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金融业监ppt课件(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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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4章金融业监管法律制度14.1金融业监管与金融监管法概述金融业监管概述1)金融监管的概念随着金融监管的发展,当代金融监管呈现出以下特征:(1)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并重(2)金融监管注重成本效益观念。传统金融监管忽视对监管成本的衡(3)金融监管强调技术性、科学性。(4)全球金融监管框架初步建立。2)金融监管的目的(1)维持金融业健康运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业的风险,保障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促进银行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2)确保公平而有效地发放贷款的需要,由此避免资金的乱拨乱划,制止欺诈活动或者不恰当的风险转嫁。(3)金融监管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贷款发放过度集中于某一行业。(4)银行倒

2、闭不仅需要付出巨大代价,而且会波及国民经济的其它领域。金融监管可以确保金融服务达到一定水平从而提高社会福利。(5)中央银行通过货币储备和资产分配来向国民经济的其他领域传递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可以保证实现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时的传导机制。(6)金融监管可以提供交易账户,向金融市场传递违约风险信息。3)金融监管的原则(1)依法监管原则。(2)审慎监管原则。(3)合理适度竞争原则。(4)自我约束和外部强制相结合原则。(5)预警与处罚并重原则。(6)安全稳健与经济效益结合的原则。4)金融监管的必要性(1)金融业的重要性(2)金融业的高风险性(3)金融体系的脆弱性(4)金融业的信息不对称金融业监管法概述1)

3、金融监管法的概念和特点金融监管法特点:(1)金融监管法是强行法。(2)金融监管法是行为法。(3)金融监管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2)金融监管法律关系(1)金融监管法律关系的主体。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2)金融监管法律关系的客体。(3)金融监管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金融监管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金融监管模式1)金融监管模式的概念2)不同金融监管模式及其比较(1)统一监管模式(2)分头监管模式(3)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3)我国现行金融监管模式14.2.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概述1)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概念2)银行业监管的目标3)银行业监管的原则(1)独立监管原则(2)依法监管原则(3)公

4、开原则(4)公正原则(5)效率原则4)监督管理机构5)监管对象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业人员规范14.2.2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1)监管职责的范围(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3)在受理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时,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东时,负责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4)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按照规定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备案。(5)对银行业市场准人

5、实施管制。(6)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8)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9)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2)监管职责的履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1)审批时限规定(2)非现场监督规定(3)现场检查规定(4)并表监管规定(5)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建议(6)金融监管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7)突发事件报告责任制度(8)突发事件处置制度(9)统一的统计制度14.2.2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措施1)强制信息披露(1)获取财务资料(2)现场检查(

6、3)询问企业高层人员(4)向公众披露信息2)强制整改3)接管、重组与撤销(1)接管、重组与撤销的事由(2)接管、重组与撤销的措施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4)冻结账户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法律责任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2)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1)违反市场准入规定的法律责任(2)违反经营管制规定的法律责任(3)违反诚实经营和审慎经营义务的法律责任(4)违反提交财务资料义务的法律责任(5)补充性制裁措施14.3证券业监管法律制度证券业

7、监管的概述1)证券业监管的含义及意义2)证券业监管的原则(1)公正原则(2)公开原则(3)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依法管理原则(6)政府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的原则3)证券业监督管理机构4)证券业监管的对象(1)证券市场主体(2)证券市场客体14.3.2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1)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2)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3)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

8、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4)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5)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6)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7)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权力1)监督管理措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2)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3)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

9、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4)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5)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6)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7)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

10、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2)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程序法律责任1)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2)证券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1)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法律责任(2)证券公司的法律责任(3)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4)其他法律责任14.4保险业监管法律制度保险业监管的概述1)保险业监管的历史沿革2)监督管理机构3)保险业监管的必要性4)保险业的监管形式保险业的监督形式,主要有公示主义、准则主义和实体主义三种形式,现在大多数国家均采用实体主义形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职能1)监督管理

11、职责(1)市场准入的监管。(2)保险业务运营的监管2)监督管理措施(1)监督检查(2)整顿(3)接管(4)清算(5)批准申请破产法律责任1)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2)保险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1)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2)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法律责任(3)其他法律责任思考题思考题1、金融监管的特征有哪些?2、试比较几种金融监管模式?3、银行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有哪些?4、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有哪些?5、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有哪些?案例分析1、南京辽通电脑有限公司系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2006年4月10日,资金账户05109962(户名

12、:辽通电脑)在华泰证券上海安龙路营业部(现上海威宁路营业部)开立,任红担任账户代理人(任红时任新港公司负责证券投资部门的负责人、南京辽通电脑有限公司执行监事),代理账户开户及证券买卖事宜。该资金账户除下挂辽通电脑机构证券账户外,还下挂上海、深圳自然人证券账户各20个。2006年5月15日至2009年2月19日期间,新港公司利用辽通电脑资金账户下挂的30个自然人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所得138,750,172.46元。请分析该行为应如何处罚?答案: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关于“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所述“法

13、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对于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任红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证监会责令新港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38,750,172.46元;对任红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2、2009年,林某认识了某事业单位的领导,得知该单位有申请设立科技银行的意向,林某遂与该单位商量共同成立银行的事宜。之后,共同成立银行的事情没有取得任何结果,林某却在一张复印件上私自任该事业单位的领导为科技银行董事局的相关职务,自己则为董事局常务会主席、行长。林某还持伪造的国务院“关于成立中外合资某某科技银行的批复”及未经该事业单位签认的“合作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

14、”和“银行章程”等虚假文件,以及伪造的该科技银行钢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使得郭某相信成立银行确有其事,林某于是授予郭某为董事局董事和监委副主任。为了筹建银行,郭某将李某介绍给林某认识。林某将上述虚假证照以及他与领导人的合照拿给李某看,李某对此也深信不疑。李某提出,他可以组建华南地区的分行,但这需要特别授权,于是,林某以该科技银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打印了一份授权委托证明书,任命李某为组建华南分行的全权代表,并盖上了伪造的钢印。同时,林某还打印了一份相同的任命书给郭某,但郭某放在家中一直没有使用。李某拿到授权委托书后即开始筹建,租来办公地点,擅自挂上“某科技银行华南分行筹备处”

15、的招牌,并私刻了“某科技银行华南分行”钢印以及财务、合同印章,对外称该行即将成立,积极联系客户融资。后上述几人的活动被查处。请问:该行为属于什么行为?如何处罚?答案: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从法律规定看,金融机构的内涵包括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也属于金融机构的范畴。本案涉及的是设立商业银行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11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第81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李某的行为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2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法院同时认为,现有证据中没有直接证据能证实被告人郭某具有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故意,宣告被告人郭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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