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第三章-新型农村金融机构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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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与服务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与服务(高职)第三章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课程导入 2006年12月,银监会发布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若干意见,首次允许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新设银行,并提出要在农村增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三类金融机构。(高职)第三章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为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降低准入门槛,强化监管约束,加大政策支持,促进农村地区形成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银行业金融服务体

2、系,以更好地改进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高职)第三章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公司贷款公司2资金互助社资金互助社3其他其他4村镇银行村镇银行1(高职)第三章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一、村镇银行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高职)第三章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村镇银行可经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3、以及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高职)第三章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村镇银行的性质:1.村镇银行属于商业银行2.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3.村镇银行是社区银行(高职)第三章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村镇银行的市场定位: 满足农户的小额贷款需求 服务当地中小型企业(高职)第三章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一)发起人制度和产权结构(一)发起人制度和产权结构 村镇银行的创新之处“发起人制度”是指银监会规定,必须有一家符合监管条件,管理规范、经营效益好的商业银行作为主要发起银行并且单一金融机构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此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高职)第三章 新型农村金

4、融机构 为了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村镇银行,银监会于2012年5月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将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降至15%,进一步促进了村镇银行多元化的产权结构。(高职)第三章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二)准入门槛(二)准入门槛 村镇银行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机构设置在县、乡镇,根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高职)第三章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1.境内金融机构投资人股村镇银行应当具备的条件:(1)商业银行未并表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均不低于8%,且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

5、管要求;其他金融机构的主要合规和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2)财务状况良好,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3)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4)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5)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高职)第三章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2.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当具备的条件:(1)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2)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3)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4)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5)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6)注册地国

6、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7)该项投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要求。(8)注册地国家经济状况良好。(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高职)第三章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3.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当具备的条件:(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3)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上一年度盈利。(4)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5)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人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人股。(6)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7)中国银行业监

7、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高职)第三章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4.境内自然人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当具备的条件:(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3)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人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高职)第三章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三)设立村镇银行的流程(三)设立村镇银行的流程 (高职)第三章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四)公司治理(四)公司治理 村镇银行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其章程中明确。村镇银行应根据其决策管理的复杂程度、业务规模和服务特点设置简洁、灵活的组织机

8、构。 村镇银行管理层次少、决策链条短、反应速度相对较快,业务流程结构与农业产业的金融资金要求较为贴合。(高职)第三章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五)经营管理(五)经营管理1、村镇银行可以经营的业务种类、村镇银行可以经营的业务种类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付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高职)第三章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贷款发放贷款发放 村镇银行应建立适合自身业务发展的授信工作机制,合理确定不同借款人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以内,村镇银行可以采取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环放贷的方式发放贷款。 村镇银行发放贷款应坚持

9、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 村镇银行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资本补充、约束机制,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呆账准备,及时冲销坏账,真实反映经营成果。(高职)第三章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3.内部控制与审计内部控制与审计 村镇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机制,提高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对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进行纠正和完善,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村镇银行执行国家统一的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村镇银行应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提交其权力机构审议。

10、(高职)第三章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村镇银行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村镇银行业务发展和当地客户的金融服务需求,结合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结果,依法审批村镇银行的业务范围和新增业务种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村镇银行的审慎经营规则,并对村镇银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风险集中、关联交易等方面实施持续、动态监管。(六)村镇银行的监管(六)村镇银行的监管(高职)第三章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六)村镇银行的监管(六)村镇银行的监管 (高职)第三章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截至2020年末,全国组建村镇银行1600余家

11、,资产总额12376.90亿元,存款总额9492.90亿元,贷款总额7020.56亿元,利润总额145.80亿元,不良贷款率1.80%。村镇银行从不为人知到覆盖大部分县域,从蹒跚起步到成为支农支小的生力军,有效填补了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的空白,承载了很多金融机构未能承载的社会责任,在各自的县域占据了一定市场份额。(高职)第三章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七)存在的问题探讨(七)存在的问题探讨 1.发起人制度制约村镇银行的扩展2.公信力不足影响业务发展3.金融基础服务体系不完善 (高职)第三章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二、农村资金互助社二、农村资金互助社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

12、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融机构。(高职)第三章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农村资金互助社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以服务社员为宗旨,谋求社员共同利益。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独立的法人,对社员股金、积累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法人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高职)第三章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一)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模式(一)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模式银监会新政下新产生的独立存在的农村资金互社新政下在原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基础上组建的资金互助社新政下在农户原自发组建的基础上重建的资金互助社(高职)第三章

13、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二)成立条件及流程(二)成立条件及流程 1.有符合要求的章程。2.有10名以上符合社员条件要求的发起人。3.有符合要求的注册资本。在乡(镇)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资本。4.有符合任职资格的理事、经理和具备从业条件的工作人员。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6.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高职)第三章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二)成立条件及流程(二)成立条件及流程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

14、局所在城市的乡(镇)、行政村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开业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经批准设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金融许可证,并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高职)第三章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三)社员入股的条件(三)社员入股的条件 (高职)第三章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单个农民或单个农村小企业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其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互助社股金总额的10%,超过5%的应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社员入股必须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贷款或其他方式入股。互助社应向人股社员颁发记名股金证,作为社员的入股凭证。(高职)第三章 新型农

15、村金融机构(四)社员民主管理(四)社员民主管理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社员享有的权利:1.参加社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享受该社提供的各项服务。3.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社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4.查阅该社的章程和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决议、财务会计报表及报告。5.向有关监督管理机构投诉和举报。(高职)第三章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社员承担的义务:1.执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向该社入股。3.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4.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5.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高职)第三章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五)业务经营管理(五)业务经营管理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吸收社

16、员存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作为资金来源。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应主要用于发放社员贷款,满足社员贷款需求后确有富余的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农村资金互助社发放大额贷款、购买国债或金融债券、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应事先征求理事会、监事会意见。(高职)第三章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可以办理结算业务,并按有关规定开办各类代理业务。农村资金互助社开办其他业务应经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得向非社员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及办理其他金融业务,不得以该社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高职)第三章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17、(六)监督管理(六)监督管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审慎监管要求对农村资金互助社进行持续、动态监管。银监会根据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本充足和资产风险状况,采取差别监管措施。互助社违反本规定其他审慎性要求的,银监会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高职)第三章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七)优势与不足(七)优势与不足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优势:1、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2、降低交易成本3、满足农村居民金融需求4、提高农村金融组织化程度(高职)第三章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不足:1、资金来源不足2、内控制度不完善3、政府引导不够(高职)第三章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三、贷款公司三、贷款公司 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

18、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高职)第三章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必须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经营宗旨,贷款的投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高职)第三章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信贷额度较高,贷款方式灵活。贷款公司贷款利率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最高不得超过法定上限,最低不得低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由贷款公司自主确定。(高职)第三章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一)成立条件(一)成立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

19、章程2.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投资人一次足额缴纳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4.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5.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高职)第三章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二)资金来源(二)资金来源 1.实收资本2.向投资人的借款3.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融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高职)第三章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三)业务范围(三)业务范围 1.办理各项贷款2.办理票据贴现3.办理资产转让4.办理贷款项下的结算5.办理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资产业务(高职

20、)第三章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四)经营管理(四)经营管理1、发放贷款坚持小额、分散原则2、加强风险管理,提高贷款质量3、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资本补充、约束机制4、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5、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6、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7、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高职)第三章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五)存在的问题探讨(五)存在的问题探讨 1、对发起人的要求制约了贷款公司的发展2、贷款公司的产品不适应农村实际情况3、贷款公司发展参差不齐(高职)第三章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附:小额贷款公司附: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

21、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高职)第三章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条件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条件1.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高职)第三章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3.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

22、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4.小额贷款公司应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应有必要的营业场所、组织机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高职)第三章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5.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6.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类税费。(高职)第三章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小额贷款

23、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高职)第三章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运用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运用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

24、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高职)第三章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1. 省级政府应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2.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发起人承诺制度,公司股东应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3.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高职)第三章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思考题1、简述村镇银行的性质。2、村镇银行发起人要符合哪些条件?3、什么是农村资金互助社?4、什么是贷款公司?主要有哪些特征?(高职)第三章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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