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教学培训学习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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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第3章章公司法公司法第一节第一节公司与公司法概述公司与公司法概述第二节第二节公司设立制度公司设立制度第三节第三节公司章程与公司人格制度公司章程与公司人格制度第四节第四节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资本制度第五节第五节公司股东公司股东第六节第六节公司组织机构公司组织机构第七节第七节公司债公司债第八节第八节公司合并、分立和公司解散、清算公司合并、分立和公司解散、清算第九节第九节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第十节第十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新新公司法公司法的突破的突破一、突破了公司的法人性理论一、突破了公司的法人性理论二、突破了公司的社团性理论二、突破了公司的社团性理论三、深化了公司的自治性理论三、深化了公司的

2、自治性理论四、确立了公司的社会性理论四、确立了公司的社会性理论新旧新旧公司法公司法的转变的转变一、新一、新公司法公司法是一部鼓励投资兴业的服务型公司法是一部鼓励投资兴业的服务型公司法二、新二、新公司法公司法是一部鼓励公司自治的市场型公司法是一部鼓励公司自治的市场型公司法三、新三、新公司法公司法是一部优化公司治理的规范型公司法是一部优化公司治理的规范型公司法 第一节第一节公司与公司法概述公司与公司法概述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

3、人财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公司制度的优势与缺陷公司制度的优势与缺陷:优势优势:1、减少投资者的风险、减少投资者的风险2、有利于社会资本的集中、有利于社会资本的集中3、经营管理科学化、经营管理科学化缺陷缺陷:1、组建困难,组织成本较高、组建困难,组织成本较高2、政府限制较多、政府限制较多3、保密性差、保密性差4、税负较重、税负较重公司的初始形态是家族性的企业和康孟达公司的初始形态是家族性的企业和康孟达组织。组织。公司的起源和发展是与贸易的发展和分散公司的起源和发展是与贸易的发展和分散风险的要求紧密相联的。风险的要

4、求紧密相联的。公司的历史发展公司的历史发展公司的作用公司的作用:1、广泛筹集资金广泛筹集资金2、转换经营机制转换经营机制问题:比较公司发行股份、债券、问题:比较公司发行股份、债券、贷款等融资方式的特点。贷款等融资方式的特点。公司的特征公司的特征1、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2、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3、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组成的社团法人。、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组成的社团法人。4、公司是依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的企业法人。、公司是依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的企业法人。公司的营利性与企业有无政治捐赠的能力公司的营利性与企业有无政治捐赠的能力日本

5、八幡钢铁公司政治捐赠案日本八幡钢铁公司政治捐赠案日本八幡钢铁股份公司是日本的大型钢铁公司,按其公司日本八幡钢铁股份公司是日本的大型钢铁公司,按其公司章程第章程第2条的规定从事钢铁制造、销售以及相关业务。在条的规定从事钢铁制造、销售以及相关业务。在20世纪世纪60年代末,其董事年代末,其董事Y代表公司向自民党捐赠了代表公司向自民党捐赠了350万日元的政治捐款。该公司的股东万日元的政治捐款。该公司的股东X得知此事后,依据得知此事后,依据日本商法典日本商法典第第267条关于代表诉讼以及公司章程有关公司条关于代表诉讼以及公司章程有关公司目的范围的规定,对目的范围的规定,对Y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控告提起股

6、东代表诉讼,控告Y违反公司违反公司章程,有悖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应当向公司赔偿损失,该章程,有悖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应当向公司赔偿损失,该案经过三审,一直到日本最高法院判决原告最终败诉结案。案经过三审,一直到日本最高法院判决原告最终败诉结案。其中,原审法院认为,公司的行为可分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其中,原审法院认为,公司的行为可分为以营利为目的的有偿交易行为和无偿的非交易行为,公司的政治捐赠属于有偿交易行为和无偿的非交易行为,公司的政治捐赠属于后者。如果为了履行公司的社会义务,董事代表公司捐款后者。如果为了履行公司的社会义务,董事代表公司捐款在得到股东的同意后可以作为例外处理,该董事不承担法在得到股东的

7、同意后可以作为例外处理,该董事不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政治捐款不属于这样的例外情况。而上诉律责任。但是,政治捐款不属于这样的例外情况。而上诉法院则认为政治捐款是对社会有意义的行为,如果没有超出法院则认为政治捐款是对社会有意义的行为,如果没有超出合理的范围,董事对公司不负任何责任。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合理的范围,董事对公司不负任何责任。最高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维持原判。1、有限责任、有限责任2、独立人格、独立人格3、分权与制衡的治理结构、分权与制衡的治理结构公司制度的三大基石公司制度的三大基石有限责任制度的意义:有限责任制度的意义:1、减少和转移投资风险,进而吸引投资。、减少和转移投资风险,进而

8、吸引投资。2、促使公司法律人格独立。、促使公司法律人格独立。3、促进现代市场经济的发育和成熟。、促进现代市场经济的发育和成熟。公司的独立人格包括:公司的独立人格包括:1、财产独立、财产独立2、意志独立、意志独立3、责任独立、责任独立案例案例:上海华龙电器公司(简称上海公司)诉珠海南方:上海华龙电器公司(简称上海公司)诉珠海南方贸易公司(简称珠海公司)货款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贸易公司(简称珠海公司)货款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珠海公司应向上海公司支付货款,珠海公司应向上海公司支付货款2600万元。因近年市万元。因近年市场剧烈变化,珠海公司经营陷入困境,无力执行法院判场剧烈变化,珠海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9、,无力执行法院判决立即支付货款。上海公司经多方查询,了解到珠海公决立即支付货款。上海公司经多方查询,了解到珠海公司曾投资澳门,与澳门另两家公司三方合资设立了一家司曾投资澳门,与澳门另两家公司三方合资设立了一家珠澳国际电器有限公司,并在其中投资珠澳国际电器有限公司,并在其中投资600万美元,拥有万美元,拥有40的股权。珠澳公司成立后,基本上没有开展经营活动的股权。珠澳公司成立后,基本上没有开展经营活动,其名下也没有多少货币资金和其他有形资产。但该公司,其名下也没有多少货币资金和其他有形资产。但该公司却在上海投资,与当地的金龙城建公司合资设立了中外却在上海投资,与当地的金龙城建公司合资设立了中外合

10、资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投入合资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投入1000万美元,万美元,拥有股权拥有股权30。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一个项目公司。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一个项目公司,其唯一的经营项目是开发建设一个名为,其唯一的经营项目是开发建设一个名为“东方大厦东方大厦”的写的写字楼。当上海公司知悉该写字楼正在热销,其市场价值在字楼。当上海公司知悉该写字楼正在热销,其市场价值在数亿元,便申请法院对该楼尚未出售的、价值约数亿元,便申请法院对该楼尚未出售的、价值约3000万元万元的的楼层进行查封并强制执行用于珠海公司对上海公司的货款楼层进行查封并强制执行用于珠海公司对上海公司的货款支

11、付。支付。问题:上海公司是否有权对东方公司的写字楼提出权利要求?问题:上海公司是否有权对东方公司的写字楼提出权利要求?北方房地产公司拖欠工资、工程款案北方房地产公司拖欠工资、工程款案某某钢铁公司的董事长李某和某地产商王某决定,由钢铁钢铁公司的董事长李某和某地产商王某决定,由钢铁公司和王某共同投资设立一家公司和王某共同投资设立一家“北方房地产开发公司北方房地产开发公司”,钢铁公司以钢铁公司以5000万元现金出资,王某以现金、设备等合万元现金出资,王某以现金、设备等合计计5000万元投资。双方签署了万元投资。双方签署了出资协议出资协议,由王某担,由王某担任北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在为公

12、司任北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在为公司购买土地的过程中有行贿行为,被依法逮捕。北方公司购买土地的过程中有行贿行为,被依法逮捕。北方公司陷入困境,拖欠工人工资、工程货款无力偿还,工人和陷入困境,拖欠工人工资、工程货款无力偿还,工人和供应商找到李某,要求钢铁公司偿还。供应商找到李某,要求钢铁公司偿还。本案中钢铁公司是北方房地产公司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本案中钢铁公司是北方房地产公司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钢铁公司作为股东无须承担北方房地产公司拖欠的款项,钢铁公司作为股东无须承担北方房地产公司拖欠的款项。关于强制执行公司财产用于股东债务清偿问题的思考关于强制执行公司财产用于股东债务清偿问题的思

13、考公司资产既非某一股东个人财产,也非全体股东共有财公司资产既非某一股东个人财产,也非全体股东共有财产,而是公司自身的财产。公司的股东在将其财产投资产,而是公司自身的财产。公司的股东在将其财产投资于公司之后,就不再对这些财产享有任何直接的支配权,于公司之后,就不再对这些财产享有任何直接的支配权,而只能作为股东享有股权。股东的债务只能由自身的财而只能作为股东享有股权。股东的债务只能由自身的财产偿还,法院执行的标的也只能是公司财产以外的股东产偿还,法院执行的标的也只能是公司财产以外的股东其他财产。其他财产。关于公司独立财产与公司财产责任独立关于公司独立财产与公司财产责任独立的思考。的思考。公司法的精

14、神公司法的精神:股东,公司,社会三者利益的均衡。:股东,公司,社会三者利益的均衡。以公司为一方的交易,实际上渉及三个主体:股东,以公司为一方的交易,实际上渉及三个主体:股东,公司和第三人。其中,股东的目的是在保证投资安公司和第三人。其中,股东的目的是在保证投资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公司的活动以最快的速度获取并全的前提下,通过公司的活动以最快的速度获取并收回投资报酬;公司的目的是通过与第三人的交往收回投资报酬;公司的目的是通过与第三人的交往盈利,满足自身存在和发展的要求,进而满足股东盈利,满足自身存在和发展的要求,进而满足股东分取红利的要求;而第三人与公司交易则希望降低分取红利的要求;而第三人与公司

15、交易则希望降低风险并最大限度的盈利。风险并最大限度的盈利。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1、公司社会责任原则、公司社会责任原则2、保护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权益原则、保护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权益原则3、股东平等原则、股东平等原则4、有限责任原则、有限责任原则5、权力制衡原则、权力制衡原则公司的分类公司的分类一、按照公司的组织形式和股东责任划分一、按照公司的组织形式和股东责任划分:1、无限公司、无限公司: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的,全: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的,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2、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也称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两个

16、以也称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上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3、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4、两合公司、两合公司二、按照公司的信用基础分类:二、按照公司的信用基础分类:1人合公司人合公司2资合公司资合公司3人合兼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三、按照股东人数多少和股权转让的限制程度分类三、按照股东人数多少和股权转让的限制程度分类:1封闭式公司封闭式公司2开放式公司开放式公司四、按照公司间的控制依附关系分类:四、按照公司

17、间的控制依附关系分类:1母公司母公司2子公司子公司五、五、总公司与分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六、关联公司与公司集团六、关联公司与公司集团立法允许公司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意义:立法允许公司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意义:1、公司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是随着自身、公司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是随着自身资产规模和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的结果。资产规模和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的结果。2、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有助于提高公司的、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有助于提高公司的商业知名度,取得企业经营的延伸效益。商业知名度,取得企业经营的延伸效益。3、可以分散经营风险。、可以分散经营风险。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以及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

18、设立、活动、解散以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的特征:公司法的特征:1、公司法属于私法、公司法属于私法2、主体法和行为法的结合、主体法和行为法的结合3、强制性和任意性的结合、强制性和任意性的结合4、公司法具有一定的国际性、公司法具有一定的国际性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公司法的渊源公司法的渊源公司法的渊源公司法的渊源: :1 1、制定独立的公司法典、制定独立的公司法典、制定独立的公司法典、制定独立的公司法典 。如英国、中国。如英国、中国。如英国、中国。如英国、中国2 2、在民法典中做出规定。如瑞士、意大利、在民法典中做出规定。如瑞士、意

19、大利、在民法典中做出规定。如瑞士、意大利、在民法典中做出规定。如瑞士、意大利3 3、在商法典中做出系统性规定。法、德、日、在商法典中做出系统性规定。法、德、日、在商法典中做出系统性规定。法、德、日、在商法典中做出系统性规定。法、德、日4 4、地方性公司立法。美国、地方性公司立法。美国、地方性公司立法。美国、地方性公司立法。美国公司设立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是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人资格,所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法人资格,所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公司设立的本质在于使一个尚不存在或正在形公司设立的本质在于使一个尚不存在或正在形成中的公司逐渐具备条件并取得民事

20、(或商事)成中的公司逐渐具备条件并取得民事(或商事)主体资格。主体资格。第二节第二节公司设立公司设立公司设立的原则公司设立的原则1、自由设立主义自由设立主义:公司的设立完全听凭当事人的自:公司的设立完全听凭当事人的自由,国家不加任何干预或限制。由,国家不加任何干预或限制。2、特许主义:特许主义:公司的设立需要王室或议会通过颁发公司的设立需要王室或议会通过颁发专门的法令予以特别许可。专门的法令予以特别许可。3、核准主义核准主义:也称许可主义或审批主义,指公司设:也称许可主义或审批主义,指公司设立除具备法定的一般要件外,还须经政府行政主管立除具备法定的一般要件外,还须经政府行政主管机关进行审查批准

21、。机关进行审查批准。4、准则主义:准则主义:又称登记主义。又称登记主义。A、单纯准则主义:由法律规定成立公司的条件,如单纯准则主义:由法律规定成立公司的条件,如果发起人认为公司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直接果发起人认为公司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无须经过主管机关审批。向登记机关申请,无须经过主管机关审批。B、严格准则主义:在公司设立时,除了具备法定要严格准则主义:在公司设立时,除了具备法定要件外,还在法律中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性条款,设立件外,还在法律中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性条款,设立公司虽无须经过行政主管机关批准,但要符合法律规公司虽无须经过行政主管机关批准,但要符合法律规定的限制

22、性条款,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定的限制性条款,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原我国原公司法公司法对设立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实行严对设立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实行严格准则主义,凡符合法定条件的,可直接向公司登记格准则主义,凡符合法定条件的,可直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但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机关申请注册登记,但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报批的有限责任公司,须在登记前办理审批手续,即报批的有限责任公司,须在登记前办理审批手续,即采取核准主义。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核准主义。采取核准主义。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核准主义。我国新我国新公司法公司法第第6条规定: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设立公司

23、,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公司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在行政法规对设立公司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我国新我国新公司法公司法原则上实行严格准则主义,对原则上实行严格准则主义,对特殊行业必

24、须经审批的,才实行核准主义。特殊行业必须经审批的,才实行核准主义。发起设立:也称共同设立或单纯设立,是指公司的资发起设立:也称共同设立或单纯设立,是指公司的资本由发起人全部认购,不向发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本由发起人全部认购,不向发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而设立公司的方式。募集设立:也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仅募集设立:也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仅认购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其余部分向外公开募集而认购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其余部分向外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设立公司的方式。公司设立的方式公司设立的方式从从我国新公司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新公司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募集设立募

25、集设立包括包括向社会公开募集向社会公开募集和和向特定对象募集向特定对象募集两种。两种。“向社会公开募集向社会公开募集”即即“公募公募”。“向特定对象募集向特定对象募集”即即“私募私募”。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私募私募”与与“公募公募”相对应,相对应,是指发行人或证券承销商通过自行安排将股票是指发行人或证券承销商通过自行安排将股票、债券等证券产品销售给他所熟悉的合格的投、债券等证券产品销售给他所熟悉的合格的投资者,从而避免经过证券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资者,从而避免经过证券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一种证券发行方式。的一种证券发行方式。问题思考:问题思考:1、设立中的公司能否进行经济活动、

26、设立中的公司能否进行经济活动2、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3、设立中的公司与成立后公司的关系、设立中的公司与成立后公司的关系案例原告:某造船厂被告:甲公司1998年3月,张某以甲公司(甲公司于1998年2月进入设立程序,2000年元月登记注册成功并拿到营业执照,张某为甲公司的发起人之一)的名义与某造船厂订立造船合同,合同约定:1、甲公司向造船厂订造机动船一艘;2、该机动船的造价为140万元;3、造船厂必须在1998年11月向甲公司交货。1998年10月,张某以公司名义接受造船厂建好的机动船,并且办好财产所有权登记并投入运营,该船在建造过程中和办理移交手续后,张某以公司名义支付了

27、部分账款,并在公司成立后又支付了部分款项,前后共计134万元,到1999年元月尚欠6万元,张某以公司名义出具了欠条,但是没有签字盖章。2000年5月,张某病故,船厂向公司索要余款6万元,公司拒绝,理由为:1、当时公司没成立,应视为个人债务;2、张某向船厂出具的欠条没有签字盖章,也只能视为个人行为。船厂向法院起诉。问题:1、张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2、船厂是否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公司设立的效力是指公司设立活动所产生的公司设立的效力是指公司设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公司设立最直接的法律后果有二:法律后果。公司设立最直接的法律后果有二:一是公司经过设立程序,符合法定条件,被一是公司经过设

28、立程序,符合法定条件,被依法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二是公司经依法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二是公司经过设立程序,但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违反法律过设立程序,但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公司不能成立或导致公司设立强制性规定,公司不能成立或导致公司设立无效和撤销。无论公司成立还是不成立,均无效和撤销。无论公司成立还是不成立,均存在发起人行为后果由谁承担及发起人责任存在发起人行为后果由谁承担及发起人责任的问题。的问题。公司设立的效力公司设立的效力发起人责任发起人责任一、在公司成立的场合,发起人的责任。一、在公司成立的场合,发起人的责任。1、资本充实责任、资本充实责任2、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责任

29、二、公司不能成立的场合,发起人的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的场合,发起人的责任。1、对设立行为所生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对设立行为所生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2、对已收股款负返还责任。、对已收股款负返还责任。案例原告:某农场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1994年7月2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农场共同发起设立某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双方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在协议中详细约定了出资、机构设置等公司法规定的事宜,同时约定公司筹备及注册登记由房地产公司负责。同年8月15日,农场依约将75万元投资款汇入房地产公司帐户。此后,双方制定了公司章程,设置了董事会机构,并召开了会议。上述工作完成后,房地产公司一直未按

30、约定进行公司注册登记,到1996年10月,已超过约定注册时间近2年,公司仍未注册,公司业务也未展开。此时农场方面因业务变化,要求抽回出资。双方发生争执,农场诉至法院,以对方违约为由,要求房地产公司退回投资款。房地产公司则称:双方签订协议,缴纳出资款,制定了章程,成立了董事会,虽未按约定履行注册登记手续,但公司在实质上已合法成立,农场在公司成立后要求抽回投资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问题:1、公司是否成立? 2、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出资不到位的责任负担出资不到位的责任负担安达信息智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信息)与颐和物产服务公司安达信息智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信息)与

31、颐和物产服务公司(以下简称颐和物产)于(以下简称颐和物产)于2000年年3月月29日在北京签订了日在北京签订了合资经营合资经营北京安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北京安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合同第,合同第7条约定:合资公司的条约定: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注册资本为1380000美元,其中颐和物产认缴出资额为美元,其中颐和物产认缴出资额为414000美元,美元,占注册资本的占注册资本的30,以相当于美元的人民币出资。安达信息认缴出,以相当于美元的人民币出资。安达信息认缴出资额为资额为966000美元,占注册资本的美元,占注册资本的70,以现金出资。合同第,以现金出资。合同第8条条约定:各方应在合营企业的

32、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约定:各方应在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各自个月内,缴清各自对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出资。对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出资。合资公司于合资公司于2000年年6月月26日注册成立,取得营业执照。安达信息分别日注册成立,取得营业执照。安达信息分别于于2000年年7月月28日和日和2000年年12月月8日将美元现金日将美元现金30万元和万元和66.6万元,共计万元,共计96.6万元美元现金存入合资公司账户,履行了合资合同约定的全部出资万元美元现金存入合资公司账户,履行了合资合同约定的全部出资义务。但颐和物产却一直未履行其出资义务。因其不履行出资义务,使义务。但颐和物产却一直未履

33、行其出资义务。因其不履行出资义务,使得合资公司北京安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法进行年检,北京市工商局得合资公司北京安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法进行年检,北京市工商局于于2002年年12月月30日将该合资公司注销。合资公司被注销,安达信息与日将该合资公司注销。合资公司被注销,安达信息与颐和物产之间的合资关系解除,但安达信息在合资公司存续期间的运营颐和物产之间的合资关系解除,但安达信息在合资公司存续期间的运营成本和各种支出已达成本和各种支出已达375万元。在处理合资公司被注销之事时,双方万元。在处理合资公司被注销之事时,双方没有达成一致。安达信息向法院起诉,要求颐和物产承担全部责任。没有达成一致。安达信息

34、向法院起诉,要求颐和物产承担全部责任。出资不到位的法律救济出资不到位的法律救济1、股东填补出资、股东填补出资2、股东丧失股权、股东丧失股权3、发起人连带认缴、发起人连带认缴4、股东进行损害赔偿、股东进行损害赔偿案例:案例:江苏省甲公司与乙公司各出资江苏省甲公司与乙公司各出资30万元组建丙公司。丙公司万元组建丙公司。丙公司成立后,主要经营建材批发业务。为扩大经营规模丙公司成立后,主要经营建材批发业务。为扩大经营规模丙公司向南昌市某建设银行向南昌市某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行以下简称建行)贷款贷款56万元,期限万元,期限1年年半,丙公司最晚于半,丙公司最晚于2000年年8月月1日还本付息。至日还本付息

35、。至2000年,丙年,丙公司无力清偿建行贷款。建行在追债过程中查明丙公司在公司无力清偿建行贷款。建行在追债过程中查明丙公司在成立之后甲公司只向其实际投入注册资本成立之后甲公司只向其实际投入注册资本18万元,其余的万元,其余的12万元一直未汇入丙公司账户。建行于万元一直未汇入丙公司账户。建行于2000年年12月月25日向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称原公司法第人民法院起诉,诉称原公司法第23条规定以商品批发为主条规定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丙公司实际注册万元,丙公司实际注册资本只有资本只有48万元,因此不具备法人资格,作为股东的甲乙万元,因此不具备

36、法人资格,作为股东的甲乙两公司应当对建行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两公司应当对建行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问题讨论:问题讨论:未履行、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后果。未履行、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后果。一、对其他股东的责任一、对其他股东的责任二、对公司的责任二、对公司的责任三、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三、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一、对其他股东的责任:一、对其他股东的责任: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责任对象:已依发起协议或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责任对象:已依发起协议或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既然是违约责任,首先要看股东纳出资的股东。既然是违约责任,首先要看股东间对该违约责任是否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也间对该违约责任

37、是否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也未造成股东损失,则实际上可以不承担责任。未造成股东损失,则实际上可以不承担责任。 二、对公司的责任:补缴。二、对公司的责任:补缴。性质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性质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如果把公司章程视为股东对公司的承诺,则属于如果把公司章程视为股东对公司的承诺,则属于违约责任。也可以认为,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违约责任。也可以认为,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损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损害了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完整性,构成侵权。害了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完整性,构成侵权。三、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无限责任三、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无

38、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公司设立的条件:1、组织要件、组织要件2、发起人要件、发起人要件3、物的要件、物的要件4、行为要件、行为要件第三节第三节公司章程和公司人格制度公司章程和公司人格制度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原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股东共本原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同一致的意思表示。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最基本条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最基本条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件。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39、公司章程是公司实行内部管理和对外进行经济交往的公司章程是公司实行内部管理和对外进行经济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基本法律依据。公司章程的修改:根据我国新公司章程的修改:根据我国新公司法公司法第第38条和第条和第100条的规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权条的规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权属于公司股东会和股东大会。属于公司股东会和股东大会。公司章程的效力:公司章程的效力:1、章程对公司的效力、章程对公司的效力2、章程对公司股东的效力、章程对公司股东的效力3、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效力、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效力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一、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一、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章

40、程中必须予以记载的、:是指章程中必须予以记载的、不可缺少的事项,公司章程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不可缺少的事项,公司章程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就会导致整个章程的无效。对于章一项记载不合法,就会导致整个章程的无效。对于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主要是公司性质所要求的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主要是公司性质所要求的章程的必备条款。通常包括公司的名称、住所地、公司的程的必备条款。通常包括公司的名称、住所地、公司的宗旨、注册资本、财产责任等。宗旨、注册资本、财产责任等。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法律列举规定的一些事项,是指法律列举规定的一些事项,可以听凭章程制定人自主决

41、定是否载入章程。一旦章可以听凭章程制定人自主决定是否载入章程。一旦章程予以记载,便发生效力。如果不予记载或某项记载程予以记载,便发生效力。如果不予记载或某项记载不合法,则仅该事项无效,章程的其他事项仍然有效不合法,则仅该事项无效,章程的其他事项仍然有效,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在国外公司法中,发起人,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在国外公司法中,发起人所得的特别利益,设立费用及发起人的报酬、有关现物所得的特别利益,设立费用及发起人的报酬、有关现物出资、公司的期限、分公司的设立属于相对必要记载出资、公司的期限、分公司的设立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事项。三、任意记载事项三、任意记载事项,是指法律并不列举,只要

42、,是指法律并不列举,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规定、公共秩序,章程制定不违反法律的强行规定、公共秩序,章程制定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载入章程的事项。在公司章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载入章程的事项。在公司章程中,这些事项与其他事项同样具有约束力,程中,这些事项与其他事项同样具有约束力,非以股东会的特别决议不能变更。如不加以记非以股东会的特别决议不能变更。如不加以记载,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如记载不合法,载,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如记载不合法,也仅该事项无效,章程的其他事项仍具效力。也仅该事项无效,章程的其他事项仍具效力。公司章程的法律特征公司章程的法律特征1、法定性、法定性2、公开性、公开性3、自治性、自治性案例案

43、例天津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关联天津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关联企业(企业(“大港大港”)于)于1998年七八月份间,四次在上年七八月份间,四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购上海爱使股份有限公司(海证券交易所收购上海爱使股份有限公司(“爱使爱使”)股份,至股份,至8月月7日,大港已经累计持有爱使股份日,大港已经累计持有爱使股份1214.468万股,占后者股份万股,占后者股份10.0116%,成为爱使股份的第一大,成为爱使股份的第一大股东。股东。大港收购爱使的努力受到爱使董事会的强力阻拦,后大港收购爱使的努力受到爱使董事会的强力阻拦,后者的主要武器是爱使公司章程中第者的主要武器是爱使

44、公司章程中第67条条2、3款的规定:款的规定:“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名单以提案的形式提请股东大会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名单以提案的形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决议。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股票代理权)以上、持有时间半年以上的股东十(不含股票代理权)以上、持有时间半年以上的股东,如要推派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如要推派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并提供有关资料。召开前二十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并提供有关资料。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需要换届时,新的董事、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需要换

45、届时,新的董事、监事人数不超过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数的二分监事人数不超过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数的二分之一。之一。”问题:爱使股份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是否有效?问题:爱使股份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是否有效?法院判决公司章程违反法律案法院判决公司章程违反法律案2001年年11月月14日,黄某、何某和龚某三人均等投资成立日,黄某、何某和龚某三人均等投资成立一家名叫宁波华昌电器有限公司(简称华昌公司)的企业一家名叫宁波华昌电器有限公司(简称华昌公司)的企业,每人各占三分之一的股权。在制定公司章程时,三个人,每人各占三分之一的股权。在制定公司章程时,三个人一致同意在章程的第一致同意在章程的第19条写入这样的内容:

46、条写入这样的内容:“股东会决策股东会决策重大事项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通过重大事项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通过“。一个月后,龚某。一个月后,龚某在征得黄某和何某同意后,将自己所持有的股份全部转让在征得黄某和何某同意后,将自己所持有的股份全部转让给了俞某,同时办理了股东变更手续。何某因具有较强的给了俞某,同时办理了股东变更手续。何某因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被推选为执行董事,公司所有的经营活动由其业务能力,被推选为执行董事,公司所有的经营活动由其负责。在公司成立两年后,身为股东的黄某和俞某一直未负责。在公司成立两年后,身为股东的黄某和俞某一直未参加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参加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2003年上半

47、年,黄某和俞某年上半年,黄某和俞某觉得公司经营出现问题,在许多方面与何某产生严重分歧觉得公司经营出现问题,在许多方面与何某产生严重分歧,几经交涉,两人正式提出要求修改公司章程或者解散公司,几经交涉,两人正式提出要求修改公司章程或者解散公司。然而,何某以公司章程第。然而,何某以公司章程第19条为依据,拒绝两人的主张。条为依据,拒绝两人的主张。黄某和俞某于黄某和俞某于2003年年12月月23日,将何某告上法庭,要求日,将何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改变公司章程第法院判决改变公司章程第19条的内容。法院一审判决条的内容。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请求,判令将公司章程中的这条有争议,支持原告的请求,判令将

48、公司章程中的这条有争议的条款改为的条款改为“股东会决策重大事项时,必须经三分之二股东会决策重大事项时,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解析:由于公司章程条款内容的特别规定,在公司运作解析:由于公司章程条款内容的特别规定,在公司运作过程中,遇到了根据公司章程内容无法实现公司管理的过程中,遇到了根据公司章程内容无法实现公司管理的异常情况,这不利于实现公司法的宗旨,不利于公司的异常情况,这不利于实现公司法的宗旨,不利于公司的正常运作。华昌公司章程第正常运作。华昌公司章程第19条虽然形式上不违反公司条虽然形式上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但实际上与立法精神相悖,是对法的规定,但

49、实际上与立法精神相悖,是对“多数资本决多数资本决”原则的否定,客观上造成少数股东的意见左右股东会的原则的否定,客观上造成少数股东的意见左右股东会的意见,故依法应与变更。意见,故依法应与变更。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区别: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区别:1、性质不同、性质不同2、效力范围不同、效力范围不同3、效力期间不同、效力期间不同案例案例1998年年8月月20日,吉林省电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日,吉林省电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吉林电子电子”)与广东省江门市高路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与广东省江门市高路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路华集团高路华集团”)及黑龙江省电子物资总公司、吉林省隆)及黑

50、龙江省电子物资总公司、吉林省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嘉禾经贸有限公司签订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嘉禾经贸有限公司签订了“吉林通海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通海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海高科通海高科”)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协议”。协议约定了各方的出资比例和出资方式。协议约定了各方的出资比例和出资方式。其中,吉林电子投入通化无线电厂;北方液晶研究开发其中,吉林电子投入通化无线电厂;北方液晶研究开发中心中心30权益;吉林紫晶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权益;吉林紫晶电子有限责任公司;TFT-LCD工程所用土地工程所用土地13.6万平方米,占股本比例万平方米,占股本比例50.81。高路。高路华

51、集团投入江门市高路华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华集团投入江门市高路华产品销售有限公司90的权益,的权益,占股本比例占股本比例48.81。后来,吉林电子诉高路华集团出资不实,指出其未办理将后来,吉林电子诉高路华集团出资不实,指出其未办理将高路华产品销售公司高路华产品销售公司90的股权变更为通海高科的手续,的股权变更为通海高科的手续,而且高路华集团投入通海高科的应收款不存在。高路华而且高路华集团投入通海高科的应收款不存在。高路华集团则指出吉林电子未办理将北方液晶研究开发集团则指出吉林电子未办理将北方液晶研究开发中心中心30的股权变更为通海高科的手续,而且,的股权变更为通海高科的手续,而且,吉林电子投入通海高

52、科的应收款与债权不存在,吉林电子投入通海高科的应收款与债权不存在,也构成出资不实。也构成出资不实。吉林电子主张由于高路华集团的出资不实,导致吉林电子主张由于高路华集团的出资不实,导致通海高科无法正常运营,给吉林电子带来巨大损通海高科无法正常运营,给吉林电子带来巨大损失,因而请求法院解除与高路华集团所签订的发失,因而请求法院解除与高路华集团所签订的发起人协议。而高路华集团则主张通海高科早已成起人协议。而高路华集团则主张通海高科早已成立,立,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协议已履行完毕,发起人合同关已履行完毕,发起人合同关系已终止,所以解除发起人协议没有实质意义。系已终止,所以解除发起人协议没有实质意义。问题:

53、高路华集团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问题:高路华集团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解析:本案中的解析:本案中的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协议是五方发起人是五方发起人关于发起成立通海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关于发起成立通海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是涉及五方发起人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权利和,是涉及五方发起人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合同。通海高科成立以后,义务关系的合同。通海高科成立以后,发起发起人协议人协议终止,各方成为股东,应遵守终止,各方成为股东,应遵守公司公司章程章程。所以,解除。所以,解除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协议没有实质没有实质意义。意义。但是,对于违反但是,对于违反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协议所约定的出资所约定

54、的出资义务,给其他发起人造成损失的,其他发起人义务,给其他发起人造成损失的,其他发起人可依据可依据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追究其违约责任。实践问题实践问题:如果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条件不同于公司法:如果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条件不同于公司法所规定的条件,股东是否可以借口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所规定的条件,股东是否可以借口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违反公司法所规定的条件而主张该规定无效?违反公司法所规定的条件而主张该规定无效?例如:我国原例如:我国原公司法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如果公司章程规定出资,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如果公司章

55、程规定必须经过全体股东的必须经过全体股东的3/4或或2/3同意,该规定是否有效?同意,该规定是否有效?公司人格公司人格,是指对公司在法律上主体资格的,是指对公司在法律上主体资格的一种抽象称谓。现代人格法律制度通常与法一种抽象称谓。现代人格法律制度通常与法律主体的法律地位、民事能力等紧密相联。律主体的法律地位、民事能力等紧密相联。公司人格的法律特征:公司人格的法律特征:1、公司人格的法定性、公司人格的法定性2、公司人格的独立性、公司人格的独立性3、公司人格的平等性、公司人格的平等性公司人格的内涵与法律特点公司人格的内涵与法律特点 公司的能力公司的能力公司的权利能力:公司的权利能力:公司法人作为民

56、商事主体和自然人公司法人作为民商事主体和自然人一样,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一样,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义务的资格。公司权利能力因法律规定受到限制公司权利能力因法律规定受到限制:一、性质上的限制一、性质上的限制二、法律上的限制二、法律上的限制1、转投资的限制、转投资的限制2、贷放款项的限制、贷放款项的限制3、对外担保的限制、对外担保的限制4、对公司股份回购的限制、对公司股份回购的限制三、目的上的限制三、目的上的限制公司的目的性条款是具体规定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的目的性条款是具体规定公司经营范围的条款,它是公司章程必须规定的重要事项的条款,它是公

57、司章程必须规定的重要事项。它是公司活动的依据,是公司权利能力的。它是公司活动的依据,是公司权利能力的尺度,也是公司成员约束和监督公司的重要尺度,也是公司成员约束和监督公司的重要手段。手段。公司的权利能力是否应受公司的经营范围的公司的权利能力是否应受公司的经营范围的严格限制?超越经营范围的活动是否无效?严格限制?超越经营范围的活动是否无效?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越权无效原则越权无效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有在英美法系国家,有越权无效原则越权无效原则,公司法人从事章,公司法人从事章程所规定的目的以外的行为无效。公司的权利能力因程所规定的目的以外的行为无效。公司的权利能力因目的条款

58、而受到了严格限制。目的条款而受到了严格限制。在我国对这一问题的认识,经历了一个变化的过程。在我国对这一问题的认识,经历了一个变化的过程。根据根据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和和93年年公司法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的规定,公司的权利能力仍然受到章程中的目的条款所确定的经营范权利能力仍然受到章程中的目的条款所确定的经营范围的严格限制。在实践中,凡公司超出登记机关核准围的严格限制。在实践中,凡公司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的,一般都认定为无效行为。直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的,一般都认定为无效行为。直至至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59、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经营规定的除外。公司的行为能力公司的行为能力是指公司以自己的意思或行为是指公司以自己的意思或行为独立地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独立地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公司的行为能力通过代表机关来实现,公司的公司的行为能力通过代表机关来实现,公司的代表机关即法定代表人。代表机关即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构成公司的代表行为,一般法定代表人的

60、行为构成公司的代表行为,一般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具有代表人的身份;、具有代表人的身份;2、以公司的名义;、以公司的名义;3、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在权限范围内进行。乾元乾元公司是一家集体企业,它的总经理是邵某,公司公司是一家集体企业,它的总经理是邵某,公司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是邵某,平时公司的事务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是邵某,平时公司的事务均由法定代表人邵某决定,并以他个人签字为准。均由法定代表人邵某决定,并以他个人签字为准。1996年年7月月3日,邵某与北京和源记中心的老总商定签订设备日,邵某与北京和源记中心的老总商定签订设备转让合同。在正式签订合同的时候,邵

61、某以自己的名义转让合同。在正式签订合同的时候,邵某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和源记中心签订财产转让协议。双方约定乾元与北京和源记中心签订财产转让协议。双方约定乾元公司向和源记转让龙骨机两台,转让价为公司向和源记转让龙骨机两台,转让价为60万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设备到达前支付,设备到达前支付20万元人民币,其余款项一年内付清万元人民币,其余款项一年内付清。但是设备投入使用后,和源记迟迟不支付余款,乾元。但是设备投入使用后,和源记迟迟不支付余款,乾元公司屡屡催款不见成效。无奈之下,乾元公司将之诉至公司屡屡催款不见成效。无奈之下,乾元公司将之诉至法庭,在法庭上和源记辩称,该财产转让协议是乾元公法庭,在法庭上

62、和源记辩称,该财产转让协议是乾元公司的经理邵某以个人名义所为的行为,并未说明是代表司的经理邵某以个人名义所为的行为,并未说明是代表公司,而且签的字也是其个人,并未加盖公司公章,因此公司,而且签的字也是其个人,并未加盖公司公章,因此是其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故主体不合格,其转让协议是其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故主体不合格,其转让协议无效。无效。问题:你认为乾元公司与北京和源记中心的主张,哪一方问题:你认为乾元公司与北京和源记中心的主张,哪一方将获得法院的支持?将获得法院的支持?案例案例解析:解析: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公司的关系问题。法定代表人

63、或企业的业务员未明公司的关系问题。法定代表人或企业的业务员未明示其系代表企业法人而为的行为后果,谁来承担示其系代表企业法人而为的行为后果,谁来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从本案来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在符合某些条件从本案来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在符合某些条件的情况下应该被视为公司自身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的情况下应该被视为公司自身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维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维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和公司的关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和公司的关系问题,邵某的行为应属于代表公司的行为,是合法系问题,邵某的行为应属于代表公司的行为,

64、是合法有效的。有效的。销售人员是公司的代表人还是代理人销售人员是公司的代表人还是代理人甲甲公司的销售人员李某与乙公司的销售人员贾某是公司的销售人员李某与乙公司的销售人员贾某是同学,私交不错,且两公司经常有业务来往。同学,私交不错,且两公司经常有业务来往。1996年年9月,李某以每台冰箱月,李某以每台冰箱1230元的价格卖给乙公司元的价格卖给乙公司1000台冰箱。交货的期限是台冰箱。交货的期限是1996年年12月。而当时甲公司月。而当时甲公司卖给其他公司的价格为卖给其他公司的价格为1300元,李某考虑到两公司元,李某考虑到两公司经常有业务来往,就给了优惠价。经常有业务来往,就给了优惠价。1996

65、年年11月原材料月原材料价格上涨,每台冰箱价格已高达价格上涨,每台冰箱价格已高达1800元。甲公司这时元。甲公司这时主张李某并不是公司的法人代表,而是公司的代理人主张李某并不是公司的法人代表,而是公司的代理人,其行为超过了公司的授权范围,故行为无效。而,其行为超过了公司的授权范围,故行为无效。而乙公司认为甲公司唯利是图,看到价格上涨,就主张乙公司认为甲公司唯利是图,看到价格上涨,就主张合同无效是背信弃义的行为,该合同应该是有效的。合同无效是背信弃义的行为,该合同应该是有效的。问题:你认为甲乙公司的各自主张,哪一方将获得问题:你认为甲乙公司的各自主张,哪一方将获得法院支持?法院支持?解析:解析:

66、本案的关键是代表行为和代理行为的区别本案的关键是代表行为和代理行为的区别问题。若该行为为代表行为,则该合同有效;若问题。若该行为为代表行为,则该合同有效;若该行为为代理行为,因未经过公司的授权属于该行为为代理行为,因未经过公司的授权属于无权代理,且事后未得到公司的追认,故该行为无权代理,且事后未得到公司的追认,故该行为无效。无效。本案中李某不具备特殊身份,不是公司的代表人本案中李某不具备特殊身份,不是公司的代表人而是其代理人,故其行为甲公司并不负责,而而是其代理人,故其行为甲公司并不负责,而乙公司只能向李某追究个人责任。乙公司只能向李某追究个人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有限

67、责任制的主要弊端是对债权人保护的薄有限责任制的主要弊端是对债权人保护的薄弱。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在于当股东滥用公司人弱。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在于当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不能对股东直格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不能对股东直接提出赔偿要求。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和独立人格接提出赔偿要求。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和独立人格像罩在公司头上的一幅面纱,它把公司与股东分像罩在公司头上的一幅面纱,它把公司与股东分开,保护了股东免受债权人的追索,这样以来在开,保护了股东免受债权人的追索,这样以来在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使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使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而且在一

68、定程度上也损害了社会经济利益。到保护,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损害了社会经济利益。借鉴国外立法和司法经验,可以允许法官根据具体情借鉴国外立法和司法经验,可以允许法官根据具体情况不考虑公司的独立人格,直接追究股东的个人责任,况不考虑公司的独立人格,直接追究股东的个人责任,国外称之为:国外称之为:揭开公司的面纱或直索责任。揭开公司的面纱或直索责任。、财产混合、财产混合、人格混同、人格混同、虚拟股东、虚拟股东、以公司名义从事不法行为、以公司名义从事不法行为、不正当控制、不正当控制我国理论界对公司否认人格适用条件的认识我国理论界对公司否认人格适用条件的认识否认公司人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否认公司人格必须具备下列

69、条件:一、公司设立合法有效,已取得独立人格。一、公司设立合法有效,已取得独立人格。二、公司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二、公司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1、滥用公司人格欺诈公司债权人;、滥用公司人格欺诈公司债权人;2、滥用公司人格回避法律义务;、滥用公司人格回避法律义务;3、公司的空壳化。、公司的空壳化。三、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三、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我国我国公司法公司法的规定的规定我国新我国新公司法公司法第第20条规定:条规定:“公司股东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

70、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我国新我国新公司

71、法公司法第第64条规定:条规定:“一人有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案例案例2000年年7月,恒通贸易公司等月,恒通贸易公司等11家企业共同发起设立家企业共同发起设立顺天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服装公司)。顺天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服装公司)。2000年年8月月25日,服装公司经工商登记,依法成立。日,服装公司经工商登记,依法成立。2001年年2月月14日,服装公司与彩虹丝绸厂(以下简称丝绸厂)日,服装公司与彩虹丝绸厂(以下简称丝绸厂)签订了

72、一份丝绸销售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丝绸签订了一份丝绸销售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丝绸厂向服装公司提供白色丝绸厂向服装公司提供白色丝绸2000匹,价款共计人民币匹,价款共计人民币24万元;付款期限为万元;付款期限为2001年年3月月10日前。日前。2月月16日,丝绸日,丝绸厂按照合同约定将服装运到服装公司。厂按照合同约定将服装运到服装公司。3月月10日,丝绸日,丝绸厂按照约定要求服装公司支付货款。但是服装公司由于厂按照约定要求服装公司支付货款。但是服装公司由于长期亏损,向丝绸厂表示没有能力按时支付货款。由于长期亏损,向丝绸厂表示没有能力按时支付货款。由于包括恒通贸易公司在内的包括恒通贸易公司在

73、内的11家企业作为股东经营状况良家企业作为股东经营状况良好,所以丝绸厂以恒通贸易公司等好,所以丝绸厂以恒通贸易公司等11家企业作为被告向家企业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恒通贸易公司等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恒通贸易公司等11家企业承担偿付家企业承担偿付丝绸厂价款丝绸厂价款24万元的责任。万元的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顺天有限责任公司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顺天有限责任公司能否适用能否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制度。观点一认为观点一认为,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权,法人,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权,法人的财产独立于股东的财产。本案中,顺天的财产独立于股东的财产。本案中,顺天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不能

74、到期清偿所欠货款,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到期清偿所欠货款,只能由顺天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只能由顺天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观点二认为,观点二认为,以恒通贸易公司为代表的以恒通贸易公司为代表的11家家企业作为股东,经营状况良好,而其成立的企业作为股东,经营状况良好,而其成立的顺天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却长期亏损,有设立顺天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却长期亏损,有设立公司逃避债务的嫌疑,因此,根据公司法人公司逃避债务的嫌疑,因此,根据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原则,法院应当判决以股东的财产人格否认的原则,法院应当判决以股东的财产承担责任。承担责任。法院最后判决,由于丝绸厂不能提出法院最后判决,由于丝绸厂不能提出顺天公司滥用

75、公司独立人格的有关证据,顺天公司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有关证据,所以苏州彩虹丝绸厂提出的由恒通贸易所以苏州彩虹丝绸厂提出的由恒通贸易公司等公司等11家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家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不能成立。案例案例光大淄博公司的董事长与另一企业淄博工贸公司光大淄博公司的董事长与另一企业淄博工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吕某。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吕某。1995年中国建设银行滨年中国建设银行滨州分行与光大淄博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州分行与光大淄博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后者借款约定:后者借款100万元人民币,期限为万元人民币,期限为3个月,个月,月利率为月利率为12.8。之后,建行

76、以转帐支票方式转付。之后,建行以转帐支票方式转付光大淄博公司董事长吕某,吕某将该款直接用于光大淄博公司董事长吕某,吕某将该款直接用于淄博工贸公司经营。借款到期后,经建行滨州分行淄博工贸公司经营。借款到期后,经建行滨州分行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法院认定光大淄博公司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法院认定光大淄博公司与淄博工贸公司法人代表相同,职工相同,业务与淄博工贸公司法人代表相同,职工相同,业务和帐目也发生混同,二者属同一企业法人,所以和帐目也发生混同,二者属同一企业法人,所以淄博工贸公司对光大淄博公司的债务理应共同承担。淄博工贸公司对光大淄博公司的债务理应共同承担。国外案例中适用揭开公司面纱的国外

77、案例中适用揭开公司面纱的情况:情况:1、控制、控制2、欺诈、欺诈3、资本显著不足、资本显著不足美国布朗家族拥有一家从事种植、收割、销售美国布朗家族拥有一家从事种植、收割、销售可可的公司,布朗家族的成员几乎占据了公司可可的公司,布朗家族的成员几乎占据了公司里的所有要职。一直以来,这家公司的收益都里的所有要职。一直以来,这家公司的收益都颇为丰厚,但布朗家族总是以支付家庭成员工颇为丰厚,但布朗家族总是以支付家庭成员工资的方式,使公司的净收益为零。公司也极少资的方式,使公司的净收益为零。公司也极少花钱去维护生产设备。某日,公司的发电机因花钱去维护生产设备。某日,公司的发电机因保养不善发生爆炸,雇员彼得

78、和乔严重受伤,保养不善发生爆炸,雇员彼得和乔严重受伤,另外还有九名季节性劳工受伤。另外还有九名季节性劳工受伤。案例案例事故发生后,布朗家族立即召开公司董事会,宣事故发生后,布朗家族立即召开公司董事会,宣布将公司所有的土地和现金作为特殊股息予以分布将公司所有的土地和现金作为特殊股息予以分配。这样公司就只剩下了很少的可执行财产,当配。这样公司就只剩下了很少的可执行财产,当受害者对公司提起诉讼并胜诉时,公司的财产根受害者对公司提起诉讼并胜诉时,公司的财产根本无法执行判决。为此受害者要求用布朗家族的本无法执行判决。为此受害者要求用布朗家族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支付赔偿金。土地和其他财产支付赔偿金。布朗家族在

79、法庭上布朗家族在法庭上一再强调,股东仅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额为限一再强调,股东仅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的确是一条众所周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的确是一条众所周知的原则,但倘若坚持这一点以致受害者不能获知的原则,但倘若坚持这一点以致受害者不能获得应得的赔偿,又显然违背了公平正义的一般原则。得应得的赔偿,又显然违背了公平正义的一般原则。 布朗家族与他们的公司,公司人格与其成员人格布朗家族与他们的公司,公司人格与其成员人格混同,公司实际上成为股东的代理人和工具。当混同,公司实际上成为股东的代理人和工具。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而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时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而

80、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时,法院就可根据人格混同否认公司人格而让股东,法院就可根据人格混同否认公司人格而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案例:琼斯诉李普曼案案例:琼斯诉李普曼案原告琼斯与被告李普曼签定了一项土地出售合同。为了原告琼斯与被告李普曼签定了一项土地出售合同。为了逃避交付土地的合同义务,被告成立了一个甲公司,并逃避交付土地的合同义务,被告成立了一个甲公司,并将该土地转让给甲公司,企图以财产已属于甲公司所有,将该土地转让给甲公司,企图以财产已属于甲公司所有,而甲公司是独立于被告本人的理由为借口,逃避合同责而甲公司是独立于被告本人的理由为借口,逃避合同责任。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认为被告是甲公司的

81、主要任。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认为被告是甲公司的主要股东,因而要求强制执行该合同。法庭经过调查,发现股东,因而要求强制执行该合同。法庭经过调查,发现被告是甲公司的主要股东和唯一董事,最后判决:甲公被告是甲公司的主要股东和唯一董事,最后判决:甲公司是被告所设立的面罩公司,是假公司,否认了公司的司是被告所设立的面罩公司,是假公司,否认了公司的独立人格,将土地视为李普曼本人所有,判决被告向原独立人格,将土地视为李普曼本人所有,判决被告向原告交付土地。告交付土地。案例:英国号角印刷公司案案例:英国号角印刷公司案A和和B拥有拥有C公司公司90%的股份,他们想把属于少数股东的的股份,他们想把属于少数股东的

82、剩余股份也收买下来。为此剩余股份也收买下来。为此A和和B组织了一个新公司组织了一个新公司D。D公司提出购买公司提出购买C公司股票持有人的全部股票。根据英国公司股票持有人的全部股票。根据英国1948年公司法第年公司法第209条的规定:如果公司条的规定:如果公司90%的股票的股票价值持有人同意接受该收购提议,则持不同意见的少数价值持有人同意接受该收购提议,则持不同意见的少数股东必须出售其股份。所以,尽管股东必须出售其股份。所以,尽管C公司的少数股东拒绝公司的少数股东拒绝接受该收购提议,接受该收购提议,D公司仍通知少数股东,欲强制收购其公司仍通知少数股东,欲强制收购其股份。少数股东因此起诉。法庭最后

83、判决,股份。少数股东因此起诉。法庭最后判决,D公司成立的公司成立的目的是为了收购目的是为了收购C公司的股份,公司人格被公司的股份,公司人格被A和和B滥用,滥用,D公司是假公司,公司是假公司,A和和B不得强迫持不同意见的少数股东出不得强迫持不同意见的少数股东出售其股份。售其股份。案例案例被告标准气体公司是子公司深石公司的巨额债权人,被告标准气体公司是子公司深石公司的巨额债权人,被告公司的债权是与深石公司的业务往来中产生的。被告公司的债权是与深石公司的业务往来中产生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深石公司的破产重整案中确立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深石公司的破产重整案中确立了这样一条原则:即子公司如有资本不足且为

84、母公司这样一条原则:即子公司如有资本不足且为母公司的利益而经营,那么在子公司破产或重整时母公司的利益而经营,那么在子公司破产或重整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权应次于公司的一般债权人和优先股的对子公司的债权应次于公司的一般债权人和优先股的股东。股东。这条原则称为这条原则称为“深石深石”原则。原则。第四节第四节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资本,又称股本或股份资本,是公司章程公司资本,又称股本或股份资本,是公司章程确定并载明的股东出资总额。确定并载明的股东出资总额。公司资本的法律特点:公司资本的法律特点:1、资本是公司自有的独立财产、资本是公司自有的独立财产2、资本来源于股东出资、资本来源于股东出资3、资

85、本是由章程确定并载明的、资本是由章程确定并载明的4、资本是一个相对确定的数额、资本是一个相对确定的数额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法定资本制,又称确定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又称确定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并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规定,并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授权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资本总额虽记,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资本总额虽记载于章程,但并不要求发起人全部认足,只认定载于章程,但并不要求发起人全部认足,只认定并缴付资本总额中的一部分,公司即成立;未认并缴付资本总

86、额中的一部分,公司即成立;未认定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随时发行新股募定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随时发行新股募集。集。折衷资本制。折衷资本制。融合了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的融合了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的特点特点大陆法系国家实行法定资本制:大陆法系国家实行法定资本制:一、资本确定原则一、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并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并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二、资本维持原则二、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

87、,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相当的财产。三、资本不变原则三、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是指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增加或减少资本,必须严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增加或减少资本,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格按法定程序进行。资本维持原则在我国新公司法中的具体体现资本维持原则在我国新公司法中的具体体现1、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抽逃出资。2、亏损必先弥补。、亏损必先弥补。3、不得接受以本公司股份提供的担保。、不得接受以本公司股份提供的担保。4、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5、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88、、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6、限制非货币出资。、限制非货币出资。股东出资形式股东出资形式我国原公司法实行的是严格的出资形式法定主义,我国原公司法实行的是严格的出资形式法定主义,只规定了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只规定了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五种出资形式,并规定了工业产权等非专利技术五种出资形式,并规定了工业产权等无形资产的最高比例限制,而排除了股权、债权无形资产的最高比例限制,而排除了股权、债权、劳务、信用等其他经营要素和条件的出资,不、劳务、信用等其他经营要素和条件的出资,不允许当事人对出资形式作另外的约定。允许当事人对出资形式作另外的约定。对于股东出资形式,

89、我国新公司法较原公司法对于股东出资形式,我国新公司法较原公司法作出了很大的改变。根据新作出了很大的改变。根据新公司法公司法第第27条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

90、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百分之三十。”问题:问题:对债权出资、股权出资、信用出资的对债权出资、股权出资、信用出资的思考思考案例原告:张某、刘某、丁某被告:某市工商局1998年5月,张某、刘某、丁某欲成立一个音响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三人约定,张某张某出资现金20万元,刘某以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作价25万元出资,由于丁某精通音响设备制造技术,于是张某与刘某

91、均同意丁某以劳务向公司出资,共作价15万元。三人在公司设立的准备工作完成后,向当地工商局申请注册。工商局经审查认为,丁某的劳务出资不符合公司法规定,不予登记。三人不服,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司出资的实务问题公司出资的实务问题一、注意出资财产评估的真实性、合法性一、注意出资财产评估的真实性、合法性二、论证出资财产的法律可行性二、论证出资财产的法律可行性第五节第五节公司股东公司股东股东是指在公司设立时或在公司成立后合法股东是指在公司设立时或在公司成立后合法取得公司股份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取得公司股份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的人。注意股东与发起人的联系与区别。注意股东与发起人的联系

92、与区别。股东资格确定的实质要件说:是指以是否履行股东资格确定的实质要件说:是指以是否履行出资义务作为确定股东资格的标准。出资义务作为确定股东资格的标准。股东资格确定的形式要件说:是指以股东是否股东资格确定的形式要件说:是指以股东是否被记载于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及被记载于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等形式要件作为确定股东资格的标准。工商登记等形式要件作为确定股东资格的标准。股东资格确定的理论股东资格确定的理论2003年年1月份,黄某投资月份,黄某投资24万元,希望入股东营市某化工有限责万元,希望入股东营市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征得苟某(系东营市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任

93、公司,在征得苟某(系东营市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同意后,苟某对黄某说:那你和我合伙经营公司吧。对此情况)同意后,苟某对黄某说:那你和我合伙经营公司吧。对此情况该公司的另一股东张某也表示同意。该公司的另一股东张某也表示同意。2003年年3月月30日,苟某向黄日,苟某向黄某出具了收据,收据注明:由黄某交来现金(投资款)某出具了收据,收据注明:由黄某交来现金(投资款)240000元,出具时间元,出具时间2003年年3月月30日,交款人黄某,收款人苟某,并在日,交款人黄某,收款人苟某,并在收款机关栏中加盖了东营市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专用章。之收款机关栏中加盖了东营市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专用

94、章。之后,黄某参与了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其月工资为后,黄某参与了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其月工资为800元。但黄某元。但黄某未在公司章程上进行补充签名,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垦利分局未在公司章程上进行补充签名,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垦利分局的股东证明载明该公司的股东仅为苟某和张某。该公司一直未到的股东证明载明该公司的股东仅为苟某和张某。该公司一直未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股东和公司章程等手续,也未向黄某出具正式工商部门办理变更股东和公司章程等手续,也未向黄某出具正式出资证明书。黄某也曾在该公司报销费用,领取股息。因该公司出资证明书。黄某也曾在该公司报销费用,领取股息。因该公司在经营上出现困难,在经营上出现困难,

95、2004年年3月,黄某便以自己未在公司章程上月,黄某便以自己未在公司章程上签字,公司股东没有其名字为由,主张上述投资款实为借款,要签字,公司股东没有其名字为由,主张上述投资款实为借款,要求该公司立即偿还。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诉至垦利县人民法院。求该公司立即偿还。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诉至垦利县人民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黄某的地位、该投资款的性质及本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黄某的地位、该投资款的性质及本案处理发生意见分歧。处理发生意见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不是公司股东,其投资款的性质实质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不是公司股东,其投资款的性质实质为民间借贷,该公司应向黄某返还该笔借款。因为,从收据上为民

96、间借贷,该公司应向黄某返还该笔借款。因为,从收据上来看,该笔款项已经苟某之手转入该公司财务,但该公司未向来看,该笔款项已经苟某之手转入该公司财务,但该公司未向黄某出具出资证明书,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公司也未到工商黄某出具出资证明书,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公司也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变更股东登记,这就意味着,公司对黄某的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变更股东登记,这就意味着,公司对黄某的情况未向社会以公示,黄某不具有该公司的股东地位,既然其情况未向社会以公示,黄某不具有该公司的股东地位,既然其不是该公司的股东,则其所向该公司交的款项便不能认定为股不是该公司的股东,则其所向该公司交的款项便不能认定为股东投资款,

97、此种情况下,对于该关系,只能认定为该公司向黄东投资款,此种情况下,对于该关系,只能认定为该公司向黄某个人的借贷,对此,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某个人的借贷,对此,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有关民间借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有关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判令该公司向黄某返还该笔借款。贷的相关规定,判令该公司向黄某返还该笔借款。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与苟某系合伙关系,其投资款的性质实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与苟某系合伙关系,其投资款的性质实质为黄某与苟某合伙对该公司进行经营的一种合伙投资款,该质为黄某与苟某合伙对该公司进行经营的一种合伙

98、投资款,该经营行为系该公司内部的一种承包经营。因为,该种承包经营,经营行为系该公司内部的一种承包经营。因为,该种承包经营,我国法律对此并未有禁止性规定,其经营对外仍以公司的名义进我国法律对此并未有禁止性规定,其经营对外仍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它具体分为两种法律关系,一种是对外的法律关系,即公司行,它具体分为两种法律关系,一种是对外的法律关系,即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一种是对内的法律关系,即公司对外承担了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一种是对内的法律关系,即公司对外承担了民事责任后,通过内部承包经营的约定,对内部承包人进行追偿民事责任后,通过内部承包经营的约定,对内部承包人进行追偿。该案中,苟某曾向黄某说:。该

99、案中,苟某曾向黄某说:“那你和我合伙经营公司吧那你和我合伙经营公司吧”,后,后黄某交了款,苟某收了款,并向黄某出具收条,加盖了该公司财黄某交了款,苟某收了款,并向黄某出具收条,加盖了该公司财务章。随后,黄某也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这一系列的行为可务章。随后,黄某也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这一系列的行为可视为黄某与苟某合伙对该公司进行内部承包经营。故原告的主张视为黄某与苟某合伙对该公司进行内部承包经营。故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第三种意见认为,黄某实际系东营市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第三种意见认为,黄某实际系东营市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隐名股东,其向该公司的投资

100、应视为其对该公司的出资款。隐名股东,其向该公司的投资应视为其对该公司的出资款。因为,收据是以该公司的名义出具的,黄某实际已经向该公因为,收据是以该公司的名义出具的,黄某实际已经向该公司出资,并参与了该公司实际经营和利润分配,对该公司而言司出资,并参与了该公司实际经营和利润分配,对该公司而言,其已经成为了该公司的实际股东,而其未在公司章程中签字,其已经成为了该公司的实际股东,而其未在公司章程中签字,公司也未到工商部门变更股东登记,这仅是一种行政手续上的公司也未到工商部门变更股东登记,这仅是一种行政手续上的缺失。故原告的主张系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财产分配,而非借缺失。故原告的主张系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

101、财产分配,而非借款纠纷,应驳回其诉讼请求。款纠纷,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你认为哪一种意见有道理?你认为哪一种意见有道理?对隐名股东问题的思考对隐名股东问题的思考股东对公司享有以下权利:股东对公司享有以下权利: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2、依法转让股份或股权的权利。、依法转让股份或股权的权利。3、股东的知情权。、股东的知情权。4、建议和质询权。、建议和质询权。5、股利分配权。、股利分配权。6、剩余财产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7、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8、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权。、股东

102、(大)会的召集和主持权。9、临时提案权。、临时提案权。10、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11、股东诉权。、股东诉权。所谓所谓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是指当股东会,是指当股东会做出对股东利害关系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决定时,做出对股东利害关系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决定时,对该决定持有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平对该决定持有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回购他们手中的股份,从而退出该公司。的价格回购他们手中的股份,从而退出该公司。根据我国新根据我国新公司法公司法第第75条的规定,在有限条的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只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对股东责任公司中,只要出现

103、下列情形之一时,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合理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议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104、华语公司是由四个股东投资华语公司是由四个股东投资1000万元设立的万元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王某出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王某出资900万,李某万,李某出资出资20万,张某出资万,张某出资50万,林某出资万,林某出资30万,万,王某为董事长,公司效益非常好,每年税后王某为董事长,公司效益非常好,每年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后都有都有50多万的盈余。但是王某为了进一步多万的盈余。但是王某为了进一步扩大生产,在股东会会议上,不顾其他三人扩大生产,在股东会会议上,不顾其他三人的反对,通过董事会制定的公司利润分配的反对,通过董事会制定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105、以致公司连续方案,以致公司连续7年没有发放红利,其余年没有发放红利,其余三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强制公司发放红利。三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强制公司发放红利。问题:王某的做法是否符合问题:王某的做法是否符合公司法公司法的规定?的规定?案例案例评析:评析: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范围,本案中在公司章程没有对公司的股东会的表决程序本案中在公司章程没有对公司的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作出其他规定的情况下,王某因拥有绝对多数的作出其他规定的情况下,王某因拥有绝对多数的股份,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不发放红利的做法是股份,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不发放红利的做法是合法的,法院无权

106、强制公司发放。但公司合法的,法院无权强制公司发放。但公司7年不发放年不发放红利,使其他股东加入公司的目的难以实现,可以红利,使其他股东加入公司的目的难以实现,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购买其股份。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购买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能否退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能否退股案例:案例:1996年年10月,张民与其好友林敏及其林敏的弟弟月,张民与其好友林敏及其林敏的弟弟林名共同出资,成立大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林名共同出资,成立大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张民出资万元,张民出资10万元,林敏出资万元,林敏出资20万元,林名出资万元,林名出资20万元。公司运转一年后,张民与林敏、林名

107、因公司万元。公司运转一年后,张民与林敏、林名因公司利润分配等问题发生分歧,林敏、林名利用控股股东的利润分配等问题发生分歧,林敏、林名利用控股股东的地位作出决议,不分配公司利润,导致矛盾激化,张民地位作出决议,不分配公司利润,导致矛盾激化,张民想退出公司。张民向第三人转让出资,鉴于公司内部想退出公司。张民向第三人转让出资,鉴于公司内部矛盾,很难找到受让人,而林敏与林名拒不购买其出资矛盾,很难找到受让人,而林敏与林名拒不购买其出资,张民诉至法院。,张民诉至法院。问题:按照我国问题:按照我国公司法公司法的规定,如何处理该案例?的规定,如何处理该案例?股东的义务:股东的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遵

108、守公司章程的义务2、依法或遵照章程规定向公司缴纳出资、依法或遵照章程规定向公司缴纳出资3、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4、不得抽回出资、不得抽回出资对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机制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机制一、利害关系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一、利害关系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二、建立类别股东大会制度二、建立类别股东大会制度三、完善股东诉讼制度三、完善股东诉讼制度四、累积投票制四、累积投票制第六节第六节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的组织机构现代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般由四个机关组成:现代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般由四个机关组成:1、权力机关、权力机关2、决策机关、决策机关3、监督机关、监督机关4、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公司的组织机构经历

109、了由股东会中心主义到董事会公司的组织机构经历了由股东会中心主义到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变迁。中心主义的变迁。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董事会是集体执行公司事务的机关董事会是集体执行公司事务的机关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和领导机关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和领导机关董事会是公司的法定的常设机关董事会是公司的法定的常设机关国外公司组织机构体例:国外公司组织机构体例:1以德国为代表的双层制。以德国为代表的双层制。由监事会和董事会共同经由监事会和董事会共同经营公司,股东选任监事,监事组成监事会。监事会选营公司,股东选任监事,监事组成监事会。监事会选任董事,董事组成董事会,负责指挥公司的经营活

110、动。任董事,董事组成董事会,负责指挥公司的经营活动。监事会除选任,解聘董事外,并负责行使公司业务的监事会除选任,解聘董事外,并负责行使公司业务的监督权和一定事项的同意权。监督权和一定事项的同意权。2以英美为代表的单层制。以英美为代表的单层制。由股东会选任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会选任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有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之分,由内部董事会,董事会有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之分,由内部董事对公司的经营进行指挥,由外部董事负责对内部董事对公司的经营进行指挥,由外部董事负责对内部董事的经营活动监督,没有监事会。的经营活动监督,没有监事会。3日本式的三角制日本式的三角制。在股东会下设董事会和监察人,分。在股东

111、会下设董事会和监察人,分别行使业务执行权和监察权,但二者是平行的机关,别行使业务执行权和监察权,但二者是平行的机关,均由股东会任免,相互之间无隶属关系。均由股东会任免,相互之间无隶属关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112、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113、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

114、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违反对公

115、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我国新我国新公司法公司法第第148条规定:条规定:“董事、监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根据我国新根据我国新公司法公司法的规定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1、不得获得非法利益、不得获得

116、非法利益2、禁止越权使用公司财产、禁止越权使用公司财产3、竞业禁止义务、竞业禁止义务4、抵触利益交易与篡夺公司机会的禁止、抵触利益交易与篡夺公司机会的禁止5、禁止泄漏公司秘密、禁止泄漏公司秘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界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界分:1、注意义务注意义务,也称勤勉义务或善管义务。它强调,也称勤勉义务或善管义务。它强调董事的努力和注意程度。要求董事在执行公司职务董事的努力和注意程度。要求董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最大限度的施展个人才智,它与董事的个人能力时最大限度的施展个人才智,它与董事的个人能力相关。相关。2、忠实义务忠实义务,它强调董事对公司忠心耿耿,始终,它强调董事

117、对公司忠心耿耿,始终把公司的利益放在首位,当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把公司的利益放在首位,当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要维护公司的利益。它与董事的个人发生冲突时,要维护公司的利益。它与董事的个人品德相关。品德相关。注意义务是针对注意义务是针对“善良管理人善良管理人”而言的。而言的。“善良管善良管理人理人”是指诚实、勤勉而有相当经验的人。董事是指诚实、勤勉而有相当经验的人。董事、经理应达到、经理应达到“善良管理人善良管理人”的标准。董事、经的标准。董事、经理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需要主动分析各种理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需要主动分析各种状况,进行经营决策。他们在执行公司业务时,状况,进行经营决策。他

118、们在执行公司业务时,应具有最高的注意。如果说忠实义务重在强调应具有最高的注意。如果说忠实义务重在强调不使利益相冲突,则注意义务是受托人业务处理不使利益相冲突,则注意义务是受托人业务处理是否得当的标准。是否得当的标准。注意义务总的要求是,在履行职责时,董事应当注意义务总的要求是,在履行职责时,董事应当诚实信用,以其所合理的相信对公司最为有利的诚实信用,以其所合理的相信对公司最为有利的方式行动。方式行动。董事会的职责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决策和监督。董事会的职责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决策和监督。适当履行职责的前提是掌握适当的信息。因此,适当履行职责的前提是掌握适当的信息。因此,注意义务特别要求,董事会

119、必须进行充分的尽职注意义务特别要求,董事会必须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建立有效的内控系统,并合理地搜集、鉴别调查,建立有效的内控系统,并合理地搜集、鉴别、处理信息。、处理信息。注意义务的客观性要求董事应当像一个通情达理的注意义务的客观性要求董事应当像一个通情达理的人(人(reasonableperson)那样行事。那样行事。自我交易问题自我交易问题案例:案例:赵某系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公司开发的赵某系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公司开发的楼盘在确定销售公司时,赵某在经理办公楼盘在确定销售公司时,赵某在经理办公会上介绍了某置业代理公司,建议选择该会上介绍了某置业代理公司,建议选择该公司。参会者未表反对。后赵

120、某借故出差公司。参会者未表反对。后赵某借故出差不在家,请副总经理王某在委托销售合同不在家,请副总经理王某在委托销售合同上签章。事后得知,该置业代理公司是实上签章。事后得知,该置业代理公司是实际由赵某夫妇等人投资设立。际由赵某夫妇等人投资设立。董事作为公司和股东的受信人,他们负有不得与公司董事作为公司和股东的受信人,他们负有不得与公司争利的义务。在英美法上把这种义务称为争利的义务。在英美法上把这种义务称为“不争利规不争利规则则”。在大陆法系,这种。在大陆法系,这种“不争利规则不争利规则”一般称之为一般称之为“竞业禁止竞业禁止”。在英美法上,。在英美法上,“不争利规则不争利规则”不仅包不仅包括括“

121、竞业禁止竞业禁止”,而且包括,而且包括“不得篡夺公司机会不得篡夺公司机会”。竞业竞业禁止问题禁止问题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案例案例王某是某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大公司)王某是某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大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的董事兼总经理。1995年年11月,王某以华天商城的名义月,王某以华天商城的名义从国外进口了一批家电产品,总计价值为从国外进口了一批家电产品,总计价值为380万元,后万元,后王某又将该批家电产品全部销售给凯地家电销售中心(王某又将该批家电产品全部销售给凯地家电销售中心(以下简称家电中心)。百大公司董事会获悉上述情况后,以下简称

122、家电中心)。百大公司董事会获悉上述情况后,认为王某身为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经营与本公司同类认为王某身为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王某的行为违反了的业务,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公司法关于董事、经理关于董事、经理竞业禁止的规定,属于无效行为,并作出决议,责成王竞业禁止的规定,属于无效行为,并作出决议,责成王某取消该销售合同,将这批家电改由百大公司经营销售。某取消该销售合同,将这批家电改由百大公司经营销售。家电中心则认为,这批家电的购销合同是在其与华天商家电中心则认为,这批家电的购销合同是在其与华天商城之间签订的,与百大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而该销售合城之间签订的,与百大公司没有任何关

123、系,而该销售合同系双方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合同内容也不违反法律,同系双方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合同内容也不违反法律,因此,这是一份已经生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因此,这是一份已经生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至于王某作为百大公司的董事兼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至于王某作为百大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而以华天商城的名义经营同类业务,这是百大公司总经理而以华天商城的名义经营同类业务,这是百大公司的内部事务,与华天商城及家电中心无关。的内部事务,与华天商城及家电中心无关。问题:问题:1、王某是否构成竞业禁止?、王某是否构成竞业禁止?2、百大公司董事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百大公司董事会的

124、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北京一公司职员离职后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案北京一公司职员离职后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案原告为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杨女士原为原告为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杨女士原为该公司的员工,任职期间从事电信运营商市场的售前支持工该公司的员工,任职期间从事电信运营商市场的售前支持工作,担任高级产品经理。作,担任高级产品经理。2000年年11月,原告与杨女士签订月,原告与杨女士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杨女士在离开思奇特公司后一年内,约定杨女士在离开思奇特公司后一年内,不得组建、参与组建、参股或受雇于从事电信运营业务支,不得组建、参与组建、参股或受雇于从事电信运营

125、业务支撑系统及增值业务应用系统生产或经营的企业及与其密切撑系统及增值业务应用系统生产或经营的企业及与其密切关联的企业。关联的企业。协议协议中规定,杨女士在离职后应按时向中规定,杨女士在离职后应按时向思奇特公司提交实际、有效的从业证明;思奇特公司每年需向思奇特公司提交实际、有效的从业证明;思奇特公司每年需向杨女士支付离职前一年实际获得工资总额二分之一的补偿费。杨女士支付离职前一年实际获得工资总额二分之一的补偿费。协议协议还规定,如果杨女士在竞业限制期限内违反竞业限制还规定,如果杨女士在竞业限制期限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条款的,除应返还思奇特公司已经支付的补偿款外,还义务条款的,除应返还思奇特公司已经

126、支付的补偿款外,还应向思奇特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协议约定补偿费应向思奇特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协议约定补偿费总额的总额的50。法院经审理查明,杨女士于法院经审理查明,杨女士于2004年年8月月5日从思奇特日从思奇特公司离职。公司离职。2004年年9月月1日,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日,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思奇特公司邮寄了一份杨女士在该公司工作公司向思奇特公司邮寄了一份杨女士在该公司工作的就业证明。的就业证明。9月月7日,原告思奇特公司向杨女士日,原告思奇特公司向杨女士支付了第一期补偿费支付了第一期补偿费5000元。杨女士离职后实际是元。杨女士离职后实际是到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该公司

127、与思奇特公司均是到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该公司与思奇特公司均是中国电信等电信运营商指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商中国电信等电信运营商指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商和服务提供商,属于同行业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和服务提供商,属于同行业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法院审理认为,杨女士的行为违反了法院审理认为,杨女士的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协议,是违约行为,判决杨女士返还补偿费是违约行为,判决杨女士返还补偿费5000元,元,支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21334元,同时应继续履行与原单位之间元,同时应继续履行与原单位之间的的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经营判断原则经营判断原则它是美国公司法律制度中就董事的合理的经营它是美国公

128、司法律制度中就董事的合理的经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一项原则。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一项原则。董事主张适用该原则的保护应符合下列条件:董事主张适用该原则的保护应符合下列条件:1、董事的行为只限于经营判断场合。、董事的行为只限于经营判断场合。2、董事遵守了忠实义务,经营判断中不含有、董事遵守了忠实义务,经营判断中不含有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的冲突。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的冲突。3、董事获取的据以作出经营判断的信息在当时、董事获取的据以作出经营判断的信息在当时有理由被认为是充分的和准确的。有理由被认为是充分的和准确的。4、董事有充分理由认为其经营判断最为符合、董事有充分理由认为其经营判断最为符合公司利益。公司利益

129、。5、董事在作出经营判断时没有重大过失。、董事在作出经营判断时没有重大过失。案例:案例:凡凡戈科姆是美国运输联合公司的戈科姆是美国运输联合公司的CEO。公司有意将公公司有意将公司出售。当时公司股票价格在司出售。当时公司股票价格在24至至39美元之间。凡美元之间。凡戈戈科姆认为公司股票价格应值科姆认为公司股票价格应值55美元。在没有对公司的美元。在没有对公司的价值进行进一步调查以及寻找其他买家的情况下,凡价值进行进一步调查以及寻找其他买家的情况下,凡戈戈科姆就同他的一个熟人,著名的公司收购专家普利策签科姆就同他的一个熟人,著名的公司收购专家普利策签订了合同,以每股订了合同,以每股55美元的价格出

130、售运输联合公司。董美元的价格出售运输联合公司。董事会在没有获得充分交易信息的情况下,受到凡事会在没有获得充分交易信息的情况下,受到凡戈科姆戈科姆的鼓动批准了该合同。后来证明,的鼓动批准了该合同。后来证明,55美元的价格虽然公美元的价格虽然公平,但却是在公平限度内最低的。平,但却是在公平限度内最低的。原告史密斯是美国运输联合公司的股东。她请求法庭原告史密斯是美国运输联合公司的股东。她请求法庭判决被告违反注意义务,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为,判决被告违反注意义务,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的决定应当受到业务判断规则的保护,从而做出被告的决定应当受到业务判断规则的保护,从而做出对被告有利的判决。原

131、告不服,提起上诉。对被告有利的判决。原告不服,提起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业务判断规则不适用于董事会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业务判断规则不适用于董事会会议;被告在批准协议时严重疏忽,违反了对股东的注会议;被告在批准协议时严重疏忽,违反了对股东的注意义务。意义务。本案当事人达成和解。被告赔偿原告本案当事人达成和解。被告赔偿原告2300万美元。其中万美元。其中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承担1000万元,普利策承担万元,普利策承担1100万元,其余由万元,其余由被告承担。被告承担。特拉华州最高法院判定,公司董事没有获得关特拉华州最高法院判定,公司董事没有获得关于公司价值和所进行交易的足够的信息,因此,于

132、公司价值和所进行交易的足够的信息,因此,不能受到商业判断规则的保护。不能受到商业判断规则的保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1、直接诉讼直接诉讼:是指公司或者股东在自身权利受到董事:是指公司或者股东在自身权利受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行为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行为的侵害时,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者提起的诉讼。侵害时,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者提起的诉讼。2、派生诉讼派生诉讼:是指公司合法权益受到董事、高级管理:是指公司合法权益受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的损害时,股东为了保护公司的利益以人员或者他人的损害时,股东为了保护

133、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自己的名义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股东派生诉讼:又称股东代表诉讼或代位诉讼。是一个或多个股东为救济或防止对公司的不法侵害而以公司名义提起的诉讼,其所救济的是被他人侵害的公司权利。下列情况下的诉讼多属于股东派生诉讼:董事的自我交易,领取不合理的薪酬,篡夺公司机会等等。股东派生诉讼股东派生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的制度设计股东代表诉讼的制度设计一、原告的股东资格一、原告的股东资格1、为保证诉讼确实具有代表性,部分国家将代表诉讼提起、为保证诉讼确实具有代表性,部分国家将代表诉讼提起权规定为少数股东权;权规定为少数股东权;2、各国一般都规定股东在提起诉讼期间必须具备股东身

134、份;、各国一般都规定股东在提起诉讼期间必须具备股东身份;3、为防止有人知道某公司有代表诉讼的情形而恶意购买股、为防止有人知道某公司有代表诉讼的情形而恶意购买股份以提起份以提起“投机诉讼投机诉讼”,各国规定了各种应对措施:如美国,各国规定了各种应对措施:如美国公司法规定的两条原则:公司法规定的两条原则:A“同时所有权同时所有权”原则,即提起代表原则,即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必须是在公司遭受他人损害当时持有公司股份的诉讼的股东必须是在公司遭受他人损害当时持有公司股份的人;人;B“净手净手”原则,原告股东必须是那些没有支持、批准对原则,原告股东必须是那些没有支持、批准对公司造成损害行为的股东。公司造成损

135、害行为的股东。二、对象范围二、对象范围三、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三、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各国一般把各国一般把“竭尽公司内部救济竭尽公司内部救济”规则作为股东代表诉讼的前规则作为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置程序。四、股东的担保制度四、股东的担保制度为了抑制恶意股东滥用诉讼权利,法院有权根据被告为了抑制恶意股东滥用诉讼权利,法院有权根据被告的申请责令原告提供一定金额的担保,以便在原告败的申请责令原告提供一定金额的担保,以便在原告败诉时,被告能从原告的担保金额中获得补偿。诉时,被告能从原告的担保金额中获得补偿。五、胜诉股东的诉讼费用补偿请求权五、胜诉股东的诉讼费用补偿请求权1992年,(香港)中添国际有限公

136、司(以下简称中添公司),年,(香港)中添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添公司),上海延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中实业),嘉定戬上海延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中实业),嘉定戬浜第二工业公司合资成立上海延中饮用水有限公司(以下简浜第二工业公司合资成立上海延中饮用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中公司)。董事会由沪港各三名董事组成,董事长为沪方称延中公司)。董事会由沪港各三名董事组成,董事长为沪方王某,副董事长及总经理由港方担任。王某,副董事长及总经理由港方担任。“碧纯碧纯”蒸馏水是延中公蒸馏水是延中公司生产销售的知名商品。司生产销售的知名商品。1995年年9月,合资公司股东之一的延中月,合资公司股东之

137、一的延中实业申请成立上海碧纯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纯公司)实业申请成立上海碧纯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纯公司)并委派王某兼任碧纯公司董事长。并委派王某兼任碧纯公司董事长。1996年年2月,碧纯公司又成立月,碧纯公司又成立上海新延中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延中公司),仍由王某上海新延中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延中公司),仍由王某兼任董事长。新延中公司,碧纯公司和延中实业在其生产,销兼任董事长。新延中公司,碧纯公司和延中实业在其生产,销售的售的“延中延中”饮用水产品上和广告宣传中,突出地使用了饮用水产品上和广告宣传中,突出地使用了“碧纯碧纯”名称,足以使消费者对两种产品产生混淆。新延中等

138、公司的侵名称,足以使消费者对两种产品产生混淆。新延中等公司的侵权行为使延中公司的利益受到了极大损害。为此,中添公司多权行为使延中公司的利益受到了极大损害。为此,中添公司多次提议召开董事会,商讨解决办法,但均遭王某无理拒绝。在次提议召开董事会,商讨解决办法,但均遭王某无理拒绝。在此情况下,港方董事被迫自行召开董事会,一致同意以延中公此情况下,港方董事被迫自行召开董事会,一致同意以延中公司名义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法院受理此司名义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法院受理此案后,王某却以延中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义申请撤诉。案后,王某却以延中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义申请撤诉。1996年年9

139、月月18日,延中公司最大股东中添公司在其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日,延中公司最大股东中添公司在其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毅然以自己的名义再此向该法院起诉,状告碧纯公司,新延中,毅然以自己的名义再此向该法院起诉,状告碧纯公司,新延中公司,延中实业不正当侵权,要求三被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公司,延中实业不正当侵权,要求三被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股东代表诉讼案例股东代表诉讼案例法院认为,此案是一起合资一方因利益驱动损害合资公司法院认为,此案是一起合资一方因利益驱动损害合资公司整体利益,并且利用控制董事会的特权不予追究自己责任整体利益,并且利用控制董事会的特权不予追究自己责任的特殊侵权案件,因董事会部分

140、董事参与了侵权活动,致的特殊侵权案件,因董事会部分董事参与了侵权活动,致使董事会无法正常行使职权。在这种情况下,合资公司的使董事会无法正常行使职权。在这种情况下,合资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以自己名义起诉侵权者获得赔偿。同时,本其他股东有权以自己名义起诉侵权者获得赔偿。同时,本案的侵权者除了合资一方外还有其他企业,因此,本案不案的侵权者除了合资一方外还有其他企业,因此,本案不属于合资合同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属于合资合同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合资纠纷,不受仲裁条款约束。基于上述理由,法院依法合资纠纷,不受仲裁条款约束。基于上述理由,法院依法驳回了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之

141、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之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也以同样理由驳回了被告的上诉。也以同样理由驳回了被告的上诉。1997年年4月月9日,法院开庭正式审理本案。日,法院开庭正式审理本案。1997年年12月,在月,在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碧纯公司和新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碧纯公司和新延中公司对侵害延中公司对侵害“碧纯碧纯”品牌损害中添公司利益向原告赔礼品牌损害中添公司利益向原告赔礼道歉,延中实业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三被告共同赔偿原道歉,延中实业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70万元及其他诉讼费用。同时,为避

142、免万元及其他诉讼费用。同时,为避免今后再发生类似纠纷,原被告还达成和解协议,将延中公司今后再发生类似纠纷,原被告还达成和解协议,将延中公司的性质由合资改为合作,延中公司更名为的性质由合资改为合作,延中公司更名为“上海碧纯饮用水有上海碧纯饮用水有限公司限公司”,碧纯公司更名为,碧纯公司更名为“上海延中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延中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是指公司以发行债券这一有价证券的方式,公司债是指公司以发行债券这一有价证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筹借资金,形成的一种金钱债务。向社会公众公开筹借资金,形成的一种金钱债务。发行条件发行条件:1、公司净资产达到一定规模、公司净资产达到一定规模2、公司营业

143、利润达到一定水平、公司营业利润达到一定水平3、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限制事项限制事项:1、总额限制、总额限制2、利率限制、利率限制3、用途限制用途限制4、再发行限制、再发行限制第七节第七节公司债公司债新新公司法公司法第第162条规定: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条规定: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可转换公司债是指债券持有人有权依照约定的条件可转换公司债是指债券持有人有权依照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公司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将所持

144、有的公司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可可转换公司债转换公司债公司债与普通公司债务的比较公司债与普通公司债务的比较;1、产生原因不同、产生原因不同2、表现形式不同、表现形式不同3、流通性不同、流通性不同4、债权人地位不同、债权人地位不同5、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公司债券与股票的比较:公司债券与股票的比较:1、法律性质不同、法律性质不同2、发行主体不同、发行主体不同3、发行条件不同、发行条件不同4、风险不同、风险不同5、权利不同、权利不同第八节第八节公司合并、分立和公司解散、清算公司合并、分立和公司解散、清算公司合并可以分为公司合并可以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145、公司合并的程序为:公司合并的程序为:1、订立合并协议、订立合并协议2、通过合并协议、通过合并协议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4、通知债权人和公告、通知债权人和公告5、办理公司变更或设立登记、办理公司变更或设立登记公司分立主要有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公司分立主要有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公司分立的程序:公司分立的程序:1、作出决定和决议、作出决定和决议2、订立分立协议、订立分立协议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4、通知债权人、通知债权人5、办理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手续公司的解散公司的解散是指公司因发生章程规定或法律规定是指公司因发生章程规定或法律规定的解

146、散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并进行清算的状态的解散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并进行清算的状态和过程。和过程。新新公司法公司法第第181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条的规定予以解散。新

147、新公司法公司法第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解散公司解散案例范某是华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和董事长,该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华建公司成立时效益良好,但自1998年以来公司效益下降,1999年3月,范某在股东会上提出与某鞋业公司合并,其他几位股东认为该公司管理并不规范,不同意合并。结果董事

148、会的这一合并提案在股东会上被否决。自此,范某心怀不满,唆使董事会成员抵制执行股东会决议,拒绝列席股东会会议,股东会又不能通过决议罢免他的董事长职务,公司的业务活动处于瘫痪状态,公司运行陷入僵局,连续数月亏损。最后,部分股东会成员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救济。案例:案例:2004年下半年,简榕桂、郑宁、周森华三人协年下半年,简榕桂、郑宁、周森华三人协商决定组建佛山市创沃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商决定组建佛山市创沃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沃泰公司),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以下简称创沃泰公司),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万元,由简榕桂出资万元,由简榕桂出资25万元,占出资额万元,占出资额50%;郑宁、周森华各出资

149、郑宁、周森华各出资12.5万元,各占出资额万元,各占出资额25%。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简榕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简榕桂。2005年年4月月30日,三股东签名确认了创沃泰日,三股东签名确认了创沃泰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上述会计报表显示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上述会计报表显示,从,从2005年年1月至月至4月底,创沃泰公司共发生亏损月底,创沃泰公司共发生亏损356478.83元。元。后公司股东之间发生了严重的矛盾与对立。后公司股东之间发生了严重的矛盾与对立。2005年年12月月31日下午,郑宁到创沃泰公司日下午,郑宁到创沃泰公司要求与简榕桂见面,未能见到简本人,遂要求与简榕桂见面,未能见到简本

150、人,遂留下一纸通知,要求简务必于留下一纸通知,要求简务必于2006年年1月月10日前与其联系见面,以协商公司事宜,否则日前与其联系见面,以协商公司事宜,否则,将在春节前后将所有设备全部搬走或处理,将在春节前后将所有设备全部搬走或处理。事后经双方证实,郑宁并未因此而见到简。事后经双方证实,郑宁并未因此而见到简榕桂本人。榕桂本人。至至2006年年1月,创沃泰公司便已停产。为使公司和月,创沃泰公司便已停产。为使公司和股东的权益不受损失,原告简榕桂遂以其他两位股东的权益不受损失,原告简榕桂遂以其他两位股东郑宁和周森华为被告,于股东郑宁和周森华为被告,于2006年年1月月10日向广日向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151、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原、被告三股东设立的创沃泰公司立即解散;判原、被告三股东设立的创沃泰公司立即解散;判令公司股东限期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令公司股东限期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案件受理后,该院追加了创沃泰公司作为第案件受理后,该院追加了创沃泰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三人参加诉讼。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五)项、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的第(五)项、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解散创沃泰公司;创沃泰公司的股东规定,判决:解散创沃泰公司;创沃泰公司的股东

152、简榕桂、郑宁、周森华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简榕桂、郑宁、周森华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创沃泰公司进行清算。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创沃泰公司进行清算。公司解散的效力公司解散的效力除除公司合并、分立引起的公司解散外,公司公司合并、分立引起的公司解散外,公司解散导致的直接法律后果就是公司清算。但解散导致的直接法律后果就是公司清算。但公司法人资格并不因公司解散而消灭,只有公司法人资格并不因公司解散而消灭,只有公司清算完毕,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公司清算完毕,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公司人格才消灭。,公司人格才消灭。公司解散产生的法律效力还包括:公司权利公司解散产生的法律

153、效力还包括:公司权利能力受到限制。除了为了清算的必要,公司能力受到限制。除了为了清算的必要,公司不得进行任何经营活动;公司机关的能力受不得进行任何经营活动;公司机关的能力受到限制,清算组将全面主持工作。到限制,清算组将全面主持工作。问题:吊销营业执照是否等同于问题:吊销营业执照是否等同于丧失主体资格?丧失主体资格?案例李某、王某各出资30万元人民币(该货币已存入拟设立的公司在银行的临时账户),陈某以一栋价值40万元的楼房出资(该楼房已由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办理了财产所有权转移手续)申请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1999年1月16日该公司依法成立,名称为“汇海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汇海公司)。公司

154、成立后,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亏损,导致公司流动资金十分紧张,为缓解公司流动资金紧张的矛盾,公司董事会决定向某工行贷款。1999年10月18日,汇海公司与某工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40万元,还款期限为2000年10月18日。双方对币种、借款用途和利率等事项达成协议。汇海公司并提供了一座价值40万元的楼房作为抵押,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后因公司经营进一步恶化,无力偿还所欠工行的借款。工行经多次追讨未果,于2001年1月26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汇海公司的股东李某、王某和陈某承担清偿责任。并对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汇海公司同意于同年2月16日前还清全部借款。但

155、后来汇海公司仍未还款,工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发现汇海公司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于是工行向法院申请汇海公司破产,法院受理该案件。法院经审理查明:1、汇海公司因没有年检被工商局于2001年1月4日被依法吊销了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但该公司未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算;2、汇海公司因经营不善,亏损严重,无力偿还到期债务;3、工行与汇海公司签有抵押物贷款协议,并对抵押物进行了登记。公司清算的种类公司清算的种类1、任意清算和法定清算、任意清算和法定清算任意清算任意清算是指在公司自愿解散的情况下,不需是指在公司自愿解散的情况下,不需依法律规定的方法、程序,而依照全体股东的依法律规定的方法、程序,而依照全体

156、股东的意见或章程的规定进行的清算。任意清算体现意见或章程的规定进行的清算。任意清算体现了股东自治的原则。了股东自治的原则。法定清算法定清算是指公司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是指公司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清算。清算。2、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普通清算普通清算是指公司在解散后依法自行组织清算是指公司在解散后依法自行组织清算机构按照法定程序所进行的清算;机构按照法定程序所进行的清算;特别清算特别清算是指公司因某些特殊事由解散后,或者是指公司因某些特殊事由解散后,或者被宣告破产后,或者在普通清算发生障碍时,由被宣告破产后,或者在普通清算发生障碍时,由政府或法院介入而进行的清算。政府或法

157、院介入而进行的清算。案例案例2002年年4月月30日,山东省东营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日,山东省东营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王某借款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王某借款20万元作为生万元作为生产的流动资金。双方约定年利率为产的流动资金。双方约定年利率为7。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连本带息归还。但是到了约定的时间,为一年,到期连本带息归还。但是到了约定的时间,该公司未向王某付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系由胜利该公司未向王某付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系由胜利石油管理局钻井某公司、香港某公司出资组成的中石油管理局钻井某公司、香港某公司出资组成的中港合资企业。因该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未参加年检,港合资企

158、业。因该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未参加年检,被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因该公司还款无望,被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因该公司还款无望,王某便将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该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王某便将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该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的投资股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的投资股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被告主体及责任承担发生认识分歧。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被告主体及责任承担发生认识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第一种意见认为,两股东都应作为被告主体对该笔借款承担责任两股东都应作为被告主体对该笔借款承担责任。因为汽车修理公司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其经营受到。因为汽车修理公司已被

159、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其经营受到限制,还款能力有限;根据限制,还款能力有限;根据公司法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股东在其出资额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公司的投资股东在其出资额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民事责任。既然公司的营业执照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民事责任。既然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吊销,其民事行为能力及权利能力均受到限制,已不能符合被吊销,其民事行为能力及权利能力均受到限制,已不能符合作为被告的主体资格,所以对外应由组建公司的股东承担责任。作为被告的主体资格,所以对外应由组建公司的股东承担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第二种意见认

160、为,仅由汽车修理公司符合被告主体资格,其股东仅由汽车修理公司符合被告主体资格,其股东不符合被告的主体资格,该笔借款应由汽车修理公司独立承担不符合被告的主体资格,该笔借款应由汽车修理公司独立承担还款责任。因为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应当对自己的债务承担有限还款责任。因为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应当对自己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并不直接向债权人负责,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责任,股东并不直接向债权人负责,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第三种意见认为,汽车修理公司及其股东都应成为被告,但其汽车修理公司及其股东都应成为被告,但其承担责任不同:汽车修理公司对借款承担偿还责任,公司股东承担责任不同:汽车修理

161、公司对借款承担偿还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的资产及债务承担清算责任。理由是:汽车修理公司因对公司的资产及债务承担清算责任。理由是:汽车修理公司因年检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其仅经营资格受到限制,但年检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其仅经营资格受到限制,但其仍具有清算范围内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完全符合作为其仍具有清算范围内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完全符合作为被告的主体资格,在这种情况下,其股东应对公司资产和债务被告的主体资格,在这种情况下,其股东应对公司资产和债务进行清算,具有清算责任。进行清算,具有清算责任。解析:解析: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的目的在于停止企业的营业,不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的目的在于停

162、止企业的营业,不允许其进行新的经营活动,而不是禁止企业进行清算活动允许其进行新的经营活动,而不是禁止企业进行清算活动,而要进行清算,企业的法人资格就是必要的主体条件。,而要进行清算,企业的法人资格就是必要的主体条件。因此,法人资格取消必须以公司的清算完结并办理注销因此,法人资格取消必须以公司的清算完结并办理注销登记为条件。登记为条件。公司法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由此可知,公司的清算义务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由此可知,公司的

163、清算义务是由股东来承担。在公司被强行注销、法人资格不存在的是由股东来承担。在公司被强行注销、法人资格不存在的情况下,股东仍应该以其个人名义作为民事主体履行其清算情况下,股东仍应该以其个人名义作为民事主体履行其清算义务。因此,该案判令汽车修理公司对该借款承担责任,其义务。因此,该案判令汽车修理公司对该借款承担责任,其股东对该公司的资产和债务负清算责任是正确的。股东对该公司的资产和债务负清算责任是正确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股东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股东责任中宏公司诉曹卫良、朱首生、张辉、要红买卖纠纷案中宏公司诉曹卫良、朱首生、张辉、要红买卖纠纷案曹卫曹卫良、朱首生、张辉、要红四人于良、朱首

164、生、张辉、要红四人于1995年年7月月6日出资组建日出资组建北京爱普森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普森公司)。该公司北京爱普森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普森公司)。该公司于于1998年年9月月21日与广州中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宏日与广州中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宏公司)签订购货合同,购买公司)签订购货合同,购买HP5000打印机打印机10台,价款总计台,价款总计151000元。同年元。同年9月月28日,两家公司再次签订购货合同,爱日,两家公司再次签订购货合同,爱普森公司从中宏公司购买普森公司从中宏公司购买Epson150k打印机打印机28台,总计货款台,总计货款38360元,并约定爱普森公司

165、在货到元,并约定爱普森公司在货到3天内以电汇方式办理付天内以电汇方式办理付款,否则每超一天中宏公司收取款,否则每超一天中宏公司收取3的滞纳金。上述两批货的滞纳金。上述两批货物爱普森公司均已收货,但爱普森公司收货后未付款,中宏物爱普森公司均已收货,但爱普森公司收货后未付款,中宏公司催要未果。公司催要未果。后爱普森公司由于股东内部纠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后爱普森公司由于股东内部纠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1998年年度企业年检,于度企业年检,于1999年年9月月10日被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吊销日被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吊销营业执照,并要求股东组成清算组清算债权。营业执照,并要求股东组成清算组清算债权。4位股

166、东以各种位股东以各种理由迟迟不进行清算。中宏公司遂于理由迟迟不进行清算。中宏公司遂于2000年年5月向北京市月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爱普森公司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爱普森公司4位股东曹卫位股东曹卫良、朱首生、张辉、要红返还爱普森公司所欠购货款,并良、朱首生、张辉、要红返还爱普森公司所欠购货款,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按约定支付违约金。问题:问题:1、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对债权人如何救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对债权人如何救济?2、不尽清算义务的清算主体应如何承担责任,能否适用、不尽清算义务的清算主体应如何承担责任,能否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公司人格否认原则?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

167、为爱普森公司的四位股东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爱普森公司的四位股东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向中宏公司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向中宏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的支付货款及违约金。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判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1、公司事务的公开;、公司事务的公开;2、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公司资本维持原则;3、公司清算原则;、公司清算原则;4、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公司人格否认原则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

168、务承担责任的公司。特征:特征:1、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性和人合性、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性和人合性2、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封闭性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封闭性3、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4、股东对外转让出资受到严格限制、股东对外转让出资受到严格限制5、公司机关及设立程序简化,组织机构灵活、公司机关及设立程序简化,组织机构灵活6、股东人数具有法定限制,股东参与管理、股东人数具有法定限制,股东参与管理第九节第九节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

169、制定章程、股东共同制定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有公司住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1、发起人发起签订设立协议、发起人发起签订设立协议2、草拟章程、草拟章程3、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4、设立审批、设立审批5、缴纳出资、缴纳出资6、验资、验资7、确立公司的组织机构、确立公司的组织机构8、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登记9、登记发照、登记发照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会一、股东会1、股东会行使职权的方式:(、股东会行使职权的方式:(1)直接决定;()直接决定

170、;(2)股东会会议。股东会会议。2、股东会会议种类:首次会议、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种类:首次会议、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3、股东会会议的召集、股东会会议的召集新新公司法公司法第第41条规定: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名董事主持。”4 4、股东

171、会表决程序一般事项过半数,重大事项、股东会表决程序一般事项过半数,重大事项、股东会表决程序一般事项过半数,重大事项、股东会表决程序一般事项过半数,重大事项2/32/3以上多数通过。以上多数通过。以上多数通过。以上多数通过。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案例案例2001年年7月月15日。某公司推选李某为董事长,另两名日。某公司推选李某为董事长,另两名董事会成员为冯某和韩某。当年董事会成员为冯某和韩某。当年10月月15日,一些股东日,一些股东以公司经营不善为由,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罢免李以公司经营不善为由,要求召开临

172、时股东大会罢免李某,但未得到董事会同意。于是股东推举朱某等五人某,但未得到董事会同意。于是股东推举朱某等五人组成了临时股东大会筹备小组,于组成了临时股东大会筹备小组,于10月月19日召开了临日召开了临时股东大会,占全部股份时股东大会,占全部股份60%的的47名股东,表决通过了名股东,表决通过了将李某罢免,并选举了新的董事会成员。将李某罢免,并选举了新的董事会成员。问题: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是否有效?问题: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是否有效?二、董事会二、董事会新新公司法公司法第第4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两个以上的

173、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产生。新新公司法公司法第第46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

174、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新新公司法公司法第第49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

175、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新新公司法公司法第第51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三、监事会三、监事会新新公司法公司法第第52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成员不少于三人。股

176、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新新公司法公司法第第54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

177、事会的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检查公司财务;、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

178、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新新公司法公司法第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

179、半数同意。股东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应就其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

180、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新新公司法公司法第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

181、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的特征:股权转让的特征:1、以协议方式进行、以协议方式进行2、不改变公司的独立人格、不改变公司的独立人格3、须取得相关利益者许可、须取得相关利益者许可4、须办理登记、公示手续、须办理登记、公示手续股权在股东之间的内部转让不会因新人的加股权在股东之间的内部转让不会因新人的加入而挑战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但却会引起入而挑战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但却会引起公司股东原有股权格局的变动。作为资合性公司股东原有股权格局的变动。作为资合性很强的企业组织,股东之间的股权比例是决很强的企业组织,股东之间的股权比例是决定股东们在公司中的利益格局的根

182、本性因素。定股东们在公司中的利益格局的根本性因素。对对公司章程中公司章程中“禁止转让股份禁止转让股份”条款效力的思考条款效力的思考案例案例:甲、乙、丙三人成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三人成立一有限责任公司,为保证股份保留在三人之间,而不流落于他人为保证股份保留在三人之间,而不流落于他人之手,三人在章程中规定,在有生之年不得之手,三人在章程中规定,在有生之年不得将股份转让于他人。经营一段时间之后,乙将股份转让于他人。经营一段时间之后,乙深感受甲之压榨,想转让股份于他人,却受制于深感受甲之压榨,想转让股份于他人,却受制于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禁止转让禁止转让”的规定,后乙向甲、丙二人的规定,后乙向

183、甲、丙二人提出转让请求,甲、丙既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同提出转让请求,甲、丙既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同时又拒绝乙向他人转让股份。乙遂向法院主张时又拒绝乙向他人转让股份。乙遂向法院主张章程中的章程中的“禁止转让禁止转让”条款无效。条款无效。问题:乙的主张能否获得法院支持?问题:乙的主张能否获得法院支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又称独资公司,指的是单一的投资主体一人公司又称独资公司,指的是单一的投资主体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根据一个股东的性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根据一个股东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法人性的一人公司和自然人一质不同,可以分为法人性的一人公司和自然人一人公司。人公司。各国公

184、司法理论对一人公司表现出三种不同的态度各国公司法理论对一人公司表现出三种不同的态度:一是完全承认,即公司成立时和成立后都允许一:一是完全承认,即公司成立时和成立后都允许一人公司的存在;二是有限制的承认,即在公司成立人公司的存在;二是有限制的承认,即在公司成立时必须有两个以上股东,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但是时必须有两个以上股东,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但是后来如果只剩下一名股东,则给予承认或者附条件地后来如果只剩下一名股东,则给予承认或者附条件地承认;三是完全不承认,无论公司成立时还是成立后承认;三是完全不承认,无论公司成立时还是成立后都不允许一人公司的存在。都不允许一人公司的存在。B公司诉公司诉A公

185、司要求否认法人资格案公司要求否认法人资格案甲于甲于2000年年6月,个人筹资月,个人筹资50万元作为注册资金,以另一万元作为注册资金,以另一自然人乙为挂名股东,向工商局申请设立自然人乙为挂名股东,向工商局申请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记载甲享有公司章程记载甲享有60的股份,乙享有的股份,乙享有40的股份。的股份。A公司成立后,在对外经营过程中欠公司成立后,在对外经营过程中欠B公司货款公司货款60万元,万元,B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望,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望,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归还欠款公司归还欠款60万元。在诉讼过程中,万元。在诉讼过程中,B公司经过调查取证,发现公司经

186、过调查取证,发现A公司公司实际是甲一人出资设立,乙是虚拟股东,于是变更诉讼请求实际是甲一人出资设立,乙是虚拟股东,于是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否认,要求法院否认A公司的法人资格,确认公司的法人资格,确认A公司为甲的个人公司为甲的个人独资私营企业,并请求甲对独资私营企业,并请求甲对A公司所欠公司所欠B公司的债务以其个公司的债务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针对本案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由针对本案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由A公司公司对对60万债务承担责任。理由是:万债务承担责任。理由是:A公司是经工商局依法登记公司是经工商局依法登记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应以自

187、己的财产对外清偿债务。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应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清偿债务。第二种意见认为应由甲对第二种意见认为应由甲对60万元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万元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理由是:理由是:A公司的成立不符合公司的成立不符合公司法公司法规定的成立要件,规定的成立要件,其其设立具有根本瑕疵,实质上等同于公司未成立,设立具有根本瑕疵,实质上等同于公司未成立,工商部门的登记系错误登记,根据工商部门的登记系错误登记,根据公司法公司法第第206条的规定应撤销公司登记,由实际出资人甲对条的规定应撤销公司登记,由实际出资人甲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本案中,本案中,A公司虽

188、然实际由甲一人出资,乙是挂名公司虽然实际由甲一人出资,乙是挂名股东,但该公司的设立从形式上符合股东,但该公司的设立从形式上符合公司法公司法的的规定,公司章程所确立的规定,公司章程所确立的50万元注册资本在公司万元注册资本在公司设立时已经一次缴清,取得了法人资格,虽然存在设立时已经一次缴清,取得了法人资格,虽然存在工商登记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但不能因此认定工商登记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但不能因此认定A公司公司设立无效并否认其法人资格。设立无效并否认其法人资格。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1、股东的唯一性。、股东的唯一性。2、责任的有限性。、责任的有限性。3、在自然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89、中,所有者和、在自然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所有者和经营者大多是不分的。经营者大多是不分的。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之间的区别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之间的区别一、一、法律主体法律主体:一人公司一经设立具有法人资格;:一人公司一经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独资企业没有法人资格。独资企业没有法人资格。二、二、财产关系财产关系:一人公司有注册资本;独资企业:一人公司有注册资本;独资企业无注册资本。无注册资本。三、三、责任形式责任形式:一人公司是有限责任;独资企业:一人公司是有限责任;独资企业是无限责任。是无限责任。四、四、税收征纳:税收征纳:一人公司是独立的纳税主体,股东一人公司是独立的纳税主体,股东的收入要完

190、成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次征收;的收入要完成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次征收;独资企业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只征个人所得税。独资企业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只征个人所得税。一人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情形承担赔偿责任案一人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情形承担赔偿责任案四川刘晓庆投资发展公司拖欠成都进出口公司四川刘晓庆投资发展公司拖欠成都进出口公司50万元借款案。四川万元借款案。四川省高院在民事判决书中写到,刘晓庆公司系私营企业,在该公司的省高院在民事判决书中写到,刘晓庆公司系私营企业,在该公司的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上,明确载明其注册资金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上,明确载明其注册资金380万元由刘晓庆一人万元由刘晓庆一人投入

191、。刘晓庆并未实际投入注册资金,该公司自投入。刘晓庆并未实际投入注册资金,该公司自1995年起即未进行年起即未进行工商年检,已实际歇业,该公司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债务的不足部分,工商年检,已实际歇业,该公司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债务的不足部分,依法应由刘晓庆在未到位的投资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应由刘晓庆在未到位的投资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此案判决在此案判决在公司法公司法修改之前,当时一人公司的形式并未得到法律修改之前,当时一人公司的形式并未得到法律承认,所以承认,所以“四川刘晓庆投资发展公司四川刘晓庆投资发展公司”被认定为被认定为“独资企业独资企业”,而独资,而独资企业主需要承担无限责任。如果在本案中法院将该

192、企业认定为一人企业主需要承担无限责任。如果在本案中法院将该企业认定为一人公司,则刘晓庆不需要承担无限责任。公司,则刘晓庆不需要承担无限责任。一人公司可分为形式意义的一人公司和实质意义一人公司可分为形式意义的一人公司和实质意义的一人公司。的一人公司。形式意义的一人公司是指无论形式及实质上,仅形式意义的一人公司是指无论形式及实质上,仅有一个股东。又可区分为成立时的一人公司和成有一个股东。又可区分为成立时的一人公司和成立后的一人公司。立后的一人公司。实质意义的一人公司指公司股东人数在形式上符实质意义的一人公司指公司股东人数在形式上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股东最低人数的要求,但合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股东最

193、低人数的要求,但真正出资人只有一人,其余为名义股东。真正出资人只有一人,其余为名义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问题。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问题。案例张某自1996年以来,一直从事个体经营,他有扩大经营的想法,又担心风险太大,最后决定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来经营。于是张某与妻子各出资70万元和2万元,申请注册“某图书音像有限责任公司”,批、零兼营;张某任董事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制定了公司章程;出资到位,验资机构出具了验资证明。张某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但公司登记机关经

194、审查作出了不予登记的决定。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由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国有独资公司是指由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特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特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是其执行机构。不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是其执行机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195、以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特征:特征:1、资本的股份化、证券化。、资本的股份化、证券化。2、股份发行和转让的公开性、自由性。、股份发行和转让的公开性、自由性。3、有较高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较高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4、公司设立程序复杂、严格。、公司设立程序复杂、严格。5、属于开放型公司。、属于开放型公司。6、公司信用基础的资合性。、公司信用基础的资合性。第十节第十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1、便于集资、便于集资2、分散风险、分散风险3、投资灵活、投资灵活4、组织永

196、恒、组织永恒股份有限公司的缺点股份有限公司的缺点:1、设立程序复杂,严格,发起人、设立程序复杂,严格,发起人的设立责任较重。的设立责任较重。2、股东人数众多,股权分散,易被大股东操纵。、股东人数众多,股权分散,易被大股东操纵。3、股东具有较强的投机性。、股东具有较强的投机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主体较为复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主体较为复杂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更为严格、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更为严格设立条件:设立条件:1、人的要件:我国新、

197、人的要件:我国新公司法公司法第第79条规定,设立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组织要件、组织要件3、财产要件、财产要件4、行为要件、行为要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1、签订发起人协议、签订发起人协议2、订立公司章程、订立公司章程3、办理批准手续、办理批准手续4、股份的认购、股份的认购5、建立公司机构并申请设立登记、建立公司机构并申请设立登记6、公告、公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民事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民事责

198、任;1、资本充实责任、资本充实责任2、发起人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发起人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3、出资违约责任、出资违约责任4、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的民事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的民事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大会一、股东大会1、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全体股东组成。与原公司法相比,我国新公司法增加了临时股东大会与原公司法相比,我国新公司法增加了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规定。召开的规定。2、股东投票实行一股一票制,可以采取直接投票制和、股东投票实行一股一票制,可以采取直接投票制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3、股东大会

199、的决议采取资本多数决原则。、股东大会的决议采取资本多数决原则。累积投票制:是指一个股东在选举董事时可以累积投票制:是指一个股东在选举董事时可以投的总票数,等于他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投的总票数,等于他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人数。董事人数。X=S/(D+1)+1选举一名董事所需要的最低股份数为选举一名董事所需要的最低股份数为X;参加选举参加选举的总股份数为的总股份数为S;待选董事人数为待选董事人数为D。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案例案例某公司股份共某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股,股东共22人,其中两名大股东人,其中两名大股东持有持有600股,其他股,其他20名小股东持有名小股东持有400股。公司

200、要选举股。公司要选举7名董事,按照累积投票制,将是什么结果?名董事,按照累积投票制,将是什么结果?对对累积投票制的思考累积投票制的思考二、董事会二、董事会1、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2、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3、独立董事、独立董事4、董事长的地位和职权、董事长的地位和职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上市公司应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上市公司应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201、:1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召开董事会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陆家豪陆家豪状告证监会遭驳

202、回状告证监会遭驳回本案是我国首例涉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违规本案是我国首例涉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违规行为承担责任的行政诉讼案。行为承担责任的行政诉讼案。陆家豪,某大学外语系退休教授,自陆家豪,某大学外语系退休教授,自1995年至年至2001年担任郑百文第三、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年担任郑百文第三、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01年年9月月27日,中国证监会作出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关于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及有关人员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公司(集团)及有关人员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决定,基于郑百文虚假出资、股本金不实、上市,基于郑百文虚假出资、股本金不实、上市公告书重

203、大遗漏、上市后虚增利润、编制虚假会计公告书重大遗漏、上市后虚增利润、编制虚假会计报表进行虚假信息披露等违规事实,认定包括陆家豪报表进行虚假信息披露等违规事实,认定包括陆家豪在内的公司数名董事负有直接责任,分别对他们处以在内的公司数名董事负有直接责任,分别对他们处以罚款,其中陆家豪被罚罚款,其中陆家豪被罚10万元。对此,陆家豪不服,万元。对此,陆家豪不服,提出行政复议,提出行政复议,2002年年3月月4日,证监会作出维持原日,证监会作出维持原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于是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于是4月月21日,陆家豪以证监会日,陆家豪以证监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证监会对其的处罚决定。为被告提起行

204、政诉讼,请求撤销证监会对其的处罚决定。后北京一中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其起诉。后北京一中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其起诉。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持股份的凭证。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构成的最小单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构成的最小单位,它是股东权的基础,是股东法律地位位,它是股东权的基础,是股东法律地位的表现形式。的表现形式。股份是股票的实质內容,股票是股份的股份是股票的实质內容,股票是股份的证券表现形式。证券表现形式。股份发行与转让股份发行与转让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205、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完整的股权交付应包括股权权属变更和股权权能完整的股权交付应包括股权权属变更和股权权能转移两方面的内容。转移两方面的内容。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不等于股权的实际转让,股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不等于股权的实际转让,股权的实际转让还有赖于对合同的实际履行。权的实际转让还有赖于对合同的实际履行。在实践中应注意对股权的三种表现形式的认识:在实践中应注意对股权的三种表现形式的认识:1、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2、股东名册;、股东名册;3、公司注

206、册登记文件、公司注册登记文件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应注意的问题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应注意的问题我国新我国新公司法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207、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208、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关于公司股份回购关于公司股份回购案例深圳少春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于1996年1月成立。1996年7月,该公司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买卖。由于该公司产品质量不高,经营管理不善,因此,经济效益不

209、佳,到1997年底仅有微利。此时,该公司经理张某考虑到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下跌,就准备转让其在手的本公司500股无记名股票,同时还劝其好友刘某转让持有的该公司的1000股记名股,某私营企业老板王某以股票的票面价格15000元购买。1997年2月,恰好该私营企业与少春股份公司签订了总价款为30万元的洗发精买卖合同,并约定由该私营企业预付合同总价款5%的定金(15000元)。该私营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老板王某便提出将前不久购买的该公司的1500股票作为定金,少春公司同意。后来,因洗发精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该私营企业拒绝收货,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少春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万元。而此时证券交易所里该公司的股票

210、价格大幅下跌,每股价格只有票面价格的一半。于是少春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原以股票作为定金来作洗发精买卖合同的担保无效,该公司要么将股票退回王某,要么以此时该股票市价给付7500元,王某不同意,双方诉至法院。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如何处理该案例?上市公司收购:投资者以签约或协议的方式向公司所上市公司收购:投资者以签约或协议的方式向公司所有的股票持有人公开购买部分和全部股票,以取得上有的股票持有人公开购买部分和全部股票,以取得上市公司控股权的法律行为。市公司控股权的法律行为。根据我国根据我国证券法证券法的规定,在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在我国,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的方式。可以采取要

211、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的方式。上市公司的收购与反收购上市公司的收购与反收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对一个上市公司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对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实际控制:控制:1、在一个上市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在一个上市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2、能够行使、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表决权超过、能够行使、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表决权超过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的;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的;3、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比、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三十的;例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三十的;4、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上市公司董事、通过行使

212、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上市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关于公司控制权的争夺关于公司控制权的争夺一、公司收购一、公司收购二、征集代理权二、征集代理权三、股东派生诉讼三、股东派生诉讼案例案例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胜利股份)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为: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胜利股份)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为:胜利集团胜利集团24.17、国泰君安、国泰君安8.40、胜邦企业、胜邦企业6.98、山东省资产、山东省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公司3.5、润华集团、润华集团3.36、泰和基金、泰和基金1.37、山东省交通、山东省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公司1.34、深圳中广银、深圳中广银0.95、山东储备物资

213、管理局、山东储备物资管理局0.89、山东省农资公司山东省农资公司0.67。胜利股份公司原第一大股东胜利集团由于经营不善引发纠纷,其胜利股份公司原第一大股东胜利集团由于经营不善引发纠纷,其持有的持有的3000万法人股被拍卖。万法人股被拍卖。2000年年1月月10日,广州通百惠公司竞买日,广州通百惠公司竞买成功,购入胜利股份成功,购入胜利股份3000万法人股。占总股本的万法人股。占总股本的13.77,成为胜利,成为胜利股份的第一大股东。股份的第一大股东。成为胜利股份第一大股东后,通百惠公司向胜利股份董事会提交了成为胜利股份第一大股东后,通百惠公司向胜利股份董事会提交了董监事会提名人选,被董事会拒绝

214、。董监事会提名人选,被董事会拒绝。2000年年3月月3日,胜利股份董事会日,胜利股份董事会公告,第四大股东山东胜邦公司通过协议受让山东省资产管理公司、公告,第四大股东山东胜邦公司通过协议受让山东省资产管理公司、山东省广告公司。山东省文化实业公司的法人股和国泰君安公司的山东省广告公司。山东省文化实业公司的法人股和国泰君安公司的转配股、法人股,持股比例由转配股、法人股,持股比例由6.98升至升至15.34,领先通百惠转而,领先通百惠转而成为胜利股份的第一大股东。成为胜利股份的第一大股东。3月月4日,胜利股份再次公告,指出因日,胜利股份再次公告,指出因通百惠对董事会关于董监事会推荐程序、方式和数额持

215、有异议,决定通百惠对董事会关于董监事会推荐程序、方式和数额持有异议,决定对其推荐的两名董事、一名监事不予提名,并提出了自己的人选方案,对其推荐的两名董事、一名监事不予提名,并提出了自己的人选方案,从而引发双方的人事争端。从而引发双方的人事争端。3月月7日,胜利股份详细披露其几大日,胜利股份详细披露其几大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胜邦公司因关联持股的原因相对于通百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胜邦公司因关联持股的原因相对于通百惠控制了更多的股份。惠控制了更多的股份。胜邦和通百惠分别继续增持股份。胜邦受让其他股东胜邦和通百惠分别继续增持股份。胜邦受让其他股东146.25万万法人股,同时又在二级市场购入法人股,同时

216、又在二级市场购入289.35万股流通股,计为总股本万股流通股,计为总股本的的2;通百惠公司则再次通过拍卖竞买取得胜利集团;通百惠公司则再次通过拍卖竞买取得胜利集团630万法人万法人股,占总股本股,占总股本2.89。至此,胜邦、通百惠持股比例分别达到。至此,胜邦、通百惠持股比例分别达到17.35和和16.66,但由于关联关系,胜邦实际可支配,但由于关联关系,胜邦实际可支配29.16的股份。的股份。2000年年3月月17日,通百惠在证券和网络媒体上公开征集代理委托书日,通百惠在证券和网络媒体上公开征集代理委托书,开始了对中小股东表决权代理的征集。,开始了对中小股东表决权代理的征集。3月月27日,通

217、百惠再次日,通百惠再次大规模公开征集股东授权委托书,三天之内共征集有效委托大规模公开征集股东授权委托书,三天之内共征集有效委托2625.7781万股,占总股本的万股,占总股本的10.96,与会代表股份的,与会代表股份的15.197。2000年年3月月30日,股东大会如期进行,在最后一轮选举中,胜邦股份日,股东大会如期进行,在最后一轮选举中,胜邦股份以以51.05的微弱优势,选举产生的微弱优势,选举产生11名候选董事中的名候选董事中的6名,名,5名监事名监事中的中的3名。名。2000年年4月月4日,公司对股东大会决议予以公告,通百惠与胜邦的表决权日,公司对股东大会决议予以公告,通百惠与胜邦的表决

218、权之争,以胜邦继续掌握胜利股份控制权暂时告一段落。之争,以胜邦继续掌握胜利股份控制权暂时告一段落。敌意收购和善意收购敌意收购和善意收购善意收购一般是得到目标公司的董事会、管理层合作善意收购一般是得到目标公司的董事会、管理层合作的收购。而敌意收购则是目标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对的收购。而敌意收购则是目标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对收购持反抗和抗拒态度或收购方事先没有与其协商的收购持反抗和抗拒态度或收购方事先没有与其协商的收购。收购。 国外公司法的一些反收购措施:1、公司章程中的反收购条款:主要有两种,第一是拒鲨条款,是指在收购要约前修改公司设立章程或作其他防御准备以使收购要约更加困难。第二是豪猪条款,是指在

219、公司章程或内部细则中设立防御条款,使那些没有经过目标公司董事会同意的收购企图不可能实现。 A 超级多数条款 B 累积投票制条款 C 分组分期董事会条款2、通过一些特殊的契约安排,达到反收购的目的。A金降落伞B白衣骑士的锁定协议反敌意收购的事前防御措施反敌意收购的事前防御措施防御措施防御措施目的目的(A)内部防御内部防御1改善经营效率和减少成本改善经营效率和减少成本提高每股收益、股价提高每股收益、股价和公司价值和公司价值2以资产重组、剥离等方法以资产重组、剥离等方法提高每股收益和公司提高每股收益和公司改变公司战略重点改变公司战略重点价值,增加收购方进价值,增加收购方进行资产剥离的难度行资产剥离的

220、难度3改变公司的所有权结构,改变公司的所有权结构,使收购方控制的难度使收购方控制的难度如设置多种类股份、提高如设置多种类股份、提高加大加大资本负债率、股份回购、放置毒丸等。资本负债率、股份回购、放置毒丸等。(指目标公司为避免被收购,采取伤害自身的行动)(指目标公司为避免被收购,采取伤害自身的行动)4修改公司章程,规定收购修改公司章程,规定收购为收购、合并设置障碍为收购、合并设置障碍或合并须获得或合并须获得“超级多数超级多数”的的股东同意或须提供股东同意或须提供“公平公平”的的对价对价5改变管理层结构或激励,如改变管理层结构或激励,如延迟收购方的控制,增加延迟收购方的控制,增加设置分期分级董事会

221、、金降落设置分期分级董事会、金降落要约成本要约成本伞等伞等6结交有组织的利益相关者,结交有组织的利益相关者,结成反对收购的联盟,获结成反对收购的联盟,获如机构和工会如机构和工会得退休基金和员工持股计得退休基金和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支持划的股份支持(B)外部防御外部防御1结交股东和投资者,如结交股东和投资者,如保证关键股东在收购过程保证关键股东在收购过程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来宣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来宣中的忠诚和支持中的忠诚和支持传公司业绩、前景和政策传公司业绩、前景和政策2把公司战略、融资政策把公司战略、融资政策减少股价被低估的风险减少股价被低估的风险和投资计划通知证券分析家和投资计划通知证券分析家增

222、加收购成本增加收购成本3承担社会责任以改善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以改善公司激起公众对收购的反感激起公众对收购的反感形象形象4进行防御性的战略投资,进行防御性的战略投资,阻碍收购方的控制阻碍收购方的控制如举办合资企业或推进相互如举办合资企业或推进相互持股持股5监控股票的反常买卖监控股票的反常买卖设置针对收购的早期预警系统设置针对收购的早期预警系统反敌意收购的事中防御手段反敌意收购的事中防御手段防御手段防御手段目的目的1第一反应:股东建议函第一反应:股东建议函攻击收购原因和出价,建攻击收购原因和出价,建议股东不予接受议股东不予接受2防御文件防御文件称道公司的业绩和前景,称道公司的业绩和前景,揭露收购方的

223、收购记录揭露收购方的收购记录3盈利报告和盈利预测盈利报告和盈利预测就盈利提高进行报告和预就盈利提高进行报告和预测,使收购出价显得不足测,使收购出价显得不足4承诺更有吸引力的股利承诺更有吸引力的股利增加股东回报,与收购方增加股东回报,与收购方分配政策分配政策的收购条件竞争的收购条件竞争5重估资产价值重估资产价值重估公司有形资产、无形资重估公司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商誉,显示收购方低产和商誉,显示收购方低估本公司的价值估本公司的价值6寻求持股支持寻求持股支持寻找寻找“白衣骑士白衣骑士”,出台自身,出台自身的员工退休基金或员工持的员工退休基金或员工持股计划,以阻挠控制股计划,以阻挠控制7行政申诉或诉讼

224、行政申诉或诉讼申请反垄断机关禁止收购或申请反垄断机关禁止收购或提起反垄断法上的诉讼提起反垄断法上的诉讼8广告广告通过公共媒体质疑要约的通过公共媒体质疑要约的信用信用9购并和资产剥离购并和资产剥离购买资产以增加本公司的资购买资产以增加本公司的资产总额,出售产总额,出售“皇冠上的宝皇冠上的宝石石”(crownjewels)(是指目是指目标公司中资产收益率最高或标公司中资产收益率最高或最有发展前途,最能吸引对最有发展前途,最能吸引对方的资产),组织管理层收方的资产),组织管理层收购,增加收购成本,打乱收购,增加收购成本,打乱收购方的既定节奏购方的既定节奏10寻求客户和供应商的寻求客户和供应商的说明一旦收购成功将会危及说明一旦收购成功将会危及支持支持公司与他们之间的良好关系公司与他们之间的良好关系11“帕克曼式防御帕克曼式防御”抢先向收购方发出收购要约抢先向收购方发出收购要约扭转攻防局势扭转攻防局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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