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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了认真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指导和督促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工作(以下简称“安全监理”),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委托合同实施监理,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
2、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1、监理单位应根据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2、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3、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审
3、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1)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2)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4)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4、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
4、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5、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6、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7、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8、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2、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3、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4、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
5、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5、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一)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二)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单位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由项目总监在有关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三)在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
6、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监理单位应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并由安全监理人员签收备案。(四)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规定立卷
7、归档。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三)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没有及时报告,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四)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应当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监理单位履行了上述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四、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主要工作(一)健全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制。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本企业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全面负责。总监理工程师要对工
8、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责,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二)完善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健全审查核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和督促整改制度基础上,完善工地例会制度及资料归档制度。定期召开工地例会,针对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指定专人负责监理内业资料的整理、分类及立卷归档。(三)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继续教育档案。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对监理单位实施安全监理给予支持和指导,共同督促施工
9、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建设部新闻发言人就建设部新闻发言人就关于落实建设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有关问题答记者问记者:为什么要制定若干意见?新闻发言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大局。造成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都是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但对于监理单位要不要对安全生产承担责任,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承担责任,一直存在着争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把安全纳入了监理的范围,将工程监理单位在建
10、设工程安全生产活动中所要承担的安全责任法制化,那么监理单位就必须贯彻执行,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由于条例只是对监理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和法律责任作了原则上的规定,条例实施后,一方面,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感到缺少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另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时,对条例理解和掌握的尺度不尽相同,致使有的一些地方把监理单位和人员的安全责任无限扩大,所有的安全生产事故,主管部门都要处罚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为此,建设部组织制定了若干意见。记者:制定若干意见的总体思路是什么?新闻发言人:制定若干意见的总体思路主要把握了以下三点:一是以条例为依据,将安全监理的工作内容具体化,明确相应的工
11、作程序;二是要将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界定清楚;三是指导监理单位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落实好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记者:监理单位应该如何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新闻发言人:工程监理单位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概括为四个方面:一是要制定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二是审查全面,三是检查督促到位,四是正确行使停工指令,并及时报告。若干意见要求监理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还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要求监理单位在施工准备阶段主要做好五个方面的审查、审
12、核工作。一是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二是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三是审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四是审核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五是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若干意见要求监理单位在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主要做好六个方面的检查督促工作。一是要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
13、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二是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作业情况;三是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四是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五是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六是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若干意见要求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
14、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鲁建管发20104号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办法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办法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办法总则一、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管理,规范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
15、法。 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装和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的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活动的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审批、实施和监编制、审查、论证、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三、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在
16、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四、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技术措施文件。五、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审批和实施制度,保证方案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可靠性,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方案编制和专家论证的范围方案编制和专家论证的范围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方案。1、土石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沟、槽)的土方开挖工程;地质条件和周围环
17、境复杂的基坑(沟、槽)的土方开挖工程;凿岩、爆破工程2、基坑支护工程开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沟、槽)支护工程;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沟、槽)支护工程。3、基坑降水工程需要采取人工降低水位,且开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工程;需要采取人工降低水位,且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4、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大模板等;混凝土模板支架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的;搭设跨度10m及以上的;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的;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的;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结构可连接的。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承重支撑系统工程5、脚手架工程落地式钢管脚
18、手架;附着升降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新型及异型脚手架。6、起重吊装工程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采用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安装的工程。7、起重机械设备拆装工程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顶升;施工升降机的安装、拆卸;物料提升机的安装、拆卸。8、拆除、爆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9、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建筑幕墙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预应力结构张拉工程;预应力结构张拉工程;钢结构及网架工程;钢结构及网架工程;索膜结构安装工程;索膜结构安装工程;地下暗挖、隧道、顶管施工及水下作业地下暗挖、隧道、
19、顶管施工及水下作业工程;工程;水上桩基工程;水上桩基工程;人工挖扩孔桩工程;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尚无技术标准的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尚无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编制专项方案的工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编制专项方案的工程程 下列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由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审查。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5m及以上的深基坑(沟、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地质条件、周围环境或地下管线较复杂的基坑(沟、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可能影响毗邻
20、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和使用安全的基坑(沟、槽)的开挖、支护及降水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的;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m2的;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的;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以上。脚手架工程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脚手架;悬挑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升降脚手架。起重吊装工程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工程;2台及以
21、上起重机抬吊作业工程;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工程;跨度跨度30m以上的结构吊装工程以上的结构吊装工程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 高度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 拆卸工程拆卸工程拆除、爆破工程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码头、桥梁、烟囱、水塔和高架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工程;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工程;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景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其它工程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
22、安装工程;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扩孔桩工程;地下暗挖、隧道、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尚无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其他需要专家论证的工程方案的编制与审批方案的编制与审批专项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组织编制,编制人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由施工总承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深基坑、附着升降设备安装拆卸、深基坑、附着升降脚手架、建筑幕墙、钢结构等专业
23、脚手架、建筑幕墙、钢结构等专业工程,应由专业承包单位负责编制工程,应由专业承包单位负责编制专项方案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编制依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的目录或条文,以及施工组织(总)设计、勘察设计、图纸等技术文件名称。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施工工艺: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劳动力组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计算书及相关图纸、图示。专项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技术、设备、安
24、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审核人员中至少2人应具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需专家论证的,审核人员中至少2人应具有本专业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审核合格,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还应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工程监理单位应组织本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报的专项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等人员应由本人在专项方案审批表上签名并注明专业技术职称。方案的专家论证方案的专家论证需专家论证审查的,专项方案审核通过后,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审查,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勘察设计、科研、大专院校和工程
25、咨询等第三方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专家论证专家组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中同一单位的人员,不应超过半数;本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专家组的专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专家组的专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专家论证审查宜采用会审的方式。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专家组成员;方案编制人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
26、、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工程建设标准,采用新技术、新有关工程建设标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工程专项方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工程专项方案的数学模型是否准确;案的数学模型是否准确;专项方案是否可行,是否符合现场实专项方案是否可行,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情况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专家组成员本人应在论证报告上签字、注明专业技
27、术职称,并对审查结论负责。专家组论证报告应作为专项方案的附件。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专家组提交的论证报告对专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实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还应经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专家组认为专项施工方案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组织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设区的市建筑工程管理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专项方案论证审查专家库和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公示专家名单,为方案论证组织单位提供人员信息。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其人员资格审查办法、适用范围、专家职责等管理
28、制度由各市制定方案的实施方案的实施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专项方案,不得擅自修改经过审批的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订的,应重新履行审核、论证、审批程序。方案实施前,应由方案编制人员或技术负责人向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安全、设备等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专项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进行施工。在专项方案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或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安全、设备等有关部门应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并要求立即整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进行现
29、场监督,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专项方案实施情况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专项方案实施情况的验收制度。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对于的验收制度。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或工程项目)、监项工程,施工单位(或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
30、工序。下一道工序。需经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需经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必须由施工单位组织,并工程的验收,必须由施工单位组织,并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工程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工程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组织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组织 工程监理单位应将需编制专项方案的工程列入工程监理单位应将需编制专项方案的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针对工程特点、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详细具体的安全生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详细具体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产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对需经专家论证的危险
31、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对需经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实施旁站监理。监理单位应实施旁站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应加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的监工程监理单位应加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及时要求施工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工程暂停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要及时向当地建筑工程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要及时向当地建筑工程管理部门报告管理部门报告 存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挂
32、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名称、部位、措施、施工期限、安全监控责任人和举报电话等。各级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应将危险性较大各级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应将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为监督重点,发现有下列行为的工程作为监督重点,发现有下列行为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监督手续时,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的;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审核、论证、审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审核、论证、审批和实施专项方案的;和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