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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建施工质量与安土建施工质量与安全标准强制性条文全标准强制性条文(2009年版)年版)1、强制性条文产生的背景、强制性条文产生的背景 o2000年以后颁布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均采用黑体字标出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对工程活动具有重要的作用,在标准化历史上具有深远的影响。 o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第44条规定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该条例对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建设活动各方责该条例对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建设活动各方责任主体给予较为严厉的处罚任主体给予较为严厉的处罚。 o工
2、程建设标准规范对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技术进步、维持建设活动技术秩序的需要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应该严格执行标准规范。但是,随着人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不断提高,标准规范需要不断地调整,在这个过程中应当允许人们进行创新,可权先于规范进行实践,这就需要有一个更科学更严格的划分界限。 2、强制性条文的方案、强制性条文的方案 2、强制性条文的方案、强制性条文的方案o在强制性与灵活性上面的要求是相互关联的,对于法规强制性要求严格,而对于技术性的指南、手册灵活性大,由于具有权威性,也起到指导工程实践活动的作用。 法律法律条例条例标准规范标准规范指南、手册指南、手册强强制制性性灵灵活活性性数量数量在多数国家的标
3、准中,在多数国家的标准中,均有:均有:“必须、严禁必须、严禁”(A类);类);”“应、不应、不应、不得应、不得”(B类);类);“宜、不宜、可宜、不宜、可”(C类)严格程度的用词。类)严格程度的用词。 2、强制性条文的方案、强制性条文的方案o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电视工程和
4、民航机场工程等15部分,覆盖了工程建设的主要领域。 3、强制性条文的具体尺度原则、强制性条文的具体尺度原则 o从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整体,基本上或多或少地涉及到质量、安全等内容,制定成为强制性条文,就应当更加严格、更加科学来划分。这些条文的确定主要采用下列具体原则: o1)条文规定的内容可操作性差可操作性差,不得作为强制性条文;o2)标准条文制定中争议较大争议较大,且未完全取得一致的意见,不得作为强制性条文; 3、强制性条文的具体尺度原则、强制性条文的具体尺度原则o3)其他标准的内容已经纳入到强制性条文中纳入到强制性条文中,不再重复列入;o4)强制性条文采用“必须、严禁必须、严禁”和“应、不应、不
5、应、不得应、不得”等用词,采用“宜宜”、“可可”等用词;o5)标准条文引用的其他标准或条文引用的其他标准或条文,其他标准中不强制的内容,不得作为强制性条文,避免扩大强制性条文的范围;o6)几本标准的强制性条文内容相同,仅具体文字或要求稍有不同的,可同时列入强制性条文同时列入强制性条文,但文字表述不重复,仅给予注释。 一、强制性条文的实施 实施标准的要素实施标准的要素 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判定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判定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 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 强制性标准的解释强制性标准的解释 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标准的权威性标准
6、的权威性 公众的标准化意识公众的标准化意识 对执行标准的监督对执行标准的监督 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处理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处理 符合强制性条文的判定符合强制性条文的判定 强制性条文的实施o第八章第八章 施工质量施工质量1 总则总则 o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o3.0.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o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o2 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o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o4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o5 隐蔽
7、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o6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o7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o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o9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o10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o5.0.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o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o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o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8、。 o4 主要功能项目 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o5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o5.0.7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o6.0.3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o6.0.4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o6.0.7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强制性条文的实施o(1)不
9、符合规范要求的处理 o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不合格的判定应当以标准规范的规定为依据。在具体工程项目中,符合标准规范的检验指标是存在的,具有质量缺陷的工程也是存在的,是否都应判定为不合格工程。事实上,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多数是可以及时处理达到标准规范的规定的,为此,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第5章规定,对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可进行采取返工、鉴定、复核、返工、鉴定、复核、加固等加固等下列办法: 一、强制性条文的实施o1)以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应重新进行验收进行验收;o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
10、检验批,应予以验收应予以验收;o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可予以验收;o4)经返修或回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o当采取上述四种办法后,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严禁验收。 一、强制性条文的实施o6、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o建设部令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对参与建设活动各方责任主体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与建设
11、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一致一致的。 6、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o(1)建设单位o建设单位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其工程管理的职责的行为是多方面的,对于强制性标准方面,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处以20万万元以上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万元以下的罚款:o1)明示或暗示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o2)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降低工程质量的。o即:建设单位应严格要求施工单位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并进行监督;建设单位应明确要求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严格执行质量标准,提高工程质量。 6、违反强制性标
12、准的处罚、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o(2)勘察、设计单位o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处以1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万元以下的罚款。o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o(3)施工单位o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合同价款2%以上以上4%以下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返修,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6、违
13、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o(4)工程监理单位o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处5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o(5)事故单位和人员o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罚。 o(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人员o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