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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法规学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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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法规学习要点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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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法律、法规学习要点勘察设计法律、法规学习要点 提提 纲纲一、国家法规一、国家法规二、行业法规二、行业法规三、地方法规三、地方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293号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管理条例》》1 1 1 1、国家法规、国家法规、国家法规、国家法规第四条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第五条第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1 1 1 1、国家法规、国家法规、国家法规、国家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293号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管理条例》》 第九条第九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 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 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条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 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1 1 1 1、国家法规、国家法规、国家法规、国家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293号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项目批准文件;(二)城市规划;(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1 1 1 1、国家法规、国家法规、国家法规、国家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293号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 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1 1 1 1、国家法规、国家法规、国家法规、国家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293号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

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1 1 1 1、国家法规、国家法规、国家法规、国家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293号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1 1 1 1、国家法规、国家法规、国家法规、国家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293号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 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1 1 1 1、国家法规、国家法规、国家法规、国家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279号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1 1 1 1、国家法规、国家法规、国家法规、国家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279号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条例》》第三条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1 1 1 1、国家法规、国家法规、国家法规、国家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279号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 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1 1 1 1、国家法规、国家法规、国家法规、国家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279号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 1 1 1、国家法规、国家法规、国家法规、国家法规刑法刑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1 1 1、国家法规、国家法规、国家法规、国家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国家家主席令第主席令第91号号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1 1 1 1、国家法规、国家法规、国家法规、国家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国家家主席令第主席令第91号号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1 1 1 1、国家法规、国家法规、国家法规、国家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国家家主席令第主席令第91号号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1 1 1、国家法规、国家法规、国家法规、国家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 国国家家主席令第主席令第7号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1 1 1 1、国家法规、国家法规、国家法规、国家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 国国家家主席令第主席令第7号号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 1 1 1 1、国家法规、国家法规、国家法规、国家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 国国家家主席令第主席令第7号号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地震灾害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级。

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七条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 1 1 1、国家法规、国家法规、国家法规、国家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国国家家主席令第主席令第47号号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1 1 1 1、国家法规、国家法规、国家法规、国家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国国家家主席令第主席令第47号号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 1 1 1、国家法规、国家法规、国家法规、国家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国务院令第198号号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在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道路的设施、施工任务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城市道路的保修期为一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1 1 1 1、国家法规、国家法规、国家法规、国家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国务院令第198号号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1 1 1 1、国家法规、国家法规、国家法规、国家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化条例》》 国务院令第国务院令第100号号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2 2 2 2、行业法规、行业法规、行业法规、行业法规《《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城乡建设部城乡建设部08年年令第令第1号号第三条第三条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实行预防为主、平灾结合的方针 第七条第七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以及从事市政公用设施抗灾抗震鉴定、工程检测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建设工程抗灾设防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 2 2 2、行业法规、行业法规、行业法规、行业法规《《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城乡建设部城乡建设部08年年令第令第1号号第第九九条条  城乡规划中的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快速路、主干道以及对抗灾救灾有重要影响的道路应当与周边建筑和设施设置足够的间距,广场、停车场、公园绿地、城市轨道交通应当符合发生灾害时能尽快疏散人群和救灾的要求;  (二)水源、气源和热源设置,供水、燃气、热力干线的设计以及相应厂站的布置,应当满足抗灾和灾后迅速恢复供应的要求,符合防止和控制爆炸、火灾等次生灾害的要求,重要厂站应当配有自备电源和必要的应急储备;  (三)排水设施应当充分考虑下沉式立交桥下、地下工程和其他低洼地段的排水要求,防止次生洪涝灾害;  (四)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和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符合灾后恢复运营和预防二次污染的要求,环境卫生设施配置应当满足灾后垃圾清运的要求; 2 2 2 2、行业法规、行业法规、行业法规、行业法规《《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城乡建设部城乡建设部08年年令第令第1号号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灾设防。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抗灾设防标准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对风荷载起控制作用的城镇桥梁和城市轨道交通桥梁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专家进行抗风专项论证 3 3 3 3、地方法规、地方法规、地方法规、地方法规《《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公告第公告第33号号 第三条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第五条第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第十条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并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后,方可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在执业资格范围内从事勘察、设计活动注册执业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勘察、设计单位 3 3 3 3、地方法规、地方法规、地方法规、地方法规《《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公告第公告第33号号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一)项目审批文件;(二)经批准的城市规划;(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国家及本市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规定;(五)经批准的上一阶段勘察、设计文件;(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 3 3 3、地方法规、地方法规、地方法规、地方法规《《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公告第公告第33号号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不得选用国家和本市禁止或淘汰使用的产品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但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3 3 3 3、地方法规、地方法规、地方法规、地方法规《《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公告第公告第33号号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重大市政公用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应当在其方案设计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展 3 3 3 3、地方法规、地方法规、地方法规、地方法规《《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公告第公告第33号号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或经其书面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重大修改后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3 3 3 3、地方法规、地方法规、地方法规、地方法规《《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公告第公告第33号号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依据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设计并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 3 3 3、地方法规、地方法规、地方法规、地方法规《《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公告第公告第33号号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造成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选用国家和本市禁止、淘汰的技术或产品的;(二)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未按规定备案的;(三)伪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 3 3 3 3、地方法规、地方法规、地方法规、地方法规《《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公告第公告第33号号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伪造、涂改勘察、设计文件并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资格证书的处罚,由发证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决定 3 3 3 3、地方法规、地方法规、地方法规、地方法规《《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渝府令第渝府令第 193 号号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以原始地形为准,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下的河床为主行洪区在主行洪区内严禁修建(构)筑物,必要的工程构筑物的修建,必须经过论证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上和二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下的用地为限制使用区在限制使用区内,严禁修建影响行洪的建(构)筑物建设工程的防洪标准按国家防洪标准(GB50201)的规定执行 3 3 3 3、地方法规、地方法规、地方法规、地方法规《《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渝府令第渝府令第 193 号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在长江、嘉陵江上规划、建设桥梁,必须按经批准的该桥梁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安全控制区域及其控制规定,进行规划控制修建桥梁时,每座必须同时建设不小于30000平方米的桥头公共绿地对现有的桥梁,应按规定的安全管理区域予以保护,在其陆域安全区域内,除该桥养护必需的设施外,不得新建其他建(构)筑物。

3 3 3 3、地方法规、地方法规、地方法规、地方法规《《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渝府令第渝府令第 193 号号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上为满足公共交通需要架设人行天桥时,天桥的宽度宜为3.5-4.5米,天桥下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4.8米天桥上及其梯道下,均不得设置经营性设施以及其他与人行交通无关的设施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规划4车道以上的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双向均应设置展宽段展宽段的长度自路缘石半径的端点起为50-80米展宽段的宽度不应小于3.5米 3 3 3 3、地方法规、地方法规、地方法规、地方法规《《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渝府令第渝府令第 193 号号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设计城市道路时,必须遵循设置无障碍设施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在新建的城市道路上,行道树距路缘石的距离,一般不应小于2.5米各种管道应与行道树等道路绿化统筹布置人行道上的草地可与市政工程管道(线)复合布置车行道宽度为4车道以上时,在道路两侧都应布置雨水管道新建城市道路,宜建设多种管道(线)共用的共同沟。

各种城市地下管线宜布置在人行道下当管径或检查井平面尺寸较大,管道沿途接口很少或无接口时,亦可布置在车行道下 3 3 3 3、地方法规、地方法规、地方法规、地方法规《《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渝府令第渝府令第 193 号号第七十条第七十条 在城市主、次干道中埋设管道,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的规模埋设,除临时施工管道和直埋电力、通信电缆外,不得少于、小于以下数量及规模:电力电缆不少于6条,音频和视频电缆不少于6孔,天然气管道直径不小于100毫米,供水管道直径不小于200毫米,排水管道直径不小于400毫米 3 3 3 3、地方法规、地方法规、地方法规、地方法规《《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渝府令第渝府令第 193 号号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一条 各种地下管道横向穿越车行道时,其覆土厚度应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并不得小于0.75米 沿城市道路路缘石埋设的城市公共照明系统的低压电源线路,其覆土厚度不小于0.5米 与城市道路中心线平行埋设的其他地下管道(线),其覆土厚度应满足管道最小覆土的技术规定,并不得小于1米 在人行道下设置的管线沟道,顶板装饰应与人行道铺砌统一,其顶面标高应与人行道设计标高一致。

各种检查井、手孔等附属设施,其顶面标高应与地面设计标高一致 3 3 3 3、地方法规、地方法规、地方法规、地方法规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设计的,由县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受理设计图的处理;造成违法建设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该项目总设计标准取费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罚款 3 3 3 3、地方法规、地方法规、地方法规、地方法规重庆市城乡规划防灾减灾规划导则重庆市城乡规划防灾减灾规划导则 3.5.5 市政消火栓应沿街、道路靠近十字路口设置,间距不应超过120m,当道路宽度超过60m时,宜在道路两侧设置消火栓,且距路边不应超过2m、距房室外墙不应小于5m 3.5.6 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时,应统一规格型号,一般为地上式室外消火栓,市政消火栓配水管直径不应小于200mm,给水圧力不应小于0.15MPa 3 3 3 3、地方法规、地方法规、地方法规、地方法规重庆市城乡规划防灾减灾规划导则重庆市城乡规划防灾减灾规划导则 4.1.5 重庆主城区整体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北碚区为50年一遇)。

4.5.3 市域内其他地区涉及到沿江重大工程项目和沿江重要地区规划建设时,应以长江水利委员会或市域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防洪标准进行设防5.0.2 抗震设防区是指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及六度以上地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的地区)和今后有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区重庆市属于六度地区 3 3 3 3、地方法规、地方法规、地方法规、地方法规重庆市城乡规划电力工程规划导则重庆市城乡规划电力工程规划导则 6.5.9 敷设地下电缆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地下电缆线路的路径选择,除应符合《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的有关规定外,尚应根据道路网规划,与道路走向相结合,并应保证地下电缆线路与其它市政公用工程管线之间的安全距离;2 同一路段上的各级电压电力电缆线路,可同沟或同隧道敷设;3 10kV及以下电力电缆线路需要通过桥梁时,应符合《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中对电力电缆敷设的技术要求,并应符合有关桥梁设计、消防安全规范的规定 3 3 3 3、地方法规、地方法规、地方法规、地方法规重庆市城乡规划给水工程规划导则重庆市城乡规划给水工程规划导则 2.2.3按照《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重庆市主城区2020年人均综合用水量规划指标为350~500升/人·日,供水普及率为100%;都市区内小城镇2020年人均综合用水量规划指标为250~350升/人·日,供水普及率接近100%。

3 3 3 3、地方法规、地方法规、地方法规、地方法规重庆市城乡规划绿地与隔离带规划导则重庆市城乡规划绿地与隔离带规划导则 3.1.4.16 在长江、嘉陵江上修建桥梁,桥头为新建区时,每座桥应建设1处不小于30000m2的桥头公园绿地有用地条件和景观要求的应在每座桥两侧各建1处桥头公园绿地,总面积不小于50000m2大桥桥头为旧城区时,为满足城市景观需要,应结合旧城区成片改造和公园绿地配套要求,保留桥头公园绿地位置,面积不小于20000m23.4.2.6 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其中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0%,宜为25%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宜为20%3.4.2.7 城市道路的绿化覆盖率不低于25%,新建城市主干道的绿地面积不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0%,宜为25% 谢谢 谢谢 各各 位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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