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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管理合同管理科目科目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 考纲要点解析考纲要点解析 合同管理合同管理科目考试要求科目考试要求 一、考试目的与要求一、考试目的与要求 本科目要求考生了解、熟悉、掌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中合同管理的基本概念、法律基础知识、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上册)的主要内容以及有关工作程序和要求,能够依据合同处理施工监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二、主要考试范围二、主要考试范围 1.有关合同管理的法律基础知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招投标管理知识; 4.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上册); 5.通用合同条款和
2、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上册)相关内容)。 三、主要考试内容三、主要考试内容 1、法律基础知识; 2、合同法; 3、招标投标管理; 4、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 5、合同管理的工作程序及方法; 6、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四、考试形式与时间四、考试形式与时间 闭卷笔试,150分钟。 五、考试题型及分值五、考试题型及分值 1、单选题:20题/20分; 2、多选题:20题/40分; 3、判断题:10题/10分; 4、综合分析题:2题/30分; 六、试卷基本要求六、试卷基本要求 1.试卷知识点的组成与分布应科学合理 (1)相同知识点不得在不同
3、试题中重复考查。 (2)试题考查的知识点在保证重点突出的基础 上,应尽量覆盖本科目的主要考试内容。 (3)试题考查的知识点所对应的考查程度(了解、 熟悉、掌握)应与其表现题型(单选、多选、判断、综合分析)相匹配。 2.试卷知识点所对应的分值分布应合理。 (1)了解、熟悉、掌握不同考查程度的试题所对 应分值的比例为:10:40:50左右。 (2)难题与易题的分值比例应保持在30:70左右。 (3)基础知识和工程监理实践能力的考察的分值比例为40:60左右。 (4)试题中出现的计算量应科学合理,计算题所对应的分值不应超过30%。 3.试题所考查的知识点应为监理人员在实际监理工作中应知应会、常遇到的
4、问题,或有意识引导他们在工作中应该了解、掌握的问题,避免出现偏题、怪题和特难题。 4.严格控制试卷中以考查数字(时间、距离等)掌握情况为目的的客观试题数量。在单选、多选题型中对数字考查的试题数量不得超过2道,判断题型中对数字考查的试题不得超过1道。 5.试题的文字表述应逻辑严密,语言完整、通顺,标点和数量单位使用正确、规范,不得有错别字。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法律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 熟悉熟悉 1.0.1 合同与法律的关系; (1 1)合同是一种法律手段,订立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合同是一种法律手段,订立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 (2 2)合同订立必须以法律为前提,合同必须服从法律。)合同订立必须以
5、法律为前提,合同必须服从法律。 (3 3)合同只有依法成立时,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只有依法成立时,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4 4)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法律关系。)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法律关系。 1.0.2 代理的基本概念与基本特征;(1 1)代理活动本身是一种法律行为;)代理活动本身是一种法律行为;(2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 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的意志;(4 4)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
6、为承担民事责任。 1.0.3 合同代理的基本形式与要求合同代理的基本形式与要求 1. 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成立的条件:委托代理成立的条件: 代理人必须事先取得被代理人(或委托单位)的委托授权书;代理人必须事先取得被代理人(或委托单位)的委托授权书; 代理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代理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 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或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或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 2. 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 3. 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 无权代理无权代理 1. 1.无权代理的概念和表现形式无权代理的概念和表现形式; ;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
7、以他人名义实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施民事行为。 无权代理包括以下三种表现形式:无权代理包括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1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他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 (2 2)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即代理人超越被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即代理人超越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实施民事行为。的授权范围实施民事行为。 (3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即代理人所具有的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即代理人所具有的代理权已终止或被消灭后而以他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权已终止或被消灭后而以他人名义实施民事行
8、为。 2. 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1 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 (2 2)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代理活动的相关法律责任(或法律后果)代理活动的相关法律责任(或法律后果) 1. 1.因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代因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代理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 2.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3.“ 3.“非善意第三人非善意第三人” ”与代理行为人实施的代
9、理结果,与代理行为人实施的代理结果,对对他人造成损害时,他人造成损害时,“ “非善意第三人非善意第三人” ”与代理行为人负连与代理行为人负连带责带责任;任; 4. 4.代理人知道被代理人行为是违法的,仍然进行代理代理人知道被代理人行为是违法的,仍然进行代理活动,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活动,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反对的,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5. 5.委托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委托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掌握掌握 1.0.4 合同
10、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主体、客体、内容 合同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构合同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的。这三个要素构成了合同法律关系,缺少其中任何成的。这三个要素构成了合同法律关系,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合同法律关系,变其中的任何一个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合同法律关系,变其中的任何一个要素就改变了原来设定的合同法律关系。要素就改变了原来设定的合同法律关系。 1. 1.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 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合同法律关系,享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合同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 合同
11、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1 1)自然人;()自然人;(2 2)法人;法人; (3 3)其他组织。)其他组织。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依法成立;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有必要的财产产或者经费;或者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能够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2.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 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所指向的对象。合同法律关系客体的主要利和义务共同所指向的对象。合同法律关系客体的主要包括:(包括:(1
12、1)物;()物;(2 2)行为;()行为;(3 3)智力成果;)智力成果; 3. 3.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 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合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合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合同法合同法 了解了解 2.0.1 合同的概念及类别; 1. 1.合同的概念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注意:民法中的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注意:民法中的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3、广义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有关民事权利义广义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有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既包括财产关系方面的协议,也包括身务关系的协议,既包括财产关系方面的协议,也包括身份关系、行政关系、劳动关系等方面的协议。份关系、行政关系、劳动关系等方面的协议。 狭义的合同仅指财产关系方面的协议。狭义的合同仅指财产关系方面的协议。 合同法合同法中所称的合同,并非广义的合同,而是指中所称的合同,并非广义的合同,而是指狭义上的合同。狭义上的合同。 2. 2.合同的分类合同的分类 (1 1)根据履行期限的长短不同分类)根据履行期限的长短不同分类 长期合同长期合同 是指合同期在一年以上的合同,是指合
14、同期在一年以上的合同, 短期合同是合同期不超过一年的合同。短期合同是合同期不超过一年的合同。 (2 2)按合同的效力不同分类)按合同的效力不同分类 有效合同;有效合同; 无效合同;无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3 3)按合同内容的包含关系不同分类)按合同内容的包含关系不同分类 总合同;总合同; 分合同。分合同。 (4 4)按合同的主从关系不同分类)按合同的主从关系不同分类 主合同主合同 是指不以其它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独立成立和独立是指不以其它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独立成立和独立发生效力的合同。例如,施工合同、设计合同等。发生效力的合同。例如,施工合同、设计合同
15、等。 从合同从合同 是指必须依其它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成立并发生效是指必须依其它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成立并发生效力的合同。例如,担保合同、保险合同等就是施工合同力的合同。例如,担保合同、保险合同等就是施工合同的从合同。的从合同。 (5 5)按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义务分类)按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义务分类 双务合同双务合同 是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和相互负有义务的合是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和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也即双方的义务具有对应关系,一方的义务就是对同,也即双方的义务具有对应关系,一方的义务就是对方的权利,反之亦然,一方承担义务的目的就是为了获方的权利,反之亦然,一方承担义务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对应的权
16、利,取对应的权利, 单务合同单务合同 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并不相互享有权利、负有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并不相互享有权利、负有义务的合同,主要是一方享有权利而另一方承担义务的合的合同,主要是一方享有权利而另一方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同,如赠与合同。 (6 6)按合同内容是否事先拟定分类)按合同内容是否事先拟定分类 格式合同格式合同 又称为定式合同、附和合同,它是当事人一方为与又称为定式合同、附和合同,它是当事人一方为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交易而预先拟定的,且不允许相对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交易而预先拟定的,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任何变更的合同。人对其内容作任何变更的合同。 非格式合同非格式合同
17、合同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拟定的合同。合同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拟定的合同。 2.0.2 格式条款; 1. 1.格式条款的含义格式条款的含义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 2.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 (1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守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守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18、;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 2)格式条款具有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格式条款具有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的,该条款无效。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的,该条款无效。 (3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采用非格式条款。 2.0.3
19、 抗辩权; 1. 1.抗辩权的概念抗辩权的概念 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一方依法对抗对方要求和权利主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一方依法对抗对方要求和权利主张的权利。张的权利。 2. 2.抗辩权的形式抗辩权的形式 (1 1)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 (2 2)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 (3 3)不安抗辩权(先履行一方的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履行一方的抗辩权) 2.0.4 保全措施; 1. 1.合同保全的概念合同保全的概念 合同保全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防止债务人的合同保全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债务人不当处分其权利,而危及债权人财产不当
20、减少或债务人不当处分其权利,而危及债权人的债权时,法律规定允许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实现而的债权时,法律规定允许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实现而向债务人行使一定权利采取的法律措施。向债务人行使一定权利采取的法律措施。 2. 2.合同保全措施种类合同保全措施种类 (1 1)代位权)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权利。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权利。 (2 2)撤销权)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不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不当行为,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
21、权利。当行为,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2.0.5 订约程序; 合同的订立要经过两个必要的阶段,即要约与承诺。合同的订立要经过两个必要的阶段,即要约与承诺。当事人订立合同应采用要约、承诺方式,即要约和承诺当事人订立合同应采用要约、承诺方式,即要约和承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经过的阶段(或程序)。是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经过的阶段(或程序)。 2.0.6 合同终止 1. 1.合同终止的概念合同终止的概念 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根据合同确定的权利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根据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某种原因归于消灭,客观上不复存在的法律义务关系因某种原因归于消灭,客观上不复存在的法律事实。事实
22、。 合同终止是合同关系的消灭。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合同终止是合同关系的消灭。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清理条款和独立存在的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中结算、清理条款和独立存在的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效力。 2. 2.合同终止的法律规定合同终止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义务终止: (1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 2)合同解除;)合同解除; (3 3)债务相互抵销;)债务相互抵销; (4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 5)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 (6
23、6)债权债务同归一人;)债权债务同归一人; (7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2.0.7 合同解释; 1. 1.合同解释的主体合同解释的主体 (1 1)可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解释,但此种解释对他方当事人无强)可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解释,但此种解释对他方当事人无强制约束力。制约束力。 (2 2)可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解释,此种解释对双方当事)可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解释,此种解释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人均有约束力。 2. 2.合同解释的原则与方法合同解释的原则与方法 (1 1)文义解释:即根据合同条款文字的意思来解释。)文义解释:即根据合同
24、条款文字的意思来解释。 (2 2)目的解释:即根据订立合同及履行合同的目的来解释。)目的解释:即根据订立合同及履行合同的目的来解释。 (3 3)交易习惯解释:即合同履行时的交易习惯来解释。)交易习惯解释:即合同履行时的交易习惯来解释。 (4 4)诚信解释:即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来解释。)诚信解释:即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来解释。 (5 5)整体解释:即根据合同的组成从整体上来解释。)整体解释:即根据合同的组成从整体上来解释。 (6 6)反义居先原则:即当合同中有矛盾和含糊不清之处,引起)反义居先原则:即当合同中有矛盾和含糊不清之处,引起对合同的规定和理解有两种以上不同的解释时,应当以与合同起对合同的规定
25、和理解有两种以上不同的解释时,应当以与合同起草一方相反的意图优先解释合同。草一方相反的意图优先解释合同。 (7 7)定量优先原则:当合同中对有关问题的定性规定和定量规)定量优先原则:当合同中对有关问题的定性规定和定量规定不同或矛盾时,应以定量的规定来解释合同。定不同或矛盾时,应以定量的规定来解释合同。 2.0.8 建设工程合同的要求; 1. 1.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发包单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发包单位位支付价款的合同。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2. 2.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建设
26、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 3.发包单位可以与总承包单位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发包单位可以与总承包单位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也可以分别与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订立勘察、可以分别与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总承包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单位经发包总承包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单位经发包单位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单位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单位或者勘察、设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单位向发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计、施工承包
27、单位向发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承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单位自行完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成。 4. 4.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
28、、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等条款。 5. 5.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单位应当与监理单位采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单位应当与监理单位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 熟悉熟悉 2.0.9 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 1. 1. 合同成立的概念合同成立的概念 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各方依照合同订立的程序,合
29、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各方依照合同订立的程序,就合同主要条款取得合意并达成协议的法律事实。就合同主要条款取得合意并达成协议的法律事实。 2. 2. 合同成立的法律意义合同成立的法律意义 (1 1)合同成立意味着合同内容已为各方当事人所认)合同成立意味着合同内容已为各方当事人所认可,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明确;可,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明确; (2 2)合同成立即宣)合同成立即宣告合同订立过程的结束,当事人各方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告合同订立过程的结束,当事人各方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并享有权利已成为可能;(并享有权利已成为可能;(3 3)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是区别合同责任和其他责
30、任的重要标志。提条件,是区别合同责任和其他责任的重要标志。 3. 3.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时间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时间和地点也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和地点也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1 1)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自双方当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和地点即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间和地点即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2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
31、,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对方接受履行的时间和地点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和成立。对方接受履行的时间和地点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地点。 (3 3)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时,当事)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人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合同成立。 4. 4.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合同的效力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合同的效力表现在
32、以下三个方面: (1 1)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设定一定的权利、)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设定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义务关系。 (2 2)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 3)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不)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不履行所承担的义务时,只要有履行的可能,对方有权请履行所承担的义务时,只要有履行的可能,对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违约方履行合同。求人民法院强制违约方履行合同。 5. 5.合同生效的概念与条件合同生效的概念与条件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对双方当事人
33、的法律约束力的开始。开始。 合同成立后,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条件才能生效,合同成立后,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条件才能生效,否则合同是无效的。否则合同是无效的。 合同生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合同生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 2)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 (3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4 4)合同订立的程序和形式符合要求。)合同订立的程序和形式符合要求。 6. 6.合同生效时间合同生效时间 一般说来,依法成立的
34、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具体一般说来,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具体地讲:地讲: (1 1)口头合同,自受要约人承诺时生效;)口头合同,自受要约人承诺时生效; (2 2)书面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书面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 (3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时生效;的,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时生效; (4 4)附条件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生效约定附)附条件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生效约定附条件,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条件,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
35、不正地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地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5 5)附期限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生效约定附)附期限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生效约定附期限,自期限届至时生效。期限,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2.0.10 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法合同法第第12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 2)标的;)标的; (3 3)数量;)数量; (4 4)质量)
36、质量 (5 5)价款或者酬金;)价款或者酬金; (6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 7)违约责任;)违约责任; (8 8)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 2.0.11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 (一)无效合同(一)无效合同 1. 1.无效合同的概念无效合同的概念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经合同当事人协商订立,但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经合同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其不具备或者违反了法定条件,国家法律规定不承认因其不具备或者违反了法定条件,国家法律规定不承认其效力,不给予法律保护的合同。其效力,不给予法律保护的合同。 无效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无论合同无效合同从订立之
37、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无论合同履行到什么阶段,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这种无效的确认履行到什么阶段,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这种无效的确认要溯及到合同订立时。要溯及到合同订立时。 2. 2.无效合同的基本类型无效合同的基本类型 (1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益的合同; (2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合同; (3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38、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3. 3.无效合同的确认无效合同的确认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或者一切人均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或者一切人均可以主张合同无效,但只能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无效以主张合同无效,但只能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无效合同进行确认,合同当事人或其他任何机构均无权认定合同进行确认,合同当事人或其他任何机构均无权认定合同无效。但应注意,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申诉,法院合同无效。但应注意,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申诉,法院或仲裁机构都有权依据事实主动宣布合同无效。或仲裁机构都有权依据事实主动宣布合同无效。 4. 4.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无效合同的
39、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有三种形式: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有三种形式: (1 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 由于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从合同由于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从合同中取得的财产失去了合法根据,所以,当事人应将其从中取得的财产失去了合法根据,所以,当事人应将其从合同中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不能返还的,应当作价合同中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不能返还的,应当作价补偿。补偿。 (2 2)赔偿损失)赔偿损失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应当根据过错的大小各自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应当根据过错
40、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3)追缴财产)追缴财产 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国家执法机关采取强制性措施将双方国家执法机关采取强制性措施将双方 (二)可撤销合同(二)可撤销合同 1. 1.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特点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意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意思表示不真实,经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的请求,由人民法思表示不真实,经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的请求,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裁定变更或撤销合同内容的合同。院或仲裁机构依法裁定变更或撤销合同内容的合同
41、。 可撤销合同具有以下特点:可撤销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 1)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之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之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2 2)可撤销合同因当事人依法行使撤销权而由人民)可撤销合同因当事人依法行使撤销权而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裁定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其法律效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裁定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其法律效力。力。 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请求是合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请求是合同被变更、撤销的前提。同被变更、撤销的前提。 换言之,对于可撤销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换言之,对于可撤销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也
42、可以请求法院或仲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也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当然,还可以不行使撤销权,继续认裁机构变更合同,当然,还可以不行使撤销权,继续认可该合同效力。可该合同效力。 当事人没有提出变更或撤销的请求,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没有提出变更或撤销的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主动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当事人如果只请仲裁机构不得主动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当事人如果只请求变更,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裁定予以变更,不求变更,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裁定予以变更,不得撤销该合同。当事人如果请求撤销合同,人民法院或得撤销该合同。当事人如果请求撤销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对申请撤销的事由进行
43、具体分析而做出者仲裁机构应当对申请撤销的事由进行具体分析而做出撤销或变更的裁定。撤销或变更的裁定。 2. 2.可撤销合同的认定可撤销合同的认定 合同法合同法第第54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2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 3)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44、合同。 3. 3.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可撤销合同的效力 (1 1)在变更或撤销之前,是有效的;)在变更或撤销之前,是有效的; 可撤销合同的效力不同于无效合同,它自成立之时可撤销合同的效力不同于无效合同,它自成立之时产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产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 2)在变更后而继续有效;)在变更后而继续有效; 在当事人依法行使撤销权的情况下,该合同基于人在当事人依法行使撤销权的情况下,该合同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相应地变更其内容而继续有效。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相应地变更其内容而继续有效。 (3 3)被撤销后而丧失法律效力。)被撤销后而丧失法律效力。 被撤销的合同与
45、无效合同一样,从订立时起无效。被撤销的合同与无效合同一样,从订立时起无效。 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其法律后果与无效合同的法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其法律后果与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相同。但是,被撤销的合同不影响其中独立存在律后果相同。但是,被撤销的合同不影响其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的方法(如仲裁条款)的条款的效力。的有关解决争议的方法(如仲裁条款)的条款的效力。 2.0.12 效力待定合同 1. 1.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条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是否发生尚完全符合有关生效条件的规定,因
46、此其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期限内不予补正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期限内不予补正则属无效的合同。则属无效的合同。 换句话讲,效力待定合同,是指由于存在影响合同换句话讲,效力待定合同,是指由于存在影响合同效力因素,合同的效力在合同订立之时尚不能确定,须效力因素,合同的效力在合同订立之时尚不能确定,须依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况确定其效力。依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况确定其效力。 2. 2.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 (1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 3)表见代理人订
47、立的合同;)表见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4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 (5 5)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2.0.13 合同的担保; (一)担保的概念与特征(一)担保的概念与特征 1. 1.合同担保的概念合同担保的概念 合同担保,是指对于已经成立的合同关系,合同双合同担保,是指对于已经成立的合同关系,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方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确保债权人实现其债权而采取的一种具有法行其债务,确保债权人实现其债权而采取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
48、力的经济保障措施。律约束力的经济保障措施。 2. 2.担保的法律特征担保的法律特征 (1 1)从属性;)从属性; (2 2)补充性;)补充性; (3 3)预防性。)预防性。 (二)合同担保的方式(二)合同担保的方式(二)合同担保的方式(二)合同担保的方式 1. 1.保证保证 (1 1)保证的概念)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法律关系中至少有三方参加,即保证人、被保保证法律关系中至少有三方参加,即保证人、被保证人(债务人)、
49、债权人。证人(债务人)、债权人。 债权人与保证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由债权人与保证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由于保证是以保证人的保证承诺作为担保的基础,因此,于保证是以保证人的保证承诺作为担保的基础,因此,签订保证合同时并不涉及具体的财物。签订保证合同时并不涉及具体的财物。 (2 2)保证的特征)保证的特征 保证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证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保证人是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保方式,保证人是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债务能力。 保证是以保证人的信用为基础的担保方式,属于人
50、的担保。保证是以保证人的信用为基础的担保方式,属于人的担保。债权人并不要求保证人提供财产作为担保,债权人所以接受保债权人并不要求保证人提供财产作为担保,债权人所以接受保证,是基于对保证人的代偿能力的信任。证,是基于对保证人的代偿能力的信任。 保证依保证合同而设立,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以被担保合保证依保证合同而设立,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以被担保合同的存在和有效为前提。被担保合同无效,则保证无效。同的存在和有效为前提。被担保合同无效,则保证无效。 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应以被担保合同中义务人所承担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应以被担保合同中义务人所承担的义务为限,具体范围依保证人同被担保合同权利人的约定而定
51、。的义务为限,具体范围依保证人同被担保合同权利人的约定而定。 保证人代被保证人(债务人)履行合同后,即相应取得权保证人代被保证人(债务人)履行合同后,即相应取得权利人的地位,有权向被担保合同的债务人请求补偿。利人的地位,有权向被担保合同的债务人请求补偿。 (3 3)保证人的资格条件)保证人的资格条件 合同法合同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主合同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主合同以外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以外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担保法担保法也规定了下列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也规定了下列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 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国家机关(但经国
52、务院批准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团体;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书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书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证)。 2. 2. 定金定金 (1 1)定金的含义)定金的含义 定金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保证合同债务的履行,在合定金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保证合同债务的履行,在合同成立时或在合同成立后履行之前,按照合同约定先行同成立时或在合同成立后履行之前,按照合同约定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货币的担保方式。支付给
53、对方一定数额货币的担保方式。 (2 2)定金的数额)定金的数额 担保法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20%。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持。 (3 3)定金的设立)定金的设立 定金依定金合同而设立,定金依定金合同而设立,担保法担保法规定,定金合规定,定金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定金合同从定金实际交付之日起生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定金合同从定金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效。 (4 4)定金罚则)定金罚则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54、;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5 5)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定金与预付款都是在合同履行前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付定金与预付款都是在合同履行前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都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在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都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在合同履行后,都可以抵作价款。但二者有着根本的区合同履行后,都可以抵作价款。但二者有着根本的区别,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别,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 1)目的不同
55、:定金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目的不同:定金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确保合同的履行;而预付款是为了解决承包人在工程确保合同的履行;而预付款是为了解决承包人在工程准备和材料、设备准备的资金问题。准备和材料、设备准备的资金问题。 (2 2)性质不同:定金是合同的担保形式,是法律行为;)性质不同:定金是合同的担保形式,是法律行为;而预付款是一种行业惯例,是约定俗成的习惯,不是而预付款是一种行业惯例,是约定俗成的习惯,不是法律行为。法律行为。 (3 3)处理方式不同:定金视合同履行情况不同而有不)处理方式不同:定金视合同履行情况不同而有不同的法律后果,即所谓定金罚则;而预付款无论合同同的法律
56、后果,即所谓定金罚则;而预付款无论合同履行情况如何,收受预付款的一方当事人应如数退还。履行情况如何,收受预付款的一方当事人应如数退还。 3 3抵押抵押(1 1)抵押的概念)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保方式。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
57、社会公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4质押 (1 1)质押的概念)质押的概念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移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作为债权担交给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作为债权担保。保。 (2 2)质押的种类)质押的种类 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
58、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用以作为债权的担保。债权人占有,用以作为债权的担保。 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法定的可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法定的可以质押的权利凭证交付债权人,以担保债权人的债以质押的权利凭证交付债权人,以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担保。权得以实现的担保。 法律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法律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依法可以转让的商
59、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权; 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3)质押与抵押的区别: 质押要发生财产或财产权利的移交,抵押则不需要移交; 质押的标的物为动产或财产权利,不动产不能用于质押;抵押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和不动产,财产权利不能用于抵押。 5留置: (1)留置的含义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享有处置该财产(折价、拍卖、变卖)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 (2)留置适用的范围及产生 留置的财产仅限于动产,且只适于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由于留置是一种比较
60、强烈的担保方式,必须依法行使,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产生留置权。 合同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其中,保证、抵押、质押、定金,都是依据当事人的合同约定而设立的,称为约定担保;留置则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而设立,无须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称为法定担保。 保证是以保证人的财产和信用作为担保的基础,属于人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是以一定的财产作为担保的基础,属于物的担保;定金,既不属于人的担保,也不属于物的担保,是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 2.0.14 缔约过失责任; 1. 1.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 缔约过失责任,又称缔约过错责任,是指由于当事缔约过失责任,又称缔约过错责任,是
61、指由于当事人一方在缔结合同之际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人一方在缔结合同之际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因此使对方遭受损失而应该承担的民事无效或被撤销,因此使对方遭受损失而应该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也有别于侵权责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也有别于侵权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实质是当事人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实质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缔约过失的行为人在订立合同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缔约过失的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2缔约过失责任
62、的构成条件 (1 1)须存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事实;)须存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事实; (2 2)缔约当事人一方有过失;)缔约当事人一方有过失; (3 3)缔约他方受有损失;)缔约他方受有损失; (4 4)缔约他方所受损失与另一方的过失行为之间有因果)缔约他方所受损失与另一方的过失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关系。 3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1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假情况; (3 3)违反缔约中的保密义务;)违反缔约中的保密义务; (4 4)有
6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4 4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 赔偿损失,即过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对赔偿损失,即过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方的经济损失。 2.0.15 合同的鉴证与公证; 1. 1. 合同鉴证合同鉴证 合同鉴证是指合同管理机关根据当事人双方的合同鉴证是指合同管理机关根据当事人双方的 申申请对其所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以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请对其所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以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并督促当事人双方认真履行的法律制度。性,并督促当事人双方认真履行的法律制度。 2. 2. 合同公证合同公证 合同公证是
64、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申合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申请,依法对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确认请,依法对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确认的一种法律制度。的一种法律制度。 3. 合同公证与鉴证的相同点 (1 1)除另有规定外,都实行自愿原则;)除另有规定外,都实行自愿原则; (2 2)二者的内容与范围相同;)二者的内容与范围相同; (3 3)二者的目的相同,即都是为了证明合同的真实)二者的目的相同,即都是为了证明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性和合法性。 4. 合同公证与鉴证的区别 (1 1)性质不同)性质不同 公证是公证机构作出的司法行政行为;鉴证是合同管公证是公证机
65、构作出的司法行政行为;鉴证是合同管理机关作出的管理行政行为。理机关作出的管理行政行为。 (2 2)行使职权的机构不同)行使职权的机构不同 公证权是公证机构依法行使;鉴证权是工商行政管理公证权是公证机构依法行使;鉴证权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机关依法行使。 (3)法律依据不同 公证的法律依据是公证暂行条例;鉴证的法律依据是合同鉴证办法。(4)效力不同 公证具有法定证据效力,可予以强制执行;鉴证则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经过公证的合同,其法律效力高于经过鉴证的合同。(5)法律效力的适用范围不同 公证在我国域内域外都有法律效力,而鉴证的效力只限于我国国内。 2.0.16 2.0.16 不可抗
66、力及免责;不可抗力及免责; (1 1)不可抗力的概念及特点)不可抗力的概念及特点 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的特点:不可抗力的特点: 事先不能预见;事先不能预见; 发生不可控制;发生不可控制; 损失不可避免。损失不可避免。 不可抗力的事件范围一般包括以下两类:不可抗力的事件范围一般包括以下两类: (1 1)自然事件,如火灾、水灾、地震、台风、瘟疫)自然事件,如火灾、水灾、地震、台风、瘟疫等;等; (2 2)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暴动、武装冲突、罢)社会事件,如战争、
67、动乱、暴动、武装冲突、罢工等以及政府法律、行政行为等。工等以及政府法律、行政行为等。 (2)违约责任的免除 所谓违约责任免责,是指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所谓违约责任免责,是指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出现法定的免责条件或者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导致因出现法定的免责条件或者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导致合同不履行的,合同债务人将被免除合同义务的履行。合同不履行的,合同债务人将被免除合同义务的履行。 合同法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责任。事
68、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责任。2.0.17 建设工程合同和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的有关规定:(1 1)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2 2)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3 3)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分包人完成。交由分包人完成。 分包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分包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 (4 4)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施工合
69、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掌握掌握 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 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 2 2自愿原则;自愿原则; 3. 3.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 4 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5 5合法原则(又称为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原则,或不得合法原则(又称为遵守法律法规
70、和公序良俗原则,或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6 6法律约束力原则。法律约束力原则。 2.0.19 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与解除; 一、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经协商达成协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经协商达成协议的过程。议的过程。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采用要约、承诺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应采用要约、承诺方式。 1. 1. 要约要约 (1 1)要约的含义)要约的含义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
71、,接受要约的一方为受要约人。一方为受要约人。 (2 2)要约应具备的条件)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要约必须是特定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是特定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要约必须是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必须是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 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要约的约束;诺,要约人即受该要约的约束; 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主要条款; (3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撤回要约撤回 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欲使其不发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
72、要约人欲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可以撤回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撤销要约撤销 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前到达受要约人。 2承诺 (1 1)承诺的含
73、义)承诺的含义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的同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表明当事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表明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人之间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 (2 2)承诺应具备的条件)承诺应具备的条件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发出;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发出;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作出; 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3)承诺的撤回
74、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在承诺生效前,受要约人可以撤回承诺,以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但承诺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2.0.20 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2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1)要有违约行为; (2)行为人本身有过错; (3)要有损害事实; (4)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3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1)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 (3)赔偿损失(支付赔偿金); (4)支付违
75、约金; (5)定金罚则。 2.0.21 2.0.21 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一)合同纠纷处理的方式(一)合同纠纷处理的方式 1 1协商(又称和解);协商(又称和解); 2 2调解;调解; 3 3仲裁(又称公断)仲裁(又称公断) (1 1)仲裁的原则)仲裁的原则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自愿原则 公平合理原则公平合理原则 独立仲裁原则独立仲裁原则 一裁终局原则一裁终局原则 先行调解原则先行调解原则 (2 2)仲裁协议)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的内容主要应包括以下三项:仲裁协议的内容主要应包括以下三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仲裁事项;选定的仲选定的仲裁
76、委员会。裁委员会。 在以上在以上3 3项内容中,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具有特别重要项内容中,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仲裁没有法定管辖,如果当事人不约的意义。因为仲裁没有法定管辖,如果当事人不约定明确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将无法操作,仲裁协议定明确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将无法操作,仲裁协议将是无效的。将是无效的。 仲裁协议的作用如下:仲裁协议的作用如下: 合同当事人均受仲裁协议的约束;合同当事人均受仲裁协议的约束; 是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裁决的先决条件;是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裁决的先决条件; 排除了法院对纠纷的管辖权;排除了法院对纠纷的管辖权; 仲裁机构应按仲裁协议进行仲裁。仲裁机构应按仲裁协议进
77、行仲裁。 4诉讼 (1 1)诉讼的含义)诉讼的含义 合同纠纷的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合同纠纷的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依法对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判决,以保护当求,依法对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判决,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违法违约行为,维护社会经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违法违约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法律活动。济秩序的法律活动。 提请人民法院审理的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是未经仲提请人民法院审理的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是未经仲裁的合同纠纷案件。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实行二审裁的合同纠纷案件。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实行二审终局制。终局制。 (2 2)合同纠纷的管辖)合同纠纷的管辖 建设工程合
78、同纠纷一般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般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情况下,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诉讼纠纷辖。一般情况下,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诉讼纠纷案件;重大合同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重大合同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诉讼。诉讼。 (3)诉讼的特征 合同诉讼是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进行的; 合同诉讼为二审终局; 合同诉讼的管辖为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合同诉讼有严格的程序规定。 应注意的是,在合同纠纷处理的几种方式中,协商、调解、仲裁须经双方当事人自愿才能进行,属于非对抗性的。而诉讼则无须双方当事人自愿,一方当事人即可提出,属于对抗性的处理方式。 第三部分第
79、三部分 招标投标管理招标投标管理 了解了解 3.0.1 招标投标制度的特点、作用、原则; 3.0.2 招标投标的程序; 3.0.3 资格审查的方式、程序、评审方法; 1. 1.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2. 2.资格审查方法可采用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资格审查方法可采用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 (1 1)合格制:凡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审查标准的申)合格制:凡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通过资格预审。请人均通过资格预审。 合格制也就是合格制也就是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中中规定的规定的“ “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法强制性资格
80、条件评审法” ”。 (2 2)有限数量制:审查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有限数量制:审查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标准和程序,对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的资格审查标准和程序,对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量化打分,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量化打分,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超过资格审查办法规定的数量。不超过资格审查办法规定的数量。 3.资格预审程序 (1)初步审查 (2)详细审查 3.0.4 招标文件的组成及基本内容; 3.0.5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3.0.6
81、评标办法。 熟悉熟悉 3.0.7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法定招标方式; 3.0.8 招标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3.0.9 招标前期准备工作; 3.0.10 招标代理的有关规定; 3.0.11 评标委员会的责任; 3.0.12 评标定评的原则; 3.0.13 中标与合同生效。 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09年版)(上册)年版)(上册) 了解了解 4.0.1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 版)(上册)的构成及基本内容; 4.0.2 施工合同担保的形式及要求; 4.0.3 对工程保险的有关约定和要求; 4.0.4 风险责任的划分。 熟悉熟悉 4.0.5
82、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使用说明; 4.0.6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的词语定义; 4.0.7 质量监理的有关约定; 4.0.8 进度监理的有关约定; 4.0.9 计量支付的有关约定; 4.0.10 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有关约定; 4.0.11 合同其它事项管理的有关约定。 掌握掌握 4.0.12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顺序; 4.0.13 监理人职责与权力; 4.0.14 各种证书签发程序及要求。 第五部分第五部分 合同管理的工作程序及方法合同管理的工作程序及方法 了解了解 5.0.1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依据; 5.0.2 工程分包的种类及要求; 5.0.3 工程保险的性质及要求; 5.0.
83、4 违约及其处理; 5.0.5 工程延期、工程费用索赔的概念及主要类型。 熟悉熟悉 5.0.6分包的审批; 5.0.7保险的检查与落实; 5.0.8工程变更的基本要求与范围; 5.0.9计日工的使用。 掌握掌握 5.0.10 工程变更受理、审批程序; 5.0.11 对变更工程的估价; 5.0.12 工程延期、费用索赔的受理条件、审批程序; 5.0.13 索赔的评估; 5.0.14 争端处理与仲裁程序; 5.0.15 分包工程的管理。 第六部分第六部分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了解了解 6.0.1 委托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6.0.2 理单位的资格要求。 熟悉熟悉 6.0.3我国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款的主要内容、专用条款及监理合同协议书格式; 6.0.4 监理合同的生效、终止与变更。 掌握掌握 6.0.5 发包人与监理单位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6.0.6 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