分得遗产。那么,这个房子到底该如何分配呢?律师分析: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在老李的前妻去世后,他前妻所拥有的那一半房屋由老李和他的5个子女共同继承,另一半房产则属于老李的个人财产。由于该房屋属于老李的份额是其在再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而非他与杨阿姨的共同财产。因此老李死后,杨阿姨只能和老李的

16、5个亲生子女和两个继子女共8人一起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分割属于老李的那份遗产。老年人享有自由处分自己个人老年人享有自由处分自己个人合法财产的权益合法财产的权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2条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二、资助子女购房,如何避免他人分走财产。1、产权尽可

17、能登记在自己名下,2、不能登记在自己名下,(1)、打借条或欠条(2)、赠与协议常见侵害老年人权益的行为侵害老年人的财产权、消费维权侵害老年人的财产权、消费维权专家指出:直接占有老年人的现金、房产、存折、债券、股票、抚恤金等,成为近年来侵占老年人财产的一种趋势。面对“赖账”的不孝晚辈,老年人该如何保护自己?在子女直接侵害老年人财产的案件中,75以上的老年人未向子女要借据,这样就造成子女赖账有恃无恐,老年人的官司因为手中没有借条而取证艰难。老年人对子女应该多一点戒备之心,应该增强对一些借口和欺骗行为的识别能力。借款行为发生时不打借条是老年人的致命弱点,这看起来是对家庭成员的信任,但并不符合现代社会

18、的生存法则。(四)继承权(四)继承权1、确定遗产2、遗嘱继承优先3、无遗嘱就按法定继承处理继承法继承法相关知识相关知识遗嘱遗嘱老年人在生前对自己的个人合法财产有立遗老年人在生前对自己的个人合法财产有立遗嘱的权利嘱的权利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以外的人。”遗嘱的种类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就是生前立下遗嘱后、并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的遗嘱。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就是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亲笔签名,并且注明书写遗嘱的年份,写明年、月、日。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就是自己请他人代笔书写遗嘱。但是,立“代书遗

19、嘱”是要具备条件的:委托他人代笔写遗嘱的,应该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立遗嘱的时间,并且由代笔人、在场见证人、遗嘱人共同签名。录音遗嘱:录音遗嘱:但录音遗嘱中要明确说明立遗嘱的时间,也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口头遗嘱: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一般是指在病情严重危急生命之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也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但口头遗嘱是五种遗嘱中效力最低的遗嘱。因此,我国继承法规定,在立遗嘱人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就为无效。订立遗嘱别侵害了弱者权益订立遗嘱别侵害了弱者权益案例:郑某与丈夫刘某育有一女,又于早年

20、收养一两岁男孩郭某。因丈夫早逝,郑某一人含辛茹苦将一双儿女抚养成人。在一次朋友聚会上,郭某无意中得知自己的身世,对养母的态度从此一落千丈。今年1月底,郭某在与其子外出置办年货时,不小心滑入路边深沟,被送往医院。在住院治疗期间,郭某立下遗嘱一份,将个人全部财产(3间房屋、5万元存款)归其子继承。后其因医治无效于10日后死亡。今年3月底,已86岁高龄的郑某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遗产。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生前所立遗嘱虽然合法有效,但原告与郭某系养母子关系,实际上多年来一直依靠郭某赡养。郭某死亡后,老人已没有生活来源,且年近九旬,丧失了劳动能力,根据我国继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遗嘱继承应当

21、对没有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剩余遗产按遗嘱继承。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郭某之子返还郑某遗产2万元、房屋1间。律师分析:我国法律在赋予公民用遗嘱处分自己财产权利的同时,也对公民行使这种处分权作了必要的限制。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里也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上述条文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民在立遗嘱时必须执行。如果公民在生前立有多份遗嘱的,而遗嘱内容

22、如果公民在生前立有多份遗嘱的,而遗嘱内容存在相互抵触的,则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存在相互抵触的,则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的时间虽然都在公证遗嘱之后的,但仍然不得撤时间虽然都在公证遗嘱之后的,但仍然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为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销、变更公证遗嘱。因为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效力。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养子女继承权如何判定养子女继承权如何判定小时候父母将李小姐送人,由

23、他人抚养长大。在李小姐亲生父母年老后,李小姐主动小时候父母将李小姐送人,由他人抚养长大。在李小姐亲生父母年老后,李小姐主动回到他们身边进行照顾,住院治疗的钱都是由李小姐支付,并且在两位老人去世后出回到他们身边进行照顾,住院治疗的钱都是由李小姐支付,并且在两位老人去世后出钱进行安葬。两位老人身后留下一处房产,一直由李小姐亲生妹妹住着,李小姐与其钱进行安葬。两位老人身后留下一处房产,一直由李小姐亲生妹妹住着,李小姐与其协商处理父母遗产问题,其说李小姐是别人的养女就没有对亲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了。协商处理父母遗产问题,其说李小姐是别人的养女就没有对亲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了。李小姐真的没有继承权了吗?李小

24、姐真的没有继承权了吗?律师分析:李小姐由他人抚养长大律师分析:李小姐由他人抚养长大,与亲生父母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不具有法定继与亲生父母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不具有法定继承权人资格。但是她对亲生父母生前赡养较多,身后又妥善安葬,依法可恰当分得亲承权人资格。但是她对亲生父母生前赡养较多,身后又妥善安葬,依法可恰当分得亲生父母的遗产。在此说明一下,作为养子女,对养父母是享有法定继承权的,由亲生生父母的遗产。在此说明一下,作为养子女,对养父母是享有法定继承权的,由亲生父母处分得遗产,不影响该继承权的享有。如果亲生父母想把财产全部留给自己送养父母处分得遗产,不影响该继承权的享有。如果亲生父母想把财产全部留给

25、自己送养他人的子女,应通过立遗嘱方式进行处理。他人的子女,应通过立遗嘱方式进行处理。(五)不受遗弃和虐待的人身权(五)不受遗弃和虐待的人身权遗弃遗弃:指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当事人一方,对老年人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行为。虐待虐待:经常性地打骂、冻饿、禁闭老人,或强迫老年人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或其他折磨、摧残老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常被遗忘的常被遗忘的“精神赡养权精神赡养权”近年来,老年人维权又出现了一种新鲜事:一些晚辈虽然付给老人一定的赡养费,但是有意孤立老人的生活环境,长期不探视老人,使老人处在一种孤独、凄凉的境地。一些老人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要为自己争取“新”的权利。今年5月,北京市

26、92岁的刘老太太咬破手指按下一枚血手印,一纸诉状将自己的儿子告上朝阳法庭。老人伤心欲绝地说:儿子过得很好,收入很高,但是同在北京生活,却整整13年没有看望过她了。刘太太的老伴已经过世,家住东城的儿子曾经长期拖欠老人赡养费。后来经过居委会出面调解,儿子吴某才勉强同意恢复对老人的赡养。但是,心中不快的吴某却再也没来看过老母,时有时无的赡养费也是通过邮局寄送。老人得到了微薄的赡养费,却陷入了深深的孤独中,有一次生病在家躺了7天竟没有人管。(六)老年人享有社会关爱的权利六)老年人享有社会关爱的权利1、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条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2、第二十九条国家通过基

27、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3、第三十条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4、第三十一条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对流

28、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5、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6、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7、第三十四条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

29、欠或者挪用。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8、第三十五条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9、第三十六条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七)老年人应当享受的社会服务七)老年人应当享受的社会服务15条条1、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

30、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2、第三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3、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

31、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4、第四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5、第四十一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6、第四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质量和养老服务职业等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

32、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7、第四十三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三)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四)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8、第四十四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9、第四十五条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依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有关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

33、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10、第四十六条国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依法规范用工,促进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发展专职、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11、第四十七条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12、第四十八条国家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13、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城乡医疗卫生服务规划,将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

34、防等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鼓励为老年人提供保健、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国家鼓励医疗机构开设针对老年病的专科或者门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老年人的健康服务和疾病防治工作。14、第五十条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促进老年病的早期发现、诊断和治疗。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15、第五十一条国家采取措施,发展老龄产业,将老龄产业列入国家扶持行业目录。扶持和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用品和提供相关的服务。(八)老年人有权参与社会发展、享老年人有权参与社会发展、享受社会优待

35、、享有宜居环境的权利受社会优待、享有宜居环境的权利一、社会优待:(六条)1、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2、第五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3、第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户口迁移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询问,并依法优先办理。4、第五十五条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

36、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5、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护理、康复、免费体检等服务。提倡为老年人义诊。6、第五十七条提倡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7、第五十八条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

37、或者优惠开放。8、第五十九条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舒适的居住环境让老年人快乐的享度晚年生活!舒适的居住环境让老年人快乐的享度晚年生活!二、宜居环境(5条)1、第六十条国家采取措施,推进宜居环境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2、第六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点,统筹考虑适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文化体育设施建设。3、第六十二条国家制定和完善涉及老年人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维护、管理等环节加强相关标准的实施与监督。4、第六十三条国家制定无障碍设

38、施工程建设标准。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居住区等,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5、第六十四条国家推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引导、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开发,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三、参与社会发展(六条)1、第六十五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2、第六十六条老年人可以通过

39、老年人组织,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第六十七条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老年人权益保障、老龄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3、第六十八条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三)提供咨询服务;(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六)参加志愿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40、(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4、第六十九条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5、第七十条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发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加大投入。6、第七十一条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如何维权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1、第七十二条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

41、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2、第七十三条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第七十四条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2、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4、第七十五条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第七十六条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第七十七条侮辱、诽谤老年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第七十八条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43、养老机构条件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逾期达不到法定条件的,责令停办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8、第七十九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第八十条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第八十一条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11、第八十二条涉及老年人的工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无障碍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未尽到维护和管理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有关单位、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老年人维权:四项注意三、老年人维权:四项注意1、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固定证据保管证据2、起诉应注意诉讼时效我国法律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的。3、维权要讲策略,“先礼后兵”4、经济困难老人可申请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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