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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编第四编 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第十一章 金融法第十二章 税收征管法第十三章 会计法第十四章 自然资源法1第十一章 金融法 第一节 金融法概述第二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节 商业银行法第五节 票据法2第一节第一节 金融法概述金融法概述 一、金融和金融关系1、金融:v金融是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它是以银行为中心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 2、金融关系:v金融关系是在金融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是指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从事金融业务和金融管理活动过程中,同其他金融主体之间发生的、与银行信用和货币流通相关联的各种经济关系。 3二、金融
2、法的概念二、金融法的概念1、金融法的概念u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金融法是由国家制定的、用以确认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形成的金融管理关系和金融业务(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金融法的概念金融法的概念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 金融监管监管关系 金融交易交易关系 政府金融主管机关政府金融主管机关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及金融交易的监督管理的关系 在各种金融市场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大众之间,大众之间进行的各种金融交易的关系 货币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和外汇市场等 52 2、金融法的调整对象、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u我国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社
3、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管理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v金融管理关系主要是指国家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组织和管理全国的金融事业和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v金融业务关系是指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应业务活动与其他金融主体间发生的金融关系,如存款关系、贷款关系、融资租赁关系、信托投资关系、结算关系等。63 3、金融法的体系和修改、金融法的体系和修改金融法 金融金融监管法监管法 金融金融交易与交易与金融金融监管法监管法 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外资银行管理条例(061111)商业银
4、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证券法保险法保险法票据法票据法7金融法的体系与修改金融法的体系与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年3月月18日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1995年年3 3月月1818日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年12月月27日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修正 20032003年年1212月月2727日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2006年年1010月月3131日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
5、行业监督管理法 的决定 修正8金融法的体系与修改金融法的体系与修改商业商业银行法银行法年月日年月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年月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修正 证券法证券法1998年年12月月29日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年8月月28日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修正20052005年年1010月月2727日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保险法保险法年月日年月日八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年月日年月日九届全国人
6、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票据法票据法年月日年月日八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年月年月日十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修正 9第二节第二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修正10立法目的立法目的u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v确立地位、明确职责v货
7、币政策、宏观调控v维护金融稳定 11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u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u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12二、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二、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1、行长负责制v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是中国人民银行的最高行政领导人,是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国务院的重要组成人员。v任命: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v中国人民银行实
8、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132 2、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u为了保证货币政策与国家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统一协调,促进货币政策决策程序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了货币政策委员会,负责货币政策决策的有关工作,它的组成、职责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14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13131313名组成人员名组成人员名组成人员名组成人员(08-12-08)u周小川(主席)中国人民银行行长u尤权国务院副秘书长u朱之鑫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副主任u李勇财政部副部长u苏宁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u易纲中国人民
9、银行副行长u马建堂国家统计局局长u胡晓炼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u刘明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u尚福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u吴定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u蒋超良中国银行业协会会长u樊纲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153 3、中国人民银行的内设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的内设机构 u中国人民银行的内设机构主要有:v办公厅、计划资金司、政策研究室、条法司、调查统计司、银行司、保险司、非银行金融机构司、金融市场管理司、稽核监督局、科技司、国际司、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货币金银司、会计司、国库司、人事司、教育司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164 4、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u中国人民银行
10、设立分支机构的原则是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而不必按照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保证了中国人民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的独立决策权力;u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不是独立的法人,不享有独立的权利,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的领导和管理;u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职责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负责本辖区的金融监督管理,承办有关业务。1718二、二、 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命令和规章;(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货币政策;(三)发行人民币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四)(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五)
11、(五)实施外汇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六)监督管理黄金黄金市场;(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储备、黄金储备;19(八)经理国库;(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十)(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国际金融活动;(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20三、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三、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 (一)货币政策目标u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u关于稳定币值、充分就业、经济增长、国际收支平衡多目
12、标问题u关于双重货币政策目标(稳定币值和促进经济增长)问题21(二)货币政策工具1.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存款存款准备准备金率金率扩张扩张贷款贷款能力能力存款存款准备准备金率金率货币货币信用信用总量总量扩张扩张贷款贷款能力能力货币货币信用信用总量总量222.2.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核心贷款利率)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核心贷款利率)贷贷款款利利率率信信贷贷资资金金需需求求贷贷款款利利率率信信贷贷总总量量信信贷贷资资金金需需求求信信贷贷总总量量资资本本成成本本资资本本成成本本233.3.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帐户的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帐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办理再贴现
13、贴现贴现利率利率和和条件条件贷贷款款数数量量贴现贴现利率利率和和条件条件货货币币供供应应量量贷贷款款数数量量货货币币供供应应量量244.4.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发发放放收收回回信贷信贷资金资金信贷信贷规模规模信贷信贷资金资金信贷信贷规模规模255.5.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和金融债券(新加)金融债券(新加)及外汇及外汇买买进进卖卖出出货币货币供应供应量量货币货币供应供应量量26u6.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这些货币政策工具有:贷款限额、特种存款、优惠利率政策、专项信贷政策等。27四四、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的
14、金融监督管理 (一)市场监测与宏观调控 (二)检查监督 v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v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v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v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28v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v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v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v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v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29u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u第三十四条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
15、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30第三节第三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加加强强对银对银行行业业的的监监督管理,督管理,规规范范监监督管理行督管理行为为,防范和化解防范和化解银银行行业风险业风险,保,保护护存款人和其他客存款人和其他客户户的合法的合法权权益,益,促促进银进银行行业业健康健康发发展展 2003年年12月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6年年10月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16、四次会议修正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31一、银行业监督机构及其监管对象一、银行业监督机构及其监管对象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u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u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32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
17、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332 2、监管对象、监管对象u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u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
18、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34监管对象监管对象监管对象监管对象商商业银业银行行、城市、城市信用信用合作合作社社、农农村信用合作社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以及政策性政策性银银行行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35二、二、监督管理职责 u制定并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u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u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大股东的资
19、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审查u业务品种审查批准 u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36第四节第四节 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保护护商商业银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户的合法的合法权权益,益,规规范商范商业银业银行的行行的行为为,提高信提高信贷资产质贷资产质量,加量,加强强监监督管理,督管理,保障商保障商业银业银行的行的稳稳健运行,健运行,维护维护金融秩序,金融秩序,促促进进社会主社会主义义市市场经济场经济的的发发展展 19951995年年5 5月月1010日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务委委员员会第十
20、三次会会第十三次会议议通通过过20032003年年1212月月2727日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务委委员员会第六次会会第六次会议议修正修正 37一、商业银行的性质和经营原则一、商业银行的性质和经营原则(一)商业银行的性质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具备具备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条件规定的条件经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结算等业务等业务按照按照公司制度公司制度建立建立按照按照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审批程序规定的审批程序设立设立38(二
21、)商业银行经营原则(二)商业银行经营原则商商业业银银行行经经营营原原则则效益性效益性安全性安全性流动性流动性三三性性顺顺序序调调整整安全性安全性流动性流动性效益性效益性39(三)(三)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 u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40二、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二、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一)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与程序1、设立条件u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u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v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v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
22、民币v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v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41u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u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u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u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422 2、商业银行的设立程序、商业银行的设立程序申请申请申申请请与与填写正式申填写正式申请请表表 国务院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审查批准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批准批准设设立立与与颁发经营许颁发经营许可可证证 工商登记工商登记登记与领取营业执照登记与领取营业执照 公告公告商商业银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行及
23、其分支机构 43(二)商业银行的变更(二)商业银行的变更变更事项变更事项 名称 注册资本 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调整业务范围 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修改章程商业银行的分立、分立、合并合并,适用公司法的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44(三)商业银行的接管(三)商业银行的接管接管接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监督管理的一种手段对商业银行监督管理的一种手段接管条件接管条件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 接管目的接管目的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
24、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 接管决定接管决定接管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组织实施 接管时限接管时限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45(三)商业银行的接管(三)商业银行的接管接管后果接管后果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 接管终止接管终止 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国务院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接管延期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届满 接管期限届满前,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该商业银行已恢复恢复正常经营能力正常经营能力 接管期限届满前,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
25、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破产 46(四)商业银行的终止(四)商业银行的终止商业银行的终止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解散 商业银行因吊销经营许可证被撤销被撤销 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被宣告其破破产产 商业银行提出申申请请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批准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同意 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破产 47三、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与会计规则三、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与会计规则(一)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u吸收公众存款;u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u办理国内外结算;u办理票据承兑承兑与贴现
26、;u发行金融债券;48u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u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金融债券;u从事同业拆借;u买卖、代理买卖外汇;u从事银行卡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u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u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u提供保管箱服务;49(二)商业银行会计规则(二)商业银行会计规则u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v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u依法编制、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v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报送。v商业银行不
27、得在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另立会计账册 50u依法公布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v每一会计年度终了3个月内,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 u依法提取呆帐准备金v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冲销呆账 u会计年度v商业银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51第五节第五节 票据法票据法u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u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52票据法目录票据法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汇票第一节出票第二节背书第三节承兑第四节保证第五节付款第六节追索权第三章本票第四章支票第五章涉外票据的法
28、律适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53票据法票据法第一节、票据概述第二节、汇票第三节、本票第四节、支票54一、一、 票据概述票据概述(一)票据的概念u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所称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u就一般而言,票据是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指定他人在见票时或者确定的日期,按票面所载文义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55(二)票据的性质(法律特征)(二)票据的性质(法律特征)1票据是设权证券2票据是债权证券3票据是无因证券4票据是要式证券5票据是文义证券6票据是金钱证券7票据是流通证券56(三)票据记载(三)票据记载 票据记载,是确定票据权利内容的惟一根据,因而
29、,也就成为票据行为成立的形式要件之一。票据记载可以分为三类:va、必要记载事项 票据法规定在票据上应当进行记载的事项,为必要记载事项。在必要记载事项中,包括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前者为应当记载,且不可缺少的事项;在其未记载时,则票据行为当然无效。后者则为应当记载、但可缺少的事项;在其未记载时,视为已依法律规定的内容进行记载,票据行为有效。57ub、无益记载事项 票据法规定在票据上不应进行记载的事项,为无益记载事项。在无益记载事项中,包括绝对无益记载事项和相对无益记载事项。前者为不应记载、且禁止记载的事项;在发生该记载时,则票据行为当然无效。后者为不应记载、但可存在的记载;在发生该
30、记载时,视为未记载,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uc、有益记载事项 票据法规定在票据上可以进行记载的事项,为有益记载事项。在有益记载事项中,包括绝对有益记载事项和相对有益记载事项。前者为可以记载、记载后即发生票据法上规定的效力的事项;后者为可以记载,但记载后不发生票据上效力的事项。58票据记载票据记载59二、汇票二、汇票 1、汇票的概念: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602 2、汇票当事人、汇票当事人u在汇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在汇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被称为汇票当事人。被
31、称为汇票当事人。 1 1出票人,指签发汇票的人。出票人,指签发汇票的人。 2 2受款人,指汇票上记载享有票据权利的人。受款人,指汇票上记载享有票据权利的人。 3 3付款人,指履行汇票支付义务的人,即按付款人,指履行汇票支付义务的人,即按照出票人的付款委托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人。照出票人的付款委托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人。613 3、汇票的法定记载事项、汇票的法定记载事项 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的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6263三、本票三、本票1 1、本票的概念、本票的概念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本票是出票人签发
32、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的支付确定的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条件的支付确定的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642 2、本票的法定记载事项、本票的法定记载事项u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u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u与汇票相比,减少“付款人名称”6566四、支票四、支票1 1、支票的概念、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票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受款人
33、或持票人的票据。的票据。 672 2、支票和汇票、本票的联系和区别、支票和汇票、本票的联系和区别u支票和汇票、本票均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之上,并且可以转让,支票和汇票、本票均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之上,并且可以转让,同时出票人对签发的票据均负有票据法上的责任。同时出票人对签发的票据均负有票据法上的责任。1 1付款人有所不同付款人有所不同。支票、本票的付款人必须是银行,而汇票则。支票、本票的付款人必须是银行,而汇票则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公司、企业和个人。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公司、企业和个人。2 2支付时间有所不同支付时间有所不同。本票和支票限于见票即付,而汇票有远期。本票和支票限于见票即付,而汇票有远
34、期和即期之分。和即期之分。3 3票据的作用有所不同票据的作用有所不同。支票只能作为支付工具;而汇票、本票。支票只能作为支付工具;而汇票、本票 除了作为支付工具外,还可以作为信贷工具而具有信用功能。除了作为支付工具外,还可以作为信贷工具而具有信用功能。4 4出票人付款人的关系要求有所不同出票人付款人的关系要求有所不同。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有资金关系;汇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间必须有资金关系;汇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不要求资金关系。本票的出票人就是付款人,不存在与其他方的资不要求资金关系。本票的出票人就是付款人,不存在与其他方的资金关系。金关系。 683 3、支票的法定记载事项、支票的法定记载事项u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u与汇票相比,减少“收款人名称”u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v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v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6970结束结束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