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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复分仿分的规定 总论复分表的使用(1)主表中任何一级类目(除个别者外),无论是否注明“依总论复分表分”,均可使用本表复分。复分时将本表有关号码加在主类号之后即可。用户在制定本单位使用本时,可根据需要自行规定本复分表的应用范围。例如:可规定使用到三级类目或在主表部分类目下重点使用,或选择本表的部分使用。 总论复分表的使用(2)主表中某些类目,如已具有或隐含本表某些区分内容,或已使用某总论复分号表示特定含义,则无论配号是否一致,均不能再使用本表复分,如:O6-01只能标引为“化学物质命名法”,不能是“化学方针(政策、阐述)”。总论复分表的使用(3)B、D、D9、E、F、G4、G8、I、J、K、K9
2、等类目规定,“依总论复分表分,-0理论与方法论所属类目复分入B0(D0、D90、E0等)”,即不入B(D、D9、E等)加-0,而入其下位B0(D0、D90、E0等)类。 总论复分表的使用(4)当某一文献涉及到本表两种以上区分标准时,不能连续两次或两次以上加以复分,可选择其中主要的一种加以复分;若不能区分主次时,按编列在前的类目复分。地区复分表的使用(1)主表、专类复分表、总论复分表中的类目,凡注明“依世界地区表分”或“依中国地区表分”者,均可分别使用相应的地区表进行复分,将有关复分号码加在主类号之后即可。地区复分表的使用(2)主表中某些类目,如果未注明“依世界地区表分”或“依中国地区表分”,而
3、需要进行地区复分时,应将地区复分号用“()”括起;中国要先在地区子目号前加上中国代号“2”,再用“()”括起,加在主类号之后。 地区复分表的使用(3)主表中的某些类目,凡已具有某国家或某地区特征的,则不能使用本表再重复反映该国家或地区;对于主表中具有国家或地区属性的类目,应正确把握“世界”与“各国”包括的范围。 地区复分表的使用(4)中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如需进一步细分,可使用“中国地区表”中的专类复分表分(注:概括性地区不能使用该专类复分表);各专区、各地辖市、各县如需进一步区分,可将有关地区名称的前两个字的拼音首字母加在复分号之后。例如: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为:263CF地区复分表的使用(
4、5 5)主表中用)主表中用3/73/7连接的一组类目,已具有世界连接的一组类目,已具有世界各大洲的含义,依本表复分时,应相应去掉世界各大洲的含义,依本表复分时,应相应去掉世界地区表子目号中表示洲的号码。地区表子目号中表示洲的号码。(6 6)凡使用本表中概括性地区、省、直辖市的号)凡使用本表中概括性地区、省、直辖市的号码复分后,还需再次依其它标准细分时,则必须码复分后,还需再次依其它标准细分时,则必须先在概括性地区、省、直辖市号后加先在概括性地区、省、直辖市号后加“ “” ”,再进,再进行复分。例如:西北地区草原地理,应分入行复分。例如:西北地区草原地理,应分入时代复分表的使用(1)主表中的类目
5、,凡注明“依国际时代表分”或“依中国时代表分”者,均可分别使用相应的时代表进行复分,将有关复分号码加在主类号之后即可。时代复分表的使用(2)主表中的某些类目,如果未注明“依国际时代表分”或“依中国时代表分”,而需要进行时代复分时,应在复分号前加时代区分号“=”;主表中某些不具有中国属性的类目,复分时要先加上中国地区区分号“(2)”,再用“=”连接中国时代号,加在主类号之后。例如: 20世纪90年代中国高等教育改革,应分入时代复分表的使用(3)除人物传记和跨两个时代的作家作品集外,凡文献内容涉及时代表中的两个时代时,应归入前一个时代;凡涉及三个以上时代时,应以其概括时代号码复分。时代复分表的使用
6、(4)分类表中不具有国家区域属性的类目,需用本表复分时,必须先依世界地区表分,再以本表分,并相应加国家地区区分标识“()”和时代区分标识“=”。例如:中国解放前编的图书分类表,分类号为种族、民族复分表的使用(1)主表中的类目,凡注明“依中国民族表分”或“依世界种族与民族表分”者,均可分别使用相应的民族、种族表进行复分,将有关复分号码加在主类号之后即可。 种族、民族复分表的使用(2)主表中的某些类目,如果未注明“依中国民族表分”或“依世界种族与民族表分”,而需要进行民族复分时,应将民族复分号用“”引起;主表中某些不具有中国属性的类目,复分时要先在民族子目号前加上中国民族代号“2”,再用“”引起,
7、加在主类号之后。例如:中国苗族竹编制品,分类号为种族、民族复分表的使用(3)中国少数民族与世界民族有交叉时,凡专论中国少数民族或我国编著、出版的兼论中国少数民族的著作,用“中国民族表”区分;凡综合论述某个民族(包括我国的少数民族)或外国编著、出版的兼论中国少数民族的著作,用“世界种族与民族表”区分。 专类复分表的使用专类复分表是编列于主表有关类中或通用复分表类中,专供特定类目细分使用的复分表。使用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专类复分表只限在类目注释限定的类目范围内使用。专类复分号只能依附于主类号,不能单独使用。 专类复分表的使用(2)本分类法中的专类复分表往往与有关通用复分表结合使用,复分时应依据
8、类目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次序进行复分。部分专类复分表中的子目,还采取了仿内部子目分、仿有关主表类目分、依其它专类复分表或通用复分表分的手段,使用时应注意有关规定。专类复分表的使用(3)主表中哲学及社会科学各类,凡属上位类目,依专类复分表复分时,应在复分子目号前加“”。 N/X自然科学各类中的专类复分表, 编制标记符号时已统一在各专类复分号前冠“”,凡依这些专类复分表复分时,均无需在复分号前加“”。 专类复分表的使用(4)法律第二分类体系DF2/75中,凡属概括性上位类依该专类复分表复分时,均须先在主类号后加“0”,再加复分子目号;凡需进行国家、地区区分的各种法,必须先依专类复分表复分之后,再依地区
9、表复分,并加()标识,不得越级复分。例如:中国民事诉讼法汇编,分类号为仿分问题仿分是指利用相邻或相关类目的子目,作为有关类目复分依据的组配编号法,分为邻近类目仿分和仿总论性类目分;仿总论性类目分,又分为专论仿总论、具体问题仿“一般性问题”分两种类型。使用类目仿分组号应注意以下几点: 仿分问题(1)类目仿分应依据主表有关类目注释规定的范围进行仿分,凡不在限定范围内的类目不得随意仿分。(2)类目仿分必须严格根据注释规定的仿分次序进行。仿分问题(3 3)凡)凡“ “各国各国” ”仿仿“ “中国中国” ”分的类目,如同时涉及时分的类目,如同时涉及时代复分的,应将代复分的,应将“ “依中国时代表分依中国时代表分” ”自行转换为按自行转换为按“ “依国际时代表依国际时代表” ”分。分。(4 4)当被仿分的是用)当被仿分的是用“/”“/”号连接的一组类目时,号连接的一组类目时,应注意根据被仿分类号的组配特点(借同位类号应注意根据被仿分类号的组配特点(借同位类号码),正确组号。码),正确组号。例:当代世界著名医学家传,应分入例:当代世界著名医学家传,应分入 现代美国政治人物传记,应分入现代美国政治人物传记,应分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